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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范文精选

矛盾论论文

矛盾论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矛盾战略管理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改革

税收管理矛盾指的是存在于税收管理及其相关领域,规定、制约税收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方向的,既相互统一又相互斗争的各种因素的总称。我国税收管理发展要求是大胆改革,是解决税收管理矛盾、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和正确选择。本文着眼于战略管理思想,对解决税收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提出一些战略设想。

一、解决征纳矛盾的战略设想

征纳矛盾是税收管理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可以为解决其它矛盾创造条件。同样,要真正解决这一矛盾,也离不开对其它矛盾的有效解决。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解决征纳矛盾的关键就是要理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税费改革步伐

长期以来,我国税费制度的越位造成纳税人的税费总负担非常深重,已经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居民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因此,清费立税工作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深化。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项目,应全部废禁;对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坚决取消;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规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项目也要明令禁止;逐步取消省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规费收取的项目标准管理和监督办法,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管理。如委托检验检疫收费、科技信息与咨询开发收费、社会有偿收费等等;要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相应的税收,如社会保障费改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等。确属政府行使职能需要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必须实行资金收缴分离。将现行收管用一体化的资金管理方式改为收费实施同资金收缴分离,做到“收缴两分离、收支两条线”,坚决割断收费部门与收费行为的利益关系。通过税费改革的深化,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费负担。

(二)加快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对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如果不能够较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这种基本需求,那么,他们就无法切身体验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主动纳税的积极性也就难以产生。所以,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涵,是不能仅仅通过口号来让人们信服的,而必须要通过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通过政府用税收用于社会谋福利的实际行动来让人们体验感受,直至信服。因此,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对于改善征纳之间矛盾的作用不可或缺,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编制公共预算,并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与法治化程度。即政府预算必须依法编制、依法执行,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杜绝各级政府在财政收支问题上的黑箱操作,使纳税人对政府产生信任感,并切身感受到政府税收是社会经济所必需的,而非负担。这样,税收征纳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大大得到缓解。

(三)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目前,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还显得十分薄弱,不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相当严重。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早日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其次,税务机关必须从根本上,而不单单是从口头形式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真正落实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再次,要大力提高纳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不断完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制度与各种服务设施体系,并提供各种渠道来鼓励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逐步改善不和谐的征纳关系,进而激发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严格税收执法

改善征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税收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切要依法办事,即解决好有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管是谁、背景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有脱离法律制裁的偷逃税行为。只有做到了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税法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也才能保证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而不会对广大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产生人为的不良影响。

二、解决征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收战略管理所关注的内部矛盾,除了征纳矛盾以外,还有征税人间的矛盾,具体来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矛盾的解决

在目前征税人之间的三种矛盾形式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应该占据主要地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自建国初期开始就已经进行了多次财税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都没有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目的。现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改革未能一步到位和中央过于集中财税管理权等原因,出现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的问题,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争夺财权的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大,所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应是现阶段我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只有在事权明确的前提下,财权的分配才能做到科学合理。要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在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凡是与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务,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既责任分明,还必须在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行法制化。

其次,必须进一步划分财权,保证地方政府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与管理权。改革地方税体系的首要内容在于稳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地方税最终应形成以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但就近期来看,应继续维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骨干税种。可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车船使用税,适时开征财产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这些新税种要作为完全的地方税。在立法权上,中央可以只负责制定相应的基本税法,至于地方税种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均可适当下放地方,并且,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立法机关备案。

再次,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调节地方间的财力盈缺。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维持既得利益的总体思路,背离了制度的应有之义。改革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应从两个层面同时进行,一是改革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办法,要本着调节地方财力盈缺、保证落后地区正常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对落后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推动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要改革和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办法。当前,要加紧完善地市对县市,及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充实基层政府财力,促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当然,单单依靠完善分税制,还不足以解决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还必须从宏观着眼,围绕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任务,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坚决打破目前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制并严格执法就成为重中之重。对于有些地方采取税收恶性竞争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凡是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主旨相悖的地方割据行为,都要坚决摒弃。

(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矛盾的解决

解决这一矛盾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因为它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它改革的深入进行。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减少中央税与地方税之间的重叠与交叉,特别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要继续完善分税制,逐步降低共享税的比重,实现比较彻底的分税。三要积极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之间的矛盾,割断税收计划任务与税务人员薪金待遇等方面的联系,消除国地税机关争抢税源的动因,四是可以在目前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合并国地税机关的报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国地税机关的税务稽查部门,减少对纳税人的过多打扰,加强业务上的衔接,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征管查三个系列之间矛盾的解决

税务机构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于专管员管户制度无疑是进步的。但是,长期以来,征管查三个系列之间存在的分离有余,配合不足的矛盾,已经使得这一模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这一矛盾,首先要求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相互配合的思想,并制定和完善更为科学详尽的操作规程,既要做到协作配合,避免出现管理空档,也要减少职能交叉,杜绝推诿扯皮。征收部门要及时将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异常申报情况向管理和稽查部门反映,稽查部门也应随时向征收部门提供税务检查的最新资料,使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对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将管理寓于征收和稽查之中,逐步巩固管理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地位。其次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不同环节进行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起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税务机关还必须改革对三个部门税收工作的考核制度,即不能仅仅以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而应以三个部门的配合情况,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征收率、登记率、稽查率高低等指标来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推动三个系列之间矛盾的解决。

三、解决纳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战略管理过程是一个开放式系统,不仅要使得组织系统内的各个部分相互配合,而且要求组织与外部环境相匹配。因此,对税收管理矛盾的分析和化解,应包括纳税人这一重要环境因素所产生的矛盾。

首先,要实现税制上的公平目标。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由于过多地强调政策因素,其公平性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往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必须抓住我国加入的有利时机,积极清理现有的税收制度,本着国民待遇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尽快实现税制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能一视同仁。

其次,要做到税收执法的客观公正。税收制度的公正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能否最终实现。只有税收执法客观公正,才能杜绝各类危害纳税人事件的发生,才能防止某些税务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也才能将形形色色的偷逃税者绳之以法,从而彻底?肖除广大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吃亏心理和攀比心理,激发他们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的矛盾,实质是在解决转轨经济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这对主要矛盾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计划税收的考核方式,必须摒弃,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必须与国民经济的速度相适应。而衡量税收工作好坏的标准,也应该转移到税收管理的绩效质量方面,即税款的征收率和涉税案件的查处率等方面,以此来促使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应收尽收、应查尽查。应该指出的是,实现税收考核方式的质的转变,需要的是科学的分析和足够的勇气,之所以迟迟未能改革,还是缘于决策层对财政收入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的担心。实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绩效,由于与经济增长紧密相联,所以,只要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税收收入也必然可以得到保证。

五、解决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同时人手。

在立法方面,应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凡是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中央税共享税和部分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地方税,其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权均要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与这些税种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才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税收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同样,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也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行使。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此保证新的税收法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性。税收法律法规在名称形式上也要尽快规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已经实施多年的暂行条例,在税制完善的基础上早日立法。税收主管部门要尽量减少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补充性文件,特别是要坚决杜绝出现不顾法律级次而的越级文件。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呈报立法机关来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案,以维护税法的尊严与刚性。

在执法方面,客观公正、严格的执法离不开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与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必须加大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力度。这就需要广大纳税人意见反馈的各种渠道,使得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能够得到及时的传达和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出现的徇私舞弊、执法不严、不公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征管队伍,情节严重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要随着计划税收考核制度的改革和税务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而逐步得到解决。同时,要制止地方政府任意干涉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

六、解决税制的超前性与行政管水平落后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制的超前性与征管水平落后之间矛盾,是我国税收管理及其改革面对的重要矛盾。战略管理的代表人物安索夫认为,先战略后结构的关系使得结构的调整始终滞后于环境的变化,这样会彻底影响战略的实施。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把税收制度看成是一种环境淘汰,税收管理战略应与相关的环境因素相适应。我国目前立法技术水平整体不高,税收管理水平还相对落后,在开征新的税种与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时要立足国情,正视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现实,而不能盲目学习和照搬国外的某些作法。就近期而言,燃油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准备开征,因为这几个新税种都具有费改税的共性特征,在征管上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征管水平可以与之相适应。但是,遗产赠与税的开征等构想还需要三思而后行。开征遗产赠与税,是必然趋势,但是近期显然不宜开征。暴富阶层巨额财产的隐性化,税基评估体系的不健全等客观因素都会加大对该税种的征管难度,不仅偷逃税将十分严重,而且征税成本也会居高不下,使之得不偿失。所以,税制设计不能不顾现实的征管能力而过于超前,当然,适当的超前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诚然,要完全解决税制的超前性与征管水平落后的矛盾,单单从税制设计方面去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方面来考虑,即从税收征管的硬件配备、人员业务素质、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几方面人手,积极解决税收征管领域的各种矛盾,大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不断适应先进税制对征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七、解决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矛盾论论文范文第2篇

1.1政治方面在国际国内的改革与发展中,各种复杂矛盾不断滋生。我国在政治方面的社会矛盾主要有:第一,较弱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法制观念。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存在。第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各种新矛盾表现在:经济与金融、信息与传播的风险、传统安全风险和一些非传统安全风险,如恐怖主义、生物医学疾病、非法移民、走私贩毒等。

1.2文化方面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主要体现在:第一,思想与价值观念的矛盾,表现在个人主义膨胀和拜金享乐主义滋长。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的政权稳定和经济繁荣。第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也受到影响,同现代价值观念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也滋长了灰色文化和黑色文化等畸形文化。

1.3社会方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累积的矛盾中以下两点较为突出:第一,对于发展与稳定的矛盾,社会中存在少部分人,抱有“仇富、仇官”的不满情绪,往往把最终矛头指向政府,以致不断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第二,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包括了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安居难、住房难等等方面。

1.4生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令人鼓舞的成就付出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巨大的代价,如环境污染与生存空间的矛盾:出现了不合理的国土资源开发,在一定程度上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还有资源短缺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河段污染、草根退化、烟囱林立、尘土飞扬、噪音不断、污染泄露等等环境问题比比皆是。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

上述得知,我国呈现出的深层次矛盾比较复杂,解决起来涉及面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总结和分析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找到化解矛盾的途径,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2.1特点分析从本文总结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向。归纳起来可概括前沿视角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物质利益矛盾突出,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人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就有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第二,矛盾更具广泛性,矛盾的程度也较重。

2.2成因分析改革的逐步深入,矛盾也越来激烈。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来看,上述问题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利益不均的束缚。近年来,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贫富差别不断扩大,下岗、失业形势严峻,“三农”问题和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由国企改制、城市拆迁引发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二,腐败和非法收入的威胁。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使政府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使得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使社会主义的形象大受损害,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巩固。第三,滞后的现代社会体制。这种滞后的现象正是中国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社会冲突的根源,反映在城市化体制、户口体制、人事体制改革的滞后,社会法制的缺位,社会潜规则的形成等等方面。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化解方略

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我们驾驭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着重解决的重大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总结发达国家和拉美国家化解矛盾经验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努力寻求切实可行的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

3.1发达国家、拉美国家的经验启迪通过比较和分析具有较强典型性的发达国家、拉美国家在化解矛盾,建构和谐社会方面的实践,为当下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制度创新提供了依据。第一,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化解社会矛盾、建构社会和谐的历史经验,对当下中国的矛盾凸显期的启迪主要有:首先,经济发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中国仍然应该坚持以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其次,收入分配调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武器,中国只有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来调整收入分配,不断改善社会结构。最后,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后盾,中国只有从实际出发,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市场和市民的作用。第二,从拉美国家的角度来看,拉美国家同中国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值得当下中国借鉴,主要有:农村改革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突破口,中国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大农村改革的力度,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尽最大努力缩小城乡二元的格局。同时,社会政策(特别是司法机构的改革)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指明灯,当下中国要不断完善社会政策体系,实行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矛盾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规律新途径

科学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我认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领域,既为我们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社会转型明显加快,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新的特点,无业流动人口、城中村,以及农村征地、城镇拆迁、劳资纠纷、企业军转干部待遇等问题,成为新时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二是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形成拓展了法律服务者特别是律师业新的工作空间。三是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群众公民意识不断提高,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成为趋势,对法律新的需求成为必然。四是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公证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五是保持社会稳定仍然是顺利推进改革的重中之重,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需要新的方法和新的政治智慧。

结合到广州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近年来,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和推动全局工作发展,思路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势头良好,积聚了加快发展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不动摇,自觉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全市的大局中来谋划和发展;二是坚持有思路才有出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决策,牢牢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三是坚持有作为才有地位,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形象;四是坚持以不折不挠的决心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凝聚人心;五是坚持以一抓到底的韧劲,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领导作风的转变,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取得实效;六是坚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以及经过深入的调研后,我感到,广州司法行政工作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积累了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必须用新理念提出新思路、用新举措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一、紧密结合广州司法行政工作进入破解难题阶段的实际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发展,要着眼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加快推进全系统创新体系的建立

在多次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点在于一个“真”字。就是对于广州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和矛盾要实事求是地应对,不能回避,时间拖得越长,就会越积越多,风险也会越高,解决问题的成本就会越大。当前,广州律师工作、劳教工作、公证工作、法律宣传等工作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广州司法行政工作进入破解发展难题的关键时刻。破解这些难题,当然不能用过去的老观念、土办法,关键要尽快在全系统内部培育一种创新文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创新体系。为此,在年初谋划工作发展时,我就提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旋律是,“创新、管理、规范、发展”,提出了要在全系统内建立一套包括“战略创新、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和文化创新”的创新体系。在这个问题上,要防止两个错误的倾向,一个是急于求成,不要指望这个体系在一年半载就能够建立,我们的计划是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一个是教条主义,要坚决克服“照抄照搬”的现象,注重搞好结合,体现广州的实际,突出广州的特色。比如,广州律师业的发展方向,就不能照搬照抄北京、上海的模式,一味追求规模化。北京是政治中心,上海是外贸中心,在地缘优势上广州没法和他们比。但我们也有自己的特色,要做出自己品牌。

首先要在工作定位上实现战略创新。要推动全系统都树立一种观念,就是广州司法行政工作不能简单看作是一个副省级城市的职能工作,而是要努力打造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带动全省、辐射华南乃至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品牌。比如在对基层司法所定位思考上,我提出要以提高基层履行职能的能力作为体制创新的突破口,着眼于构建完整的基层司法行政体制,通过激发活力,催生活力,使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融入到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今年,借市委大力加强基层“两所一庭”政权建设的东风,我们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了司法所“三年规划”建设的资金,到年底基本上可以完成全市164个司法所建设达标任务。

重点要在执法执业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如劳教工作,我们就要求要突破就场所安全讲安全的历史工作思路,逐步在全劳教系统队伍中树立包括队伍安全、执法安全、经济安全在内的“大安全”理念。

又比如律师工作。这些年来,一些律师也包括一些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同志,在执业理念和管理观念等方面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同志片面认为律师法律服务是一种单纯的法律业务活动,忽视其固有的政治属性,在律师执业活动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上不明确、不坚定;有的同志盲目地以为律师法律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忽视其法律职业性和社会性、公益性,在律师工作的功能定位、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等问题上存在商业化、功利化倾向;有的同志错误提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忽视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在队伍建设、法律服务监管等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有的同志简单照搬别国做法,忽视国情,在吸收借鉴外来经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问题上,存在简单拿来的思想和心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广州律师工作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事实上,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它所形成的理念应该反映人类社会最先进、最科学的思想理论成果,也就是要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先进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坚持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就必须确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广州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二、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发挥职能作用,要从着眼于长远规划的高度有新的思路

党的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广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对广州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州司法行政工作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需要我们创新思维,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思考问题,提出对策。

广州司法行政工作要主动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规划非常重要。科学的发展规划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从目标看,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前瞻性,要有时代精神和世界眼光;从内容看,要突出特色,凸显优势,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步骤看,长期、中期、近期规划要有机衔接。在广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广州4000多名律师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以广州律师业的发展为重点的广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需要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做好长远的规划。

比如,针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且处置难度加大的情况,我们就要创新思维方式,要将工作往前靠,更加注重源头上的防范和处置,使各项矛盾纠纷真正由“上访”向“下访”转变,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必须看到,当前涉及到改革特别在国企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以及住房改革这样涉及到众多群众利益上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起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实际情况看,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缺乏民众参与的机制,特别是缺乏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博弈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参与在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有一种新思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相互矛盾,但是只要这样的利益本身不违法,就都是正当的,都有争取和保护的正当权利。

同样地,广州律师业如果把握不好自己的定位,缺乏一个科学的长远规划的指导,不仅会和北京、上海的距离越来越大,也会被身边的深圳赶超。在对广州律师业的调研中,我发现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已经具有的规模和所应起的作用不相符。现在广州有263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已达4000多人,律师人数相当于内陆中等省份的律师人数总和,而且广州作为经济发达的珠三角中心地带,毗邻港澳,在客观上具有其他省市不可比拟的优势,应该引领律师业的改革发展,为全国创造更多的经验。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的品牌所、品牌律师在全国占得比例还很小,在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在部分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如跨国并购、反倾销、全国性重大诉讼案件、证券、涉外非诉讼等),广州律师界已丧失领先优势,市场已经被国外或国内京、沪地区同行蚕食,特别是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我在去年律师工作会上就明确提出,律师一定要讲政治,要准确把握律师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不断提高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工作实效。今年,我局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监督指导,积极引导律师为处理烂尾地块服务,为信访工作服务,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上半年,全市律师所上报备案的敏感性案件共40宗,均得到妥善处理。在番禺区太石村选举事件中、在“7·21”江南海珠城广场塌方事故中,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大局为重,维护了社会稳定,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专题批示和高度评价。

三、紧密结合广州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公与非公性质并存的实际推进党的建设,要从着眼于服务大局的高度有新的举措

广州司法行政系统现有2832名党员,251个基层党组织,在劳教系统队伍、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大部分领导岗位都由党员干部担任。在律师队伍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党支部书记是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些党员干部作用发挥如何,基层党组织基础是否牢固,都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的战斗力和社会形象。在实际工作中,我感到,如果仅仅就党建而抓党建,特别是在今年多个教育活动同时开展的现实条件下,广大干部群众都有厌烦情绪,很容易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因此,党建工作要始终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来开展,把党建工作渗透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中,用工作的成效来检验和推动党建工作。同时,要根据两个性质不同的特点,更加强调区别对待,灵活多样。

在机关和劳教系统党的建设方面。要突出加强各级党委书记自身建设。去年局党委提出要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党委书记,创新局理论中心组学习方法。党委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理论,带头给基层党委书记讲课,带头作形势报告。并要求各级党委定期召开干部队伍思想分析会,分析队伍的思想动态,及时研究对策。同时我们加大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劳教系统以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整改活动和岗位大练兵活动为契机,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基层党组织进行了集中整顿,对100多名基层党支部书记和200多名新提任科级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在广州司法网开辟了“干警论坛”、“广州司法局域网论坛”等学习论坛,广大党员干部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学习讨论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党性。

在法律服务队伍党建方面。自从律师执业机构的性质从国家事业单位转为社会服务机构后,律师党建工作的环境、条件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党建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不能再照搬套用传统模式,只有依靠开拓进取与创新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新路子。几年前,我们就对律师党建工作,特别是党的先进性建设进行探讨和实践,相继成立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委,在律师事务所组建党支部。去年以来,我们加大律师党建工作改革力度,实现对律师从偏重业务管理向加强政治领导的转变,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律师党建工作特别是先进性建设新路子。市律协党委按照3个党员必须成为一个支部的要求,党支部也从无发展为125个,对不足3名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导成立联合党支部。经过努力,律师队伍党支部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的党组织,一大批讲诚信、讲政治、讲正气的党员律师脱颖而出,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正在逐步形成。为了总结和推广广州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作法和经验,我撰写了《广州党员律师队伍先进性建设的实践和探讨》参加全市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会评选,荣获二等奖。

四、紧密结合当前个别领导干部中存在决策能力不强的实际推进领导班子建设,要从着眼于提高调查研究能力的高度有新的突破

在从严治党中,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更应该在思想、作风建设中作出表率。去年以来,我们围绕解决影响干部成长全局的深层次问题如年龄问题、能力问题、上下互动等问题,不失时机地把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领导干部作风有了切实的转变。现在,市局班子、场所班子年龄结构还不合理,平均年龄普遍偏大,35岁左右的班子成员不多。此外,班子知识结构也还不合理,知识型、专业化的很少。造成工作节奏慢,思想反应慢,接受新生事物慢,效率不高,点子不多。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长期规划、决策水平不高;不善于联系广大干警和群众,不善于做关心干警、爱护干警的工作。

调查研究是提高决策能力最基本的手段。我局的中层干部,是局领导的参谋,全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依赖于他们所提供信息的真实程度。如果不做深入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就急于下结论,势必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误导了决策。因此,我们做决策时特别要慎之又慎,科学论证,不能搞长官意志。但决策一经制订,就不能随意改变。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区别,经济学着重于“应该怎样”,管理学着重于“怎样达到”,一个是对河美丽的景色,一个是找到过渡到美景的船和桥。领导干部应该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结合者。

要进行正确的调查研究,关键要做到如下三点:一是点面结合。把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立足全面,力戒片面,走马看花,把握整体;又要抓住重点,深入分析,下马看花,解剖麻雀,通过解剖具体的问题,寻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二是分析比较。要多听、多看、多问。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要听听赞同的意见,更要听听反对的意见,从而考虑决策中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有时反对的意见比赞同的意见更重要。所以,要认真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上下、左右、正反的真实情况,切忌断章取义;要分清主流与支流、一般与特殊、表象与本质的关系,找到事物的真实面目。三是调查与研究相结合。调查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研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查是研究的前提,研究是调查的发展,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认真地分析、筛选、归纳和整理,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才能真正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

五、紧密结合当前系统中特别是劳教系统中干警素质不高的实际推进队伍建设,要从着眼于典型引路的高度有新的力度

科学发展观第一句话就是以人为本。广州司法行政工作靠什么去和别人竞争?说到底要靠优秀的人才。可是我们目前干警的素质现状如何?总体来说,广州市劳教系统干警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严重。年龄结构断层、所与所之间差距大、执法手段停留在初级水平、后备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十分突出。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局党委把人才队伍建设提到特别重要的位置,加大了人才交流的力度和广度,将21名机关的同志放到基层任职,抽调7名基层的同志到机关工作。这样一来,机关的干部在基层熟悉了情况、得到了锻炼,基层的干部到机关开拓了视野、增强了大局观。在很多重要岗位,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挑起了重担,独当一面。目前,他们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政治上追求进步都很高涨,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积极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我们要树立善待干警的理念,既要从严治警,也要从优待警,要争做广大干警的知心人、贴心人和热心人。对于基层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加以解决。如,去年我们促进了部分劳教场所的规划用地、259名花都片劳教家属的公费医疗统筹、槎头劳教所防洪堤围巩固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的解决,产生了良好效果。

要更加注重抓典型引路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弘扬整个队伍的正气。今年,我们能够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各种困难接踵而至的形势下,积极化被动为主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典型引路,正面宣传,及时地把广大干警学先进、赶先进焕发出来的激情和力量凝聚到加快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上来。一大批广州司法行政系统的时代先锋走进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当中,催生了新时期全市“十佳劳教干警”、“十佳司法所干部”,彭青权、刘铁民、骆香梅、彭保清、曾平、郑维民等成为各自工作领域的先进典型,中央、省、市主流媒体都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特别是《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先后在重要版面报道了市槎头劳教所干警彭青权不畏病魔、奋勇抢险、坚持战斗至生命最后一息的事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两次专题播发了第一劳教所干警刘铁民、槎头劳教所干警彭保清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事迹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反响,在人民群众当中树立了广州司法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典型引路的力度,引导用足对外宣传报道,全方位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形成推动我们事业发展进步的合力和气势。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真正把队伍建设成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经得起任何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超级秘书网

六、紧密结合当前各项工作中效率不高的实际强化管理,要从着眼于提高执行力的高度有新的成效

司法行政机关既要高度重视执法文明、执业公正问题,还要切实重视执法效率、执业效率问题,“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矛盾论论文范文第4篇

加大电力企业土地确权工作力度

电力企业应该成立专门工作组,联合发展策划、工程建设、行政管理等相关部室和基层单位,制定详实的土地权属办理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办理难易程度,分层次对土地权属进行明确,尽快办理好相关手续,彻底完成电力企业土地的确权工作。电力企业应尽快明确土地的职能管理部门,规范企业系统内土地管理部门及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在企业土地管理上人力投入。在日常工作中,对通过各种途径取得或接收的房地产进行逐一落实,遵循“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和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完善房地产工作的日常管理机制,确保各单位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

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手段

由于电力企业土地管理长期缺位,土地权属办理未纳入项目投建管理范围,所以项目在投建手续不全就开工的情况下,缺乏对后续土地登记工作的跟踪管理。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沟通,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及人文关怀对企业的房地产进行管理。在管理形式上继续完善土地管理系统,明确工作目标,建立本单位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按照依法用地的观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推动完善地籍管理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网络化,为电力企业理清家底、加快电网建设做先锋。

矛盾论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两委矛盾的历史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但由于过去我国党政不分的体制及片面地强调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农村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只有党支部,而没有另外的组织。撤社建乡以后,村委会渐渐发展起来。实际上在农村出现了两个领导中心。在村委会取得法律地位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行后,村民直选得以确立,两委关系问题随即出现,可以说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关系问题早在党支部在农村建立起来那天就为两委关系问题产生埋下了伏笔。而由于强调党对一切的领导把问题掩盖起来。也是政权从全能主义到后全能主义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两委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好,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如村内耗严重,农民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党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及党的权威在农村下降等,村民的民主权利被虚置等等。因此

解决好两委关系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村治的健康发展及党的领导的实现。

二、两委关系问题的表现及实质分析

我国《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主要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回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两者在条文上明显地存在矛盾:一是重要问题与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交叉;二是由于农村的现状导致农村的事务错综复杂难以区分重要与非重要问题,导致党支部与村委会在许多问题上拥有同样的决定权,权责不分明。而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矛盾。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两者都有发言权,且两者的权力都有合法的来源。村主任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具有很强的合法性,而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主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及历史传统(长期以来村支书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是上级党委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也不容质疑,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因此村主任和村支书分庭抗衡导致

了矛盾的激化。有的学者把两委矛盾分为个人间矛盾、组织间矛盾和权力间矛盾。个人间的矛盾是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性格、作风等方面的不同引起的,组织间的矛盾是职权不明存在重合引起的,而权力间的矛盾则是政权与治权的关系,也是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紧张的表现。

也有人认为两委矛盾只是由于党委在新的形势下工作方法的落后和村运作不成熟引起的。由于村民直选村委后,党支部失去了过去一直以来直接插手村具体事物的途径和合法性而不知如何实现党的领导的恐慌状态。村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众,而不需要党的领导,出现了“村委直选,支部靠边;村委领导,支部放倒”的现象。

要把握两委矛盾的实质,我们有必要从两委所体现出的性质及其职权上来考察。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发明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和关于切身利益的安全、健康及文化教育等。从现实情况分析,农民希望选出的村委会能抵制国家的不合理分派,替村民说话,也就是希望村委会起到保护人的角色。历史上由于科举制度的废止,能起保护者角色的士绅阶层也随之消失,从而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开始形成,农村精英的流失,导致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屏障的消失。农民的保护责任无人承担,而导致国家权力的渗入,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农民在寻找保护人的过程向过去的复归。这一点可以从农民的生存伦理上得到验证。斯哥特认为农民在长期的恶劣生存条件下形成自己的经济伦理,那就是“活下去”,除此之外,别无他图。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要求,得到生存安全的诉求,也就是说农民利益诉求表现为低水平的利益防卫。就是对正常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实际调查看,村民要求选出的村委能带领他们致富,这也表现出选举的动机来

源于利益的追求。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在农民追求一种保守型利益时发明的。村委会也寄托着农民想通过它实现自己的基本的经济的安全权利及生存伦理的希望,村委会是农民权利的体现者和主张者。而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强大的官僚国家。

党的基层工作组织条例规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实现党对农民的领导,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民的控制,使之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定发展,也就是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先进的党,执政为民,从它诞生以来就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是后发型的国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现代化,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为了国家的发展整体的长远利益,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阶层的分化。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国家不得不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党委的权力就是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控制权力,从国家政权本身的性质看它也是一种扩张性的权力。也有学者指出乡村自治是一种国家政权重建的方式。因此党支部所体现的其实是一种权力。

权利英文表示为right,按照〈〈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①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②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依法建立并得到维护尊重,权利似乎突出地代表了个人主义价值,我们在权利被认为是在严肃保障个人或人们的一些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才论及它们。”因此含有权益、主张、给他所应得之意。在西方往往与自由这一概念相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没有自由便没有权利,更没有利益。而权利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它是人民在与国家权力斗争中从国家权力那里获得的,因此从一开始权利就是与权力相对立的,一直与权力进行斗争,进而扩大了权利的范围。因此它具有个体性、保守性(消极被动性)、防御性。权力呢,英文表示为power、authority,〈〈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霍布斯把权力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它行动者之上的一种可能性”。含有控制、权威、扩张之意。它是历史的

产物,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权力是国家所有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进行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因此它一开始就带有控制性、扩张性和权威性、主动性。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大众进行空压榨的手段,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权利则是大众与权力斗争的产物,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一部权利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与权力的斗争史。大众在与神权、皇权的斗争中慢慢解放了自己,赢得了权利。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阶级差别,人民享有了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权力也就转化为人民大众管理自己事务,实现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工具。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由于阶级差别的消失,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一致而消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时期,国家为了长远利益而对各个个体的利益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难免损害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制衡手段,它自身仍旧回堕落为损害人民权利的暴政、暴力,也是由于它本身的扩张性、控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农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是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

三、构建新的农村政治运行模式,调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调和村委会与村支部的矛盾,则需要重构农村政治的运行模式。我国农村政治运行的参与者有主要三个:村委会、村支部与村民会议。笔者所构建的三者的适当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相互制衡

村委会村支部

合作

监监

督督

村民会议

从图中可以看出,村委会与村支部要同时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是制衡与合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通过制衡和合作达到制衡权力与限制权利滥用的目的。因此我不赞成村委会或者村支部一肩挑,这只能导致权力腐败和对权利的损害,在现实中更可能导致支书角色的不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难的是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因为村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法律和党章的规定,对村支部的监督权只能由党员和上级党委来行使,但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不完善的,也是无力的。要实现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山西河曲的“两票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手段,但仍需完善。本人认为更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村委会和村支部两者的联席会议共同对村民负责,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两委班子共同协商作出决议,在协商过程中两者各自发挥主动性地位平等共同对村民会议负责,这需要要重新修改法律、党章和在时间中探索,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对党政联席的监督,如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这并没有消除党的领导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党支部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切身为村民着想党的权威自然回树立起来,党的领导也自然能实现。若不然即使口头上天天强调党的领导,利用强制手段让村民服从党的领导,党的权威最终也不可能实现,反而会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