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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全县防雷减灾监管通知

增强全县防雷减灾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我县防雷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县是雷电活动和雷击灾害多发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27天,最多达40天,为全市最高。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设施大量增加,再加上气候变化剧烈,雷电的频次和强度明显增加,雷电产生的电磁波和电火花极易触发雷电灾害事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规范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是确保防雷设施发挥有效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雷击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防雷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管理重要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防止重特大雷击安全事故发生。

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煤矿、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气装置、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它需要防雷的一、二、三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应装未装的,要抓紧进行整改,赶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安装完毕,确保汛期防雷安全。

(二)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以上气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在工程实施前应到县气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三)认真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县气象部门审核,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交付施工。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防雷审核手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接受县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发给《交付使用通知书》,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依法加强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工作。防雷安全检测是国家强检项目,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县气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下列重点单位的防雷设施加强定期检测和督查落实,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1、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含石油、化工、雷管库、炸药库、烟花爆竹库、液化气站等;

2、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含学校、医院、商场、网吧、体育场(馆)、居民小区和各类办公场所;

3、电子设备集中场所。利用计算机网络办公的计算机机房、服务大厅、教育、卫生、财政、税务、银行、保险、移动通讯、联通通讯、电信等,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雷电防护的相关单位;

4、电力、广播电视及通信设备。含电力生产企业、广播电视设备及各类通信基站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设施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预防为主,切实做好雷电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电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提高雷击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雷电灾害,有关乡镇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气象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细则和办事程序,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无资质或超出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施工,或虽有资质但不接受气象部门监督管理;二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擅自施工;三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中不接受跟踪检测;四是防雷装置竣工后未取得县气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五是拒绝防雷安全检测或非法实施检测。县气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各方联动,共同抓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相互协作的原则,积极配合县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强化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动态监管制度,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能,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严格把关,积极协助县气象部门落实防雷设计专项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把防雷专项审查作为办理施工图纸审查手续的重要内容,把防雷专项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要件之一,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商品房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书;县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防雷设施和防雷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县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防雷工作;县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许可范围,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会同县气象部门每年汛期前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县工商和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县气象部门加强对进入我县的各种防雷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测合格及依法备案的防雷产品和无照经营行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单位、本辖区的防雷安全工作要组织自查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我县的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