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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强化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全市消防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全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对全市消防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全面强化消防工作,现将该文件中的目标任务再明确,重点工作再重申,各方责任再强化。请各自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以源头管控抓根本、以日常监管提水平、以责任追究促落实”的思路,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巩固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确保尽快提升消防工作本质水平,按期达标各项工作任务,2015年前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的总要求,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履行职责

(一)严格规划设计。市住建局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各单位在建筑规划设计时,要同时设计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设计符合标准。

(二)严格审核验收。

1、市住建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交工,不得营业,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市安监局、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对未经消防审批的商场、市场和易燃易爆场所,按照职责分工,不得办理登记注册等行政许可手续;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年审手续。

3、市旅游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或办理年审手续。

4、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商场、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批准其竣工验收、生产、经营、使用。

(三)严格行政处罚。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对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认证实施机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公安部门对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的要严厉打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紧盯不放、跟踪督导。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前置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