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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酒类市场管理工作通告

规范酒类市场管理工作通告

一、强力推进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和台帐制度。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填制正确、完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品时,必须索取本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严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酒品在市场销售。为确保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落实,酒类流通购销台帐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三年。

二、酒类经营者必须坚持守法经营。

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每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优质产品”还必须索取优质产品证明。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以及假冒伪劣酒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推进酒类流通源头管理。

为推进我县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对酒类批发企业现有和新增酒品,按生产厂家和品种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由批发企业申报,酒品质量相关资料由生产厂家出具。坚决取缔无证酒品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举办酒类供货会、展销会和促销活动,必须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审验经营资格和酒品品质质量保证文件等。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拒不办理备案登记举办酒类供货会和促销活动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加大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县商务局要依法加强对酒类市场、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无随附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宾馆、饭店、超市、商店、网点、餐馆等窗口行业、农村市场、散装白酒经营户的不定期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毒酒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来源和销售去向。工商、质检、卫生、公安等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单位,要发挥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齐心协力、共建我县酒类市场安全、放心的良好秩序和消费环境。

县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办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建良好的酒类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