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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范文精选

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范文第1篇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政府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开展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定如果作为政府审计开展国家经济安全评估工作的依据,是存在一些缺陷的:

(一)现行法律依据仅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有关政府审计的范围都是限于“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目标仅限于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上,不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目标来看,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都不足以评估国家经济安全。

(二)对政府审计用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过于狭窄

《审计法》对政府审计用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规定未免过于狭窄,不能适应今天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经济风险的防范,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也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方面,不能全面代表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在现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之下,更是要拓展政府审计的审计目标。

(三)仅监督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不足以对财政安全作出评估

财政安全所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和合法的问题。如财政收入是否稳定增长;财政赤字是否引发严重的财政失衡;国债的规模是否引致国债危机;国债的使用效益如何;国家外债风险如何;是否存在或有隐性负债、程度如何;财政政策有无确实履行及效果如何等等,都属于财政安全涉及的内容。如果政府审计仅仅监督和评价政府的财政收支,是远不够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

(四)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足以维护金融安全

对金融安全进行评估,应该是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运行体系进行的评估。不仅包括评估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还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国际投机资本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等各方面的评价。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监督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是不足以评估金融安全的。

(五)缺乏其他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有对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等方面的监督与评估内容,但是这只是冰山一角,总体上来说,缺乏对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政府审计实施国家经济安全评估的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价,是由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审计法》。

(一)《宪法》授予了政府审计的审计监督权力

监督职能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其他职能都是监督职能的延伸与拓展。而政府审计具有的审计监督权力是由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来授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由政府审计来进行审计监督,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二)《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我国《审计法》可以见到有关的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依据,内容如下:

1.《审计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政府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审计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财政经济秩序是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审计法》中已经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了政府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2.《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权政府审计具有监督政府预算管理的权力,将政府审计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突出了政府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审计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授予了政府审计对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有权监督评价金融资产质量及金融系统运行风险。

4.《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包括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力。

5.《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如果投资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当然也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6.《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等是有关民生安全的重要内容,这条规定赋予了审计机关监督民生安全的权力。

7.《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赋予了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的权力,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则是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重要项目。

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我国政府审计在监督和评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一定的权力。

三、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及GAO的实践,改进我国现行法律

美国政府审计工作做的比较好,取得了很好效果,这虽然与其政府审计模式(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估方面,也有很好的实践基础。

(一)美国有关法律规定

美国有关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多的,而且在不断补充之中①。如《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案》中由美国国会赋予了美国会计总署“有权调查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在调查公共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方面提供建议”的职权;《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将政府审计对象拓展到“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1974年国会预算和处罚控制法案》补充了审计总署的评价职能和预算过程中的职责;《1980年审计总署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总署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获取调查和评价所需资料的权力;《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审计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法案的执行情况,以监督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进程。

(二)美国的实践基础及借鉴

借鉴美国GAO在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开展的实践工作,对我国的有关法律作出进一步修订,为我国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1.在法律中拓展政府审计评价目标及审计评价方法。美国GAO更多的是绩效审计或专项审计,即不再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而更注重评价“经济、效率和效果”,或是针对专门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美国绩效审计的工作量已经占到了总工作量的90%以上②。相比而言,我国政府审计如果仅限于“财政财务审计”是不足以评价国家经济安全的,其审计目标、审计途径和方法应作出拓展,并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2.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目标。借鉴美国GAO在《2000-2007年的战略规划》中提出的战略目标,其中,战略目标之一是“确保美国人民的福利和财政安全”,战略目标二是“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全球一体化挑战”。美国审计总署对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责是充分予以肯定的。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

3.拓展财政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最近就美国7000万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发表了题为“为保证救市方案的完整性、权责明确和透明度,财政部需采取更多行动”的报告,除了指明救市资金去向不明以及金融机构高层薪酬状况不够透明两大监管漏洞之外,报告同时还指出了财政部金融稳定办公室人手不够,与国会信息沟通不畅等缺陷。[1]我国政府审计对财政安全的评估内容也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把重点逐步放在评估整个财政安全上,特别是政府财政政策执行的效率效果及财税改革的效果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能仅限于政府的财政收支上。4.拓展金融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下面就专设了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局,负责评估美国整个金融方面的审计工作。GAO曾对“对冲基金存在的现在的系统风险”发表了报告,“详述了对冲基金、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在风险管理和透明度上所取得的进展,但最後认为仍然有潜在的系统性风险”。[2]GAO还注重对金融机构监管系统的评估,但并不限于“财务收支”,GAO曾发表过报告中称:“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系统太过陈旧,机制也不健全,因此难以防止未来危机的出现。政策制定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改革”。[3]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审计法》中的规定,仅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评价,是不足以评估整个金融运行体系的安全的。要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手段等各方面的监督与评估。

5.将评估有关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内容也纳入政府审计的工作范围。

在民生安全方面,如美国GAO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过约20余篇的报告,呼吁整合机构、消除弊端。就环境安全方面、信息安全方面和能源安全方面,美国GAO都对此进行调查,并发表报告。例如石油生产,认为“石油生产高峰可能发生在2040年。”并“建议能源部和联邦部门有必要制定战略,减轻石油生产高峰将带来的影响”。

美国政府审计对民生安全(包括食品安全、粮食安全等)、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等多方面都有着评估的实践经验,这些具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审计的评价范围,必须以法律作为其支撑依据。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特别是《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权力,但是真正要是政府审计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功能,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预防、提示和抵御,法律还需要进一步修正。[4]

注释:

①有关美国政府审计的法律内容规定参照李永强.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及其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1).

②刘明辉.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绩效审计研究[J].财政监督,2006(10).原文注:资料来源:/gyzfjxsjdtt.htm,辽宁省暨沈阳市课题组,《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探讨》。

参考文献:

[1]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再处风口浪尖[EB/OL].[2008-12-17]..

[2]对冲基金仍然构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GAO报告[EB/OL].[2008-02-26]..

[3]美国政府问责局∶美国金融监管系统急需改革[EB/OL].[2008-01-09]..

[4]李江.法经济学本土化研究范式与理论传承[J].商业研究,2009(7):160-163.

审计评估范文第2篇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

说起审计项目后评估,可以追溯到审计署6号令第92条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陕西省审计厅课题组和审计署科研所叶君鳌也对审计项目后评估定义作了研讨。《准则》第196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综合审计署规章和前人研讨成果,审计项目后评估是通过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操作规范、质量效率和作用影响等事项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为规范审计行为和提升审计质量提出建议的活动。

解析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一是评估对象是审计项目,不仅评价审计实施质量,而且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率的高低和成果转化情况。二是对审计项目的后评估,是事后实施的,是对前几阶段审计工作的后续评估。三是对审计项目的持续评估,是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性评估,不仅是对审计项目完成后最终的一次性评估。

(二)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准则》的基本要求。《准则》能否全面深入贯彻执行?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遇到困难和问题?还需要哪些修订完善?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即是《准则》条文的规定,也是对《准则》执行力和符合性检验的最佳途径和方法。

二是控制审计质量的具体措施。《准则》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及其效果如何?审计实施有哪些经验和不足?发生质量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是总结审计质量控制经验、提升审计执法质量、厘清审计质量过错责任的最佳手段和方法。

三是打造精品项目的必由之路。打造精品审计项目需要选择合适审计项目,科学配备审计人力资源,周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审计实施,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切实做好成果转化等。加强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评估,可以不断明确项目评优要求,及时校正不规范做法,使项目实施始终在创优轨道上运作。

四切合全面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计划、执行、检查和纠正)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程序。审计项目后评估视同PDCA循环的检查程序,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可将评估结果运用到后续阶段和今后审计实施及其质量控制活动中,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持续地螺旋式改进和提升。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和主要环节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

1.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效果如何?开展哪些探索创新?哪些方面没有查深查透?作为审计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一般对自行实施的审计项目实施后评估。

2.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为总结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及其成果、加强和改进审计综合管理,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一般通过年度工作完成效果综合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3.上级审计机关相应的对口职能部门。为考核和指导下级机关审计工作、作出客观的考核评优结论,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对授权的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进行后评估,或者通过质量检查、项目评优、综合考核形式进行评估。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环节

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既要保证审计评估效果,也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与质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指导作用。根据《准则》第196条规定,结合审计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优工作,审计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以下九个环节。

1.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和审计组会议讨论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初始环节。根据《准则》第109条和第131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这都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的小结,应该成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而根据PDCA循环理论,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审计实施方案审批属于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无需开展评估。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业务部门二级复核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中间环节。根据《准则》第137、138条规定,审计组将草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也可以理解为提请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对审计(调查)报告的后评估,对于出具稳健审计报告、规避审计行政风险,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根据《准则》第141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这也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的评估,为夯实审计证据基础、出具稳妥审计结果文书提供了扎实依据。

3.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处罚听证会议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关键环节。根据《准则》第143条规定,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审理,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报告结果以及复核情况进行的后续评估。当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加重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处罚以及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罚款时,仍然需要召开听证会议,通过听取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认真评估审计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审计整改检查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第七环节。根据《准则》第五章第五节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检查或了解,实际是对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后评估,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屡审屡犯”顽结,具有督查和促进的作用。审计整改检查一般实行“谁审计、谁督促、谁检查”的方式,也有的地方由专门职能部门实施审计整改检查。

5.审计质量检查和综合考评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最终环节。根据《准则》第19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机关的业务质量检查,是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执行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的后评估。根据《准则》第194、19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开展的项目评选和综合考核是对所有审计项目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一般由审计机关数个部门或上下级审计机关人员联合组织实施。

三、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其侧重点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包括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结论及其标准是否适当等6大事项。作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需要审计组组长全面深入实施。要与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相比对,评估审计分工是否落实、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等,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以实现审计目标、夯实审计证据。

(二)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

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包括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等7大事项。审计组会议评估,建立在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基础上,故对前3大事项一般性评估,注意吸收审计组其他成员意见,而对后4大事项重点性评估,为搭建审计报告框架、形成主导审计意见发挥集体智慧。与此同时,还应评估项目确立的科学性、审计分工的合理性、聘请人员的适应性、审计思路的周密性、审计方法的有效性,为改进今后审计工作提供铺垫。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问询性评估

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环节,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对草拟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对双方存在异议的审计意见,如果是审计取证不够充分造成的,应当评估取证不到位的原因,是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提供,还是审计思路和方法不够周全得当。二是评估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合理采纳情况,有无牵就被审计(调查)单位不合理要求或未就反馈意见深入查证的问题。

(四)审计业务部门审核性评估和审计项目审理性评估

一方面,审计业务部门审核和审理机构审理的评估内容基本一致,均应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披露、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反馈意见是否合理采纳等事项。另一方面,两项评估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审计业务部门应着重评估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等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审理机构应着重评估审计事实和评价意见是否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审计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审计项目法规符合性、操作规范化情况。

(五)审计处罚的听证性评估

作出审计处罚前的听证性评估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评估审计取证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适用的恰当性、处罚裁量的合理性,为最终作出合法合理适当的处罚决定提供决策参考,并不因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六)审计整改的督查性评估

在审计整改检查环节,应当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等情况,着重评估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移送经济案件办理和促进建章立制等审计成果转化情况,为打造优秀审计项目奠定基础;深入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或未完全整改的原因和建议,为今后实施审计和提交建议提供借鉴参考。

审计评估范文第3篇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

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审计评估范文第4篇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投资决策成功的项目,但也存在一些严重失误的投资决策,其造成的损失让人触目惊心。主要表现在:一些建设项目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三边”工作较多,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面超过资金筹资能力,盲目上项目,造成半拉子工程使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资无法发挥经济效益,一些项目投资可研深度不够,项目一建成就开始亏损,造成较大的投资损失。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节约工程建设资金,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和项目投运后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水平。下面我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谈谈个人的一些体会:

一、进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与所消耗和所占用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固定资产投资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对于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投资活动规范,改进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1、有利于促使投资方加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2、有利于控制项目投资造价,通过对批准概算审计、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投资效益评估,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控制工程造价起到积极的作用;3、通过对项目投资效益的评估与分析,全面评价项目投资决策的可行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正确性。4、总结建设管理和经验,通过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找出在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设。有利于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原则。

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投资项目,其风险程度、外部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也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真实反映项目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估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项目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投入与产出的观念。评价时不能只考虑项目的直接投资,还要考虑相关投资,大型项目还需考虑主体项目的配套是否同步建设,以发挥综合效益,产出必须大于投入,获取最大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的最终目的,

2、建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不同时段其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行业平均收益率来计算项目的投资净现值和投资收益率,以正确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评估其投资风险。

3、建立项目机会成本及边际收益的观念。机会成本就是投资本项目放弃其他项目投资的损失,边际收益就是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及生产稀缺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产品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对投资成本和经营效益的影响,这对于选择投资项目决策时十分重要。

4、建立合理的判断标准。在进行投资审计效益分析与评估投入与产出时,应以国内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还应考虑供求关系、销售运输方式、建贷利率、营销方式等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程度。

5、要考虑投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有风险,一般来说项目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率越高,我们要通过趋势分析进行概率测算,估算项目投资实际存在的风险水平。

三、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

运用专门的投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对项目投资经济指标、批准根据的合理合规、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及综合生产能力、投资收益率及投资控制效果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分析其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全面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项目投资经济指标审计。

通过计算项目净现值、现值指数、内含报酬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投资偿还期等经济指标,审查投资效果是否可研报告中预测的经济指标值,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研报告编制的正确性。

1、复核净现值。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和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该项目实际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数,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2、复核现值指数。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与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其现值指数,如果现值指数大于1,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3、审核内含报酬率。内含报酬率是指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现值与实际投资额现值,计算其实际报酬率,判断实际报酬率是否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同行业投资收益率。

4、审核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在不考虑现值的情况下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实际投资额之比,投资利税率为税前利润加其他应上交税之和与实际投资额之比。

5、审核投资贷款偿还期。一般投资项目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融资,项目投运后,财务现金流量的大小直接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能力,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在考虑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如实计算项目贷款实际偿还期。

上述五项目经济指标是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方面,净现值和现值指数反映项目方案的可行程度,内含报酬率、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偿还期反映项目偿还贷款的能力。通过上述审核和计算,并与项目可研报告所预测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实际投资效益与预期效益的差异所产生的原因,并评价可研报告的编制水平和预测能力。(二)、项目批准概算合理合规性审计。

批准概算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价格指数和费用标准,根据建设内容在项目开工前计算编制的,它是确定项目投资规模,控制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对批准概算合理合规性审计可以用好管好建设资金,购置适合的设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还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改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概算的合理合规性审计主要内容:

1、概算合规性审查。审查批准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概算的编制是否与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相符,有无人为压低或抬高概算的现象,概算编制所依据的定额、指标、收费标准及设备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2、概算经济合理性审查。审查项目设计是否按生产和工艺的要求作了合理的全面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大的设计变更对投资造价和建设工期的影响,主要生产车间与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是否配套,对“三废“的处理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3、概算调整合法性审查。批准概算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由于材料设备的调价、汇率的变动等原因,需对原批准概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对调整概算的审查,重点把握调整的理由是否充足,调整概算的范围、幅度、金额是否适当。

加强概算的审计,核减高估多算部分,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成本核算,同时合理的概算加上必须的考核措施能调动建设单位的积极性,批准概算合理合规性的审查,对于控制项目投资总额,提高投资效益起到直接作用。

(三)、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批准概算是控制项目投资造价的基本依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规定,重点对建设成本、资金使用、设备材料的领用、其他费用的列支等对照批准概算,审查其开支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1、审查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使用。重点把握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是否存在转移、侵占的挪用的问题。

2、审查已安装设备和不需安装设备(含辅助生产设备)。根据批准概算的设备清册,逐项核对已安装设备与设备清册和一致性,对多列支的生产设备要作调整,审查设备价格是否按中标价加合理的运杂费列入决算,有无存在乱加价的问题;对辅助生产设备按台数和金额两个方面进行控制,重点关注以套为单位进入决算设备的明细,防止夹带便携机等个人用品。

3、审查建设成本及收支的合规性。重点在建设成本的归集是否按规定执行,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合理费用挤入建设成本,重点审查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和合法,有无存在“帐外帐”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清点剩余物资,评价物资采购计划的正确性和物资管理水平。

4、审查其他费用列支的合理合规性。重点把握建设单位的费用开支、前期工程费、生产准备费的列支手续及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建贷利息的分配是否按规定分摊,动用基本预备费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及相关手续等。

通过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可审减不合理和不合规的费用,达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四)、建设进度及综合生产能力审计。

建设进度及综合生产能力会影响投资效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其结果将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建贷利息支出,迅速形成生产能力,控制工程造价。而综合生产能力的形成对项目的盈利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进度的审计主要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期的审查。应将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同类型项目建设工期相比较,并分析单项工程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分析原因,作出公正的评价。

2、未完工程的审查。它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应将在建项目累计投资额与已完项目累计投资额相比。

上述二个指标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项目建设的速度和效益,审计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

综合生产能力审计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1、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水平的审查。生产是指项目投运后新增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相比,它反映项目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和是否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2、这到设计生产能力时间的审查。大型项目投运后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和消缺完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到设计生产能力水平,若在时间上提前达到设计能力,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盈利能力提前。

对达不到设计能力的项目,审计要查明其原因,并计算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

(五)、项目投资风险的审查。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大,时间长,涉及方方面面,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或建成投产后外部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需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与分析。

我们在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与分析时,除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投资机会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外,还需考虑如市场供求关系、供货及运输方式、贷款利率、营销管理机制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会对我们计算的一些基础数据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投资效益评估与分析时需对不确定因素进行计算。

1、盈亏平衡分析。即项目投运后,对产品产量、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国定成本及利润进行盈亏平衡分析,确定其盈亏平衡点的产量,分析项目创利能力和抗市场波动风险能力。

2、敏感性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和投产后,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固定成本、变动成本、销售量、销售价格和利率的变化因素影响,由此而造成对项目投资收益的影响等进行敏感性分析,计算其变动对项目投资效益的影响程度。

四、结束语。

审计评估范文第5篇

近三年,京津冀特派办审计的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在每次执行审计任务前,审计人员都对审计风险作了充分的考虑和评估,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又对如何认识和防范环境审计风险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现将审计人员的所得形成文字,与大家共同探讨。

本文讨论的环境审计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审计客体是与环境保护资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对象是与环境保护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相关的经济活动。

一、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

本文对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以风险基础审计理论为依据,将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环境审计风险水平的实证研究

1、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固有风险。

(1)现行投资体制下,环境保护项目名目繁多且内容雷同,增加了项目单位挪用、串用,甚至虚报项目冒领资金的风险。从实际情况看,搞了多年的首都周围绿化工程主要涉及植树造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则以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化和治理三化草地为主,治理措施包括栽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封山育林等林业项目;防沙治沙工程也包括植树种草,退耕还林和水利配套工程;除此之外,还有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如此一来,项目内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容易给同时承担几个项目的单位造成挪用、串用资金的时机,而且在应付某一专项审计时,项目单位指鹿为马,容易蒙混过关,虚报完成工程量问题大量存在。更为严重的是,此种情况容易造成项目单位虚假重复立项,骗取资金。

如在审计某县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时,发现该县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一无计划二无资金的情况下,提前组织实施2000年度京津风沙源区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任务,不仅挪用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种苗费补助资金63.12万元,还造成国家对退耕农户的补助政策无法兑现,致使个别村组发生退耕农户毁苗复耕的严重后果。

(2)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加大实现项目社会效益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中央财政要求项目省、市、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但生态治理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要求地方给予配套,造成了资金投入由实施工程地区承担,但受益范围却大大超出当地辖区。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更直接地承受着本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的发展和短期经济目标的实现,对与实现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有关的公共支出项目,缺乏投资的积极性,项目效益难以达到设计要求。造成有些地区虽然有财力但不愿配套,有关部门检查时临时拆借安排一下,检查结束后资金原路返还;有些地区没有能力配套,却置当地政府的信用于度外,搞虚假配套争取项目,追求政绩。审计发现,有的县以虚开工程支出发票形式“落实”配套资金,有的县用其他环境治理项目为生态治理工程配套,有的县则用以前年度工程结余资金搞配套,结余资金循环使用,手法各异。

(3)现行资金拨付体制下,环节繁杂,加大资金管理风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正在构建当中,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工程项目单位还有待时日,现多采用层层拨付的方式,由上级财政拨付下一级财政,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下一级主管部门,拨付环节的增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如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从源头到项目实施单位,要经过中央、省、市、县、乡(镇)、村六个层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林业部门划拨的资金也要经过国家林业局、省、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等四个层次。审计经常发现上一个资金拨付层次挪用或滞留专项资金,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

(4)现行项目管理体制下,计委管理缺位与越位并存,难以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由于环境保护项目涉及许多专业领域,造成项目管理部门过多,形成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风险和资金管理缺位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各地由计委牵头的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又作为项目的专业主管部门。在审计调查的6个县中,发现有5个县都将生态办作为当地计委的一个临时部门,由于生态办在组织上不独立,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而且缺乏技术监督能力,不具备全方位管理项目的权威和力度。还发现,有些县按业务主管部门切块使用专项资金,具体工程由业务部门承担,生态办的工程管理职能形同虚设。同时,计委监督资金既不符合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也不具备管理的能力,造成资金管理职能缺位,各主管部门挪用、借支项目资金弥补经费开支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审计调查的5个县中,有4个县存在这种情况。

(5)地方利益驱动。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搞利益平衡,在安排资金时“撒胡椒面”;地方政府挪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搞自己所谓的“民心工程”、“政绩工程”;地方政府、部门利用专项资金搞地方、部门资金调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客观上与地方财政状况紧密相关,主观上也与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分不开。如某部级贫困县将专项资金平均分配到各个乡镇使用,难以做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择优选区”,生态治理整体效益大打折扣。审计还发现一些部门挪用专项资金搞基建、个别地区借用专项资金发放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等等问题。

(6)法制观念淡薄。与农业农村工作现状紧密相连,项目实施县各级领导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不足,或是存在侥幸心理,增加了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风险。审计发现,一些基层部门领导认为只要工程通过各级验收检查,国家的钱没有乱花,用在工程上就是无过。因此,一些地方混用、串用不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地方或部门,挪用专项资金后,为应付检查,篡改会计资料,以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

2、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控制风险

经过对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调查和初步测评,审计认为:

(1)经济活动缺乏有效内部管理。县、乡(镇)、村大多没有建立充分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是有制度不依,形同虚设。如有的单位经济合同缺乏必备要素、购货不签订购销合同、赊账购货不做账务处理、收发存物资没有记载、施工小班无工时记录等。

(2)现金收支管理失控。县、乡(镇)、村三级专项资金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从银行大量提现,频繁的现金交易,专项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等问题,成为最大的控制风险。

(3)资金运行缺少有力外部监督。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一是现有的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来自林业、农业、水利的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的监督义务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二是对工程资金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对工程资金的支付实施控制时,监理人员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抗衡。三是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在调查的6个县中仅有一个县引入了国家审计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资金使用风险比较小,而其他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性较差。

3、检查风险:鉴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按照风险基础审计要求,要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实施详尽深入的测试。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有些检查风险难以控制,处于比较高水平。

(1)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缺陷。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多限于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和计算机类,很少涉及环境保护类专业,加大审计取证风险。当前受多种因素制约,审计机关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还很难做到。

(2)受审计成本效益影响,项目总体评价困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起来,点多、面广,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这就造成审计人员在有限审计资源约束下无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同时,由于点多、面广,各项目实施地区之间在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总体特征,因此审计人员无法实施统计抽样,而只能进行判断抽样。采用判断抽样,就难以根据样本的特征科学地推断总体特征,所以对项目的评价也主要限于抽样单位,“审什么、评什么”,对项目总体的评价风险比较大。

(3)项目投资效益难以评价。环境保护项目是一项见效时间长的项目,生态效益的出现,往往要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进行效益审计时,根据工程当年的效益情况,评价以后的效益往往是不可能的。另外,影响环境保护项目的不定因素很多,如林草的成活率,受气候条件影响很大,夏季审计时的林草成活率,到了秋天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状况。

三、降低环境审计风险的艰巨性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判定,环境审计处于高风险领域,规避风险十分困难,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引起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1、实施判断抽样,必然面临过度信赖风险和过度拒绝风险的两难选择。

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如果产生过度信赖风险,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未被发现,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如果舞弊行为被后来的审计或检查发现,原审计单位将面临多方面的压力,甚至被追究责任。

如果产生过度拒绝风险,审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扩大审计测试范围,在成本效益原则驱使下,容易违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本质要求,盲目认定或扩大项目实施单位舞弊行为,有可能导致暂停拨付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或者剥夺被审计单位甚至地方政府承办环境保护项目的资格,其影响可能超出波及到一个地区。更为严重的,政府审计提供的审计信息,最主要作用就是为政策当局提供决策依据,此时审计风险就有可能引起政策当局的决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