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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经营范文精选

贸易经营

贸易经营范文第1篇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贸易经营范文第2篇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邮编:

贸易经营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条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贸易经营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密集型;深加工结转;国际化经营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革命的加速和知识经济的兴起,高新技术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与发达国家之间开展高级形态的产业内加工贸易业务,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因此可以说,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高新技术国际分工的有效途径。

一、引言

一般贸易出口是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价值的重要环节,是我省的传统贸易方式。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外贸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资本转移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九五”开始,加工贸易也在浙江的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1。由于浙江加工贸易的特殊税制安排,可以在保证出口的同时,有效缓解出口退税的压力,因此一般贸易有向加工贸易发展的趋向。

三、浙江省发展加工贸易的原因以及面临的问题

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假定各国的劳动生产率是一样的(即各国生产函数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产生这种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各国生产要素禀赋比率的不同;另一个是生产各种商品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同,亦即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比例不同2。而我省的劳动力相对丰裕,有适合进行加工贸易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源。在加工劳动密集型商品上有比较优势,而且我省有较多的科技人才,有发展加工贸易产业的潜力。

不同贸易方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总体上看,浙江外贸长期是高一般贸易低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对浙江国民财富的贡献和综合效应高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在浙江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我国仍处于加工贸易的传统发展阶段,加工贸易的主体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省加工贸易的产品加工环节单一,产业链条短,仅从事简单的组装、装配等劳动密集型环节,产品增值率低,加工贸易管理措施滞后,手续复杂,结构不够合理3。原材料供应紧张以及出口退税等都使加工贸易受到一定的困难,当然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我们应对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

四、浙江省应怎样发展加工贸易

我省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要及时作出各种对策,以促进我省的经济增长,对此我作出了以下几点: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特点,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能带来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以及市场信息,而且能拓宽与国际接轨的渠道,促进外资进入,而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与质量的提高,又能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发展,同时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4。

我省应积极鼓励加工企业,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程序。建议对境外加工贸易,可实行登记制;对部分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国有企业不能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加强商会、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我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对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行业进行协调。同时,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行业政策。对于各行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转移我省的成熟产业和多余生产力,扩大我省成套设备和原材料的出口。

(二)促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增长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国家下调出口退税率和海关修订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为这种转化创造了条件。出口退税率低于增值税后,一般贸易出口转为加工贸易出口,可节省企业税负。浙江省有30%左右的原料是以一般贸易直接或间接进口的,从理论上讲,这部分进出口基本上可以转化为加工贸易。据测算,浙江省一般贸易出口的传统产

品有15%是可以转化为加工贸易的,目前只转化了2%左右,发展加工贸易潜力还很大5。但由企业的管理局限和深加工结转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还没有建立流转顺畅的交易平台,这些都影响了传统产品开展加工贸易。因此,促进深加工结转刻不容缓,我省要严格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利用计算机异地报关系统和加工贸易分册,规范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管理。

(三)优化加工贸易的发展环境

我们应该努力为加工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审批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关贸、税贸、银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机制和管理合力,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工贸易进出口提供更多的便利。

面对我省加工贸易滞后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加工贸易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加大加工贸易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介和舆论阵地,推广先进经验,进行政策推荐,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二是加快加工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通过向外引进、组织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造就一批加工贸易人才。三是不断加强加工贸易信息工作。帮助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建立“联网监管”模式,企业与外经贸局、海关、国税等部门实行联网,及时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货物通关、分类管理等环节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快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

我省外贸企业中中小型民营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开展对外贸易起步较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再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生产技术落后,缺乏专业外贸人才,不懂加工贸易操作流程,使开展加工贸易受到很大制约6。企业领导要树立国际化经营的意识,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一是走出去,在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及时掌握国外信息,组织生产、销售;二是引进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资金,在国内合作兴办企业或公司,利用国外合作商在信息和渠道方面的优势,迅速打入国际市场。

适应新形势下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要继续加强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使加工贸易的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一是加强外经贸、海关、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并对各部门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进行整合,制定规范的加工贸易办理流程,使企业一目了然,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要尽快实现加工贸易企业与外经贸专用网、海关联网,并对加工贸易实行统一的格式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以利于提高加工贸易的通关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与外汇、税务、银行、检验检疫等其他部门的统一联网,形成信息化的“大通关”机制。三是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口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进一步促进我省加工贸易发展的管理办法;对已建立的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以研究解决我省加工贸易工作的重大问题。

贸易经营范文第5篇

地址: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协商的原则,就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畅)内,所购置的房屋为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贸易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治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贸易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贸易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进标准,收取经营收进,依法向抢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

月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治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同一治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逐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进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条件下,将经营总收进扣除租金、物业治理费、物业治理佣金、投资经营治理本钱及投资经营治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视,保证乙方正当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贸易用房,同时势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贸易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治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进或其他经营收进标准,收取各项收进,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定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治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条件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治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逐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进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治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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