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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精选

农村发展论文

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和印度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本文通过对中印两国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现状等方面的比较,认为中国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应注重培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最为关心和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资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的6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国。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8%。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对印度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较大,仅1970到1992年问.在农村地区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农村金融保险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的研究着重把重点放在对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评价上(白广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对深入认识中印农村金融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D)、区域农村银行(RRBs)、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于这二三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同,有不同的业务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既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又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为信用合作机构、区域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万卢比的再融资额,按当时汇率换算③,大约为23亿美元。(2)区域农村银行。其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分期给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1975年刚开始经营时只有6家区域农村银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区域农村银行通过组合,现共有96家,在全国534个县设14520家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数占所有商业银行总网络分支机构数的37%。(3)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40%的贷款用于扶持小企业,包括农村工业),其资本金中有80%为政府所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成立,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其成立之初专门从事粮棉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但从其贷款结构来看,以2006年为例,其主要贷款仍集中在储备粮、棉、油及收购贷款上,而对于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力度较小,同时不涉及对农业科技、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贷款。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体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现在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人了信用社。二、农业保险的比较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40年代,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覆盖大部分农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并以此取代“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农业部负责实施,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承保面扩大到所有农户,并且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印度政府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参保农户每年约20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到2006年7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共覆盖农户9.71千万户,受保作物面积50000万公顷,保费收入达到985.5亿卢比。另外,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已开办经济作物的保险,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等。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天气保险计划,12个邦的保费收入在2007年已达到50千万卢比。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支持,其业务迅速萎缩,甚至停办。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农村金融法律的比较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比较健全、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区农村银行法》、《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性质、内部法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应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3)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并经常会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甚至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而累积了大量风险,随时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4)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人民银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5)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3个方面对中国和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比较。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较快发展的过程,但同印度农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据此得到如下三点基本启示:

第一,从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到2007年末,中国农村平均每万人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为1.5个,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和良好的信贷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应推动、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机构和业务,支持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成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稳定农村地区机构和网点,继续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农业保险来看,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且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其需求不相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l亿亩,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l126亿元的风险保障,而同期全国农业总产值是27680亿元。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而且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村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互助性保险等。

第三,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应大力发展新型农村机构,放开民间金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印度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1)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银行(DCCBs)和邦合作银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贷出4.61亿卢比,占全部农村金融贷款的37%,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23%和30%。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农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SCARDBs)、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PCARDBs)。其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机构总数分别为20和697个,贷款额分别为l316.7亿卢比和1275.1亿卢比。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轮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当前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至2007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为1.43万亿元,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和过高的融资成本,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进一步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

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业产业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本充足率

我国农村信用社较之发达国家的信用社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自身的运作规律,而且全国各地信用社所处经济、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因此,盲目效仿国外模式不可取,全国统一模式也缺乏可行性,而必须按经济区域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不同模式的规范。因而,针对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对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改革规范的管理工作,但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明确产权问题,而产权关系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无从谈起。产权明晰的具体思路是:

1.正确认清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实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为适应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会产生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者相分离的状况,即在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称“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这些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处置和排他性的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称为原始产权,经营者的权利称为派生产权。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派生产权。

基于产权的上述法律内涵及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不仅包括人股社员初始人股形成资产的所有权,还应包括人股社员凭借收益权能够取走收益的所有权,以及人股社员未能取走的但归人社员集体所有的历年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权,这部分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人股社员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的派生权利。

2.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讲,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要依据我国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将法人治理结构固定下来,使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依法运转。其次是改革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让其真正行使职权。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从1984年起就开始建立起来的,但l7年过去了,这一制度仍流于形式,社员参与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仍然未能调动起来,信用社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还权于社员,行使真正意义上的社员民主管理,确保社员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行使职能。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监事会成员,任命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接受和处理社员代表议案,审批年度决算分配,修改章程等实质性权力。第三是严格规定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不得由一人担任,严格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四是要切实发挥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要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认真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真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不仅要负责业务发展的年度规划,业务经营的决策,而且要负责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和制定财务操作规范及制度等。第五是要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要充分履行《社章》赋予的监督职能,及时听取和收集来自全体社员的意见和要求,使监事会真正承担起制约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对信用社业务和财务的审计权,对理事会成员的弹劾权,对理事会、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决策、经营、监督三套班子的智慧和才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得到彻底改观。

二、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金融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始终是最重要的工作,而内部控制又是控制风险的关键。远从巴林银行倒闭、Et本大和银行l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近到系统内发生的经济案件,无一不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1.决策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无论理事长还是班子成员,都不能违反或超越决策程序,经营班子要在其职责和权限内行使职权,内部监督系统要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评价与对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制度。同时要注重理事、监事、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及资历的考察和了解,建立高层人员信息档案,并进行动态监控。通过考察个人历史背景资料,确定其从业经验、行为规律及能力;通过考核目前业绩状况,判定其业务创造及控制能力;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其职位的去留及岗位的调整,从决策系统上确保决策指令的合规合法性,并做到分工明细,相互制衡。

2.建立健全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建立授权分责的信贷管理体制。信贷审查机构负责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审批,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将贷款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督职责分解,互相制约,确保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建立贷款保障制度,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呆账,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要给予倾斜政策,促其“消化、吸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再生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

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信贷结构,使资产多元化。在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严格控制单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对包括本、外币在内的资金交易、证券交易等项表内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范制度。尤其在主营业务即信贷业务上,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预防、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按照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成果核算等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不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与有效性。

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信用社对其分社以及信贷人员的授权授信要定期检查,确保授权、授信适当,权限及额度不突破,各种授权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逐级下达,各项业务均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特别授权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规、特别是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能有效地防范来自内部及外部的欺诈活动,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与稳定。违规、违法及欺诈所导致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农村信用社内部,而且产生于一些外部监管部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教育、示范、监督与技术控制,防止农村信用社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避免内部欺诈、犯罪和卷入外部欺诈陷阱。

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维修等全部过程严格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稽核监督部门的职责,严格进行业务主管、软件设计人员、业务操作及技术维修人员权限划分,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将风险控制制度、指标及规程等项内容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然后将其用于风险管理之中。

三、国家对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应实行扶持政策,逐步消化历史包袱,为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首先,中央银行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原因,每个信用社都是独立的法人,这种信用社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就单个信用社而言,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就显得势单力薄,相对于大银行其存款稳定性较差,当出现支付风险时应变能力弱,对外部救助的依赖性较强。信用社的这种比较劣势,出现支付危机不可避免,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中央银行用于支农的再贷款,应合理确定使用期限。信用社拿再贷款支农,回收贷款受农业生产周期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其不确定因素很多,一遇自然灾害,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而中央银行又限期必须收回再贷款,这就使农村信用社一时难以应付,所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延长,并以一年以上为宜,且当农村遭受自然灾害时,允许延期归还。从实质上真正体现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

其次,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利率,即适当提高农村信用存款准备金利率,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成本比商业银行高,而且落后的农业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受季节影响较大,多数是春放秋收,一年中资金闲置的时间较长。由于规模小,不具备参加全国性资金市场的条件,资金找不到出路,只得长期转存人民银行,形成利率倒挂。建议比照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计付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利息,人民银行连续七次下调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月利率已降到1.725%o,而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月利率,仍为3.83%o,比金融机构在人行存款的月利率还高2.105个千分点,较高的邮政转存款月利率不仅提高了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成本,而且为邮政储蓄的增长起了推动作用,而邮政储蓄在零风险情况下享受高支付,显然不符合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基本常识,从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经济落后地区县级以下邮政储蓄机构早该全部撤销。

第三,应取消在开户管理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规定。客户根据自己的经营或服务性质,比较哪家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后做出自主选择,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不能自上而下的指定某种款项存放哪家银行、某部门必须在某银行开户,这样就在政策上用行政手段形成了大银行的垄断经营,造成了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应允许客户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禁止垄断经营,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第四,央行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结算服务。一个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结算发展史,结算服务是商业银行、信用社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行社脱钩以来韵经营实践表明:结算渠道不畅、资(现)金流通梗塞是制约农村信用社经营和发展的一大瓶颈。在农村信用联社建立独立的结算体系之前,基层央行要结合实际,高效率地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服务,借以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融资水平,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

四、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提高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要实现不良贷款占比、不良贷款总额“双降”目标,需要从市场定位、机制转换、政策、监管等各个方面人手,才能实现农村信用社“双降”目标和企业经营出效益、社会经济稳步增长的“双赢”局面。

1.正确定位,把握投向

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要有正确的认识,其信贷投向应充分“小额、流动、分散”特点,服务对象以支持“三农”及广大个体、私营等中小企业为主,避免与国有商业银行比贷款大户、比贷款规模,前些年贷款“垒大户”产生了大量不良贷款已是个明证。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及时调整信贷投向,对产权不明晰和不能实施有效抵押担保的企业贷款应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新增贷款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对农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办理有效的抵押担保。

2.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首先要成立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来行使信贷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的职能。第二要加强对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力度,健全信贷决策制度,贷审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授权授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实际操作中的严格执行。第三要进一步健全贷款经营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权、利相配套的考核制度,确立“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贷款基本原则,对离职信贷人员实行离职审计制度,违规造成的风险要追究责任。

3.加强监管,发挥有效制约作用

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监管是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加强对新增贷款和大户贷款的监管,对造成新增贷款风险的信用社进行分类监管,按新增贷款不良占比高低分别实行约见谈话、专项业务考试、新增贷款事后报送稽核、开展新增贷款质量检查等分类监管措施。对大户贷款要关注以转制名义实行企业分立、以企业法人名义的贷款和以社团贷款形式变相“垒大户”以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现象。二要加大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有查不究或处理不力是造成有章不循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消灭有章不循贷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要加强对人的管理,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是“抓降”工作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对降低不良占比和不良贷款总额与任期考核挂钩,建立起资产质量改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奖惩分明,以经营业绩来决定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

4.营造良好的“抓降”环境

一是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抓降”工作在良好的信用环境这个外部条件下,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使信用社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走向良性循环,但创建良好信用环境离不开政府、人行和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有机配合。二是政府部门主动承担起防化农村信用社风险的职责,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和基金会过程中,也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压力,同样,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也应主动承担起职责,把有效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降低信用社风险当作促进地方金融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有力措施,在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抵债资产处理、解决农民贷款抵押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上级管理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解决后顾之忧,上级管理部门特别是市(地)联社一级主要承担对基层联社的行业服务与管理职能,而不要干预基层社的经营或直接开展经营业务,在抓降问题上,以引导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督促联社建立和执行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主,组织开展对信贷资产质量及管理状况的检查、信贷人员培训,协调同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关系也是市(地)联社义不容辞的职责。

五、改革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素质问题成了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一是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盘活人才存量,市、县联社要像建立资产台账一样建好“人才库”,充分掌握人才家底,并进行合理使用,在倡导引进人才的同时,更要向内挖掘潜力,对有真才实学、有发展后劲和潜质的青年员工,要有目的地进行锻炼、压担子,给他4fTg’l造机会,争取条件,促其快速成长。大力提倡人才的上下交流和异地交流,将市、县联社管理层中那些年轻的高学历人才下派基层担任领导工作,既能让他们在一线得到锻炼,又能快速缓解基层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在用人制度上,必须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在人才的选拔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动态竞争中选拔人才,做到唯才是举,量才录用,对一些不会干事、干不了事、不想干事的人员要毫不手软地端掉他们的交椅乃至饭碗,对工作中卓有成效、贡献较大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子,要给予职称评聘、住房分配、工资晋级等方面的优先或奖励,给人才以充分的价值体现。

二是建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优化人才增量,从“进”的方面来说,在保持系统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利用员工的自然减员、退休、退养指标,由省、市联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高学历专门人才,分配到县以下基层社工作;从“出”的方面来说,抓住全面实行人事劳资制度改革的契机,对那些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可采取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等有效办法进行清退。

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苏湖熟,天下足”。江苏自然条件优越,农耕文明悠久,自古便是“鱼米之乡、富庶之地”。近年来,江苏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抓手,坚定不移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高效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可圈可点。农业产出效益稳步提高。粮食生产稳定发展,2014年全省粮食总产698亿斤,比上年增产13.5亿斤,实现“十一连增”。高效农业加快发展,全省高效设施农业面积超过1136.5万亩,占耕地面积16.5%;高效设施渔业面积272.8万亩,比重达23.8%。农民增收步伐加快,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困难,迈上1.5万元新台阶,增幅连续五年超过城镇居民,是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新一轮脱贫奔小康工程实施三年,已有300万低收入人口实现脱贫,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农业物质装备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64.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实施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全省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到55%。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全省旱涝保收农田比重76%,高标准农田比重约50%。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推进。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培育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全省拥有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07家,其中,部级61家,居全国第二;全国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68家,居全国第二;部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13家,与山东并列全国第一。农民合作社总数7万多家,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总数为2.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提高至45%。农业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推广农业投入品减量、农业废弃物再利用、种养业循环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全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6%。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三品一标”总数1.7万个,居全国第一。大力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广泛开展植树造林,2003年以来新增造林面积1794万亩,超过2002年前35年造林面积的总和,林木覆盖率由11.4%提高到22.2%。农业支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十二五”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农林水支出3138亿元,年均增长12.2%,高出同时期财政支出增幅2个百分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549家,农贷实收资本781亿元,贷款余额近千亿元。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增加至49个,主要种植品种承保面90%以上,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45%以上,“联办共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走在全国前列。经过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江苏以占全国3.8%的耕地,生产了占全国6%的粮食,养活了占全国5.8%的人口,创造了人口密度最大省份粮食总量平衡、口粮自给的不凡业绩。对江苏农业建设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对一个东部沿海省份来说很不简单。

二、江苏现代农业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江苏现代农业建设取得可喜成绩。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条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加快江苏现代农业建设也面临许多新矛盾、新问题,突出表现为“四大制约”。土地资源紧缺制约。江苏的基本省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紧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每年要新增建设用地40万亩左右,耕地面积逐年减少。2004年至2013年,全省耕地面积由7225万亩下降为6932.6万亩,9年减少292.4万亩。今后各项建设还得占用一部分耕地,即便占补平衡,每年仍要净减10万亩左右,而且新增耕地的质量相差较远,耕地资源已成为江苏农业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生态环境制约。江苏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高、弦绷得紧,经济发展又对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据调查,江苏单位面积农药、化肥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3倍以上,农膜回收率只有60%左右,农业复种指数高,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加上工业、生活等污染,农村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劳动力成本制约。江苏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城镇化率已达64.1%,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务工收入提高,直接推高了农业用工成本,导致农忙时节用工紧缺,老弱妇孺成了种地“主力军”,江苏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国际农产品价格制约。近年来,江苏逐年提高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小麦已连续八年实行最低价收购,水稻也连续两年实行最低价收购。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已超过国际市场价格,在大量进口低价农产品冲击下,农产品继续提价遇到了“天花板”。面对这些制约因素,我们要深入分析,科学研判,准确把握,用改革创新之举寻求破解之道,开创农业农村发展新局面。

三、江苏现代农业建设的新任务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坚持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力推进江苏现代农业建设,把总书记提出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建设现代农业,首先要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化解‘谁来种地’之忧的根本举措”。我们要按照培育“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的要求,着力打造现代农业建设“三支力量”,破解“谁来种地”问题。要鼓励大学毕业生、农业技术人员返乡务农创业,形成一支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形成一支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生力量;要扶持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形成一支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力量。对这“三支力量”,分门别类,区别指导,通过宣传引导、培养培训、政策扶持,逐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新农民”和“新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总书记在讲话中指示,“现代农业的载体是农业产业体系”,“要培育高集约度、高附加值、高外向性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我们要充分依托江苏资源禀赋,按照“稳粮、增效、可持续”要求,从产品结构、产业链条、市场营销等方面,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破解农业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而价格又被进口产品“封顶”的突出矛盾。突出集约化生产,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优化专业生产格局和优势区域布局,积极发展设施园艺业、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综合效益高的优势特色产业。突出增值化加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农业产业链条的前伸后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突出市场化营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优势农产品品牌和市场体系,发展电子商务、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搞活农产品流通,既要站稳国内市场,又能占领国际市场,不断提高江苏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今年要在特色产业发展好的地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育一批有特点、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示范村、示范镇。加快提高农业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物质装备和科技手段是现代农业生产力的关键部分。”我们要按照“耕地良田化、装备农机化、科技实用化、服务社会化”要求,推动江苏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现代化。

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资金供给风险

一、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B)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河北省易县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启小额信贷在中国的试验之路。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全国17个省的48个县(市)推行小额信贷项目,开始了以下岗职工为对象的城市小额信贷。

2000年,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全面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以自由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开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地提出了小额信贷,引发了关于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论证。2005年为“小额信贷年”,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到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点,这些地区成立了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共计7家试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政府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政策的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存不足

1.小额信贷资金供给存在较大缺口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小额信贷买方市场过大。“三农”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加之中国部分小额信贷项目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加剧了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的供求失衡,形成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以小额信贷发放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信社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明显弱于其他金融机构。首先,受到农信社自身软硬件制约,金融产品与服务水平落后于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致使闲散资金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其次,伴随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曾在农信社短暂停留过的部分存款,逐步流入城市。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自立能力弱

国内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主导的带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及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目前,尽管小额信贷机构在短期内对于提高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所帮助,但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首先,政府主导型机构,多为实现政府扶贫任务服务,没有考虑确立项目和机构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其次,在现有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中,能达到可持续性运营的机构(即剔除补贴后,利息和其他收入可以补偿操作成本、呆账损失和带有补贴性质的资金成本)为数不多;最后,金融监管部门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发展也都面临资金制约,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3.行政干预造成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一是由于对小额信贷的认识还停留在扶贫手段的层面上,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小额信贷染上行政色彩。而这种色彩一旦形成,便出现了重资金发放,轻资金的管理和回收现象。二是由于以前项目的失败,农户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在政府组织的新项目推广以后,更容易使农民贷款风险重叠。三是在一些村组为转移农村的部分经济矛盾,利用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户贷款,由村组干部向农户借贷款证套取贷款,而村组最终又无偿还能力,致使农村信用社与借款户的矛盾激化,已成为小额信贷管理中遇到的新漏洞。

4.支农措施与农户需求不匹配

目前,农村信用社办理小额信贷方法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期限设置的不合理。农信社在投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仍多沿袭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贷款周期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经济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对策活动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二是贷款限额的制约。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按一级二级三级划分,分别能够按贷款等级贷款5000元、3000元、1000元,主要适合以小规模家庭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目前,大部分农户小规模生产资金可通过自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加大了对新兴种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甚至基础设施的投入,他们对大额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元化的大额信贷品种与之相匹配。三是利率上浮较高。辖内农信社小额信贷利率一般上浮80%,年利率普遍在9%左右,造成农户贷款成本较高,付息压力较大。

三、未来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方向

1.不断强化小额信贷资金的供给能力

第一,发展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利用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在利用原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整合本区域的民间资本,增大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第二,应在明确小额信贷机构吸收资金有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家扶贫开发基金等机构,形成有效的小额信贷的资金批发机制。同时应建立非吸收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向吸收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政策通道,拓宽可持续的资金供给来源。

2.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实现持续经营

从目前国内情况看,由于利率市场化并未完全形成,小额信贷项目的利息收入尚不足以覆盖成本,这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可尝试令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农户的财富状况、信用记录以及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第一,建议放开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二,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市场利率。第三,全额解决最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由于最贫困的20%农户生产自立能力很低,其所需的生活资金,可以由民政部门提供救济;所需的生产性资金,可考虑由财政提供全额贴息贷款,否则,小额信贷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为扶住贫困群体脱贫,缩短社会贫富差距的金融产品创新,小额信贷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的性质。通过立法以及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不仅可以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还可以达成一系列意义深远的社会目标。目前,中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与发展的前提,小额信贷机构需要法律来证明它的合法性。当小额信贷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时,基本上还不能实现资金自足,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减免各种税费、贴息等政策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以建立更多的小额信贷机构。在监管方面,应不断完善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借鉴玻利维亚等国的经验,由商业银行吸收兼并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允许条件成熟的机构及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而运作失败的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要引导其平稳退出市场。此外,应采用灵活运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手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吸收借款人强制性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等级的监管措施。

4.创新小额信贷模式满足农户的各类需求

开展小额信贷要重点促进农户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优化农户联保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贷产品,不断提升小额信贷的生命力。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农户”模式。这个模式由农业公司作为纽带,将资金投向加入组织、恪守合同、有创收能力的农户。其次,“小额信贷+农户合作基金组织”的模式。这一模式是联保贷款方式的进一步扩展,即农户在完全自愿和合约的基础上组建自己的小组和中心,小额贷款发放给小组或管理中心,由小组成员联保。这个方式也是培育农村合作组织的一种新的尝试,它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把成员的权、责、利紧紧结合在一起,培养其责任感与合作精神;同时它不仅但给农户小组提供资金,而且利用项目的选择组织经营、提供技能培训等。最后,创新信贷产品。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针对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类型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晓静.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策略研究.改革与战略,2009,(11).

[2]杨小苹等.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国外经验与现实思考.福建金融,2007,(12).

农村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超级秘书网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及治理对策[J].农业经济,2005(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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