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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深化区域经济意见

经贸局深化区域经济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调整发展新型农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这几个方面进行讲述。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鼓励引进现代商业、大力发展酒店宾馆业、改造提升专业市场、培育壮大楼宇税收、鼓励发展现代物流;推动实行总部化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发展;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加强创新人才引进;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鼓励村社招商引税;鼓励村社壮大可用资金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江委[20*]1号文件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培育特色、转型发展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鼓励引进现代商业。对新引进的大型购物中心(零售百货企业)、大型综合超市、大型专业店(连锁店)等在我镇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并以该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为基数、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大力发展酒店宾馆业。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对宾馆酒店、餐饮企业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该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为基础、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改造提升专业市场。对认真落实区政府“135”改造提升目标的市场,以其改造提升前一年度缴纳税收为改造提升完成后当年度的基数(以后年度按该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为基础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以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分成的30%给予奖励。

4、培育壮大楼宇税收。对确定培育的重点楼宇,实行楼宇业主奖励与财政贡献挂钩机制。镇外企业入驻楼宇且注册、税收均属地后,镇政府将按新入驻企业当年地方税收中镇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鼓励发展现代物流。对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原则上以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不占用我镇资源的上述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进行确定)。对新引进的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按其年度地方收入中镇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6、推动实行总部化发展。对我镇重点工业企业,鼓励其向外发展,其主要母公司或主要控股公司留在我镇且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以该企业20*年度实缴税收为基础、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积极鼓励搬迁企业留总部。对经认定的销售、研发等总部设在本镇,生产基地设在镇外且搬迁后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搬迁工业企业,以其对镇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不低于10%的,按其年度地方收入中镇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或新引进的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其年度地方收入中镇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其在镇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予以支持。

8、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从镇外引进、符合认定条件,在我镇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根据其注册资金规模(按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确定企业当年度税收缴纳总额目标,在此基础上,按照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以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贡献(不包括在我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缴税收)的50%给予奖励。

9、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在积极利用各种政策搞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基础上,对实现境内外上市且注册地、纳税登记在我镇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通过购并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镇的,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在我镇的,除享受镇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发展。鼓励标准厂房业主加强招商引资和承租企业的管理,按标准厂房承租企业合计纳税额计算,高于30万元/千平方米的,按承租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标准厂房业主。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以转产、合资、合作、出让等形式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以原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环比增长10%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按各年度镇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原土地、厂房业主。

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1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2、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资助。引导和支持各主体单位创办科技孵化器(科技楼宇),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并自认定起3年内,按孵化器内所有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对镇财政的贡献,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30%的资助。

13、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名牌、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获得杭州市名牌、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项、0.2万元/项。

14、加强创新人才引进。鼓励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以其科技成果来我镇创办企业,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创新资助。凡入选国家、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并获得财政奖励的,镇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在我镇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其子女在镇内就学优先照顾。

四、调整发展新型农业

15、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特色农业,鼓励生产基地外迁,实行总部化发展模式和组建集团公司等,可参照上述工业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五、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16、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年初下达的两项经济指标(工业销售收入、增加值),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工业销售收入每超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0.1万元(以此类推),增加值每超200万元奖励人民币0.12万元(以此类推)。

17、鼓励村社招商引税。在各村、社区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完成任务奖励0.5万元。以各村、社区辖区所有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为基础,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不包含区以上财政级次下放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18、鼓励村社壮大可用资金。村级可用资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村级可用资金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以上两奖项不可兼得,按奖励高的给予兑现。

六、其他

19、奖项数据确定。以上奖项涉及的经济数据,以各村、社区、企业上报的年终报表数据为准;涉及税收的应以上级部门和镇财政体制结算为准;非经济指标奖项,各村、社区、企业要出示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并经镇政府确认。

20、政策兑现时间。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年底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以此为据兑现报酬和奖金。上述政策中,一次性奖励在镇年度经济工作会议时兑现,其他政策在年度后由有关部门牵头拟定资助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兑现。

21、此意见与江委[20*]1号文件重叠之处,两者不重复计奖,按奖励高的给予兑现。

22、政策实行时限。本实施意见自*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三年,原有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