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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范文精选

环境与气候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1篇

(l)由于全球变暖,不仅冬季平均温度有明显升高,而且在许多高纬度地区,夏季温度也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改变了农业熟制分布区域界线,另一方面影响作物和动物的能量利用与消耗过程,在一些地区形成明显的作物和动物热害。为减轻动物热害,日本农业专家提出利用“水合性陶瓷盘(HydratedCeramicPlat)”或“冷却盘(COOledPlate)”降低动物周围的温度,以寻求在人工控制措施下新的辐射平衡,从而达到降温目的。此外,美国农业专家还提出通过改变地表土壤湿度特性,减轻作物热害等措施。

(2)由于气候变暖,改变了降水的时空分布规律和农作物的水分子平稳关系,从而加剧了缺水地区农作物的早灾损失。为此,日本部分专家提出,通过控制土壤蒸发强度,减轻土壤水分的无效蒸发损失,并通过改良作物抗旱特性或通过作物间套种方式来提高土壤水分的利用效率,进而实现单位作物生产量对水分需求定额减少的目标,使一些地区适应变干的状况。

(3)在干旱、半干早地区,由于气候变暖,使区域性的灌水定额大大增加。为了降低灌水定额,提高有限水资源的生产效率,日本、美国和中国有关专家提出,大力发展低投人的滴灌、浸灌技术十分重要,这方面以色列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有关专家提出发展“湿棚技术”,引起与会代表的极大兴趣。

(4)寻求地表覆盖物,特别是在植被种群和群落组成结构与大气中微量气体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关系,即协调由于人类活动破坏的自然界中微量气体源与汇之间的平衡,已成为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结构的根本性对策。为此,不少专家提出,建立d和d植物之间区域不同天然植被与人工之间的源之汇的平衡关系已势在必行。

(5)加强天然植被包括农业植被在内的人工植被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研究,特别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生产力过程、生物地球化学过程、生物地理过程的深人分析。为此,美国戴维斯加州大学的研究成果引起了高度重视。他们建立了在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大气与作物相互作用的模拟模型,作物微气象模拟模型。日本专家对农作物的C,N和P循环机制进行了深人分析,从而提出了农作物使用农家肥与化肥相配合的培肥机制。

2植被及其生产量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的动态监测

会议期间,主办国展示了许多先进的观测技术,特别是观测陆地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的先进仪器,并利用这些仪器,对植被及其生产量对全球变化反应敏感程度进行了深人研究。

(1)高分辨率遥感对地观测设备主要集中在具有空间定位功能的数字相机,如柯尼卡公司的LandMaster,可自动记录观测精确位置和生态景观特征;美国专家展示低空航空摄影CCD数字相机,其空间分辨率可达到米级;日本专家展示了GPS系统,其空间精度也可以达到米级。

(2)高精度的生态系统观测仪器主要集中在气象因子、光合作用过程等参数的观测。由日本EKO公司展示的各种气象观测仪器,均具有自记且可与计算机联接并方便转换观测数据的功能,如精密全天日射计、照度计、温度计、湿度计、雨量计、气压计等,以及蒸发观测仪、电子风向风速仪、地表湍流观测仪等;再如PHOTOResearch公司的分光测色计(PR一6505伴ctraCblorimeter)、光合成速率测定器等。

(3)由于微气候条件的变化深受区域宏观气候条件变化的影响,从而对土壤侵蚀控制起重要作用的林下植被产生明显变化。我国台湾学者对地处热带的台湾岛内坡地土壤侵蚀过程及其控制途径进行了较为深人的探讨,指出保持乔木林下一定的草丛植被,对控制热带森林区土壤侵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在全球变暖的条件下,调整热带林区林草植被的数量与空间结构,能很好地控制土壤的侵蚀。

(4)半干早绿洲生态系统对全球变暖反应异常敏感。由于过度发展灌溉农业,使区域性的水分失衡,导致绿洲退化,进而向荒漠化方向发展。为此,中国和日本有关专家通过中国新疆绿洲生态系统的深人研究,指出控制本区绿洲面积的扩展,加强防护林网的建设,对控制荒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这已经在中亚、西亚的一些沙漠绿洲见到明显效果。

(5)高纬度地区农业生态系统对全球变暖的反应也异常敏感,日本和俄罗斯专家的研究结果指出,由于全球变暖,特别是夏季变暖,使区域土壤物理环境有明显变化,土壤冻融加剧,对本区森林和高纬度农作物区产生危害。为此,提出加强人工植被的建设有助于控制土壤侵蚀的扩展。

3粮食生产与农业自然灾容形成机制的综合研究

在本次会议中,各国专家认真分析了在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世界粮食生产的形势,并就人口众多的亚非国家的粮食供应安全进行了广泛讨论。

(1)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加拿大、中国和日本的有关专家一致认为,全球气候变化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虽然是广泛性的,但在中纬度地区最为突出,这就对世界最大的粮食出口国美国和世界粮食消耗最多的中国影响至深。就全世界来说,气候变暖有利于粮食生产,但降水变化的时空分布格局将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变化规律,这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有可能强于温度变化的有利方面,特别是在中国和美国的广大粮食产区尤为明显。

(2)由于全球COZ的增加,将使气候的波动更加明显,甚至导致区域性气象灾害和气候灾害增加,这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更为显著。近年世界主要粮产区农业气象灾害频繁,很可能与气候的不稳定关系密切。美国、中国有关专家的研究结论提出,全球气候变化的不稳定性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较全球变晚的影响更为突出,这在东亚季风气候区更加明显。中国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幅度低于由于农业气象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幅度。韩国、俄罗斯、印度、孟加拉有关专家,以及中国台湾学者都得出了类似结论。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2篇

一、“十三五”时期散煤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散煤综合治理政策体系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旋律,在工业小锅炉淘汰关停、散乱污企业整治、窑炉专项治理、北方清洁取暖等多领域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全力推进,并以严格的环保督察来保驾护航,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层面,均在政策制定、技术路线选择、任务推进、组织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十四五”时期更大范围地推广清洁取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十三五”时期,国家通过控制新增燃煤锅炉规模、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高供热燃煤质量等方式,使全国范围内燃煤工业小锅炉数量和规模近年来大幅下降。《报告》指出,“十三五”时期淘汰治理无望的小型燃煤锅炉约10万台,重点区域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建材行业小窑炉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错峰生产、提升改造和“煤改气”四类。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对小窑炉散烧煤治理贡献最大。据《报告》初步估算,陶瓷、砖瓦、石灰三个行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散烧煤削减约7700余万吨。民用散煤治理试点先行,“十三五”时期清洁取暖率大幅提升,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自201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政策下,先后四批在63个城市开展了清洁取暖试点示范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4月,前三批43个试点城市合计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39.10亿平方米、改造户数3526万户。其中,城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9.58亿平方米、869万户,城乡接合部、所辖县及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9.51亿平方米、2657万户。

二、“十四五”时期散煤治理应兼顾清洁、低碳、经济性

在美丽中国和“双碳”目标背景下,“十四五”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的关键时期。清洁、低碳且同时满足经济性的现实要求,将为“十四五”时期的散煤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指引和动力,并建立散煤治理的长效机制。2035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基本实现是“十四五”散煤综合治理发展的客观需求。“双碳”目标为“十四五”散煤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将为“十四五”清洁取暖发展提供政策协同。《报告》认为,综上所述,散煤治理的政策方向正在从清洁化向低碳化并轨,在顶层设计上需要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在具体政策措施上,需要在兼顾经济性的前提下,统筹环境和气候目标,并将其融入新农村建设和新能源系统的构建。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高级顾问杨富强表示,当下散煤治理正在由环保驱动、目标管理、大干快上的阶段,转向环保和气候协同治理、提效降本、致力长效的新时期。“十四五”时期散煤治理要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多维目标,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完善和加强顶层设计。散煤治理重点要以可再生能源、余热利用和电代煤优先,洁净煤和节能环保适配炉具作为过渡性方案,推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环境与能源政策研究室主任陈潇君认为,目前各地燃煤锅炉治理进度不同,重点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基本清零,其他地区进度慢一些,尤其是非重点地区还有很多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纳入重点地区的城市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民用散煤治理是“十四五”时期的重中之重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3篇

如今,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变化,还在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在客观上有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困难一方面源于气候变化不单单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气候变化没有国界,由上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可知,地球大气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气候变化产生的变化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而它的解决也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者某个国家地区所能单独完成的,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合作;另一方面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困难还源于对它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为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但是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因此,要限制碳排放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生产消费模式,关闭或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产业,这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上都有非常的难度。自从人类意识到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人们就开始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积极的尝试。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际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和规模巨大。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合作,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31日生效,目前共有191个缔约方。《气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自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幅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之后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等,这些条约的签署就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及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了初步共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其次,要在环境法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很多都已经在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并对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如《节约能源法》通过制度建设包括确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电力需求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识管理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明确规定,以降低单位GDP能耗。2005年2月颁布并于2009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政府性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森林法》确立的限额采伐、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法律制度对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设置都不是直接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都没有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对相关内容加以规定,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取得的成果要在环境基本法中予以确认。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气候舒适度;温湿指数;风效指数;宁海县

1引言

人居环境是一个以人类聚居、生活生产为中心的多层次、多因素的生态系统,其影响因素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中,自然地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居生活环境的质量;而在自然地理因素中,气象气候条件又往往都是主导因素,也是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然地理因素,气候舒适度能直接影响着人居环境的舒适与否[1]。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者使用各种舒适指数推出了人体舒适度或人居环境气候适宜性评价的研究[2~4],也有对区域旅游气候舒适度及时空变化的特征分析[5,6],或是基于GIS的旅游气候舒适性研究[7,8]。但针对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关于宁波区域的,目前就宁海区域人居环境的气候舒适度变化相关研究文献还尚未有。宁海县近年来一直坚持以“建设美丽宁海,打造美好生活”为目标,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着力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布局,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清洁化、特色化[9]。宁海县分别于2017年、2019年成为宁波市首个中国天然氧吧及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论证该县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特征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人居环境角度,结合宁海县气候特点,对宁海县气候与人居环境的相关性进行研究,为宁海宜居城市建设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参考。

2资料和方法

2.1数据来源

由于宁海处于浙江东部沿海,同时境内呈现西高东低的地形,所以综合考虑海拔高度及海洋环流的影响,本文选取的是宁海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近30a(1988~2017年)气温、湿度、风速、日照观测数据,并结合境内区域自动气象站中王爱、伍山两个代表站10a(2008~2017年)的气温、湿度、风速数据。宁海县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城区,海拔39.3m;王爱区域自动站位于宁海西部山区,海拔332.0m;伍山区域自动站位于宁海东部沿海,海拔5.0m。

2.2研究方法

以《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评价》[10]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气温、湿度数据计算出温湿指数,通过风速、日照、气温数据来计算得到风效指数,综合评价宁海县城区、西部、东部区域的逐月舒适度等级。计算公式如下:I=T-0.55×(1-RH)×(T-14.4)(1)K=-(10√V+10.45-V)×(33-T)+8.55S(2)式(1)、(2)中,T表示评价时段内的平均温度(℃),RH指的是评价时段内的平均相对湿度(%),V表示评价时段内平均风速(m/s),S代表评价时段内的平均日照时数(h/d),I保留1位小数,K取整数。参考人居环境舒适度等级,将计算得出的I和K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表1)。两个数值不同时,冬半年采用K,夏半年为I;研究时段内平均风速达到>3m/s的地区采用K评价。

3结果与分析

3.1气候背景条件

宁海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地处浙江东部沿海地区,年平均气温为16.9℃,最冷月平均气温为5.4℃,最热月平均气温为28.2℃(图1)。宁海春、夏、秋、冬四季平均气温分别是15.3℃、26.7℃、18.8℃和6.6℃,气温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差异,其中秋、冬季温差最大,为12.2℃,其次是春、夏季,温差达11.4℃,冬、春季平均气温相差8.7℃,夏、秋季温差相对最小,为7.9℃。年平均降水量1719.0mm,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7月和8月是两个雨量高峰,平均月雨量分别为242.3mm和292.6mm,12月平均雨量最少,为47.6mm。年平均雨日为164d,6月平均雨日最多(17.6d),12月平均雨日最少(8.4d)。气温与雨量基本上同步变化。宁海县降水随着温度的升高或降低发生增多和减少的趋势现象,一年中气温鹤雨量的分配呈现出同步的变化态势(图2),其中春季(3~5月)具备雨热配置的最大优势。春季各月的降水量基本维持在120mm以上,极少出现春旱;随着气温逐渐回升,3~5月平均气温分别达到10.2℃、15.4℃和20.4℃,优越的雨热资源有利于大自然万物复苏以及植被萌芽生长。宁海年平均风速为2.4m/s,最多风向为NNE(北北东),气象观测站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最大风速19.3m/s。冬季、春季、夏季、秋季平均风速分别为2.6m/s、2.6m/s、2.4m/s、2.1m/s。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9%。各月相对湿度变化幅度不大。在5~9月(主汛期内),相对湿度较大,均在80%以上。年平均日照时数1648.8h,以2月份日照时数最少,不足100h,而7月份日照时数最多,超过200h。

3.2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评价

利用上述(1)、(2)两个公式计算得到宁海城区、西部、东部各月的温湿指数和风效指数,并将其指数转换成相应的气候舒适度感觉程度,最终评价如表2所示,同时将3个站点的气象资料取平均,用(1)、(2)两个公式计算得到宁海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的划分,如表3所示。从表3看出,宁海县总体上月平均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达到“舒适”的为5~6月、9~10月,长达4个月,该时段气温、湿度适中,风速较小,温湿指数在18.6~23.1之间,风效指数在-161~-265之间,人体感觉最舒适;而盛夏(7~8月)为4级时段,温湿指数在26.2~26.8之间,比3级阈值略偏高,风效指数在-67~-77之间,较不舒服;4月初春和11月秋末,温湿指数在13.7~15.3之间,风效指数在-369~-395之间,为2级时段,总体感觉偏冷较不舒服;12月和1~3月冬季期间气温低,风速较大,温湿指数在6.6~10.9之间,风效指数在-497~-615之间,为1级寒冷,健康人群感觉很冷,不舒服。从表2看出,城区、西部、东部月平均舒适度等级相似度较高,差异体现在8月和11月。西部地区8月舒适度等级为3级舒适,城区和东部均为4级偏热,造成差异的原因在于西部地区处于山区,海拔高并且森林植被覆盖率也高,因此8月西部舒适度等级也高。东部地区11月舒适度等级为2级偏冷,城区和东部均为1级寒冷,造成差异的原因在于东部地区处于沿海,海洋对气温有调节作用,因此11月东部舒适度等级也高。综上可见,宁海县整体上人居环境的舒适度较高,其中达到了4个月的最适宜居住时间,夏季是开展避暑旅游的适宜期。

4结论与讨论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5篇

1气候变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人口迁移的影响

1.1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消耗化石燃料等能源资源,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持续不断增加,引发了全球气候近60a来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明显影响。气候变化现象怪异难料,沙尘暴、飓风、雪灾、干旱、洪涝等气候灾害的能量与数量不断升级,已对自然系统、生物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给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种种严峻挑战,已成为人类最迫切需要关注与解决的问题。总体看来,现阶段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主要表现为全球气候变暖、冰川融化等。由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变化产生了一系列不可逆的后果,现已导致了约2600万气候移民,在未来40a,将有约2亿的气候移民被迫背井离乡,不得不迁往其他国家或地区[8]。全球气候在持续暖化恶化的同时也导致冰川在世界范围内的大面积融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称,根据目前的全球变暖趋势,最早在2030年,北冰洋将迎来第一个无冰的夏天,冰川融化的情况同样也发生在南极,如果两极冰盖全部融化殆尽,全球海平面将上升约70m[8]。而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基本集中密布于各大洲的沿海低洼地区(如纽约、伦敦、上海等),由冰川融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势必将导致世界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社会经济损失。此外,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还表现在臭氧层破坏(OzoneDepletion)、酸雨(AcidDeposition)危害加剧等方面。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总体背景下,气候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增大。近半个世纪以来极端突变性气候风险事件(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涝、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和沙尘暴等)出现的频率与强度增加,出现飓风、超强台风、强台风以及风暴潮等气候灾害的可能性加大,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率更高、强度更大、危害程度更深。极端突变性气候变化使得沿海地区遭受洪涝、风暴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频率加大,人口密集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面临的风险更大,如亚洲和非洲的大型三角洲和一些小岛屿。

1.2气候变化与历史、现实中的人口迁移关系探讨根据陈绍军等[9]对气候移民的定义,气候移民是指由于气候的突然或缓慢变化,对人们的生活或生存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在相关气候政策或气候工程的影响下,而被迫或主动、暂时或永久离开其家园进行迁移的人或人群,他们既可以是国内迁移,也可以是国际迁移。气候移民既指由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如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资源性枯竭(不可逆荒漠化石漠化、土壤侵蚀、长期性干旱)等造成的永久性人口迁移及社会经济系统重建;又涵盖极端突变灾害性气候风险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飓风、风暴潮、高温热浪天气、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沙尘暴等气候灾害导致的人口迁移;也涉及为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生活造成的胁迫性、破坏性等不利影响而实施的气候工程(如干旱地区的引水灌溉工程、沿海低洼地区的围堤造坝工程等)造成的非自愿性气候工程移民;以及由于气候变化原因直接、间接导致的其他风险(泥石流、滑坡等)造成的人口迁移行为及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且从迁移意愿及是否具有自主迁移决策的权利将气候移民划分为自愿性气候移民和非自愿性气候移民;从迁移时限的长短上将气候移民分为永久性气候移民和暂时性气候移民;按照气候移民迁移的空间区域和距离远近将气候移民分为国际性气候移民和国家内部性气候移民;根据气候变化导致气候移民的不同致因将气候移民分为直接性气候移民和间接性气候移民等。

气候移民虽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这种现象古已有之。从浩繁的史料记载和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历史时期上因气候变化及由此而引起的环境变化导致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气候变化致因下人口迁移路径图大致呈现出:“气候变化→气候灾害→环境变迁→人口迁移→人口分布变化→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变更”的总体轮廓。中国的气候类型是典型的季风气候,其特征是温暖与湿润同期,寒冷与干旱同期。由于最近几千年来,中国寒冷气候期经历的时间越来越长,降温的幅度越来越大,气候干旱化的程度愈益加重,因气候干旱化和荒漠化导致的人口迁移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这是因为年平均温度降低1~2℃,等温线即要向南推移200~300km,气温变化直接影响着农牧业生产及人们的日常生活[10]。加之,古代中国的社会生产以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北方游牧民族的游牧生产为主,其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纵览中国历史上的4个寒冷期,其与中国古代历史上发生的北方游牧民族南下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如,第一次寒冷期的到来,西部少数民族的入侵,导致西周的东迁;第二次寒冷期的到来,爆发了黄巾起义,导致三国鼎立以及公元400年左右的“五胡乱华”;第三次寒冷期的到来,唐朝爆发黄巢起义,导致五代十国割据并且北方少数民族长期南侵,使得南北宋一直面临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如西夏、辽、金、元的威胁;第四期寒冷期的到来,明末爆发农民起义,满族入主中原。这些历史事实恰与气候变冷相吻合,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人口迁移[11]。根据竺可祯[12]对中国历史时期气候变化的基本认识,在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末期和元代初中期,是我国北方气候偏寒偏干,旱灾、沙尘暴和冬季雷暴出现频繁,湖泊退缩,土地沙漠化强烈和黄河决溢频率减小的时期,同时也是中亚和蒙古高原游牧民族大规模南下的时期。强烈的气候变化导致了畜牧业的严重减产,使其产量已不能维持秦汉、隋唐湿润时期已增长起来的人口需求而发生了人口的向外流动,并多次导致了全国性的人口大规模迁移[13]。在13世纪40年代蒙古地区由于连年干旱,“野草自燃,牛马十死八九,人不聊生”(《元史•定宗纪》);加之冬季暴风雪的侵袭,气候风险导致北方地区环境严重恶化,引起元代内、外蒙地区蒙古族牧民的大量南迁,因灾害而“北来贫民八十六万八千户”[14]。气候风险和气候灾害不仅诱发了西北和北方少数民族人口南迁,与此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汉族内部的人口迁移并导致了社会加速变迁。一方面是气候风险和气候灾害直接迫使受灾地区的人口进行迁移;另一方面气候灾害还加剧了社会动乱促进了历史朝代的更迭。一般是在气候温暖时期,中国北方游牧政权与中原农耕世界和平共处;气候寒冷时期,游牧民族南迁,中原政权不稳,二者对峙,甚至建立了“牧者王朝”[11],间接地导致人口迁移和广大民众的逃亡,从而引起了中国历史上南北、东西人口分布比重的变化。类似的现象也见诸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历史时期玻利尼西亚群岛人口的迁移;干冷时期气候干旱迫使中亚地区的人口向欧洲迁移,中亚游牧民族大规模的向西、向欧洲迁移成为导致罗马帝国衰亡的主要原因[15]。

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气候条件的加速持续恶化导致了环境的变迁,进一步催生了气候移民。目前,气候变化与人口迁移的关联性已呈现出“气候变化→局部地域生态失衡→环境变迁→气候政策出台→气候工程实施→气候移民→局部地区社会经济系统重建”的趋势。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消耗化石燃料等能源资源,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持续不断增加,引发了全球气候近60a来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明显影响。气候变化现象怪异难料,沙尘暴、飓风、雪灾、干旱、洪涝等气候灾害的能量与数量不断升级,国际卫生组织的报告称现在全球每年有30万人因气候变化而死亡。在美洲,20世纪30年代,持续干旱和土地过度开垦导致的席卷北美大平原的“黑风暴”,曾使北美数百万居民被迫逃离家园,许多城镇被一度弃为空城。在亚洲,据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的《2010年亚太灾害报告》称:气候变化已使南亚地区的台风、洪涝发生频数增强及海平面持续上升,加之这一地区人口增长较快、灾害适应和救助能力仍较薄弱,南亚地区已成为气候风险最高、最脆弱的地方。这一区域将产生数以千万计需要永久安置的气候移民,这些气候移民或被迫搬迁到邻近村庄谋生,或成为南亚城市贫民窟的新居民,或越过边境成为偷渡者。气候变化、极端而无常的气候导致的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在过去20a增加了1倍以上。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世界各地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等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局部强降雨引发的山洪、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已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全球气候变化继续演变的整体背景下,地球上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域越发集中凸显,作为一种生存因应策略,气候移民不得不背井离乡,前往异域他乡寻求生存、生活的机会,藉此引发了与气候移民相关的种种迫切需要关注解决的问题。如何规避各种气候风险导致的显在或潜在的气候灾难,以解决人类遭遇的逐渐恶化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难题,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日益显化并浮现在了世人面前。

2气候移民问题的现状及其演变趋势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社会就注意到移民问题与气候变化、环境退化之间的关联。近几年,随着全球气候模式的变化,全球气候变暖确定性的增加、海平面上升、环境退化、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频发等因素导致的人口迁移问题愈发突出,使得“气候移民”成为了国际社会新的关注点,气候移民及与之相关联的问题,逐渐进入了国际相关组织、政府部门与研究者的视野,并日益受到关注。

2.1气候移民的数量规模不断攀升受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气候灾害的能量与数量不断升级,直接导致了气候移民规模不断扩大和人数激增,气候变化成为了21世纪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据联合国环境和人类安全组织、香港发展与救援NGO组织———香港乐施会等组织机构在2009年4月的报告,在1998~2007年,全球每年受气候灾害影响的气候难民人数约为2.43亿人;2015年后气候难民人数将达到3.75亿人以上。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气候难民已开始进行自发和有组织的气候移民,世界上现在已有约2600万因为气候变化而被迫迁徙的气候移民,到2050年,全球估计将有2亿人沦为“气候移民”[8]。而亚洲开发银行在2012年3月最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亚太地区的迁徙》的报告称,仅2010~2011年,亚太地区因极端气候自然灾害导致的移民人数就已达4200万以上。极端而无常的气候,导致了一些地区气候条件持续加速恶化,使得世居一隅的广大居民因气候变化、生态失衡、地质变异和环境污染等原因而受灾,进而催生了世界各地“气候移民”大军的大量涌现,且有愈演愈烈之态势。

2.2气候移民波及的区域持续扩大由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引起的人类生存环境改变,地球上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得不面临不适合人类居住(如海平面上升将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没入水底)遭遇异地动迁的风险。气候移民不得不在高压的气候风险之下奔波在不同区域之间、国与国之间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现阶段气候移民波及区域明显呈持续扩大的态势。未来20~50a全球气候移民的热点地区,将主要集中于东亚、南亚、东非、中非、中美洲等地区的沿海低洼地带、河口三角洲、地势较低的太平洋小岛国、半干旱或不太湿润的区域,这些地域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气候移民的重灾区[16]。在亚太地区所有国家中,常住人口不超过40万的亚洲岛国———马尔代夫,正面临着海平面上升的严重威胁;无独有偶,另一个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已经与新西兰签订协议,全国国民将陆续“搬迁”到新西兰,现在已有5000多名图瓦卢人在新西兰安了家[9]。人口集中分布在低海拔沿海地区的国家包括孟加拉国、越南、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所罗门群岛、卢旺达、埃塞俄比亚及肯尼亚在内的其他很多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出现大量的气候移民。一些学者预计,国际性气候移民将会越来越多,涉及地区将进一步扩大[17]。极端突发性和渐变缓发性气候风险的叠加交织,以及自然灾害的频繁多发,使得中国许多靠天吃饭地区的人民群众的生计难以为继,广大西部地区,如甘肃、宁夏、陕西等地已经或正在成为气候移民最集中的地区。以中国陕西为例,陕西省委省政府为应对辖域内南部山区频繁多发的多种自然、地质灾害,不得不从2011年年末开始计划并着手实施一项为期10a、投资约1280亿元人民币、搬迁约279.2万人的宏大移民规划。这其中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避让49.16万人,洪涝灾害避险搬迁32万人。如何将深受极端气候风险影响和难以快速有效脱贫的居住生活在陕南地区的民众向陕西其他地区进行迁移安置成为了其首要和主要目的。气候变化及由其导致的各种自然灾害,加之荒漠化、水源污染和其他压力,将导致地球上的更多地区不适合人类居住。

2.3临时性迁移向永久性移民持续演变气候移民正在或将要经历短暂临时性迁移向永久移民的艰难过渡。气候移民主要生活在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由于缺乏迁移的资源,在遭遇台风、暴雨、洪涝、干旱、泥石流或突发疫病侵袭时,人们一般是暂时性的避难迁移。不过随着气候风险在某一区域的持续化常态化,临时迁移已不能解决问题,而永久性的迁移成为无奈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条件较为恶劣的西海固地区,以前普遍存在着人口的季节周期性流动。但由于这一地区“十年九旱”的趋势愈演愈烈,“一方水土已养活不了一方人”,为了应对这种极端干旱的气候状况适应气候变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得不将中部干旱地区、南部山区约76万人进行永久异地转移安置,安置到扬黄灌区或水源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以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中部干旱带的发展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07年组织编制了《宁夏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规划提要(2007~2011年)》。规划将中部干旱带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地区的35万人再度进行外迁,实施移民异地永久性安置。与此同时,在气候风险不断加剧的现实背景下,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亦导致一些低洼地区被淹没,不少国家和地区正开始进行永久性气候移民。如孟加拉国越来越多的气候移民,从沿海低洼地区向内陆大城及印度等邻国移民;随着巴布新几内亚卡特利特群岛的淹没,卡特利特群岛上的居民也必须永久地迁移到新的居住地;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中亚半干旱或不太湿润地区,由于干旱及其导致的土地生产力退化,破坏了人类赖以维持生计的资源基础,使得这些地区约10%~30%的人,将成为潜在的永久性气候移民[5]。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永久性改变和生产居住环境条件的恶化,已使人们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永久性气候移民成为了现实气候移民的典型类型。

2.4多种因素叠加交织致使气候移民问题日趋复杂化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更多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十年间,气候风险引发的“气候移民”将持续增加,气候移民问题将更趋复杂化。首先,气候移民将进一步加剧相关国家国内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紧张局势。气候风险引发的自然灾害会迫使一些受灾民众暂时涌进大城市,造成大城市人口、资源与环境压力陡然加大,有可能恶化现有局势、加剧紧张关系和不稳定因素,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其次,气候移民除了会造成国内的社会矛盾外,更为严重的是,气候移民问题将威胁到脆弱的、濒临冲突边缘的国家与地区间的沉重关系,威胁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在气候移民集中地区及其边界区域,出现气候变化→环境衰败→气候移民→社会冲突恶性循环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由此将导致一些局势脆弱国家加速崩溃、种族问题与宗教冲突激化、政治激进主义抬头,致使世界部分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加之,由全球变暖因果关系造成的不公正感,叠加于气候移民问题之上,将激发对气候变化负主要责任的国家与遭受最严重气候变化灾害的国家之间的政治仇恨,促使地区国家间的政治和人口问题激化、南北冲突加剧、政治关系紧张。致力于解决冲突的国际警报组织(InternationalA-lert)于2010年4月列举了44个极有可能因为气候变化而爆发武装冲突的国家;德国波恩的联合国大学环境与人类安全学院院长加诺斯•博加迪博士也把气候移民问题视为“一个刚刚崭露头角、无比棘手的重大全球性问题”[18]。第三,气候移民的贫困问题与环境恶化交织叠加,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气候移民肇始区域一般是贫困与自然资源条件严重恶化的区域,气候移民与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区域分布格局高度耦合,极易引发“气候贫困”产生的次生灾害风险。此外,气候移民所面临的既有需要迫切解决的食物和栖居地等生存性问题,还有在迁入地新的自然、社会人文生态环境下如何调适生计模式、实现文化及身份认同、逐渐融入迁入地的社会融合问题,以及某些低洼岛国完全消失后引起的气候移民无国籍等棘手问题。气候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球性影响,使得气候移民遍及世界各地,解决与气候移民相伴而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资源、心理、生态、管理等问题,已不只是某个或几个国家的职责,而是需要全体人类共同担负、共同面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以协商解决。

3应对气候移民及相关问题的对策思考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极端气候风险事件将更加频繁,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将成为民众迁移的又一个推动力,气候风险将是21世纪造成世界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眼下各国主要将精力放在遏制气候变化方面,关涉气候移民的议题没有得到适当处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没有采取足够的应对措施,现阶段还尚未设立任何国际合作机制处理气候移民问题及接踵而至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风险,将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基于对气候移民问题的关照与因应,易受影响的地区和国家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实施更广泛的应对气候移民的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建立有效的适应机制,以应对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尽量减小未来气候移民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

3.1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地区间协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协力促进气候移民难题的有效解决气候移民是全球性问题,气候移民在政治、外交、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合作等领域都可能给国际社会造成新的挑战。它事关各方利益、地区发展、世界各国人民的福祉,气候移民难题的有效解决,需要世界各国联手应对,加强应对能力建设,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将气候变化所导致的人口迁移纳入到各国政府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计划之中,使其成为国家行动的一部分;建立各相关成员国官员、专家相互交流经验的对话机制,推动在气候移民方面的国际智囊合作。其次,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无偿接纳气候移民(虽然新西兰接纳了一部分气候移民,但它也仅仅局限于适合本国移民法的前提下且大多为技术移民)的伦理道德责任机制和政策激励机制;将现阶段国际社会仅局限于对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所导致的气候移民实施的救助,逐步扩大到对缓发渐变性气候风险引起的自愿性气候移民也给予适量考虑和关注,并倡导国际社会直接为极端突发性气候风险事件导致的移民进行捐赠、救助和投资。第三,完善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为主的国际移民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国际发展合作机制,比如南南合作,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国际金融机构等,促进发展中国家逐渐提升适应能力,降低气候风险和气候移民发生的潜在压力[5]。世界各国在气候移民问题上进一步凝聚共识、开展合作,各国政策制定者立即行动,在全球建立一个应对气候风险引发气候移民的国际合作机制,不仅有助于推进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而且将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重要影响。

3.2在国际社会建立灵活应对气候移民迁移的政策、治理机制和管理机构从目前气候移民遭遇的现实境况来看,无论是对迁出地还是迁入地而言,气候移民还未完全纳入政策考虑的范畴(尽管世界上已有约3个国家将气候移民纳入了其国民政策之中),国际社会也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气候移民事务进行管理。从速召集国际社会移民研究的权威机构和组织,尽快形成世界公认的气候移民定义的权威性论述,明确国际移民组织(IMO)和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署的权责内容,使气候移民摆脱游离的中间人角色,制定相应的气候移民政策、管理机构、组织制度与治理机制,已是当务之急。首先,可在国际社会构建起一套灵活应对气候移民的社会管理与治理机制,包括在认识和分析气候移民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基础之上,探寻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管理与治理机制,以使气候移民能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导致的自然、社会环境变迁;建立气候移民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防和减少与气候移民相关的社会管理体系,以有效降低与规避气候移民给社会良性运行带来的原生冲突和次生风险。其次,要加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地区主要气候灾害的历史信息库和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强气候移民救助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完善的救助体系,在法律、政策、组织、制度等层面强化救助体系制度能力建设;同时,加强移民管理及国际经验交流和高效的气候移民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应对气候移民相关问题的社会文化适应机制建设[19]。第三,基于预防胜于治理的认识,加强对气候移民的监测和评估。建立气候移民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气候移民的规模、分布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摸索;在监测和评估体系基础上出台更切合气候移民的政策与管理制度,设法处理气候移民被迫迁移和冲突的根本原因,以预防气候移民在迁出地和迁入地发生矛盾、冲突抑或战争。

3.3致力减缓与主动适应并举,降低气候移民被迫迁移的社会风险全球气候变暖几成定势不可避免,在未来几十年内,即使做出最迫切的减缓努力,也不能避免气候变化的进一步影响,这使得在气候移民问题上减缓和主动适应成为主要的应对措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不同,应对气候移民问题在减缓和主动适应过程中可考虑以下3个层面。首先是进行事先预防。在受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未雨绸缪着手建立防洪堤、建筑大型水库等工程,以应对气候变化可能引发的洪涝、干旱等灾害性后果引发的大量气候移民。其次,展开知识普及教育。普及应对气候风险的相关知识,加强人们对气候变化现象的认知了解、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灾害的措施等;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融入气候变化视角的适应性项目,采取适应措施如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相关技术、开拓原居民生活方式的多样性选择,出资协助贫困人群改变生计、耕作或使用能源的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减少迁移的必要性和非自愿气候移民的数量。第三,进行人口迁移。迁移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一种应对策略,不只是在气候过程和气候风险事件发生之前组织进行的人口迁移,也包括气候灾害发生后的非自愿气候移民。目前,对气候变化引致非自愿气候移民有所准备的国家较少,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提到把迁移或人口重新安排作为一种可能的政策回应方式[20]。在此情形下,考虑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合理引导人口迁移,减少人口盲目迁移对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生活带来的冲击;将气候移民问题的减缓、适应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与更典型的信息和基础设施建设协同考虑,有助于气候移民减少脆弱性增加适应性。

3.4降低气候移民的社会脆弱性,提升气候移民适应能力建设弱化气候风险影响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群体、甚至不同家庭的社会脆弱性差异很大。弱势或边缘群体更容易从灾难中流离失所,如果受气候风险影响地区有更多的弱势群体,更大的建筑环境密度,则飓风过后这部分人外迁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气候风险降低了潜在气候移民家庭的社会承受力,使其社会脆弱性提高,从而导致移民[21]。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人类不能阻止全球气候变化的脚步,那么面对各种可能引发移民的因素,人们至少可以想办法增强社会的承受力,降低社会脆弱性,而不总是选择移民。毕竟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因为气候风险而移民总是痛苦的经历,而对全世界来讲,气候移民问题又是一个无比棘手的会引发地区政治冲突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一方面,这就要求人们在选择气候移民迁移安置区时,需要借鉴社会脆弱性理论,尽量迁往就近的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以提高移民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而不致使移民因为搬迁使其社会脆弱性提高,为后续发展留下隐患,例如移民返流等。另一方面,完善现有的资金适应机制,建立气候移民基金或融资体系,努力突破贫困地区资金和技术匮乏的瓶颈,有助于降低高风险地区的社会脆弱性。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历史上欠下的气候债务,气候移民也应该在发达国家主力下解决,发达国家有责任施以援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可持续的资金支持和免费的技术转让,增强其抵御气候风险、实施移民规划和管理的能力。此外,在气候风险形式严峻区域,进行项目扶持和产业规划设计以降低区域社会脆弱性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条件,需要立足前期调研进行多方论证,以提升风险管理优化水平对症施策物尽其用,避免对有限紧缺资源的浪费,防止出现尽力不尽事的现象。

4结论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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