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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界贸易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行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方法

1、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有关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2、属于清理范围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逐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汇总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属于清理范围的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予以宣布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清理完成后,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三统一”制度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确定一位负责人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尽快落实。其中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进行重点清理。

2、清理工作须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省直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建议和省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后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