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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基层医卫单位革新方案

促进基层医卫单位革新方案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稳定有序推进;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

(三)任务目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改革任务

(一)核定机构编制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编办按照市编办已核定的编制数额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

(二)人员清理清退

依据核定的编制情况、机构功能定位和岗位设置需要,合理确定清理、清退人员范围。对不属于规定的竞聘定岗对象和分流安置政策覆盖范围人员,在竞聘上岗前先期进行清理、清退。

(三)设置内部岗位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卫生院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并逐步到位。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完成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实行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重新选聘。

2.其他人员的竞聘上岗。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人发〔〕4号)规定,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评聘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现职人员中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和其他同设置岗位专业对应的正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均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所有竞聘人员根据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4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县人社、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和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县镇联动试点项目,推动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吸引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妥善安置。

1.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由县卫生局组织其参加有空缺岗位的卫生院和新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聘上岗。(2)实行三年的待聘制。待聘期间,可由单位安排其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如出现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优先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3)允许提前退休。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4)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5)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未聘人员,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单位出现相应空缺岗位且本人愿意回来参加竞聘的,应优先聘用。(6)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

2.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以及县编办、人社局《关于认真执行乐政办发〔〕5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清退临时人员的通知》(乐编办字〔〕14号)精神,妥善处理。

以上分流安置途径,具体政策按照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发〔〕40号)规定执行。

(七)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高于6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八)开展绩效考核

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九)完善补偿机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政办发〔〕12号)要求,落实政府专项补助,调整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进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由县财政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

2.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价费发〔〕128号)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三、改革步骤

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以下步骤,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于7月25日前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竞聘上岗。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岗工作,于前全面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第三阶段:分流安置。根据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于中旬完成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第四阶段:考核奖惩。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卫生部门在实施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内部职工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底前要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第五阶段:评估验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县政府于中旬开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逐一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监管。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包靠制度。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各环节和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要建立专人包靠制度,县卫生局要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的一个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和取得的成效,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