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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主题论文

师德主题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提出若干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积极规避工程质量风险,对保护业主利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

0前言

业主如何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规避工程风险,是新时期的建筑业对业主提出的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实行监理必然可以提高社会整体工程质量,但并不是实行监理后,代表每一个工程质量就一定能够得到提高和保证,业主就可以高枕无忧。

目前由于工程承包商的行为不到位,受业主委托承担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监理人员的一些不作为行为,其结果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在监理制全面实行的情况下,业主也应有所作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己方的风险。

1规避风险的措施

1.1选择业主代表。选择责任心强、素质高、技术全面的建设单位人员作为业主代表,以此人为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可组成业主项目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1.2选择施工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力量强、素质高、质量保证体系可靠、设备和施工装备优良及有着良好市场信誉的单位,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全面、具有国家注册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组成施工项目部。这些队伍无论从施工管理、处理和解决施工难点等多方面都有较丰富、成熟、先进的经验。

1.3选择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资质等级较高、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监理手段先进、服务水平一流、有着良好市场信誉的监理单位,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全面、具有国家注册任职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组成监理项目部。

1.4加强施工过程的风险控制

1.4.1要求监理单位用人规范。总监或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总监代表应常驻工地,专业工程师必须有工作经验,并取得监理行业上岗资格的工程师或技师。要有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能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适时要求监理机构调整专业监理人员,以满足工程质量对监理人员的需要。

1.4.2要求监理部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图纸会审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进厂设备及材料验收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检查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进度监督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控制制度、工程质量核查制度、监理日志制度、工程竣工及验收制度。通过抽查,努力敦促监理部各成员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减少监理工作的随意性,克服监理工作的盲目性。

1.4.3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业主代表能掌握工程第一手真实资料,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工程目前所处的质量状态,为下一步控制质量打下基础。

1.4.4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好设计、监理、质检、施工方等的关系,帮助各方形成友好合作、互帮互助、互相监督的关系。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不推卸责任,不互相扯皮,积极主动地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

1.5积极实施事后监督。邀请代表当地政府行政机构的质检部门或有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经常到工地定期及不定期对分部分项进行检测、验收,扬优曝劣,促进施工质量的改进和提高。

2业主应注意的问题

2.1业主代表应端正行事。业主的行为准则,对工程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自己行为不端,要求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就不能理直气壮,因此,业主应带好头,以身作则,不谋私利,对施工、监理人员起到示范作用。

2.2避免下列不规范行为:(1)施工、监理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2)搞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切实际的首长工程、献礼工程;(3)盲目要求投标单位让利,压缩合理利润空间;(4)随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5)对材料采购权进行不规范使用;(6)对项目资金审批权进行越权处置;(7)对现场管理和控制直接干预。超级秘书网

3结语

业主单位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规范介入、积极协调、事先预控、过程监督、事后验收",全方位杜绝施工、监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积极规避工程质量风险,确保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任长庆.浅议规范监理[J].建设监理,2003(3)

师德主题论文范文第2篇

中学语文教材中,语法方面的讹误也存在。例如: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必修1中的《烛之武退秦师》一文,有“又欲肆其西封”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往西扩大边界。可见,此处的“西”翻译成了状语。“封”的是“疆界”,而“西”的位置在“封”的前面,因此“,西”应译为定语“西边的”。朱东润先生主编的《中国历代作品选》对此处的注释为:必然要扩张西面的国界③。此种翻译才是正确的。所以,文言文翻译时,不但要注意句意的通顺,还要看句子的语法结构是否规范、正确。

注释详略不当

1.需要详解,却过于简单。有的注释过于简单,以致于让师生费解。例如:必修1中的《鸿门宴》一文,有“沛公左司马曹无伤使人言于项羽曰:沛公欲亡关中。”课文下的注释为“左司马,官名”。读高中时,我曾质疑过这“左司马”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官,到现在才明白,“左司马”并非一般无足轻重的官员,而是军中管理军务、执行军法、参与制定作战计划的重要成员。这样的一个核心人物居然当了内奸,难怪刘邦在回营之后,立刻诛杀了曹无伤。如果课文此处的注释能更详细些,那么学生对课文内容也会有更深入的理解,也更有利于主旨的体会。又如,必修2《兰亭集序》一文,有“一觞一咏”一句。课文注解为“喝点酒,作点诗”,对“一”没做解释。古代汉语字典中对“一”的解释,其中的一个义项为:<连词>或者。②《孙子兵法•谋攻》: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戴圣《礼记•杂记下》:“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可以推出“一”确有“或”的用法。课文应该作注解,以免学生对最简单字的错误理解。必修3《过秦论》一文,有“然陈涉瓮牖绳枢之子”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瓮牖绳枢,以破瓮做窗户,以草绳系门板,形容家里穷。牖,窗户。枢,门扇开关的枢轴。“”瓮牖绳枢”这四个字都是名词,每个字在此处都应是活用的。因此,注释应标明:“瓮、绳,用作状语。译为,把瓮,用草绳。牖、枢,用作动词。译为,做窗户、系门轴。”必修5《陈情表》一文,有“生孩六月,慈父见背”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见背,弃我而死去。古代汉语词典中对“见”的解释为“:见,指加在动词前表示对他人动作行为的承受,译为‘:自己’‘、我’。”④该文中的“见”可引申为“我”。课文应注明“见”的引申义“我”,直接对“见背”进行解释,有点令人费解。

2.没必要做注释的,却做了注解。有些简单注释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出现,后面没有必要再次出现,以免重复啰嗦。例如: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必修1中的《鸿门宴》一文,有“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之沛公军,到刘邦驻军地。之,到。“之”字在初一时就有注解,这里就无需再注解了。选自《韩非子》中的《郑人买履》一文中,有“至之市”一句,在这里“之”课文注解为:之,到……去。既然在初中课本中已经出现,并且作了解释,那么在高中教材中就没必要再次注出,重复的出现不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注释欠准确

注释欠准确是文言文注释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在注释时要考虑很多因素,结合客观实际、上下文、具体语境,尽量使文言注释接近本义。例如:苏教版七年级上册《三峡》一文,有“自非亭午夜分,不见曦月”一句。课文将“曦”字解释为“阳光”,是不准确的。首先,从结构上看,“不见曦月”中的“曦”与“月”并列,“月”翻译为“月亮”,那么对应的“曦”就应该是“太阳”。古代汉语词典中有此说法:“曦,指阳光。也代指太阳。”④因此,此处的“曦”应翻译为“借指太阳”。在此篇中还有一句“春冬之时,则素湍绿潭,回清倒影”一句。课文注释为:白色的急流,碧绿的潭水,回旋着清波,倒映着各种景物的影子。根据生活常识,我们可知道,这种解释不符合客观实际。“白色的急流”是无法“倒映各种景物的影子”,而潭水较为平静时才现出其“碧绿”,也可以“倒映着”岸边的“各种景物的影子”。译文应该是“白色的急流回旋着清波;碧绿的潭水,倒映着各种景物的影子”。七年级下册《木兰诗》一文,有“可汗大点兵”一句。课文注解:皇上要大征兵。“可汗”,我国古代鲜卑、蠕蠕、突厥、回纥、蒙古等族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在诸多的历史剧中,我们都可听到此称呼。课文译为“皇上”不合乎当时的称呼,应保持“可汗”的称谓不变。九年级上册《岳阳楼记》一文,有“登斯楼也,则有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者也”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忧谗畏讥,担心(人家)说坏话,惧怕(人家)讥讽。把“讥”解释为“讥讽”显然是不对的。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讥,指责。④后面用“登斯楼也,则有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者也”一句对此种意项进行举例说明。因此课文中的“诽”并非“讥讽”之义,而是“批评、指责。”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必修1《鸿门宴》一文,有“妇女无所幸”句。课文注解为:封建君主对妻妾的宠爱叫“幸”。这句话是范增劝项羽时所说,文中“妇女无所幸”说的是刘邦的态度,当时的刘邦显然不是“封建君主”。教材的错误在于将君王的宠幸和带有“尊崇”意义的“幸”字没有区别开。然而,这篇课文中还有一句“今事有急,故幸来告张良。”此处的“幸”教材中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此处的“幸”应当做敬词讲,表现出对方使自己感到荣幸。因此“,幸”字的含义很丰富,不可狭义理解。又如,必修1《鸿门宴》一文,有“奉卮酒为寿”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奉上一杯酒,祝(项伯)健康。我们不难发现,在此处“,寿”是作“祝福”讲的,此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寿”字的本义是“长寿”。在古文献中,向尊者敬酒或赠送礼物以祝其长寿即称为“寿”。古代汉语字典中“寿”有一个意项是:敬酒并祝人长寿。②本文中还有一句“若入前为寿,寿毕,请以剑舞。”此处的“寿”字在文中没有做解释。其实,此处的“寿”和奉卮酒为寿中的“寿”字含义相同,即,敬酒并祝人长寿。又如,必修2《短歌行》一文,有“越陌度阡,枉用相存”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越陌度阡,穿过纵横交错的小路。枉用相存,屈驾来访。存,问候、怀念。把“存”解释为“问候、怀念”是不准确的。“问候”和“怀念”是两种意思。从文意可知,老友来看望,此时,应翻译为“问候”更为准确。若译为“怀念”则说明作者同好友还未见面,这与史实不符。再者,古代汉语字典中,是这样解释“存”的,一种意思是,看望、问候。②如《史记•魏公子列传》:“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亲数存之。”另一种意思是,思念,如《诗经•郑风•出其东门》“:出其东门,有女如云。虽则如云,匪我思存。”两种不同的意思,在本文的注释中,却合为一项,令人费解。可见,本文解释有误。再如,必修3《寡人之于国也》一文,有“王好战,请以战喻”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请以战喻,让我用打仗来做比喻。将“喻”解释为“比喻”是错误的。《论语•里仁》中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皇侃疏“:喻,晓也。”可见,先秦时代,“喻”表示“明白”、“开晓”之义。实际上,“喻”表示“比喻”之义,开始于战国晚期以后。在孟子写此篇时,还未出现“比喻”义,以此说明本文中的“喻”应当是“明白”、“开晓”之义。

对古今字、异体字、通假字的辨别有误

所谓古今字,是历史上先后产生的、表示某种同一读音和意义的形体不同的字。先产生的叫古字,后来造的叫今字。古今是相对的概念,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两者为古今字一般写为:“某”同“某”。所谓异体字,是两个或几个形体不同而读音、意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相互代替的字。互为异体字关系的字一般写为“:某同某”。所谓通假字,古代汉语书面语言中,某个字本有专字,可古人书写时没有使用这个专字而是借用了一个与它音同或音近的字,这种现象叫通假。其中被代替的字是本字,用来代替本字的字是通假字,也称借字。两字之间意义上没有任何联系。两字为通假字一般写为:某通某。在中学课本中,某些注释对三者的辨别有误。

1.把古今字错判为通假字。苏教版七年级上册《论语》八则中,有“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一句。课文注释为:说,通“悦”,愉快,高兴。“说”和“悦”两个意义完全不同,“说”有开导的意义,心中苦闷,被好友开导过后,心中欢乐,而“悦”有“高兴”之意。可见“,悦”和“说”有意义上的联系,是古今字,非通假字。《左传•僖公三十年》中,有“秦伯说,与郑人盟。”说,后来写作“悦”,高兴。因此,二者实为古今字。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必修1中的《鸿门宴》一文,有“拒关毋内诸侯,秦地可尽王也”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内,通“纳”,接纳。《说文》:“内,入也,从口,自外而入也。”由此可见“,内”的本义是纳入、进入。课文中“内诸侯”的意思是把人才贤士招进家门,可以理解为收容之意;与“外”相对又有“内部”的意义。后人为了区别“内”的接收、接纳与它的其他含义,在“内”的基础上加了一个“系”部,使它的表意功能更加明确。《说文•系部》中解释“:纳,内也。”所以说,“内”是“纳”的本字,“内”和“纳”说为古今字更为准确。必修2中的《离骚》一文,有“佩缤纷其繁饰兮,芳菲菲其弥章”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章通彰”。很明显,两者在此处被判为通假字。《说文解字》中“章”的意思解释为:章,乐竟为一章。从音,从十。十,数之终也。可见“章”的本义为乐曲演奏结束,观众的掌声和喝彩。因此“,章”有“表彰”之义。《说文》中也有对“彰”的解释“:彰,文章也。从系、从章,章亦声。”从此可见“彰”字是“章”加一形符而构成的。二者应为古今字的关系。必修2中的《赤壁赋》一文,有“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止”一句。课文下的注释为:冯,通凭,乘。古代汉语词典中对“冯”的解释如下:“冯,凭的古字。凭借,依恃。”②可知,二者为古今字关系。

2.通假字误判为异体字。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本必修4《窦娥冤》一文,有“这都是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一句。课文下的注视为:每,元代时的口语,用在人称代词后面,表示复数,相当于现在的“们”。在这把两者误认为了异体字。实际上,其二者应为通假字关系。“每”,《说文解字》注曰:草盛上出也。其本义为果实。“每”本身不具有作为语助“们”的功能。二者在意义上没有联系,但古代二者读音相似,二者互为通假字。

师德主题论文范文第3篇

1主体间性理论的科学内涵

主体间性理论是由著名哲学家胡塞尔首先提出的。主体间性的内涵是指不同主体相互间的沟通、理解、互动,是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平等的交流关系。高等教育中的主体间性,是超越了作为主体的教育者与作为客体的受教育者之间单一的二元关系的多极交往模式。[1]

2主体间性理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应用主体间性理论能够为构建研究生校园文化环境提供重要的方法。研究生校园文化是研究生的校园生活中的各种思想、行为和价值观念的总和。应用主体间性理论能够使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目标同学生的既有文化环境实现融合。应用主体间性理论能够在特定的学科和道德品质教育的基础之上,实现通过既定的教学理念潜移默化地渐渐影响人的思想、行为和价值观念的目标。其次,应用主体间性理论构建校园文化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水平,还可以增强学生个人的素质和生活能力。通过对主体间性理论的应用,研究生群体能够更加接受健康文化的影响,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平等交往、互动交流。

3在工作中应用主体间性理论的策略

3.1初步形成第一课堂中的互动文化氛围

主体间性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这一过程应当同时发扬不同主体的内在积极性。首先,应当发扬教师的主体性,优秀的教师除具备良好的理论功底外,还应有很强的引导与感染力。其次,应当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创造力是影响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发挥主体的内在积极性的基础之上,在教学过程中应用主体间性理论需要在授课方式引入主客对换机制,使课堂开放化,引导学生围绕特定问题加以讨论,使不同主体之间能够实现互动和交流。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应当努力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创新和实践。而提升自我、有益身心的各种文化活动形式更是不可缺少的,文体类的活动会在更广的范围激起更多人的共鸣,也是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有效传播形式。

3.2促进第二课堂中不同观念沟通和融合

第二课堂作为直接讲授过程的补充,更加能够实现不同观念的沟通和融合,成为教师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内在潜力,促进不同专业、层次的学生群体相互交流的平台。充分重视研究生的第二课堂建设,更有助于良好文化氛围的形成,对其未来成长和发展也更加有益。在第二课堂中,需要完成两类文化沟通和融合工作。首先,应当促进不同专业之间的沟通和交融。在直接教学活动之外,教师应当引导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交流,了解本专业以外的知识和思想。其次,应当促进专业文化与社会实际的接轨。人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总和,人的一生都在不断地社会化。教师们如果主动设计实践教学内容,学生们更会主动寻求实习机会,交流实习经验。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学生们主动地去寻找专业与社会结合点能够为更好的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3.3使用主体间性理论应当以提高研究生的个人素质为落脚点

首先,在党团工作中应当应用主体间性理论,使用互动和沟通等手段进行优良道德风尚的宣扬,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道德模范典型的树立和文明礼仪水平的提升。应当要求每个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用行动将党的路线方针和先进文化传播到学生当中。应用主体间性理论的关键就在于充分发挥团委同广大学生关系紧密的优势。每个学生工作者应该主动思考和不断实践这样的思想。学生工作者应主动地与同学们沟通,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设计贴近学生生活,深入学生心灵的活动,去激发学生自身的主动性,在自然愉悦的氛围中提升个人修养。

师德主题论文范文第4篇

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经过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不懈推进,目前在各校已初具架构、普遍推开。然而,风风火火的高校创业教育其效果尚不理想:多数大学生对创业教育的反映比较冷漠,毕业后选择创业的人极为有限,大学生创业成功者凤毛麟角。根据教育部统计,2005年我国高校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只占毕业生总数的0.4%。[1]有关专家的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只有2%—3%。高校创业教育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就是“只重视知识传授和一定程度的技能培养”[2]的教育偏向。大学生是具有活跃思维的知识群体,创业教育作为高校整体教育的一个方面,不能仅依靠单纯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能只热衷于开展创业条件设施建设或满足于少数学生参加创业模拟比赛的战绩。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应树立大创业教育观,培养具有开放个性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而在当前,高校尤需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

一、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主义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决定的。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根本问题。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也是我国高层次人才和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他们要承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大学生创业既是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现形式,更是广大学生在基层和实践中施展身手、锻炼成才的有效途径。创业作为“就业的一种新模式、新趋势,对拓展大学生的就业途径,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自强不息、奋斗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央16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坚持思想政治引领,是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进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高素质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纲领,也是高校实施大学生就业指导、开展创业教育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点。其次,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是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党的17大精神,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转轨,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真正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职责要求。大学为学生而办,高校办学的最终成果说到底应该体现在学生的就业能力上。就业的根本出路在市场。“创业是一种创新性活动。它的本质是独立地开创并经营一种事业,使该事业得以稳健发展、快速成长的思维和行为的活动。”[4]据统计,一个创业者至少能带动5个就业者,创业能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我国是个人口资源大国,同时也是就业压力巨大、结构性矛盾凸显的国家。“解决好就业问题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5]党的17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把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摆到就业工作的十分突出位置。大学生作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作为具有较多知识与技能的优质人力资源,其创业可以更好地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在更大的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这对于更好地实现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价值,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高等学校理当通过综合运用包括思想政治、专业知识、技能素养在内的多种教育手段、方式和措施,去奏响大学生创业的时代强音,提升高校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最后,加强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更好适应和服务于大学生就业现实需要的必然要求。当前,“学而优则仕”传统观念的影响,“到大城市、大机关、公有企事业就业”的求“稳”怕乱的就业观、成才观等,都对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构成极大障碍。有调查显示,很多大学生把创业作为“走投无路的一种选择”,是“不体面的事”“低人一等”。高校为保证一定的就业率,也倾向大学生去现成岗位就业。显然,认识缺失或者说价值观缺失,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创业的欲望和勇气,成为扼杀潜在创业者和企业家的杀手。现实地看,大学生创业也确实普遍面临资金、经验、人脉短缺等实际困难,绝大部分学生必须走“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迂回行进的创业道路。可见,大学生创业不是一句口号、几节课就能解决的事,也不是简单的技能培训,更不是单纯的谋生或“淘金”问题。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最根本的是要引导大学生从严峻的就业现实出发,从国家民族的兴旺发达出发,从谋求个人更为宽阔的未来发展空间出发,将远大理想和客观现实、将择业与正确的就业观和科学的成才观结合起来,积极彰显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创业的主动服务和支持功能。

二、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的主要途径

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即高校的创业教育要遵循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规律和人才培养任务的基本要求,牢牢把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创业教育的首位并贯穿始终,通过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力引领思想,提升认识,优化环境,聚合动力,为大学生毕业时选择自主创业或在不久将来从事自主创业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强大的精神支撑,不断坚实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基础。其重点任务是针对现实创业教育中的偏失,抓住关键,弥补薄弱,把强化当代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品质落到实处,促成更多学子在毕业时或毕业后大胆走上自主创业之路。

1.强化理论武装。先进、正确的理论能有效地促进实践、指导行动。因此,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当代大学生的头脑,是加强大学生创业思想政治引领的首要任务。根据大学生在创业上存在的普遍认识和心理障碍,高校要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开设讲座及党团学组织、党校、理论研究会等,发挥大学拥有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资源优势,着力引导大学生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成才观、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特别要学好总书记对广大青年提出的“四个新一代”的要求。要通过高水平的理论灌输,使当代大学生在认清现实国情、把握时代脉搏的基础上,明确“创业是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进而树立起自主创业信心与勇气,更加珍惜在校的宝贵光阴,努力刻苦学习,结合专业、有目标地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自觉磨练自身的创业意志,积极培养自身创业的素质和能力。超级秘书网

2.营造浓郁氛围。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就是要更新观念和转变思维,积极营造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校园氛围,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高校要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宣传橱窗等舆论窗口阵地和大学生入学教育、就业指导等途径,在教职工和学生乃至家长中广泛宣传、解释党和政府有关创新、创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政工团要携手并进,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能性、素质要求、实施途径及发展趋势等开展专题性研究,用理论成果加强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要通过整合协调、政策导向和利益趋动,动员起更多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对大学生在孵的创业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对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高校可以有计划、有选择、有规范地尝试向大学生适度开放校内创业市场,将校园商铺、报亭等设施建成学生创业的“练兵场”,鼓励学生在校园里进行创业的“预热”和操练,并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心理素质辅导。结合学校的专业和人才培养特点,充分发挥高校与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构建与政府就业体系相配套的大学生创业就业体系和机制,努力为大学生顺利创业提供条件。

3.选树典型示范。典型示范是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思想政治引领的有效措施。要深入挖掘和整理我国历史的各个时期、各个领域中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典型人物和事迹,藉此来教育、激励广大青年学生立创业志、走创业路。五千年优秀的中华文化哺育和积淀了一批“实业为国”“实业兴邦”的创业有为者。历数不同时期的创业才俊,他们共同之处都是在于以国家、民族利益为己任,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刻苦钻研、埋头苦干、开拓创新、自强不息。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持续发展进步的力量之源,也是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政治引领,选树典型、示范后来人的生动教材。我们在选树典型示范时,还要坚持“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贴近”教育的原则,注意挖掘和收集当代大学生创业中涌现出的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各校要在建立健全联系网,及时更新毕业生信息的基础上,紧紧跟踪大学生创业者的足迹,发挥优秀创业校友在加强大学生创业思想政治引领上的独特作用,用优秀校友的人生经历和感悟、创业历程和成就,激励在校大学生立志创业,用知识和智慧创造更多的财富。围绕育人主线,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思想政治引领,彰显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创业的主动服务、保障和支持功能,使高校的创业教育既授创业之“技”,又传创业之“魂”;既重知识传授,又重素质养成;既推进大学生的现实就业,又赋予大学生的未来发展以强有力的精神支撑,是新形势下完善高校创业教育体系,提高创业人才培养成效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5]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7.

师德主题论文范文第5篇

一、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担保

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有关论著甚少,少量书籍中对此概念的介绍也颇为含混,理论上的不成熟使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保证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英文“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之比较

广义的保证保险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和根据权利人要求保证被保证人的信用。二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前者称之为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指的保证保险是狭义的。关于信用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常常把它与保证保险相提并论,均纳入担保行为。教科书上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名词,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信用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特征与原则,如信用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对方的信用,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等等,无不体现信用保险的保险本质特征。比如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买方的不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是信用保险;反之,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才是保证保险。这里,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卖方的不守约行为;而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买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买方不守约行为。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还债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还债义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所以,不能因两者都承担“信用风险”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征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银行的要求,为届时分期付款而向保险公司寻求信用保证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借款人对保险人为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可见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借款人)、受益人(银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2)借款人投保,支付保险费来保障受益人(银行)的利益。(3)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借款人)方面的还款信用风险。(4)在办理此保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5)保险人在保证项下(保险责任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索赔要求后,有权处置附属抵押品,或向借款人及其反担保追索,以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操作中的误区及解决方法

由保证保险的担保特征所决定,在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我国有关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银行(受益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住房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住房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保证保险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环节,甚至是障碍,不利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更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住房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来面目,让保险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这是由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保险运作规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对策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对被保证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贷款安全。虽然许多风险可由相应的其他险种覆盖,但保险公司自身仍面临诸多风险,难度最大的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规避。虽然理论上保证保险是零赔付率赔偿,但由于保证保险运作的营业费用、赔款与抵押物处置后追回的款项差额,特别是经济衰退期,赔付概率会增大。同时在赔偿基金的提取上,一般方法,对一年期合同,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对长期合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按借款年限来折算准备金。这些均应该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率的保费,以使其顺利运作。

实际上,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必须保证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成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或合同,这也是保证保险科学运作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即使在完全拥有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在抵押权的处置上,仍面临处置不了的风险,这在法律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仍是保证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至少有50%以上的交易对象是期房,开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大,抵押物的确实存在,以及其价值确如购房合同所定的价值一致,其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人必须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加以规避,否则,保证保险本身无法“保险”。

但是,由于其风险覆盖率低,远没有充分防范及规避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中各方主要风险的需求,其只是提供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真正替借款人保障的很少,没有达到最大可能保障购房者所有权的要求。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几个关键环节还存在如下障碍:

1.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审查。银行在保证保险中,往往根据其对住房贷款者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消费者,强制要求其购买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消费者,则并不努力推荐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必须要求保险公司与借款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难以控制风险。

2.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做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而目前我国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信息,逐一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目前需要靠市场试验。

3.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往往同时要求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银行或保险公司对抵押物风险及抵押物处置风险具有不可控制的一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由于风险覆盖率低,没有覆盖的风险还需要相应的住房保险、寿险或其它方式来规避。

三、拓展保证保险,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一)西方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住房贷款保险等方式,如英国、荷兰等国;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采取住房贷款寿险模式,如瑞典等国。不同保险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其中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不仅仅对死亡提供保障,同时还保证在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向银行还贷,消除了借款人无处藏身之担忧,值得我们参考。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运作基本程序如下: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要求借款人填写投保时必需的健康问卷,同时,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展开购房贷款的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对某些银行转来的问卷存在疑虑,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提供此笔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主要通过两个合同加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同;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住房贷款保险一般采用团体险模式,使其投保人数非常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对任何年龄的投保人可以实行相同的费率,保费计算简单,容易管理。

(二)我国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对策

1.进一步营造信用消费的政策环境。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兴衰休戚相关,而要在短期内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之重症,就必须完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繁荣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给予其专项低税政策或专项补贴政策;第二,尽快削减或取消在住房开发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商品房价大幅度的削减成为可能,从而增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第三,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量的经济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增长预期趋缓,对住房未来消费不确定因素尚有后顾之忧,银行消费信贷的条件还不够优惠和便捷的情况下,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增量是推动住房信贷业务的根本之道;第四,要加快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第五,政策可规定住房信贷保险采用团体险形式,规定单位团体在住房改革中,必须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住房信贷保证保险。使之具有保险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以推动房改政策的落实。

2.健全法治,保障流通秩序。银行、消费者、房产商、保险公司形成住房消费市场的“生物链”,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唯有都依法守信,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实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健全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我国执法过程中,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要严于执法,同时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住房救济政策。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现代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分阶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并扩展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保险公司加强对个人健康问卷的设计审核,并在银行配合下,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也可建立对居民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征信机构来完善信用制度。

4.建立科学的保证保险的风险评估系统。充分考虑保证保险对信用风险的各项风险因素,用科学可行的系统方法建立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严密风险评估体系,使保险费率的厘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