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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上午好!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路子,浉河港司法所结合实际,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大联合、大排查、大化解联合机制(以下简称“三大机制”),下面我就一年来浉河港司法所通过“三大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如下汇报:

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各村支书汇报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预警在先、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未雨绸缪”的要求,做到矛盾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

二是坚持党镇领导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每周一定为乡镇党委书记“一把手”接待日,让领导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形成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各部门领导全部接访的工作格局。

三是对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回访,通过电话访谈、实地走访调查,听取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总结,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制定“三大机制”人民调解流程图,详细制定每个流程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以及各部门联系人、负责人,确保“三大机制”在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章可依、规范有序、长效运行。

五是整合各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多元调处合力。在乡镇党委领导的领导下,信访、公安、土地管理、民政等多部门明确各部门各自负责的目标任务,大家齐心协力合力解决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有人管、有人干、有人落实、有人监督的分工协作机制。

下一步打算:

1.加强人民调解专职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2篇

一、“社会法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社会法庭”就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即“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庭”在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邻里关系等“家务”型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最为显著。“社会法官”对矛盾纠纷调解后,由“社会法庭”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现代“司法下乡”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司法制度在基层的运作依然困难重重,结果导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两头弱化的现象:一方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程序性、强制性的诉讼也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面对“井喷式”上涨的社会矛盾纠纷,司法力量不足、功能弱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超期积压,申诉、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流不同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来消弭矛盾、化解纠纷,把基层法院从超负荷运作中解放出来,去处理更为复杂的纠纷,平衡司法资源的供求关系,“社会法庭”正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种模式创新。

“社会法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愿性。“社会法庭”受理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处理的矛盾纠纷。

二是灵活性。“社会法庭”主要依风土人情、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调处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方式灵活多样,调解中的诸多事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富有弹性。

三是保密性。“社会法官”调解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

四是快捷性。“社会法庭”处理矛盾纠纷注重即时调处、即时履行,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能使纠纷迅速解决。

五是经济性。“社会法庭”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成本。

“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法庭”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这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具有矛盾纠纷内容多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难以调解、形式多发突发、极易激化等特点。解决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不可能全都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应当整合各种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立体型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目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基础上,就争议作出明确裁断,调查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社会法庭”作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是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方便、成本低廉、方法灵活,同司法裁判相比具有许多优势。

2.“社会法庭”的建立符合中国的乡土民情,是贴近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模式。当代中国农村,很多纠纷是基于调解解决而非诉讼,农民有了纠纷最不喜欢打官司,原因是打官司花钱多、成本高,程序复杂、周期长,群众打官司耗不起时间、金钱、精力。在现实中,基层法庭的审判主要就是调解,中国基层司法最需要的也是调解。当事人到法庭后,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调解化解,或者是当事人基于调解撤诉,或者是基于调解结案。所以,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充当的是人民调解员。另外,中国农村现在依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亲情社会”,这为农村调解的盛行打下了基础。许多乡村老干部、老党员,利用自己情况熟、威望高的特点,经常帮乡亲们调解矛盾,而且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法庭”办案的唯一手段是调解,它之所以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符合中国的乡土人情。所以,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都应当交由“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对未经“社会法庭”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向当事人宣传“社会法庭”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社会法庭”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已经开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但当事人情绪冲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社会法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社会法庭”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案件,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法院可暂缓执行,与“社会法庭”联合调解。

3.”社会法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5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家务事”,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有很多当事人只是为“出口气”或“评评理”而走进法院。司法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后,常常不是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就是判决难以执行,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是很多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矛盾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使当事人双方结仇积怨,甚至导致原本的矛盾纠纷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来调处矛盾纠纷,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当事人双方,以“对话”取代“对抗”,以理性的“沟通”、“协商”取代互不相让,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裁判者的“决定”,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

4.“社会法庭”是的泄洪渠道,对于息诉罢访有独到的作用。许多社会矛盾的激化是由小到大逐步升级的,所以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关口前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矛盾从源头上得到化解,“社会法庭”恰恰就能起到提前化解的作用。“社会法官”是民间的,他们不“坐堂问案”,经常骑着自行车到百姓中去,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庭院,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社会法官”调处,很多有、苗头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前得到及时化解,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堵住了涉诉涉访源头,从而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减少了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收到了“不对簿公堂、不结怨、不上访”的效果。所以,“社会法庭”的调解工作具有“探测器”、“诊断器”和“稳压器”的突出功能,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量的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以它灵活的柔性协调和理性疏导,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的可能性。

5.“社会法庭”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大综治”概念的延伸。“社会法庭”综合运用人情伦理、公序良俗、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来化解矛盾,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纠纷,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手段的运用,是“大综治”概念的深化和延伸,是整合各种力量的平台。

二、“社会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法庭”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法官”相对而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工作不规范,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行政化、干部化倾向,相当一部分“社会法庭”的常驻“社会法官”基本上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人等行政干部组成,普通群众很少。三是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需要必要的经费,但目前来看,实施“社会法庭”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未建立起“社会法庭”资金保障体系,主要依靠基层法院或者乡镇政府临时资助,这会影响“社会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地法院筹资,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来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以解决:

1.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在选任对象上,应主要聘请在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避免行政化、职业化,充分保证“社会法官”的群众基础,特别是把已退休的法官、法律工作者作为重点选任对象,选人范围力求广泛,并且逐步建立“社会法官”库。选任程序上,先由人民群众进行推荐,然后再由乡党委、乡政府把关确定人选,最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同时,要注意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鼓励“社会法官”参与培训。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维护“社会法官”的权威。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强化维护“社会法官”权威的意识,对经过“社会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要优先无偿予以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效力;需要行政机关依法确权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确认。

3.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法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从资金上保证“社会法庭”的正常运转,对“社会法官”因调解矛盾纠纷所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以激发“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社会法庭”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是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崭新模式。它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民解愁,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这一模式应该得到普及推广。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3篇

xx镇地处科右前旗政府南,东、西与乌兰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24万亩,全镇辖15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2.1万,是一个蒙、汉、回、满等多民族聚集镇。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1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委会有专兼职调解员83人,特别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础上,xx镇综治办形成了这个调研报告。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xx年初在总结20xx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xx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xx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xx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xx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xx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进一步畅通渠道。工作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真正发挥“桥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强化广大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接待群众真诚热情,了解情况全面准确,答复问题耐心细致。要变群众上访为我要下访。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形成的成因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纠纷类型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方面爆发趋势,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1]

2、利益冲突成矛盾纠纷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纠纷呈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趋势,协调难度大。在人人讲究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导致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4、群体性纠纷涌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

二、我国目前面临解决多元化纠纷困境

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面临瓶颈。

首先,因我国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法院大包大揽,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社会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被视为法盲行为,形同虚设,法院的纠纷解决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第一道防火墙”。[2]

其次,民间调解作用有限。民间调解的不稳定性,接受调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认可其调解效力,致使调解的权威大打折扣,民间调解的社会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较低,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调解的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了民间调解的功能急待完善与优化,这是当前很多人不愿意选择民间调解而直接诉讼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衔接、保障机制,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调解积极性不强也是影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调解、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难以解决且通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矛盾纠纷,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所涉事项、政策诉求型纠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纷争、等。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当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况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并将纠纷解决纳入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这是有效预防,成功化解,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所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既是顺应时代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顺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性发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

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四、如何在基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联动纠纷化解模式。

创建“1+N”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矛盾,并及时予以应对。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畅通渠道,落实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应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回访力度,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化解、由被动调处转向主动预防。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项目及有关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方案、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4]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注释: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5篇

**镇司法所

根据年初县司法局“两化解、两整治、三打击”百天大会战专项调解活动的统一安排布署,**镇司法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及“二学一做”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大会战专项活动,积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争取领导重视,营造活动氛围

今年2月份司法所就“两化解、两整治、三打击”百天大会战专项调解活动制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大会战”活动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及相关工作制度。二是争取支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大会战”活动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要求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我所制定的活动方案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针对管辖区域矛盾纠纷进行疏理深入开展大排查大化解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各村各驻镇单位要把化解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域、涉及民生利益、涉及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矛盾纠纷作为重点,针对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突发、高发领域,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工作;各村各单位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将相关的资料、台账按要求整理好。三是动员部署。2016年2月25日,**镇全体机关干部、各村支部书记、驻镇各单位负责人在镇财税所三楼召开了动员大会,精心动员部署,下发了活动方案及有关文件。会议要求部门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保障工作,落实百日会战各项工作,通过有效联动和紧密衔接切实解决问题。为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大会战活动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充分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化矛盾

(一)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组织健全、扎根群众的优势,就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对因政策和改革措施出台、利益关系调整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司法所与当地村、居调委会联合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各小组在排查中要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效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通过走访入户及时收集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制定矛盾纠纷调处预案,预防在先,对已经存在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研判,逐一制定调处方案,明确调处责任人,坚持做到边排查、边调处,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可预测的矛盾纠纷,做好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化解或缓解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排查出的邻里纠纷,要认真梳理归类,组织分析研判,归档,及时汇总上报乡(镇)综治办或镇调委会。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排查出的各类邻里,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联名信、集体访和个体多次访等诉求,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个登记、接待、调解、化解、签字、建档,并将矛盾化解情况定期按时报送镇综治办。

紧抓住党的群众路教育走访活动和二学一做,以及4月为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月之契机,通过走访群众、接待来访、到各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掌握矛盾纠纷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已经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或调解组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0报告制度、并限期解决及上报处理结果。上半年排查了矛盾纠纷23起、就地解决纠纷18起;避免民转刑案件及群体性械斗案件的发生;二是针对全镇的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调解对象、特困对象、不良青少年对象进行摸排、了解其动态并建立台帐,为他们力所能及解决实际困难,杜绝重新发生矛盾纠纷和重新犯罪现象。

三狠抓重点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化解,避免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再次摸排,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矛盾纠纷无论大小,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与群众真诚沟通,运用好“三调联动”平台,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让群众增强安全感、满意度,切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力量攻坚矛盾纠纷疑案积案。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各类积案,进行会商,组织专门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调处,切实化解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矛盾纠纷案件。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扎扎实实开展“排查矛盾回头看”、“化解纠纷回访”活动,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心中有数,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回头看、回访专题报告。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未发现、没有排查到或遗漏的、工作留有隐患和不彻底的邻里案件全面进行办理。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真正做到排查工作全覆盖。对己调处的邻里纠纷开展回访专项治动,针对纠纷协议内容兑现、后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再次排查化解,“零距离”做好当事人解释工作,有效促进干群和谐,确保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实效。

四、抓软件建设 促提升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