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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第1篇

审批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所有项目,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开工报告。

受理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省、或市(指市水务管理局审批开工项目)水利基

建项目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

目)投资承包合同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征用建用地。

8.现场施工准备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交付进度满足主

体工程施工需要。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指具有竞争性或数量限制等限制条件的审批事项)否

限制性条件

同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办理一次开工报告手续;因故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复工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选择方式

(如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开工请示,含项目法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4.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

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7.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8.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具体承诺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

9建设用地征用材料,包括:(1)符合审批权限的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与

拟开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物权人签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

责任科室

建设与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市水务管理局

审批流程

申报者持所需资料到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窗口转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批并拟批文;

领导审核签发,由窗口发批文给项目建设单位。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268717

法律救济办法

备 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 1 类第 10 项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绍兴市水利局

实际实施主体:

绍兴市水利局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4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十一条。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

1、项目法人已注册,管理机构已成立;2、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审查并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5、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签订合同;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图纸可满足工程初期施工的需要;7、项目法人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8、项目的政策处理已基本完成,外部施工条件已具备,不会影响开工后的工程建设;9、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2、项目法人注册有关材料及管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项目资本金的承诺文件及银行融资意向书;5、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设计单位的供图计划;6、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或委托书;7、政策处理的有关文件,包括征地及拆迁的范围、赔偿标准,土地征用的预申请,与当地村及村民的有关协议,若有移民安置应提供移民安置规划方案;8、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9、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

受理地点:

市便民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审批服务处窗口;市本级直接向窗口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采取包括现场查看、资料审查等。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

咨询/联系电话:

88628004

联系人:

XX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非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水电基建及纳入基建管理工程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程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报建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报建申请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或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申请报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或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各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二)对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按分级管理的规定,须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第八条工程项目申请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签订了《*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

(四)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九条申请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一式六份,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套,(要求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原件)

(五)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工程概况及主要技术指标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九)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应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招标及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办理报建手续自行施工准备乃至主体工程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第3篇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有的审批事项严格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标准、减少环节、优化程序、再造流程。把确需审批的事项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要建立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定期评价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

2、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管理职能,合理界定市和各市(区)两级水行政执法权责。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实行上级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事项、内容、目标和要求。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深化与公安、司法、海事、航道、渔业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水域等涉水违法行为。健全流域与区域联合执法机制,构建执法平台,提升执法效能。

3、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市水利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必经程序。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重点,全面规范、强力推动。全面落实决策听证程序,确保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和直接利害关系听证参加人占比,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和重要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作为承办单位,牵头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提出决策、暂缓决策或不予决策建议。

5、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进行规范。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规范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探索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6、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适时开展后评估。建立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机制,重点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监察督查,对于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

7、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体制机制创新,注重发挥规范性文件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之与改革决策相协调。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根本依据,把有限的制度资源优先安排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项目上。坚持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异地先进经验。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座谈会,重点是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今年市局将积极推进《市卤汀河及泰东河工程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工作。

8、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把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问题。改进和完善文件起草、协调机制,强化调研、听证、论证和评估。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卷宗评查和培训工作。积极推广规范性文件专家点评,适时组织面向社会的专家点评会,与公众互动,根据点评形成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并结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情况,及时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四、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9、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把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群众关心、媒体关注、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紧紧围绕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大局,重点突出水利发展规划计划、行政审批标准和程序、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招投标环节(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水利收费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推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继续做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强化组织管理,规范权力平台运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库,保持与对外一致,解决权力名称与编码不统一等问题;继续实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程监督、督察督办,开展网上运行绩效评估。

10、强化行政监督。继续完善行政权力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加强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监督。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进一步加强水利门户网站建设,认真维护政民互动栏目,畅通投诉监督通道,增强咨询服务功能。推进网络问政,充分利用政务微博,与网民实时交流互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诉求,接受监督评议。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深入开展水资源、河湖和水利工程保护、水文设施保护、河道采砂执法等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12、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规范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完善裁量公开、裁量指导、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等制度。开展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健全水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推行行政执法证据格式化。进一步完善执法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机制,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进、出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

1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重大水行政许可、重大水行政处罚等直接关系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前法律审核,防止违法行政发生。对重大水行政处罚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重大水事案件进行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以信息化推进规范化,开展网上执法事项查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风险防控、监控结果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完善水事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开展重大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在政务服务中心或接待中心设立复议受理窗口,探索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健全复议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及说理式复议决定书。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复议受理、审查、中止、决定、执行等各项工作流程,完善档案管理、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复议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措施。

15、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探索在接待中心等服务场所设立行政调解接待窗口,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接待、受理、协调、处置、交办和督查督办。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流程和保障制度,提升行政调解规范化水平。市局将加强对全市水利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16、加强改进工作。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制度,畅通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初信初访和化解积案。更加注重运用群众工作理念推进工作,加强社会矛盾排查,更多地采取人民调解等群众参与的方式化解问题,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把涉法涉诉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依法维护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推动落实工作领导体制,健全联合接访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和基层属地管理责任,推动问题解决。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17、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载体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使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任务相衔接,使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相统一。继续扩大市和各市(区)的协作,探索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努力在依法行政的难点、重点方面取得突破。适时召开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面上工作开展。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第5篇

摘要:工程项目中材料的质量, 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过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等级、结构是否安全、建筑完成后的使用功能等。故而,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材料质量监理控制,在建筑整个过程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内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进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of the quality of the material, it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condition as well as the level, the structure is safe, building after completing the use function, etc. So, the architecture projects in the material quality supervision control, in building the whole process is crucial conten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approach acceptance;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Control measures

引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过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等级、结构是否安全、建筑完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监理至关重要。常规建筑材料是建筑项目中所需要数量最多的主导材料,它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在建工程质量,同时新型材料以及检验标准和使用方法的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在监理过程中运用科学手段进行监理,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体现出监理工作对于材料控制的价值。严格对材料质量控制以及验收程序,严格对材料进场以及报审和检查验收是确保建筑现场工程材料质量合格监理的基础工作。建筑工程的监理就是应对建筑材料质量严把关,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科学性的材料质量监控,使整个建筑材料的各个阶段都能运行顺畅,从而顺利到达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目标。

1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点

(1)材料供应商必须在经总包单位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一般应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经各方联合考察结合其业绩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供货能力有保障的供应商。

(2)采购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在材料监理控制方面的责任、权限。监理工程师特别要提醒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式、品牌、规格、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并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材料进场验收的主要内容,按《工程进场材料报验表》中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资质、营业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若为进口材料需有进口报关证明。同时还要检查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证明资料等。材料包装须完整,应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及编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在进场材料验收时要注意检查材料产品标牌、产品标识与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一致,检查材料外观尺寸、观感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数量是否与报验数量一致,材料检验符合要求后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中签字认可。

(4)对于用于承重结构的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等)、装修材料、防火材料、节能材料等,在厂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的基础上,还需按规范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2 建筑工程材料的事前控制

2.1 审核委托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对承包单位委托的材料检测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其试验室等级及其试验项目、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试验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

2.2 审批总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

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文件审核其结构、回填土、环保、防水防火、节能要求等内容是否齐全,数量和试验组数是否符合要求。

2.3 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见证试验计划

(1)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规定,民用建筑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即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和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规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游离甲醛含量、水性胶粘剂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游离甲醛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其中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涂料、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应抽取试样(件)进行见证送检。

(3)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规定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其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B1和B2级塑料、橡胶及橡塑高分子合成材料、B1和B2级复合材料、B1和B2级纺织织物、B1和B2级其他材料(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材料等)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进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对墙面、地面、屋面、通风、空调等保温绝热材料、门窗、幕墙、电线、电缆等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 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的控制

(1)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是证明进场材料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有效文件,其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完整,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要求合格证要有检测人姓名,检测报告要提供原件,当不能提供原件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抄件人姓名,并加盖销售单位红章,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查看试验日期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2)建筑工程材料复试(见证试验送检)项目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按材料进场的批次,依据相关规定的频率及方法进行,取样人、见证人需经专门培训,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和检测标准取样,共同参与样品封存工作,并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委托单上必须有取样和见证人员签字,然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对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检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字。

(4)对3C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实施3C认证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等产品应在建筑玻璃实体上标注3C标志。

4 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点

4.1 水泥

水泥进场后应核查进场水泥的材料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d强度报告中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收到厂家补报的28 d强度试验报告后,应核对R7和R28编号是否一致,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

水泥复试(见证试验)取样时要特别注意代表性,有些施工单位经常在同一袋水泥中取样,有时甚至拿一袋水泥送检,使试样失去了代表性。从1个验收批取样时,应随机从不少于20袋(或不少于3个车罐)不同部位各取等量水泥,混拌均匀,从中称出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水泥在施工现场存放时要注意防潮,水泥存放超过3个月要重新进行复试,按实际活性使用。

4.2 预拌混凝土

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相关人员到预拌混凝土厂家进行考察,一般要对预拌混凝土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及以往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从多家预拌混凝土厂家中优选出一家,考察其厂区、车间、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考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预拌混凝土厂家资料要齐全,每车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厂家发料单,检点是发料单中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相符,发车时间与进场时间是否超过初凝时间。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时,坍落度偏差超标的要求退回,严禁施工现场随意向罐车混凝土中加水。

预拌混凝土厂家开盘鉴定附件必须齐全,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水泥检测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砂石骨料检测报告、外加剂、掺合料检测报告。地下室防水混凝土须提供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外加剂掺合料碱含量试验报告、混凝土含碱量评估报告(计算书)。

4.3 钢筋

(1)检查每捆(盘)钢筋的标识牌,看其炉批号和出场检测报告的炉批号是否一致,带肋钢筋还要检查外观质量,若有颜色发红、飞边、裂纹等现象多为小型钢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一般选用名牌钢厂钢筋,对于进口钢筋还要提供化学分析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允许使用。

(2)钢筋复试(见证试验)时应按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1个检验批,在任选的2根钢筋中切取。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取样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工艺制度的钢丝、钢绞线组成。

(4)对钢筋机械连接的工艺检验是在正式施工前按同批钢筋、同种机械连接形成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同时对应截取接头试件的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的接头,每500个为一验收批,每一验收批次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当现场连接检验10个检验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为一验收批。

(5)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电弧焊300个为一验收批,同一施工条件下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的接头每批中随即截取3个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需多3个做弯曲试验。

4.4 砌墙砖和砌块

(1)检查烧结砖时应注意观察其颜色,颜色较淡者一般是欠火砖,敲击烧透的砖发声较清脆,欠火砖由于未烧透,强度不足,敲击声发闷,要对其随机抽取样品送检。

(2)蒸压加气混凝土及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龄期须达到28 d以上,否则会影响砌块强度。有的工程砌块进场时还冒热气,生产时间不长就运到工地,这样的砌块根本达不到强度和体积稳定性要求。

(3)应注意各种砖和砌块的检验批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烧结普通砖不超过15万块为1批,烧结多孔砖不超过5万块为1批,烧结空心砌块和空心砖砌块不超过3万块为1批,而加气混凝土和小型空心砌块不超过1万块为1批。

4.5 防水材料

(1)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进场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核查厂名、商标、批号等。防水卷材还要检查其厚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卷材是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产品大于1000卷时抽取5卷,100~500卷抽4卷,100卷以上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做物理性能检验。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中常用的聚氨酯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5 t为一验收批,抽取3 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又称JS复合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10t为一验收批,产品的液体随机取样。配套固定组分的取样按袋装水泥的规定进行,两组分共取5kg样品。

(3)无机防水涂料中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和无机防水堵漏材料是从同一厂家,每10 t为一验收批,在10个不同包装中随机抽取10 kg,混合均匀,一分为二,一份供试验用,一份备查。

4.6 装修材料

要认真核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对石材、人造板和饰面人造板、涂料、油漆、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材料要有环保检测报告,并应进行环保性能复试(见证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室内装修材料,按防火要求的燃烧性能等级复试时注意见证取样送检,符合防火要求后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纺织织物等方可用于工程中。

4.7 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要核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3C认证书、外保护层要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4.8 给水管材及管件

除检查常规质量证明文件外,还要有卫生许可证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4.9 新材料

(1)新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或研制单位的正式产品,有产品质量标准,并达到合格等级。任何新材料的研制单位,除应有开发研制的各种资料外,还须具有产品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则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新材料各项性能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为保证新材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用于工程前应通过一定级别的技术论证与鉴定,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节能、防火性能及影响重要建筑功能的材料,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使用新材料应经设计和建设单位认可,并办理书面认可手续。

5结语随着工程监理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作用的日益增大,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也会逐渐丰富,建筑材料质量是建筑工程总体质量的基本保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科学性的材料质量控制,才能使整个材料的使用过程顺畅、良性,从而顺利实现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

参考文献

[1] GB 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S].

[2]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