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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投资体制改革;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

中图分类号:U651+.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1.认识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限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2.与原审批制的不同之处

2.1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审批制适用于所有项目,改革后的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2审核的内容不同

改革前,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上报的必备材料和审查的对象,以上报告的内容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不仅包括港口现状及存在问题、吞吐量发展预测及建设规模、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配套工程、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内容,还包括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的准入条件等内容;改革后,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上报和审批的对象是《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是: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政府主要审核“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2.3审核的程序不同

过去审批制审核的程序一般为:(1)企业进行机会研究。(2)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3)企业根据预可研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4)企业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立项),开展以下专题研究,进行专项报批:填写申请表,向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上报用地预审申请,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河工模型试验研究、二维水流数模计算分析、岸坡稳定分析报告以及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占用岸线水域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委托编制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向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办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批复;委托水运工程监测站对工程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说明:专题研究的内容视项目需要和研究的性质、目的而异,它主要是研究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为可研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其成果则构成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5)企业根据以上专题研究及相关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6)企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岸线、环评等审批文件。(7)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现在核准制的审核程序一般为:(1)企业委托编制可研初稿,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即人们常说的“路条”。(2)企业办理以下支撑文件报批工作:填写申请表,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区、市级用地预审审批,同时委托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获批复以及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报鉴定报告后,向省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向水利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评批复;(这个环节省去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委托编制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向航道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涉及航道有关问题审查意见的函;委托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向海事主管部门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委托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批复;上报使用岸线申请,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岸线的批复;办理其银行贷款承诺函。(3)根据支撑文件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4)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发改委申请核准;(5)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在过去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申请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直接省略,一步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工申请报告实行同级备案制,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报批效率。

3.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的转变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审查的角度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更多侧重于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其外部性条件和影响进行审查。具体为:(1)从“内部性”向“外部性”转变:原来关注投资是否可行,现在只关注外部性和公共性问题。(2)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从微观企业决策转化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问题。(3)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转变:审核所涉及的层次更高、内容更广,对前期论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项目核准机关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4.核准制给企业、给政府带来的影响

4.1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拥有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从项目上讲,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从程序上看,核准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审核内容上看,政府只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把关,企业则具备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从时间上讲,项目核准期为20个工作日,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改革之后的投资体制的确在多个方面比以往的审批制都有了极大进步。

4.2企业在拥有自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就相当于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企业在享有更大自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4.3外企、民企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降低

由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等垄断性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国有垄断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4.4优化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这样一来,就简化了政府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政府可腾出更多地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的监督和管理。

5.存在问题

5.1审核程序并未实现实质性的简化

实行核准制后,政府是只需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书一个环节,但在上报核准申请之前,企业所做的工作与核准前的审批制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关于“路条”,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都未提及,但在项目的核准过程中,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否则,支撑文件无法顺利办理;其次,十一大支撑文件缺一不可,并且几乎每一个支撑文件都要委托编制专题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这对企业来说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5.2国有企业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

对国有企业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资效益低下。改革后的投资体制依然没有建立国有投资的责任制度,产权对投资活动仍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依然难以杜绝各单位为了政绩一哄而上拼项目、上投资带来的投资效益低下问题。

6.结语

实行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最主要的一点是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二是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民间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在给港口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简化了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环节,提高了报批效率,缩短了报批时间。改革使企业投资自大大增强,投资活动可以更及时地适应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建设了一批投资项目,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同时,企业也感受到自主决策的压力和挑战,自我约束有所增强。

参考文献

[1]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 运行管理 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n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caused by many factors such a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make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some undeniable with questions, directly influence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engineering efficiency. This paper is how to strengthen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pital efficiency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pera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64.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是水利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单个工程而言其具有工程规模小、投资少、建设地点分散的特点,但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看,其与江河堤防、水库枢纽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在项目建设管理上具有相同的特点。

一、抓好工程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必须进行工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

1.1 项目规划报告及项目申报和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是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中长期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的总体要求,项目规划以地市或县(市)为单元组织编报。首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项目区农村饮水不安全现状。只有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区各种饮水不安全类型、村组、户数、人数、供水现状、水资源条件等情况,才能准确提出项目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详细具体的解决措施。其次,要选择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写项目规划报告:近阶段主要依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好项目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目标,并逐级分解任务,将需要解决安全饮水问题的类型和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实行名册管理。同时将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水资源条件分析,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详细论证,将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期、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入规划中。第三,认真履行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程序,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立项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立项与大中型水利基本建没工程项目的立项不同,项目区规划报告就相当于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因此项目规划报告完成后要经过反复论证和充分修改完善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和手续,使项目立项合规合法。规划报告经批准后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分步加以实施。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申报和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批准的中长期规划对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采取方案比较,最终形成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的技术和经济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对拟建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要求,在对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水质、水资源状况等充分勘测及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在批准的项目规划内以年度进行编制,而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是近期或远期规划建设目标任务,因此,每一年度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依据项目区规划目标任务,遵循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单个工程规模小、地点分散、投资少的特点,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强化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水文、地质、水质、水资源等状况的勘测工作,按照工程勘测设计规范提供详细准确基础资料,避免发生因勘察工作粗糙造成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及损失浪费问的发生。其次,要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设计单位在详细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性基础上,更要具体说明采取的工程和技术措施及其措施依据,为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奠定基础。第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反复论证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报省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1.3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测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工程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要求在饮用水水质方面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和机井技术规范,泵站设计要符合《泵站设计规范》,以及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IV型、V型供水工程的设计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等,按照不同工程的工程措施采用不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初步设计任务的完成必须择优选择具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同时初步设计在报批前,一般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

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然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但这里须注意的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二、工程建设质量

1)工程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强调的是实施方案建设的工程必须是批准的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项目。

2)编报的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将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工程要细化到户。

3)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同时将工程建没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工程措施等在报纸和当地村屯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强化对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形成项目法人负总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对集中供水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以便在保证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条件下,节约工程投资。此外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管检查机制,加强政府工程监督机构作用,及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而有效进行。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有关地市或县(市)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自行验收,依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逐项检查对照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程数量,质量和达到的技术要求等各项指标。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水利、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

1)项目法人组织工程自验,着重验收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工程自验要按照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实施方案的指标和规范要求进行逐项验收,主要是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取水泵站质量和安装,供水机电井成井技术,供水管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水窖、水池土建工程实际质量和施工技术规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是否满足设计和实际供水范围的需要,水源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并对工程相关实体质量和水质进行必要的抽检,同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中的相关资料加以检查核对,以求证工程实体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同时为建设管理的资料归档管理奠定基础。

2)注重受益村屯和受益人口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在组织工程验收中,要充分发挥受益村屯和受益人口参与工程验收的作用,对工程建设规模、工程措施、工程质量和水质标准的实际情况,及补助资金情况,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采取受益人签字或村民代表签字验收的办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缺少此环节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3)强化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着重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验收。重点是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优良和水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受益村屯和人口签字和补助资金到户,集中供水工程村屯、农户代表签字情况,以及工程建后管护措施等。

四、建后管理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供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尤为重要,它是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建后管护工作要重点明确工程管理体制,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4.1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首先要明确工程管理主体,否则,很难长期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根据饮水工程的特点特性确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及管理主体。

1)一家一户的水池、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2)规模较小,多户供用的供水工程,应在受益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合作小组,对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用水等行使管理主体责任;

3)规模较大,跨村跨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组建有受益农户广泛参与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组织。

4.2落实供水工程运行资金

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地区农民的饮水问题,而建后工程投入使用后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能否落实,是工程长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尤其相对集中的公共供水工程,供水使用的电费、设备管线的维修费用、管理人员开支费用等工程运行必要费用要依据供水工程受益范围,规模大小由供水合作小组或股份合作组织落实相应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根据不同供水方式由供水组织制定相应的筹资办法或保本微利水价机制。

4.3工程运行规范化管理

结合不同供水工程,制定工程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定期维修制度,水源保护管理制度,水质定期化验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涉及工程运行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活动,真正做到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结语

农村饮水是否安全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更好更快

地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加强管理.使饮水工程发挥长期

效益.对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R].兰州:甘肃省水利厅,2007

[2]许青祥.互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措施及成效[J]现代农业科技 2010(19)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1.促使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准备工作

开题报告是一个阶段性考核,是中期筛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做好开题报告,研究生要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资料和文献,了解国内外在这方面已进行的工作以及还有哪些不足,本课题重点研究什么、有什么价值,了解现有理论和实验研究的条件和手段等。通过开题报告工作,使研究生选题的目的更加明确,工作重点更为合适。

2.保证论文质量

开题报告可以使研究生进一步明确论文目标和要达到的预期水平,使学位论文选题较为准确和适当,使系、室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研究课题有所了解,以便有更多的人关心论文工作进展;通过开题报告、专家评议,使研究生更详细地了解课题进行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同时开题报告还可促进研究生和导师论文写作期间的相互交流。

为使开题报告能够顺利通过,研究生必须在开题报告前做好准备,同时,教研室(研究室)和导师、研究生对选题严格质量控制。系及教研室负责人须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审核。对于选题合适、方法得当、措施落实的论文批准开题;对于尚有不足,要求做修改补充的,必要时再次进行开题报告。这样从一开始就体现了对论文质量的高度重视,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一个良好开端。

实践证明选题的正确性是论文成功的重要前提,而选题的正确性与开题前的准备及开题报告密切相关,做好开题报告工作是克服学位论文研究中盲目性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

3.使选题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

通过开题报告,与会者可充分发表意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从多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肯定选题的先进性,也指出应注意的问题,使研究生受到启发,更加明确主攻方向,以便集中精力进行实验和研究,为顺利完成论文工作打下基础。(

4.开题报告可起到学术交流的作用

在开题报告中,针对与会者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详细分析各方面条件,或调整论文工作计划,使选题做到既有一定先进性,又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开题报告过程既是一个论证又是一个学术交流过程,同时由于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已做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的准备工作,因此在开题报告中能充分论证本课题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可以反映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开题后有利于导师的指导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学术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课题来源及选题依据。主要由研究生对该项研究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着重说明自己所选课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开展此课题研究的设想。

2.对所确定的课题在理论和实际上的意义、价值和可能达到的水平给予充分阐述;同时,要对课题工作计划、确定的技术路线、实验方案、预期结果等做理论和技术上的可行性论证。

3.课题研究过程中,拟采用哪些方法和手段,目前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4.阐述课题研究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5.估算该课题的工作量及所需经费。

三、开题报告的一般要求

1.开题报告时间。一般要求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在学位课基本结束并做出必要的准备后开始,最迟不得晚于第三学期末提出。

2.开题报告要求写成书面材料。研究生将开题报告和有关参考文献、作为开题依据的各种理论分析、实验数据等资料,事先印发给开题报告审查小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3.开题报告必须在教研室(研究室)范围内进行,要求组成3-5人的开题报告小组,邀请本专业教师、学生参加,听取多方面意见。参加审查开题报告的有关人员,应事先审阅提交的开题报告及有关材料,为开题报告做好准备。

4.审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在审核中对于选题适当、论据充足、措施落实的研究生批准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对于尚有不足的,应要求研究生再做修改补充,并重新做开题报告;对于开题未通过者,按规定取消学籍,终止培养。

为使研究生的开题报告顺利通过,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教育和引导研究生广泛接触社会,进行社会调查,阅读文献,搜集资料,了解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发展动态,使学位论文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开题报告程序

由考核小组组长宣布开题报告会开始,介绍考核小组成员。

由导师介绍研究生的情况:

研究生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及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出勤率以及参与创作和科研等方面的情况。

3.研究生做论文开题报告(每位研究生约占用20分钟),要求简明扼要,抓住重点。

4.由开题报告审核小组成员及导师、同学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从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生回答问题。

5.研究生、导师及无关人员退出会场,由开题报告审核小组成员及院审核人员对研究生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选题恰当、论据充分、措施落实的论文批准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对于开题报告存在问题的提出不足之处并做出是否重新进行开题报告的决定;对于思想政治表现差、学位课程平均分数偏低、创作能力偏弱的研究生,根据我院中期筛选的试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