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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精选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1篇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制造业占据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与其他行业相比,制造业企业的规模较大,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占我国沪深全部上市公司的60%左右。因此,制造业企业需要积极实施内部控制企业规范,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增强企业抵御外部环境的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选取制造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的披露情况。根据2014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沪、深交易所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共有1577家,涉及30个行业。本研究选取制造业上市公司中数量最多的两个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剔除退市及与研究样本不相符的企业7家,共311家上市公司作为本研究的样本。本研究所需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年报中涉及内部控制的数据主要通过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网站获得。其中深市主板企业共51家,沪市主板共101家,创业板企业52家,中小板企业共107家。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状况

2012年国家几部委强制全部A股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因此分析2012年前后三年的内部控制披露状况对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有重要的作用。从样本的总体披露情况看,311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比率逐年增长,分别为81%、92.6%、94.2%。按照上市板块对研究样本进行分类,其中创业板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为100%,深、沪主板2012-2013年的内控报告的披露率也为100%,披露状况良好,2011年为自愿披露,因此其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仅为88.2%。中小板三年来披露率维持93.5%。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状况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仅从企业角度反映了其执行《规范》及其《指引》的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从企业外部反映了《规范》及其《指引》的实施效果,因此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企业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状况。根据2011—2013年制造业研究样本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2012—2013年的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率平均为38.6%,远小于同时期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比率93.4%,说明研究样本大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规范》及其《指引》,但是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却有待验证。其中沪市主板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较好,2012年沪深主板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率接近,但是2013年深市主板内控审计报告披露率高达89.1%,高出沪市主板30.3%。中小板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较弱,2012—2013年披露率从4.7%增长到9.3%。创业板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为100%,但是其三年未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创业板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比率逐年上升,平均披露率为70%。同时中小板的内控鉴证报告披露率也平均达到50%。但是由于内控鉴证报告仅是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执行情况的鉴证,并不等同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要素点进行的审计工作,因此鉴证报告并不能有效确认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审计公告透明度监督作用规范化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3篇

1.1以盈余管理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董普等(2007)认为会计盈余是审计质量的有效替代变量。审计限制盈余管理的作用是随审计质量的变动而变动,审计质量高低具体反映在已审财务信息中盈余管理的程度上。由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大多数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配股和扭亏时普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审计发挥的作用更多与所限制的盈余管理空间联系在一起,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得更为明显。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既能反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发表被审计客户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又体现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即报告该违约行为的概率)。他们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对其他模型来说,截面Jones模型能够较好地揭示公司的盈余管理。夏立军(2003)在对多个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及其调整模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使用效果进行实证检验后,提出了相同观点。刘力、马贤明(2008)也采用截面Jones模型估计出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考察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审计委员会能够显著的提高审计质量。

罗党论、黄肠杨(2007)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高低衡量审计质量的优劣,发现随着事务所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抑制力减弱了,审计质量下降。而陈信元、夏立军(2006)、刘启亮(2006)以经调整后的截面Jones模型估计出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审计任期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呈正u型关系,当审计任期小于一定年份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正面影响,而当审计任期超过一定年份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负面影响。

1.2以审计意见作为替代指标衡量审计质量

刘勤、颜志元(2006)运用上市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过程中暴露出的失当会计估计数据,观察注册会计师对失当会计估计的监督作用。通过观察在会计估计变更当年和前一年,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了这些失当行为并通过审计报告揭示出来衡量审计质量。他们认为以审计意见是否对这些失当会计估计行为作出反应来代表独立审计质量在逻辑上是适当的。王霞、张为国(2005)以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来检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质量,发现对于财务重述公司之前年度蓄意错报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有所察觉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刘明辉等(2003)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频率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采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某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当年所有审计意见的比率作为审计质量指标,表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集中度之间存在一种倒u型函数关系,并证明平均来说当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按客户数)达到7.4%时,其审计质量达到最高。

1.3以审计收费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宋衍蘅、殷德全(2005)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后审计收费变化的角度,来考察继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问题。他们发现,继任注册会计师对于不同类型公司的审计收费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盈余管理动机强烈的公司,继任注册会计师倾向于以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来衡量审计风险,并为此要求了较高的回报;对于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继任注册会计师则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降低审计收费。因而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后审计收费的变化形式将会影响继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1.4以资本市场的反应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王咏梅、王鹏(2006)采用代表市场认同度的ERC(超额累积收益率与意外收益率之比)和事件研究法,根据每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前后一段时间内市场的反应研究A股市场对“四大”和“非四大”的审计质量认同度。当市场对某一类型事务所的信息更加认同时,市场就会体现出意外收益率,表现为超额累积收益率(CAR)的波动,如果市场越相信这个意外收益率,则超额累积收益率波动就越大,ERC就越高。他们发现:“四大”与“非四大”审计质量市场认同度确实存在差异,市场更认同“四大”的审计质量,并且表现出认同的一致性。而且这种市场认同度差异受不同时问段会计制度和市场格局变化因素的影响。

1.5以事务所规模和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伍利娜、束晓晖(2006)认为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较高,经研究发现,更换审计师的时机直接影响到年报及时性和审计质量,仓促更换审计师会使得年报的及时性和审计质量较差。陈海明、李东(2004)、蔡春等(2005),王艳艳、陈汉文(2006)也采用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果。李连军、薛云奎(2007)认为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利益相关备方无从直接识别审计报告的质量,因而审计市场便具有了“柠檬市场”的特征。当交易双方处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时,声誉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应用信号传递理论,发现国际合作所、国内大、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收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即存在审计师声誉溢价现象。说明审计师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显示信号,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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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审计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决定审计职能的发挥。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业务的优劣程度。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审计质量展开研究,这些研究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审计质量的量化问题。基于目前审计质量众多、分散的量化方式,本文对我国已有文献的量化方式进行分类汇总,最后得出结论和启示。

3结论和启示

以上研究表明,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有力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根据各自的研究目的,采取相应的审计质量替代指标,得出了与国外同行较为一致的结果。然而,由于审计质量的评定涉及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考量,而目前绝大多数研究仅从单个要素加以衡量,难免有失偏颇,且对各指标间相关关系的理论研究也寥寥无几。此外,由于我国审计市场尚未规范,国外文献所采用的指标可能无法真实反应我国审计质量,导致有些研究在选取同一替代指标进行相同研究肘却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对国外成果进行总结、转化的同时,应在研究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质量替代指标。由于审计质量与其影响因索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审计质量的实现是各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从审计质量影响因素人手,寻求能准确反映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4篇

在审计机关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是,如何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这是一个全面而又复杂的问题,很难用简短的话语表述完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在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

审计质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环境、决策和管理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公告等各个环节。第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业务司局、审计复核部门和决策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责任,责任明确才能很好地对审计全过程和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以上三点,可以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概括为:以责任为核心,按照审计作业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作业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实施审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构成审计质量控制系统。

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一个环节。这个环节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是审计项目立项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所谓重要性,是指立项的项目必须是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所谓针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立项审计的目的明确。所谓可行性,是指审计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适合审计人力资源的现状。

审前调查与编制方案,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二个环节。审前调查是编制好审计方案的基础。审计署颁布的准则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案的方法都有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不搞审前调查,特别是对那些年年审计或者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殊不知审计对象的机构设置、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总是处在变化之中,纵然是年年审计也不会一成不变;二是虽搞调查但蜻蜓点水不深不细,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员、机构和资金总量,而具体到资金来自哪些渠道,资金安排到哪些二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是哪些单位,哪些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最多,财政财务管理方式有些什么变化,有哪些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等等情况,则了解得不够。由于以上两个问题,便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审计方案简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差,仔细看看和以往的方案大同小异,如果不是立卷归档必须有方案,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不去编制审计方案。这些同志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审前调查和编制方案,既关系到审计的深度、效率和效果,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以使审计事半功倍,又可以保护自己。

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三个环节。从笔者所接触的审计实践看,当前这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有一种文本——审计工作底稿,既要求用它记录审计人员的工作过程,又要记录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重点问题。这是两个适用于不同范围的内容,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签字画押的,而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主要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但是这两方面的记录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编制审计报告、复核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复议的依据,后者是检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所必不可少的。由于一种文本要求记录两个方面的内容,加上对工作过程的记录并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造成注重审计查出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记录的现象,有些审计人员甚至不记录工作过程,只记录查出的几个问题。这对复核、复议虽然有用,但不能很好地分清审计责任和防范风险,一旦经审计过的单位暴露出新的问题,便无法分清审计时是否检查过这个环节,是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的,找过哪些人了解情况等等。因此,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实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两种文本,前者记录审计人员工作过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后者主要记录审计成果,包括资金来源、收入和支出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日记可以一日一记,也可以一个工作段落一记,审计底稿则应一事一记,同一类事项可做一个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证材料。审计日记应由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审核签字,交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审计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后,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由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附在审计报告后面一并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复核。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均应存档备查。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四个环节。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集中反映,它应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项目结果的文件,二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的方式,三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不能从“报告”两字狭隘地把它仅仅视为审计机关内部的文书。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起草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一并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所在部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并以书面方式送达。目前采用的以审计组名义征求意见的方式,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应该是在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把关以后再正式征求意见,因为审计通知书是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组只不过是审计机关内部实施审计的一种组织方式。征求意见后,执行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经复核把关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涉及到处理、处罚的事项,同时出具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审计报告下达后,按照审计公告的程序经审批,即可审计公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多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比较重视这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做法。从严格控制审计质量的角度来看,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个审计报告都必须进行复核。比如审计署,不仅以审计署名义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应进行复核,各业务司局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报告的项目亦应由法制司复核。二是完善审批制度,凡是以审计署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经法制司复核后应提交主管署领导审批;以司局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涉及到重大事项的亦应经法制司复核后报主管署领导审批;重大审计项目或者一般审计项目中特别重大的问题,应由主管署领导决定提交审计长审批或者召开审计长会议讨论批准。三是加强审计复核力量,除了必要的数量保证外,更应注意提高复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系统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贯穿于审计全过程的科学的审计方法。规定了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就要解决调查的方法问题。审计检查和取证过程,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方法,编制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也同样存在一个方法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认真总结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经验,吸收国外审计机关的有益做法,总结整理出既明了又实用的常用审计方法。这样,审计质量控制才能更加有效。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问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I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因索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壬户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另。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索。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I前,我国的许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2000年年报中,有175家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卸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