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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通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通知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展览会馆、医院、福利院、学校、图书馆、客运站、出租屋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高层、地下建筑物;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四)“三合一”、“多合一”及“三小”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门窗安设防盗网的必须设置不少于100cm×80cm的逃生出口;

(五)厨房、居住场所与经营、储存部位应采用实体砖墙、乙级防火门进行独立分隔,并单独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六)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三小”场所)留守值班人员不得超过1人,居住部位应有独立逃生通道;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消防安全培训证,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场)政府、区直各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将依法从严处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