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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精选

审计法规论文

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的特点,在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增强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优化绩效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整体执法水平。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大体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种模式。我国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行政型的审计模式。20来年的审计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部门贴近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2003年,全国共对3.6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资金671亿元,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7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749人,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267人。200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的报告。这份整改“清单”显示,截至2004年10月底,已上缴财政各项资金208.72亿元,滞留、闲置的财政资金已按规定下拨239.27亿元,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已收回6.77亿元,已挽回经济损失2.88亿元,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各项制度规定87项,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222起,有754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过,行政型审计模式也有其局限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考虑,如何将绩效审计过程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程序,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人大立法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强化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立法保障是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关键环节,也是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欧洲的许多国家于19世纪便开始在宪法或特别法令中规定了审计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地位和审计范围,授权它们独立地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为了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执行财政预算法案、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多数国家在议会下设有专门的审计机构,由议会或国会授权,对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行使职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从而使各级审计机关的存在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为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需要通过人大进一步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确立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颁布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授予审计机构享有调查、审计公共部门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对审计项目的确定及审计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审计结果能得到有效传递、反馈和处理,促进公共管理部门自觉而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在不断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的同时,还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全程监督,从只管审批到管住花钱,真正将政府花钱引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之上。不久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实现正式联网,通过“广东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人大财经委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监督省财政厅的每一笔政府财政支出。人大与财政厅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人大监督,也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这种创新的监督方式使原有的“走过场”的预算批准制度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的实质性监督,既可以帮助纳税人随时盯住财政资金的流向,也可以约束政府花钱的随意性。

2.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使整个绩效审计过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1972年,美国会计总署的文件《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具体规定。英国于1983年颁布的《国家审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英国审计委员会开展绩效审计所遵循的主要审计实务法规是《审计实施规程》,该规程确认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权力、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责任;规定了审计回避、保密、独立性、客观性的制度等项内容。

在我国,依法审计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原则。1994年8月颁布、1995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监督的地位、作用与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责及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审计监督、执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的变化,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部分内容已变得十分迫切。就我国现有审计立法体系和目前审计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根据绩效审计发展的要求逐步考虑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从立法上维护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具体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程序;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要求,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水平。此外,还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还是依据l987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8年过去了,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种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为此,应从实际出发,尽快修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审计署也可建立健全相对独立完善的审计处理处罚体系,可以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分类,排列出若干种违法违规形式,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文和措施,以确保审计处理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增强绩效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增强审计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既是审计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为实现审计现代化、法制化提供可靠的主体性保证。行内常讲审计人员要“慎独、慎微、慎言、慎处”,即:审计人员独自处事的时候,要加强自我监督;审计人员要防微杜渐,注重小节;审计人员要说话有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让被审计单位知道的事千万不能透风;审计人员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处理,切忌随意性,等等。这些职业规范肯定了审计系统全员提高法制意识、依法审计的必要性。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都超过30%,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不到30%,而在我国审计机关中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70%以上,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整个审计人员的3%左右,为此,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仅需要接纳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同时应加快培养在职审计人员。目前各级审计部门一般采用招聘考试的办法招收审计人员,并注重对在职审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各个不同层次的审计专业教育。但如何调整、优化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教育以提高审计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仍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4.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透明度,完善社会对绩效审计的依法监督

从国外绩效审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审计结果一般要以某种表达方式传递给四个方面的对象:一是立法机构。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特殊审计报告;二是司法机构。审计机关遇到已经超越权限的问题时,采取移交移送等方式,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国家司法机构。三是行政机构。国家审计要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意见书)、审计判决书、审计决定等方式传递给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四是公众传媒,即传递给社会公众。世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基本上都被授予并保留这一有力手段,它是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英国审计署每年都将所有审计报告全部在审计署网站上刊登,任何人都可随时查阅。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只有少量的审计结果按需要并经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这方面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按照公正透明的要求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除规定密级档案以外,政府部门档案要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目前档案管理部门也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和要求。所以审计结果公布和容许公众查阅档案势必大大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据了解,审计署已明确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5.加强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强化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权威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所审计的预算报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过于粗略。至今每年春天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各级人大所作的预算报告大多过于笼统,不仅老百姓看不懂,很多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报告细分化程度很高。每一笔财政支出用途何在以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在报告中都列得很详细。二是执行中弹性太大。预算案中各个科目的支出,应当是“铁预算”,基本上是不留任何弹性的,只有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能够对预算案进行修正。而传统上,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弹性很大,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可以仅仅根据一些官员的意见而随意改变用途,甚至都没有通知一声人大。这样的“灵活性”给各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收支不列入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此,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淡化决算,强化预算编制。各个部门的各个具体预算科目,事先由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详尽的审议。预算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把钱花在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二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绩效最佳,有没有发挥最大效益;三是防止财政腐败,财政资金有没有被贪污、挪用。因此,绩效审计的关键性环节是从最上游建立合理的架构,首先是对于预算编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审议和批准制度,其次才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及违规后的纠错和问责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审计风暴”虽一年猛似一年,问题也许仍将一年又一年地重复。

预算管理具有专业方面的要求。在英国,财政预算管理是由普选产生的人士组成预算管理团体与地方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的。预算管理团体的人士经考试、资格审查、面试后作为候选人参加普选而产生,是体现各方面意志的优秀专业人士,约有500-600人之多,依靠高素质、有广泛代表性的预算管理团体和比较科学、全面的预算指标体系来保证政府预算质量。为进一步强化对预算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可由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专家等几个方面的人员组建财政预算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事先评估,以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超级秘书网

6.将绩效审计与问责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我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行使职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从而使各级审计机关的存在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为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需要通过人大进一步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确立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颁布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授予审计机构享有调查、审计公共部门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对审计项目的确定及审计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审计结果能得到有效传递、反馈和处理,促进公共管理部门自觉而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在不断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的同时,还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全程监督,从只管审批到管住花钱,真正将政府花钱引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之上。不久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实现正式联网,通过“广东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人大财经委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监督省财政厅的每一笔政府财政支出。人大与财政厅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人大监督,也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这种创新的监督方式使原有的“走过场”的预算批准制度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的实质性监督,既可以帮助纳税人随时盯住财政资金的流向,也可以约束政府花钱的随意性。[

2·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使整个绩效审计过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1972年,美国会计总署的文件《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具体规定。英国于1983年颁布的《国家审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英国审计委员会开展绩效审计所遵循的主要审计实务法规是《审计实施规程》,该规程确认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权力、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责任;规定了审计回避、保密、独立性、客观性的制度等项内容。

在我国,依法审计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原则。1994年8月颁布、1995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监督的地位、作用与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责及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审计监督、执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的变化,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部分内容已变得十分迫切。就我国现有审计立法体系和目前审计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根据绩效审计发展的要求逐步考虑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从立法上维护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具体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程序;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要求,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水平。此外,还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还是依据l987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8年过去了,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种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为此,应从实际出发,尽快修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审计署也可建立健全相对独立完善的审计处理处罚体系,可以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分类,排列出若干种违法违规形式,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文和措施,以确保审计处理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增强绩效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增强审计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既是审计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为实现审计现代化、法制化提供可靠的主体性保证。行内常讲审计人员要“慎独、慎微、慎言、慎处”,即:审计人员独自处事的时候,要加强自我监督;审计人员要防微杜渐,注重小节;审计人员要说话有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让被审计单位知道的事千万不能透风;审计人员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处理,切忌随意性,等等。这些职业规范肯定了审计系统全员提高法制意识、依法审计的必要性。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都超过30%,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不到30%,而在我国审计机关中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70%以上,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整个审计人员的3%左右,为此,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仅需要接纳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同时应加快培养在职审计人员。目前各级审计部门一般采用招聘考试的办法招收审计人员,并注重对在职审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各个不同层次的审计专业教育。但如何调整、优化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教育以提高审计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仍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4·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透明度,完善社会对绩效审计的依法监督

从国外绩效审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审计结果一般要以某种表达方式传递给四个方面的对象:一是立法机构。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特殊审计报告;二是司法机构。审计机关遇到已经超越权限的问题时,采取移交移送等方式,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国家司法机构。三是行政机构。国家审计要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意见书)、审计判决书、审计决定等方式传递给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四是公众传媒,即传递给社会公众。世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基本上都被授予并保留这一有力手段,它是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英国审计署每年都将所有审计报告全部在审计署网站上刊登,任何人都可随时查阅。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只有少量的审计结果按需要并经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这方面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按照公正透明的要求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除规定密级档案以外,政府部门档案要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目前档案管理部门也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和要求。所以审计结果公布和容许公众查阅档案势必大大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据了解,审计署已明确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5·加强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强化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权威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所审计的预算报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过于粗略。至今每年春天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各级人大所作的预算报告大多过于笼统,不仅老百姓看不懂,很多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报告细分化程度很高。每一笔财政支出用途何在以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在报告中都列得很详细。二是执行中弹性太大。预算案中各个科目的支出,应当是“铁预算”,基本上是不留任何弹性的,只有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能够对预算案进行修正。而传统上,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弹性很大,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可以仅仅根据一些官员的意见而随意改变用途,甚至都没有通知一声人大。这样的“灵活性”给各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收支不列入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此,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淡化决算,强化预算编制。各个部门的各个具体预算科目,事先由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详尽的审议。预算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把钱花在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二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绩效最佳,有没有发挥最大效益;三是防止财政腐败,财政资金有没有被贪污、挪用。因此,绩效审计的关键性环节是从最上游建立合理的架构,首先是对于预算编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审议和批准制度,其次才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及违规后的纠错和问责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审计风暴”虽一年猛似一年,问题也许仍将一年又一年地重复。

预算管理具有专业方面的要求。在英国,财政预算管理是由普选产生的人士组成预算管理团体与地方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的。预算管理团体的人士经考试、资格审查、面试后作为候选人参加普选而产生,是体现各方面意志的优秀专业人士,约有500-600人之多,依靠高素质、有广泛代表性的预算管理团体和比较科学、全面的预算指标体系来保证政府预算质量。为进一步强化对预算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可由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专家等几个方面的人员组建财政预算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事先评估,以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6·将绩效审计与问责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我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李金华在中共审计署党组2004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述职报告时指出,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明是大量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强调要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大审计和整改力度外,还要强化问责意识,发现问题之后要分析和追究责任;不仅是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管理责任,要改变那种只要不装自己腰包就不算什么大问题的片面看法。为此,建立并完善绩效审计问责制度,使审计出的结果同相应的奖惩制度相配套,从而对决策者形成必要的社会压力,是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在各类问责主体中,人大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人大有权采用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就审计出来的重大问题对有关政府官员进行质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通过询问、质询等还不能把问题搞清楚,人大还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成专门的临时委员会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同时,人大还可以把上述权力与对官员的罢免权相结合,使得监督更有力度。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法负责”,确保绩效审计法制化有始有终。

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审计环境日趋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了解、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1.1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1)审计程序的实施不合理。审计机关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要在各个阶段、各个单位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审计人员严格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产生一定的困难。一旦简化了审计环节,减少了必要的审计力量,就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审计材料不规范。审计材料不规范,条理混乱,语言不清,词不达意,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语言绝对化、含义模糊等,都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复核不严谨。审计复核,也就是后续审计,是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核和再次检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漏措施。而审计复核只是走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导致加大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1.2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外在因素

(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加大,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在我国人们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泊,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阻碍正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关系复杂,审计风险就越复杂。

(2)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清晰、有条理影响到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3)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本身在不断发展,审计技术为了适应审计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然而目前的审计技术方法弊端突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要求。

(4)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险。改革开放以业,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产生了一定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通过责任审计风险成因的明确,我们要想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从预防阶段开始。

2.1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避免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审计法》的假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将从由政策推动转化为法制推动。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对于领导干部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2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和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立项必须有受托依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详细、认真,做好事前调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下达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日期要求;在审计实施阶段,应贯彻”双向承诺制度”;在审计终结阶段,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千部的意见,允许提出异议,并把好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复合关。

2.3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执行,以弥补国家审计资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沟通,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证实并获得客观可靠的审计证据。

2.4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良好的综合素质、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各级审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部门还应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其在复杂的审计中灵活、有效的控制各种诱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5加强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手段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蒙贞.浅谈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J].科协论坛,2007,4(下).

[4]鲍琛.洪晓平.浅谈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安徽审计,2007(11).

审计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今年我局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年初落实了全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要点和工作内容,使法制工作与审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真正做到及时、准确落到实处。同时按照《审计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我局明确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法规科作为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安排专职法制宣传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审计现场,宣讲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问题,加强对审计人员学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全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局干部共同参与的格局。

做好特约审计员工作和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市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工作办法,今年做好第四届特约审计员的总结工作和新一届特约审计员的聘用工作,继续邀请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项目方案汇报会,项目的过程汇报会、随访被审计单位,进一步了解我局审计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有关情况,检查审计干部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水平的提高。根据《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市内部审计协会有关的规定,我局在今年下半年举办了内审人员后续教育课程培训班,对内部审计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组织区部门和单位内审负责人定期参加区内审人员例会,交流内审工作经验,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内审人员的业务知识。

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为了更好地完成2012年全年的审计工作,组织全局干部参加了市局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学习了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讲解、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廉政教育等内容,重点学习了《市审计条例》。本局还修订了本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等4个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学习,邀请市审计局业务处室领导介绍市局优秀项目的审计经验。二是组织全局干部撰写审计论文。组织全局干部撰写2012年审计经验交流文章,积极上报我局绩效审计开展的典型经验,总结我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典型经验,撰写《关于建立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研究》上报市审计局审计科研课题。三是围绕本区宪法宣传周开展《审计法》的宣传工作。我局通过加大对《市审计条例》的宣传力度,把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市审计条例》作为推进审计工作的重要机遇,加强审计监督,依法行政,为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