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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毕业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银行毕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银行毕业

银行毕业范文第1篇

经过在建行的1个半月的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

会计业务

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与储蓄所的内部往来,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而对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开户的情况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转帐支票,经过票据交换后才能入帐,由于县级支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在会计账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而与央行直接接触的省级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而我们在学校里学习中比较了解的是后者。还有一些科目如“内部往来”,指会计部与储蓄部的资金划拨,如代企业发工资;“存放系统内款项”,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存放于上级行的清算备付金、调拨资金、存款准备金等。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一些数额比较大的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要登记大额款项登记表,并且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一天之际在于晨”,会计部门也是如此。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日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加盖“收妥抵用”章,交予复核员录入计算机交换系统。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打印“流水轧差”,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方是否平衡。最后,轧帐。这些打印的凭证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装订起来,再次审查,看科目章是否盖反、有无漏盖经办人员名章等,然后装订凭证交予上级行进行稽核。这样一天的会计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

储蓄业务

储蓄部门目前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开户,存取现金,办理储蓄卡等,凭证不在想对公业务部门那样在会计之间传递,而是每个柜员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

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计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发卡银行交纳准备金分为贷计卡与准贷计卡。贷计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以复利计。而准贷计卡则是交纳一定的准备金,然后银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费额度的一种信用卡。借计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进行转帐结算,存取,消费的一种卡。如建行的储蓄龙卡。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信贷业务

由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尽管央行一再出台有关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案,但是,在各个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控制。建行也是如此。所以,银行目前也投入了个人贷款领域。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将款贷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订一定的协议,其实是将款贷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给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银行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审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个人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一般都是以购买的标的物作为抵押,最常见的就是动产抵押(如汽车贷款)和不动产抵押(如住房贷款)。信贷部门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制,就是进行贷款客户开发与具体发放贷款,审核贷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员是各司其职的。

小结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再学习。虽然这次实习的业务多集中于比较简单的前台会计业务,但是,这帮助我更深层次地理解银行会计的流程,核算程序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不在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尤其是会计分工,对于商业银行防范会计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起到了会计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也有利于减少错误的发生,避免错帐。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底理解的,所以基础的实务尤其显得重要,特别是目前的就业形势下所反映的高级技工的工作机会要远远大于大学本科生,就是因为他们的动手能力要比本科生强。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

银行毕业范文第2篇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据非官方资料,这部分仅占存款人数7%的阶层控制了约60%以上的储蓄存款总额),收入只是数字的增加减少,钱对他们来说几辈子也花不完,该有的都有了,因此他们对刺激消费的政策很麻木。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易货等原始的刻板的方式滑落,“银行惜贷、企业惜投、个人惜借”的悲观情绪弥漫,造成经济活力日益下降,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当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内容,但储蓄暑期实习报告存款实名制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三、如何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1、以现有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信用是公民活在世上的面子和通行证,个人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贷款、透支和分期付款,还影响到退休保障。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记录和支持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交易、纳税、借款、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信用的基础。

2、明确一个申报确认期,对现有个人帐户及个人财产进行申报登记,说明可计算的合法来源,对于到期按兵不动,无人认领的,以及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国家给予冻结调查,违法收入将没收充公。

3、实行银行帐户与税务机关联网,个人帐户收支情况在授权范围内报送税务局,由税务局作为纳税依据,税务局有义务对个人财产高度保密,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为堵塞现金交易、逃避税务检查的漏洞,银行应严格控制大额存取款的数量和次数,对不正常情况报送税务局。

4、要促进支付手段的票据化,为财产登记和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尤其是个人帐户要普及支票转帐业务,票据清算要实现电子化、即时化、通存通兑化,切实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个人转帐业务,逐步改变传统的依赖现金交易的做法。

银行毕业范文第3篇

根据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交易之前买者不知道但卖者知道的信息就是事前非对称信息;二是事后非对称信息,也就是签订合同后,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在助学贷款市场上,事前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贷款学生的偿还能力信息和偿还意愿等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这一类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下面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说明银行与大学生之间信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制度的缺失对助学贷款融资的影响。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本文将银行和学生之间的交易构建成—个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每个括号中前一个数是银行的收益,后一个数是学生的收益。在第一阶段学生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选择借或不借。不借,交易不进行,双方各得0的收益;借,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在贷款的资助下学生完成了学业进人还贷期,学生选择还或不还。还,银行收益为利息R,学生得到净收益E(还贷后的收益),博弈至此结束;不还,博弈进入第三阶段,银行选择罚或不罚。罚,银行可得到利息R和P的正收益,却要付出G的成本(银行为找到学生要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强制还贷又需花费诉讼费用等成本。总计为G),银行的总收益是R+P-G。学生的收益为E-P。不罚,银行连本(B)带利(R)全赔收益为-B-R,学生的收益是E+B+R。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可用逆向归纳法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三阶段:给定贷款学生不还贷的情况下银行对罚与不罚的选择。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是追求效用(收益)最大化,如果,R+P-G<-B-R,即G>B+2R+P时,银行才可能自觉选择“罚”的策略(行为)。反之银行肯定选择不罚,因为惩罚学生将得不偿失,不罚才是明智的选择。

然后,对第二阶段学生“还”与“不还”的选择进行分析。对应上面的两种可能,我们必须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当学生预期银行会罚时,学生肯定选择还,因为还的利益(E)大于不还的利益(E-P);而当预期银行会不罚时,学生肯定选择不还,因为不还的收益(E+B+R)大于还的收益(E)。

最后回到第一阶段银行选择借与不借,也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如果银行预期学生还就肯定选择借.因为借的收益(R)大于不借的收益(0),即贷款可外赚利息而不贷则资金闲置。如果预期学生贷款后不还,则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银行对欠资的行为不罚,银行肯定选择不借,因为借将连本带利全赔.收益为(-B-R),不借只是不赚不赔收益为(0);如果银行对欠贷的行为罚(即G从以上分析可知,当G很小即银行能轻易对欠资学生实施惩罚,并且学生和银行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时,学生肯定会还贷,银行也就会贷款,就是一个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对交易双方都是最优的结果,因此银行和学生都没有积极性主动偏离这个均衡状态,确保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稳定、有效,实现社会净收益E+R,这是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政策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既没有信用体系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学生毕业后去向信息披露又很有限,导致银行和学生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欠贷者,因此G很大,使惩罚欠贷的行为得不偿失,银行不得不选择放弃惩罚。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明文规定的罚息实际上对银行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而对学生就成了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就会诱发贷款者的道德风险,有恃无恐地违约。银行当然清楚学生的行为准则,不会被学生缺乏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信用担保所动,知道一旦贷款给学生基本上可以肯定将有去无回,不良的还贷记录更强化了银行的这种预期,导致了银行最合理的选择是“不借”,保住本金为上,学生自然就贷不到款,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合作就没法实现。

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以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却没有信用体系记录其信用历史,信用好坏不影响其长远利益,因此信用担保就显得毫无意义,并且信息不对称使得对欠资行为的惩罚形同虚设,欠贷者得利的示范效应诱发了更多贷款者的道德风险,导致违约率逐步攀升。这正是当前银行停止许多高校贷款的原因。因此只有引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学生和银行就有机会长期博弈,双方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

构建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设想

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能反映大学生个人偿债意愿的信息(信用记录)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让授信机构在授信决策时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大大地节约交易费用。它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个人信用征信不仅仅是为征信活动及其涉及到的各方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而且涉及到授信机构信息处理模式的改变,从依靠自己收集信息到从信息库获取信息,它又有赖于(取决于)社会信息结构的改变,即从封闭信息、分割信息到信息透明、允许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

在校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档案的建立

首先从在校大学生开始,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和评级的信息来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门: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教育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学校公安处;学生的在校基本帐户银行;学生膳食消费卡部门;图书馆借阅部门;学生家庭所在地等部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其具体内容及来源如下:学籍管理部门的个人学籍信息;依托教育部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建立学生学历和学位信息档案;学生膳食部门:提供每月饭卡的存入和支出的现金流信息;图书馆信息:学生在图书馆的借阅记录信息(是否按时归还);学生家庭所在地家庭情况信息;学生助学贷款的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学生与贷款银行的主动联系情况、还款的信用记录;学生在银行的存款与消费现金流信息:建议以学生奖学金发放银行为基本帐户银行,建立包括学生普通奖学金的收入信息、每月其他打工的存款收入、学生平时消费的现金流信息,银行助学贷款的信息。以上有关学生助学贷款信息的专业部门应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网,这些信用信息统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中心网的公用平台,实现这些网络的系

统互连,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便于相互查询,信用资源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个人征信评估公司对大学生在校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存储处理,形成标准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跟踪评级

毕业后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其中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包括:毕业前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网中关于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学生毕业分配的信息:各高校提供的借款学生的去向、工作单位的具体地址、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以供毕业后与该学生发生信贷储蓄关系的银行进行查询其信用记录。学生基本账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以后个人支票、工资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退休金以及养老金账户等其他分账户的信息。就业资料;个人的公共记录等。银行的追债记录:贷款银行追债的次数,联系不上的次数,联系上没有具体行动的次数、毕业学生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次数等。

毕业后贷款学生的信用跟踪评级。在以上信用档案信息的基础上,选取对信用评级有用的信息,建立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信用评级体系:以按照国外个人消费信贷评级的思路,结合学生毕业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指标,采用百分制。应用电脑评分方式,评级主要按照5C法即从毕业学生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和行业环境等五个方面。具体设置为三大类指标:分为个人背景情况、与助学贷款银行的关系和就业情况等。大学生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权重和指标得分标准可以参考美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评分和个人消费信贷评分标准,同时结合助学贷款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中指标类型、权重和得分标准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来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可编制形成毕业后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报告。

助学贷款追债系统与奖惩机制。当学生毕业后,银行要实施严格的贷后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贷款学生不及时还款或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进入追债阶段:银行内部应建立个人消费信贷追债部门,主要职能就是对个人消费信贷包括助学贷款不及时还款的个人进行跟踪和追债。对与银行不按时联系或不与银行联系的学生,银行的追债部门应立刻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和交涉,督促其还款。所在单位不详或不知去向者,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学生所在家庭联系,由其父母提供学生的去向并督促学生还款,必要时由其父母替其归还。通过家庭仍无法联系的贷款学生,银行追债部门应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通过其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以上情况不能奏效者,银行可立即冻结或停止其基本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奖励机制可设计如下:对在校期间提前还款的学生在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对学生信用评级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网络或学校媒体的公布,对信用评级高的学生,银行、学校对其进行其他方面的奖励和优惠,如在奖学金和优秀班干部评定上优先考虑,或者替学生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违约的惩罚机制的设计原则是要使违约学生的损失远远大于其违约收益,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具体措施有:一是对信用等级低于警戒线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网上及时公布,提出警告,并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和银行以后发放助学贷款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经办银行、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收集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对不讲信用的借款学生,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学生“另册”处理,记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网的违约“黑名单”,要以学校为单位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定期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和网络的查询。三是对损信的学生,将其违约行为记入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档案,进一步纳入以后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使其以后个人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影响,达到一次失信影响终生的社会监督效果。四是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五是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和信用担保机制。对破产的个人进行消费的限制和苛刻的条件,他不能出国旅游,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享受贷款服务,不能购买高档商品。同时建立社会性的信用担保公司对个人信用进行担保。

银行毕业范文第4篇

此次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问卷调查是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组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的一次专门的调查。调查时间:2011年4—6月。调查对象: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1届贷款毕业生和2011年到期还款贷款毕业生。调查方式:以发放调查问卷为主,个别专访和电话咨询为辅,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主要是学生对贷款洼质的认识,对贷款政策的理解,影响还贷的因素、学生主观意识、个人信用体系、诚信教育、银行操作系统认知和贷款制度等方面内容。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430份,收回有效问卷412份,回收率96%。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国家助学贷款对贫困生完成学业起重要作用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对你顺利完成学业有何作用”选项调查中,数据显示,选择“有重大作用”占56%学生,“有较大作用”占29%,选择“起一般作用”占12%,选择“有没有无所谓’’的为0.3%。说明贷款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作用认识比较深刻,切身体会到国家助学贷款对贫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性,能自觉体会党和国家资助政策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

2.2贷款毕业生还本付息主观积极性比较高

对“你毕业后是否愿意及时付息还款”调查时,选择“非常愿意”、“愿意”和“基本愿意”的占90%,选择“视情况而定”和“有钱就还”的占10%。表明大多数贷款毕业生有较强还本付息的主观意识,对付息还款问题比较重视,愿意按时还款付息。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对能否按按期还款付息存在不够明确的想法。“有钱就还”占10%这个比例比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0年调查时的数据增加了8个百分点,也可能是学生意识到当前银行付息还款程序繁琐复杂而且系统不稳定等原因造成思想问题。对毕业生付息还款做出假设调查,“如果你毕业后经济收入低,没有付息还款能力时,你会采取何种方式还贷”,64%的毕业生选择“及时与银行联系,调整还款方式”,29%毕业生选择“借债偿还”,选择“先拖着,待银行通知时再想办法”和“能不还则尽量不还”各占3%。说明学生在还贷困难的情况下,还是采取积极态度,会积极采取还款方式。但有些学生仍然存在有意拖欠还贷,或恶意不还的主观意识形态,抱着“能拖即拖、能欠就欠”的不良思想。

2.3毕业生看重个人信用的社会作用

在提到“你认为个人的信用不良记录对未来影响”多选项中。数据显示,56%毕业生认为“向银行贷款时有被拒绝的可能”,59%毕业生选择“不良记录会伴随自己一生”,36%毕业生选择“在就业时影响用人单位的主观评判”,39%毕业生认为“在办理保险时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说明大部分毕业生已经意识到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对未来生活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认识到个人信用对个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强大的,比较看重个人的信用度问题。关于“你认为对于信用不良者处罚最有效方法是什么”多选项中。调查结果显示,选择“今后不能向银行贷款或透支”的占59%,选择“罚款”的占36%,选择“追究法律责任”的占42%,选择“公布信用黑名单”的占43%。说明学生对信用不良者处罚的肯定性,高度认识到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采取必要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信用不良者处罚是必然要求。至于如何对待高校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提问时,调查数据显示,76%的学生认为“不要放入个人档案”,11%的学生认为应“放入个人档案”,7%的学生“无所谓”,6%的学生选择“没必要”。说明学生对个人信用档案的处理还是比较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学生关注隐私问题,必要时也就是需要贷款时,可以为有关方面提供个人信用,但要做好保密工作,国内档案容易透露个人隐私。

2.4高校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效果明显

关于对“高校开展助学贷款诚信教育的效果”问题调查时,结果显示,选择“很有效果”的占67%,选择“效果不大”和“起一般性作用”的占30%,而选择“没有效果”的占3%。数据说明,对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诚信教育活动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诚信教育活动,能提高学生的诚信度,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但还有一些毕业生认为教育效果不够理想,明显暴露高校开展经常性的诚信教育活动少,而且不够深入,方式简单等问题。在“采取下列哪种方式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比较好”多选项调查中,数据显示,40%的学生选择“专题讲座”,21%选择“作为选修课”,23%选择“作为必修课”,33%选择“发宣传资料自学”,32%选择“举行诚信教育活动月”。说明学生要求高校有必要开展贷款毕业生诚信教育活动,把诚信教育列入高校课程,无论是作为学生选修课,还是作为必修课进入课堂都是必要的。

2.5经济收入是毕业生还本付息的主要影响因素

当问及“毕业生出现没有及时付息还款可能性原因”时,调查结果显示,“没有找到理想工作,无固定经济来源”和“收入太低,还贷能力差”的占71%,选择“资金一时周转不畅”的占13%,选择“忘记还款或交费时间”的占7%,还有10%学生选择“不知道如何办理付息还款手续”。调查结果说明,毕业生工资经济收人是还款付息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收入能力是学生按期还贷付息的物质基础,“有钱才是硬道理”。因为近年农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较差,甚至出现就业难的情况,毕业生到农村或转专业就业的比较多,工资收入不高,还款付息都比较困难。此外,国家开发银行系统不完善、不稳定、还款程序复杂等也是毕业生付息还款的主要障碍。关于提到你觉得毕业后每一笔贷款必须按期还清贷款本息是否有困难”的专项提问时,16%的学生认为“有很大困难”,48%选择“有一定困难”,27%选择“不太困难”,12%选择“没有困难”。从这些数据和学生在校期间办理提前还款的数据结合分析,可以看出农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并非顺利,可能出现一定困难,或有部分毕业生到农村或中小企业就业,工资收入会比较低,加上本身来自农村的比较多,本来家庭经济就比较困难,初次就业经济收入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开支都很难维持,谈不上还款。对于利息问题,学生毕业后每年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而且利率又高,成为学生经济负担。

2.6普遍认为银行管理系统不够完善

关于“如何避免贷款违约行为”多项选择时。统计数据显示,选择“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和贷后追踪系统”的占63%。选“通知其工作单位,督促其还款”的占29%,“将还款协议放人其个人档案”的学生有15%,而“尽量减少甚至取消给学生贷款”的占24%。说明学生还是希望银行及高校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贷款本金和利息到期之前,通过信息提示提醒学生还款付息,以避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影响而忘记还本付息时间。在“毕业后你能否记住每年12月20日付息,按贷款年限10月20日还本金”的选项中,调查数据显示,54%的学生选择“一定记住,按时付息还本”,30%选择“比较关心”,17%的学生选择“不理它”和“可能会忘记”选项。通过数据反映出大多学生有守信意识的,主观上能按规定还本付息,但也有学生觉得银行系统上还款付息规定的时间变化较多,学生不容易记住,也不需记住,记下了也会随时发生变化,作用不大。说明银行操作系统问题比较多,学生操作较困难,造成很多学生不愿意记住还款时间,有些对系统操作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

2.7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待改进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问题,很多学生都比较关心,特别是关于贷款利息率、贷款范围幅度、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问题。这次调查中,在问到“你觉得贷款利率是否合理”问题时,44%毕业生认为“太高”,36%认为“助学贷款利息应比商业贷款利息低才显示教育公平”,也有15%认为“由财政全补贴”,这次调查中发现有5%的毕业生认为“可以接受”。分析调查结果,说明毕业生普遍认为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比较高,特别是逾期贷款利息罚息更高达8.32%。对农业院校的毕业生来说,就业状况不理想,经济收入低,自然感到支付利息压力很大,同时也说明了有的学生还希望财政继续给予贴息。“可以接受”学生比例比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0年调查时的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同时也说明学生就业状况有好转,收入有所提高。关于“你觉得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幅度”选项调查,数据显示,41%学生都认为“有时候还未能贷到款”有29%认为有“提高贷款幅度满足学生要求”,10%选择“可以”,20%认为“贷款金额少,不满足需求”。说明农业院校还有很多学生未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对于农业院校来说是不能满足学生要求。据统计,农业院校贫困生占在校生的29%左右,经济困难学生毕竟占比例比其他高校的高。另外,贷款金额控制在每年6000元以内的限额,对艺术专业学生来说每年需要1万~1.5万元学费,这些贷款是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的。

3加强农业院校贷款毕业生还款管理的建议

3.1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高校必须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一是建立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增强诚信意识,提高诚信度,实现诚信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二是开展多种形式诚信教育活动。如诚信报告会、专题讲座、纪念性活动等。三是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开展感恩教育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贷款征文活动、感恩征文活动、奉献爱心活动和扶贫助学捐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自觉服务社会,体会人生价值,高尚思想境界,在社会上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氛围,让学生在自己的心眼中觉得得到他人助的同时也要献出自己的爱心,发挥助学贷款育人功能。

3.2规范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管理

个人信用征信是国家委托专门机构依法设立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库,用户和个人可根据需求对征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比较重视,征信系统比较完善,个人信息管理相当规范。我国这方面比较落后,虽然2006年建立信用征信系统,但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内容,信用报告内容和形式等还不够完善,很多领域、行业的数据还没有“对接”,包括高校在内的学生个人信息还在探索之中。因此,必须建立高校学生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如学生信用档案,必须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并使其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对接;此外,国家要对助学贷款立法。制定贷款违约的法律制裁机制,惩罚贷款违约行为,增加学生失信成本,降低贷款违约率⋯。同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违约毕业生行政处罚,避免违约现象发生。

3.3建立学生信息管理机制

3.3.1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配合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这些规定已经明确了高校的贷款管理职责,因此,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做好贷款前期工作的同时,强化贷后管理这一工作环节。

3.3.2加强高校与毕业生联系。学校设立信息平台,通过校园网、海报、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贷款政策、金融知识、系统操作规程,专门为毕业生联系或咨询贷款或还本付息以及有关金融信息;学校加强与学生联系,组织各院系以班组为单位进行与毕业生信息联系,建立QQ群或信息网,采取各种方式经常保持毕业生的联系;加强毕业生跟踪调查,一方面有利于做好催息催款工作,另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学校对毕业生的人文关怀。

3.3.3建立校院两级催款体系。到期催款或按期付息是贷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高校要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层次管理方式。人数多的高校以院系级辅导员为主力,以班级学生助理为辅助力量,抓好催款和催息工作。做好校院两级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动工作,校级为院级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学院解决实际问题,制定相关催款通报制度,还款奖励机制,保障各项任务落实。

3.4规范银行催款管理行为

3.4.1规范银行管理方式。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由于各省市的高校及地区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国开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如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率就不同,使得高校和地区财政压力加大。另外,国家开发银行在各省市只设置分行,不设营业点,业务上基本是委托农业银行,或支付宝公司,或教育部门。加上管理人员极少、管理不到位等现象,贷后管理工作被动。因此,银行方面不仅要增加管理人员力量,增设网点,规范管理行为,还要完善贷款系统,加强安全管理,简化还款程序,为学生还款付息提供便利。

3.4.2建立到期还款通知制度。通过调查反映,很多毕业生由于走出校门,对学校联系相对少,获得学校信息不多,同时又无法及时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因此,很多毕业生都要求银行对于到期利息或到期贷款的时间,建立“通知”制度,用网络、QQ或短信方式通知毕业生,并标明金额、时间、还款方式、操作方法,方便毕业生及时付息还款。

3.4.3制定催款责任机制。银行以财政和高校支付的贷款总额10%以上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抵押”,实际把风险“转嫁”给高校,最终,把催款责任推给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后,与学校联系相对少,如果银行把全部责任都推给高校去做的话,确实增加了学校管理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校成为银行的人,成为“信贷员”,不但增加学校工作量,而且增加了学校管理成本。因此,银行必须建立催款责任机制,承担主要催款责任,减轻高校管理成本。

3.5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我国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内容设计方面主要是根据当时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做出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有些内容已经不满足学生的需求,重新设计助学贷款制度,变更相关内容已成为必然。一是扩大贷款规模和增加贷款金额。很多毕业生都认为农业院校贫困生相对于其他院校的贫困生比例高一些,对于目前规定的贷款规模控制在在校学生的20%的规定,显然是不能满足贫困生的需要的。国家应按在校学生的35%的幅度给予贷款,满足更多需要贷款学生的需求。此外,贷款限额可根据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对于艺术专业,可增加贷款总额至1万一1.5万元/年;二是延长贷款期限。应适当延长贷款还款期到l0~15年,以缓冲还贷压力,特别是对农业院校学生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三是降低贷款利率。毕业生普遍反映国家助学贷款是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助资措施,贷款利率应该是比较低才能体现出教育贷款的优越性。也有的学生认为,农业院校学生贷款利息应全部由财政支付,体现政府对农科生的政策倾斜,或不再按商业银行当期借款利率,年利率应降为2%以下⋯。

3.6制定国家财政优惠政策

银行毕业范文第5篇

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以商业性贷款的面貌出现,一方面又要在扶助贫困学生方面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这是一个难以两全的矛盾。 助学贷款推进乏力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12.5万人,而银行审批的贷款人数累计只有35.1万人。申请贷款的学生中有2/3左右未能获得贷款 2002年8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一个贫困家庭的高考生接到了复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全家欣喜万分的同时,这名学生的父亲却因为筹不出儿子的学费而跳楼自杀。这则新闻以极端的方式显现出在高额学费压力下贫困生家庭的窘境。而伴随着新学年的开始,作为帮助贫困生获得学习机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助学贷款遂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它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其中50%的利息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目前一年期的助学贷款的利率是5.85%,这就是说,学生借一年期的贷款100元,只需支付不到3元的利息,这在各种贷款中是利息最低的。 但是,据《财经》了解,尽管得到了媒体、学校、银行等相关方面的大力推动,助学贷款的发放规模依然和政策制定者及社会各界的期待相距甚远。 据教育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12.5万人,而银行审批的贷款人数累计只有35.1万人,合同金额累计为30.0亿元,获贷人数占申请人数的比例依然很低,只有31.2%。也就是说,申请贷款的学生中有2/3左右未能获得贷款。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02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4800元,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000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信息,200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很明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个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只够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农村居民则要二至三人的年收入才够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 一方面,大学学费火箭般地攀升,高校贫困生迫切需要资金扶助;另一方面,以扶助贫困生为目标的国家助学贷款却停滞不前。强烈的贷款需求和谨慎的放贷所形成的反差,促使政府、银行和学校等各方参与者对现有助学贷款制度进行多方面的反思。 银行的苦衷 据来自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消息,目前北京工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不还钱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而大学毕业生的欠款率却高达10% 为什么只有30%左右的申请者能够拿到贷款呢?答案很简单:银行严格控制风险。 信用缺失,是银行界面对的主要难题。在没有个人信用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和贷款人员对发放助学贷款存有顾虑。在2001年6月召开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指出,有的借款人把助学贷款当成国家无偿资助,借款以后没有偿还的打算,甚至挪作他用,增加了助学贷款的风险。 另外,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银行办理的成本相对较高,收益不大,学生在校期间又不支付贷款利息,但银行仍要垫交有关税费,因此,一些银行对推进这项业务没有积极性。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1999年9月开始向各高校发放贫困生助学贷款。当时北京市共有43所高校和工行签订了合同,贷款总金额达4.3亿元。根据合同,学生一毕业就需将分配单位地址通知工行,毕业后一年内持原有贷款存折按季度存钱还款。从2001年12月20日开始,有1250名毕业的学生进入还款期,但是直到2002年3月,仍有119人未还钱,占了近10%。这119名学生一毕业,各种通信方式都不通知工行,原来贷款时填写的家庭住址等通信方式也多有变更或者不详。 由于助学贷款完全凭信用,学生毕业后不还钱,银行也无可奈何。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北京工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不还钱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而大学毕业生高达10%的欠款率,实在出人意料。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信贷处处长汪路则坦率地告诉记者,从社会影响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到教育公平问题,无疑是件重要的工作,但银行却不能不讲效益。1999年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将其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这就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能不考虑成本、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曾经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最初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以及对贷款的内部控制程序,与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并无二致 回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三年间的演变,可以发现,在管理层、银行、学校和学生的多重博弈下,国家助学贷款事实上在不同参与者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根本的矛盾在于,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以商业性贷款的面貌出现,一方面却在扶助贫困学生方面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总体来说,政策的演变使学生和学校承担的责任逐渐减轻,而放贷银行面临的风险却一步步增加。 1999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最初,由于处在摸索阶段,各方面都很谨慎,极为重视对风险的控制。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强调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在此同时,该规定也为无担保贷款开了一道小门:“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但对于特困生贷款的还款责任,规定却近乎苛刻:“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最初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实验的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一家。从1999年9月1日起,工行在北京、上海等八个城市试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以及对贷款的内部控制程序,与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并无二致。有了这些制约手段,一方面,担保贷款通过担保条款得以转嫁风险,而特困生贷款,则由于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上风险也转嫁掉了。 所有这些都体现出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市场供方的理性,这也是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反应。因此,即便当时高校普遍扩招和学费上涨带来汹涌的助学贷款需求,但到1999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指银行尚未收回的贷款,即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与收回的贷款之间的差值,该指标反映了贷款的发放规模)只有400多万元。这一“成绩”显然让政策制定者大失所望。 银行成为信用风险承担者 政策的演变使得学生和学校承担的责任逐渐减轻,而放贷银行面临的风险却一步步增加 国家助学贷款推进缓慢,政策只得随各方反应作出一定的调整。其中最重大的变化,是针对担保难问题,提出发放信用贷款。 1999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新政策中,由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特困生贷款连带还款责任的条款停止执行,无疾而终。意见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只要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即凭借个人信用的无担保贷款。 新政策实际上放宽了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允许所有学生申请信用贷款。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只好在无法测算的放贷风险中摸索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贷款违约行为,《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个看似有些威慑力的办法: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据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这一威慑条例,学校方面谁都不愿当介绍人。最后银行只得作出让步。后来的政策改成:如果违约,介绍人的姓名也不公布,只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 这一阶段政策调整的运行效果是,到2000年6月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到800多万元。 行政性手段敞开贷款大门 为了扩张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政策制定者一步步地解除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放贷责任 从1997到2000年,高校学费平均以20%左右速度增长。如果学费持续上涨,而贫困生又没有方便的渠道获得资金补助,那将有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与大学教育无缘,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关方面不得不加大推进助学贷款的力度。 200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从2000年9月开始,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由八个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由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研究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印发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 不过,商业银行却未能同步兴奋起来。这之前,由于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经办人员以及经办支行的效益和收入,都与贷款的回收情况直接相关,因此即便上级一再鼓励,贷款经办人员仍然惜贷,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依然与政府部门的期望相差很远。2001年1月底,全国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计51.4万人,单一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为11.1万人,只占申请人数的21.6%;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占申请金额的39%。 为了扩张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政策制定者只得进一步解除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放贷责任。2001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请示》,提出要全额核销助学贷款呆坏账,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2001年6月22日,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晓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都从各自角度作了讲话。廖晓淇提出:“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 一系列政策出台之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模有所扩大。从工商银行数据来看,截至2001年10月,工商银行的助学贷款余额达到6.25亿元,比2001年初增加了3.05亿元,增长了95%。

降低拖欠率的努力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才是最终解决之道,但这个系统的形成还得等待漫长时日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策制定者似乎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境地:要控制贷款的拖欠风险,就只能少放贷款;要让更多贫困学生获得助学贷款,就必须以银行承担无法估量的拖欠风险为代价。 尽管行政手段试图减轻银行的责任,银行还是为降低贷款拖欠率,在对贷款者进行监控方面作了不少探索。 一般助学贷款多由就学地银行发放,而学生毕业后分配去向不确定,给银行贷款回收带来难度。一些金融机构就此想出了一个办法——从生源地着眼。 2001年8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推出了“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这项助学贷款,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或学生的父母按年申请,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年审批发放。发放采取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借款人只负担一半贷款利息,其余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贴息。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12月研究部署推动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时特别提到,要大力推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发放助学贷款。 业内人士强调得更多的是完善个人信用体制建设,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不过,由于学生没有信用历史可言,所以目前所有的努力都无法为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提供依据,只能为他们追讨贷款提供线索,对拖欠贷款的学生产生一定威慑。 教育部目前正在加速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查询系统。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胡扶功告诉记者,目前对2001届和2002届贷款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数据采集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10月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将对有关银行开通试用。不过,银行方面对这个系统却持观望态度。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个系统包含的是学生在校时的数据,学生毕业后无法更新,而恰恰这时进入了还款期,银行仍然无法跟踪学生的去向。 全国各地区也在根据自身特点摸索相应的解决方法。2002年5月,上海市首个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正式启用。据介绍,目前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已覆盖全市273万市民。现在,这个系统为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开设个人信用档案,继而通过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对助学贷款偿还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进行跟踪,为大学生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则选择与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发放助学贷款。清华大学学生工作处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卫华告诉记者,新制度下的申请贷款的流程是,学校把申请贷款的学生资料传给华夏信用公司,公司从中抽样核实,比如找一些学生填写的家庭地址进行联系,认为没有问题,就把数据提交给工行。工行审核后把批准贷款的名单传给华夏信用,再转给学校,让学生填写。在催还贷款方面,华夏信用公司也将分担一部分责任。据悉,工行北京市分行与其定点合作的学校都采取这种模式。不过,这种作法事实上只是增加了一个把关人,对银行追讨贷款并没有太大帮助。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个人贷款处的陈溪认为,只有各部门和银行的系统联网之后,信用体系才能发挥效力。所以,只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而这个系统的形成还得等待漫长时日。 政府应承担更多风险 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任务,目前被置入商业运作轨道无疑左右为难 既然建成全国个人信用系统还遥遥无期,而国家助学贷款又必须承担扶助贫困学生的责任而不能退回为担保贷款,那么,助学贷款的总体收益必然难以覆盖成本。既如此,必须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值得思考的是,参与各方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共对风险。财政部门、放贷银行、学校和学生,让任何一方独自承担损失,国家助学贷款都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 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演变来看,学校目前几乎不承担什么责任。以前的规定尚且要求定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一般是班主任、辅导员等)的姓名,现在只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也没有义务追踪欠款学生的去向。而且有专家建议,学校应该逐步将对于申请者的预审、对欠款的追讨工作让渡给银行,最终只作为学生部分信息的提供者和银行与学生之间的联络员。 财政方面,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资金。中央财政负责对中央所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地方财政负责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中央财政还对中西部地区所需贴息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在2002年2月9日召开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说,从2001年的情况看,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实际贷款规模小,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大都没有用出去。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总额为24.4亿元,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额为2.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72亿元,地方财政安排0.94亿元。但实际已支付贴息金额为1395万元,仅占各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5.24%。 这样看来,财政部门在资金方面给予了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支持,但对事业的推进依然鞭长莫及。 在信用制度一片空白的状况下发放信用贷款,银行的苦衷已无需赘言。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之初,银行还没有具体数据说明拖欠贷款的严重性。2001年底之后,逐渐有学生进入还款期。所以从2002年开始,相继有银行向媒体反映拖欠的严重性。他们终于可以用数字说明助学贷款的风险之高了。 国家助学贷款推进之艰难,说明整个机制存在某种矛盾。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任务,目前被置入商业运作轨道无疑左右为难。因此有专家提出,政府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魏新教授认为,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责任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包括一部分教育。维护社会公平,增加教育投入,是政府而不是银行的责任。他介绍说,国外助学贷款的情况是,政府不但贴息,而且承担更多的风险。比如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情况,个人可以申请破产,拖欠的贷款由国家还,银行不负担。此外,管理成本一般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而在我国,除了贴息,政府尚不承担其他风险。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李文利博士介绍说,在某些国家,学生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贷款由政府直接发放、回收与管理。这种贷款的本金和管理成本都由财政负担。她说,从中国助学贷款制度的现状看,由政府发放贷款本金,或由财政出钱建立助学贷款的担保体系,都不太现实,除非其它相关配套体系逐渐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在政策性和商业性之间踯躅徘徊,而要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恐怕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