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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范文精选

旅游管理

旅游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乡村旅游主要问题对策

一、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乡村旅游由于起步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服务层次和水平低,服务设计落后,流放产业的类型单一粗糙,对旅游景区、家业生产的收获活动及传统节庆活动过分依赖,经济效益低等特点。正确认识当前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是发挥以旅游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

1、缺乏正确观念和认识,发展思路不清。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性质等知识了解不够全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乡村旅游的资源优势把握不准,对乡村旅游重视程序不够,主导意识不强,未能形成系统的乡村旅游发展观。其表现为农产经营理念陈旧落后,一些地方政府角色不到位,未能完全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将乡村旅游作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来抓,对乡村旅游的经营农户缺乏有力支持。

2、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规划。有些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整体规划,一哄而上,盲目开发,造成旅游布局不合理,功能雷同,无法实现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得乡村旅游的巨大潜力不能有效发展;一些农民急于致富,既不做市场调查和投资分析,也不做产品规划设计,只是简单地利用现有的农田、果园、牧场、养殖场发展旅游,市场定位不明确,只利用了资源的原始价值,不能创造资源的再生价值,开发层次低,产品品味不高,因而逐渐衰落停业。

3、政策措施不到位。尽管以旅游促进“三农“发展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认识,但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还很不完整,甚至是一片空白,如投资开发优惠政策、保护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等等方面,还有待于出台并完善。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滞后或空白,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

4、监管力度弱。目前乡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地方农业部门和旅游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协调难的问题,常常出现“两张皮”现象,从而使旅游监管出现“挂空挡”现象。另外由于乡村旅游处于“小”、“散”、“杂”的局面,使得乡村旅游管理部门难以形成中心角色,监管力度较弱。许多旅游项目的开业、停业都较随意,居民旅馆、餐饮店等项目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农户开办多年而极少上缴税费;有些政府对旅游项目考察不认真,跟踪管理不经常,缺乏定期评估和淘汰,造成乡村旅游整体服务质量较低。

5、产品缺乏特色及品牌。我国现阶段乡村旅游活动主要停留在观光、采摘、垂钓等常规项目上,产品单一雷同,各地的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趋势较严重,缺乏精品和亮点,致使游客重游率低。一些“农家乐”、“民俗游”、“村寨游”等活动内容趋同,缺乏体验、休闲项目,缺乏文化内涵,地域性、个性化特色不突出,难以满足游客的深层次需求,造成游客逗留时间短,消费支出受抑制。

6、服务设施落后。因为缺乏规划,许多景区没有相关配套的设施设备。有些景区道路凹凸不平,狭窄难行,可进入性非常差;有些景区村户面貌落后,屋内摆设陈旧,卫生及住宿条件让人望而生畏,让游客感觉是在花钱买罪受。

7、专业人才匮乏,经营管理不规范。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是乡村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形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又因多未受专业培训,旅游服务意识较差,服务质量较低,经营过程简单粗放,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普遍缺乏专家型的管理人才,现有管理者对乡村旅游理论掌握不够,实践研究不足,往往凭经验办事,缺乏对乡村旅游经营特点和规律的深层认识,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8、缺乏产业链,综合经济效益低。现有的乡村旅游产品类型集中在吃、住、游等几个主要环节,而行、购、娱等环节的产品尚为空白或严重缺乏,没有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乡村旅游上下游相关产业缺乏融通,无法进一步产生更多的延伸产品和服务,影响了乡村旅游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另外,乡村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的恶化、文化的变异以及物价上涨等。

二、对策与借鉴

1、制定扶持政策,建立鼓励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扶持乡村旅游。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作为乡村旅游开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同时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鼓励准许当地居民以土地、房屋、资金或劳务等方式进行开发,全面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首先必须解决可进入性问题。各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旅游发展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各种社会资金,搞好交通、邮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村容村貌既是乡村文明的载体,也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依存,村级集体、乡村旅游经营者和村民要摒弃将乡村环境的“脏”、“土”等同于“返璞归真“的思想,搞好村庄环境整治,美化村庄环境,切实实现以乡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乡村旅游的投资经营主体是农民,要使乡村旅游健康发展,避免出现一些景区常见的村民为争客源而强行拉客、兜售等破坏景区秩序和旅游环境的现象,就必须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村民的教育和培训。首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职业道德、民俗文化、旅游接待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技能和水平;其次还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途径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旅游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经营、规范化服务方面发展。

4、规范接待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要逐步健全规范的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旅游行业分类标准,从接待设施、接待条件、接待能力和卫生状况等方面规范农民家庭的接待服务标准,提升乡村旅游的服务接待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服务”观念的形式。

5、保持乡村文化本色,注重优良民风的培育。乡村环境的独特性形成了城市居民对乡村旅游的巨大需求,乡村旅游开发应立足于自身的生态农业特色和文化特点,重点体现“真味”、“原味”。保持农村原始风貌及当地传统社会风尚、淳朴厚道的自然秉性,才是成功的乡村旅游开发。不论是产品和服务,还是各种体验活动的设计;不论是村庄环境,还是农家居所,都必须强调乡村特有的情趣和格调,避免乡村旅游发展中产品和服务的城市化趋向。

乡村淳朴的民风是乡村旅游的重要吸引力之一。然而旅游经营活动的开展,经济利益的凸现,都会给原有的朴实民风带来冲击,因此需要在关注村民经济利益与保持朴实民风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培育优良的民风,不仅有利于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更可为乡村旅游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

6、打造旅游品牌,创新营销策略和发展模式。21世纪是体验经济的时代,品牌则是体验的基础和灵魂。乡村旅游实施品牌战略,可增强旅游者对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度及感受强度。富有个性和内涵的乡村旅游品牌,能充分调动游客的感官,有效强化体验心理。打造乡村旅游品牌,也是解决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趋向的较好方式。

7、努力拉长产业链,提升综合效益。针对目前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不足的状况,应着力拉长产业链,提升乡村旅游经济综合效益: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引导雷同的“农家乐”向“一村一品”和“一家一艺”的方向发展,注重突出农村生活特点,强化乡土氛围;依托乡村特点,开发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拓展和深化观光型乡村旅游,强化参与性;提升乡村旅游的休闲功能,增加游客的重游率;返延伸旅游线路,实现城乡旅游线路互通,实现工业旅游产品与农业旅游产品的对接。

8、创新特色产品,扩大产品促销。针对乡村旅游产品雷同,市场竞争激烈的状况,应重点创新特色产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发差异化特色产品,如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结合乡村环境,推出“寻幽探险游”、“健身游”等产品;二是增加特色文化产品,结合本地人文资源,挖掘独特的文化素材,提高文化品味,增强游客的参与性;三是拓展产品组合,增加产品的深度和广度。

乡村旅游景点地理(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位置多相对偏僻,知名度不高,旅游地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促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媒广泛宣传介绍,吸引游客,增强客流量;政府部门除了采用推广节庆活动等方式促销外,还应与企业联合,有计划地建立营销网络;此外还可发挥旅行社的推销外联作用,吸引外地游客。

9、借鉴国外乡村旅游的先进经验。泰国近年来实施的Cbt(Community-basedTourism,社区旅游)项目,对我国的乡村旅游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根据Cbt原则,游客在到达旅游目的地第一时间,就会与各自的接待家庭见面,了解当地的概貌、特点,这样可以使旅游者很快地了解当地的文化习俗,在随后的游览中减少盲目性。这与国内乡村旅游游客只在吃住环节上与当地居民接触,对旅游地文化习俗只是走马观花的了解有很大不同。

Cbt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建立社区学校。社区学校的教师由村里的老人或老僧人担当,主要是告诉游客当地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告诫游客珍惜当地的树木、水、土地等。社区学校的形式可以使游客了解和尊重当地文化,同时通过强化游客的环保意识,可以使乡村原有的自然风貌得以保持良好。

Cbt的第三个原则是集体接待原则。游客每到一个家庭参观,周围的邻居都会来帮忙接待,不会出现国内乡村游中的抢客拉客现象;游客用餐往往是集体就餐,由村里的每家女主人端来拿手好菜,让游客在品尝当地不同美味时,进一步了解“社区基础”的含义。

依据Cbt的一些原则,泰国的乡村游能够健康发展,旅游给当地村民们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富足的生活,并且泰国乡村的原有的文化特色、自然风貌依然能很好地保留下来。

【参考文献】

[1]王时阳、刘德谦:发展乡村旅游的三个重要条件[N]中国旅游报,2007年1月10日。

旅游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投资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为旅游业发展利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第九条编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区、县级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起草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编制规划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

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为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编制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森林管理、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组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和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转。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防疫标准,保持经营区范围内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发生。

第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卫生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护,并及时向公安、卫生、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公众发放虚假的、引人误解的资料、广告;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提供有关经营接待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立旅行社,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导游业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经营者或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根据国家规定办理。

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六条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旅游展销、旅游项目推介等活动的,应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旅游保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行社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变更与调整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不能如期出团,应向旅游者说明原因,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可以依法免责,但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旅游者交付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联合出团时,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行社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服务,并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二)向赴境外旅游的旅游者,说明国家有关外汇兑换等规定;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时,告知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旅游者自觉遵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旅游饭店(酒店)、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星级饭店(酒店)、旅游船应当按照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酒店)、旅游船不得假冒星级称谓、星级标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和星级饭店(酒店)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二)要求旅行社切实履行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相应赔偿;

(三)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四)要求告知与保护旅游者权益相关的事项;

(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及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安全、卫生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和通知被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旅行社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导游、旅游咨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事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故的,认定旅游经营者为事故责任人,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旅游者受损害程度,责令旅游经营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管理体制资金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2005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2004年~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在其精神指导下,我国红色旅游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红色旅游产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认为,红色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以政府为主导),其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不当而致。研究红色旅游管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我国红色旅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红色旅游管理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红色旅游景点都由文化部门与旅游部门一起管理,由于各自职责的不同往往产生冲突。旅游部门有开发景点的积极性,却要受到文化部门的限制。而文化部门为事业单位,缺乏发展红色旅游的内动力,即便有开发的想法,但经验和能力又有限。同时,文化部门出于对文物资源保护的考虑,也不愿放手让旅游部门来开发。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使其难以形成合力,对我国红色旅游发展极为不利。

2.资金管理乏力

我国红色旅游资金大多数是由政府拨款扶持的,商业投资较少。尽管政府设立了红色旅游专项基金,一些景点也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但由于资金管理不力,一些景点的改扩建工程往往都因受资金数量、使用方式和资金到位时间等方面的限制而搁浅。由此导致红色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开发利用不足、建设档次低、陈列馆陈旧甚至破烂等一系列问题。资金管理乏力成为制约我国红色旅游发展的瓶颈,使红色旅游资源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3.质量管理老套

红色旅游质量管理主要指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方式。我国多数红色旅游景点目前仍以传统的参观、观光等游览方式为主,缺乏参与性项目。此外,景点强调教化功能,开发的内容形式、展示方法和导游词的设置都只基于让游客了解历史。然而,红色旅游作为一项旅游活动,亦是以休闲为目的的。红色旅游质量管理的这些方式不能为旅游地招来更多游客,更不能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

4.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红色旅游从业人数不断增加,但整体素质偏低。虽有调查显示这种现象是由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不愿从事旅游行业而致,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对在业人员培训意识不强,对人员招聘重视程度不够也是造成红色旅游人才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二、红色旅游管理问题的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红色旅游多头管理的现象,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可借鉴其他景点的成功经验,如四川华蓥山“国家拥有资源、民间投入资本、委托专家管理”模式,它实现了所有权、开发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并使国家利益的长期效益、企业开发项目的经济收效和专家管理的品牌效益达到了和谐统一。另外,景点所在省市要建立统一的红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对红色旅游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使红色旅游真正成为驱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助跑器和动力源。

2.强化资金管理手段

资金管理手段有效与否是红色旅游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景点除积极争取国家、政府的各种资金外,还要树立市场意识,广泛吸纳社会投资(包括投资商、当地居民、社会团体等)参与景区建设,包括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制开发等方式,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另外,要成立专门的红色旅游资金监督与调查委员会,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为了确保专款专用,要把资金的利用情况适时公布,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创新质量管理方式

在红色旅游质量管理的思路上要努力贴近生活、贴近老百姓的现实需要,要体现时代感,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以完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的综合吸引力。在具体操作时要充分挖掘红色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做到深度开发与创新开发相结合,以提升红色旅游产品的品位。同时,红色旅游景点应与其他景区和其他旅游形式结合起来进行开发,以拓展红色旅游的市场空间。为了改变教化式的讲解方式,可设计开发吸引游客参与的互动节目,以丰富游客的身心体验,避免枯燥与单调。

4.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对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增强景区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旅游局要组织专家编写相关教材,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定时组织人员到旅游发达地区学习,吸收外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实行导游人员竞聘上岗,让游客选择自己喜爱的讲解员,进而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外,应从高校相关专业中吸收优秀的毕业生,在全国甚至是全球范围内公开招聘优秀旅游营销人才和旅游高层管理人才。

三、结论

红色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本文分析了我国红色旅游管理中的四个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归纳如表。

参考文献:

[1]张广瑞刘德谦魏小安:2004年~2006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19

旅游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要素模型原则实践

生态旅游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MassTourism)作为替代大众旅游的一种扩展和派生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许多的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景区以“生态旅游”命名,“生态旅游”正在大众化。有学者看到了这样的现象,进而提出了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互化’的理论(杨桂华,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与大众旅游截然不同的旅游形式,而且也有别于其他替代旅游形式”(Fennell,2004)。

本文将基于生态旅游的高度脆弱性和稀有性,分析生态旅游基本要素的关系,建立相关模型,并藉此讨论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来发展旅游。

文献回顾

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原则和责任方面。

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UNEP/WTO,2002)对以下五方提出了呼吁:对政府及国家一级的开发商的呼吁;对(私人)企业的呼吁;对非官方机构、社区性的协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呼吁;对半官方机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和发展赞助商的呼吁;对地方社区和市政部门

杨桂华在其专著中创立了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系统,提出了旅游目的地社区责任和生态旅游者责任(杨桂华,2004)。也有提到“要求各方在道义和伦理上怀有责任感,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Wright,1993)。

或是创立生态旅游受益者体系(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保护机构、志愿部门、专家、媒体),提出诸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Swardrooke,1999)。

《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转引自诸葛仁,2005)制定了生态旅游产品的11条原则,对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

与此相类似,多数原则标准是从旅游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约束的也多是生态旅游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是生态旅游的直接经营者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需要全面分析资源与生态旅游参与者各方的逻辑关系。

生态旅游要素模型的建立

吸引游客的旅游资源,同时也是属于地方居民的。旅游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这些“共享资源”。旅游业界、游客和地方居民三方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同为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作中,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出发点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地方居民同为生态旅游中缺一不可的要素,有必要整理其关系,建立关系模型(见图1)。

在一个共生的环境之下,人与资源要素相对独立,但又互相影响——人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又受制于资源;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享受的基础,也对人的旅游活动产生反作用。

“人”的要素中,地方居民和游客共享生态资源,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其起引导和监管作用。各要素牵掣互动,影响也是双向的。

生态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人文要素对自然的渗透以及人类对自身历史的关注,使得很多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不可分。在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文要素虽然还不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吸引物,可能只是整体旅游体验中的次要或附属的部分,但已经不自觉得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被游客广泛享用了。人文资源同样是人类宝贵的财富,需要同样的关注和保护。

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

(一)管理者的保育原则

在大众旅游发展的阶段,讲求经济效益至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逐步成熟,提出了供给导向的概念。在生态旅游的范畴内,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其责任也最为关键。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管理还是一个多元体系,生态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旅游局/旅游委员会,生态旅游资源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林业、园林、宗教、文物、水文等等;从中央到地方,从自然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笼罩在一个复杂的网络之中。对于生态旅游资源,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容易导致本位主义和学科的狭隘性。

因此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管理者该管什么,而在于谁是“生态旅游的管理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学者意识到让这么多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个方面,生态旅游研究和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较好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联邦旅游部,1994);加拿大的生态旅游任务组(EcotourismTaskForce)与萨斯喀彻温旅游部(是政府-私营部门合作的行业联合体,是加拿大该省的旅游发展指导机构)曾合作制定了生态旅游指导原则的文件,这个文件将成为加拿大未来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Fennell,2004)。

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全国统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必须的。现阶段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着手制定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评估体系,但这样的子体系应该建立在一个部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认证体系之下。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首先需要一个独立而扁平的体系,成立一个特殊的生态旅游管理机构——独立、非盈利的官方组织或协会,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基于生态旅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这个机构的结构应是扁平的。可以只设部级和省级两个层面。

在部级层面,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生态旅游法规政策和开发的原则框架,进行资源普查,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体系,在全社会推广生态旅游意识;在省级层面,主要任务是确立各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根据国家统一的法规和认证体系遴选经营者,执行检测程序,对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进行跟踪评估。

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应该包括各学科的专家(生态资源的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生态资源的研究需要有系统的概念),同时还需要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地的居民代表。虽然可操作性会受到某种影响,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得以最终实施的强有力的保证。

(二)经营者的效益原则

一方面,保护生态系统的原则可能与不顾一切追求利润的行为不相容;另一方面,经营者要算投入产出的帐,让经营者不为利润所驱动很困难。

宝贵的旅游资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量化,资源的使用不能如实地反映到开发者的成本核算中。在很多开发者心中,旅游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天然的和历史遗存的珍贵资源几乎是无偿在使用。

其实,管理者和地方居民收益漏损的至少有两笔费用。一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等级、开发程度和规模,收取资源使用年费;旅游目的地也可以采取资源入股的方式,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回归收益给社区。二是管理部门的认证费用和年度审核奖惩费用。一次性的认证不能说明资源动态使用的过程,因此年度审核是必须的。

认证的费用可以是固定的,但年审费用则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规定基准的审核费用,然后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奖优罚劣。以上两项费用上缴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统一运作。这样做,经营成本会提高。

短期内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兴趣,表面上也减少了经营者的收入;但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却更符合资源使用的公平原则。

(三)旅游者的纪律原则

在欧美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还只限于高收入、高教育层次的游客。生态旅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旅游活动形式,虽然在经营中要受到种种约束,但究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把教育层次低,或是缺少生态旅游常识的游客拒之门外是不现实的。

许多文献都提及游客影响的最小化,要求对游客进行教育。生态旅游本身也是生态教育的过程。纪律似乎是一个过于硬性和严格的词汇,但并没有数据表明约束和纪律会削弱游客的美好体验。对于生态旅游急速扩大的市场来说,游客遵守某些纪律是必须的。不论是一些公开管理的方法,比如限制区域和时间、限制某些活动、限制游客数量;或是一些信息和教育计划,比如分发信息手册和游览指南——这些规范多是以游客“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需要游客的配合和遵守。

通过不同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游客的知情权;对他们的行为做出规范,是经营者要做的事;游客的门槛仅仅是要求他们遵守某些纪律。对于纪律的执行情况和难点,则需要一些实地的问卷调查才能说明问题。

(四)地方居民的参与原则

生态旅游提出伊始,就更为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强调为地方居民提供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利益”、“贡献”这些字眼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的范围之内。在决定资源是否被开发、以何种形式开发、旅游地如何管理等等问题上,地方居民需要参与的是管理、经营和生产的全过程,而不是管理者决策、经营者设计好一个“产品”后,地方居民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接受教育和培训,享用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

在普查和提出开发项目的时候,可以采用居民代表听证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居民的认可应该成为立项的先决条件;批准立项后,可以成立地方居民旅游开发委员会,或是选取一定代表加入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就是确保对管理全过程的参与。这样,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地方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地、拆迁等矛盾也能较好地规避和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旅游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旅游方式,牵涉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复杂的系统。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者、地方居民、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共生的,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它们既相互制约也需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立法、认证、教育等不同手段来强化各方的责任感,深化各方的参与意识。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来体现对环境的保育原则,生态旅游经营者有偿使用旅游资源以全面体现经营的真实收益原则,生态旅游者有义务遵守特殊的旅游纪律,地方居民不仅有条件而且能积极投入开发、经营的全过程—各要素方的行为都需要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旅游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的局限在于主要论述了生态旅游五要素关系的双向性,未及表达深层的系统关系,只是针对一些实践操作原则做了相关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维•A•芬内尔,张凌云译.生态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

3.田里,李常林.生态旅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5.诸葛仁.绿色环球21:规范生态旅游的国际标准[J].旅游科学,2005

6.雷德•波赛尔曼等,陈烨等译.弯路的代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李长荣等.生态旅游地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旅游管理范文第5篇

“低碳旅游”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它是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是一种降低“碳”的旅游。低碳旅游包含两个基本含义是作为一种旅游消费观念,它倡导人们在旅游时,时时刻刻、处处都应该坚持低碳环保;二是作为一项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坚持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在整个旅游行业内进行低碳旅游行为,实现资源利用的高效低耗。“低碳管理”是一种以低碳为准则和目标的新型管理方式,它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低碳管理将贯穿整个旅游行为的全过程。旅游景区低碳管理对创建和谐社会、绿色社会、文明社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镇江“三山”景区低碳旅游管理现状

(一)“三山”旅游发展现状

镇江风光旖旎多姿,具有真山真水的独特风貌。镇江的旅游资源极为丰富,著名“三山”风景区即金山、焦山、北固山,沿江屹立,风景秀丽壮观,犹如一幅壮丽的山水长卷。金山以绮丽著名,山上江天大禅寺依山而造,殿堂楼台层层相接,远望只见寺庙不见山,素有“金山寺裹山”的说法。焦山位于长江中,山水天成,古朴幽雅,山中碑林石刻,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涵丰富,被誉为“书法之山”。固山以险峻著称,因三国故事而名扬千古,主峰滨临大江,山势险固,甘露寺高踞峰颠,形成“寺冠山”特色。这些年来,镇江先后投入巨资对著名的“三山”景区进行整治、充实、完善。

(二)景区低碳管理存在问题

为了解决镇江景区在低碳管理方面存在游客缺乏低碳旅游意识、景区能源使用不环保、景区智能化发展步伐缓慢等问题。201年3月中旬,笔者几人带着调查问卷走访了镇江“三山”,即金山、焦山、北固山旅游景区,对游客及景区管理者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调查问卷的整理以及结果分析,发现镇江景区低碳旅游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游客缺乏低碳旅游意识,低碳旅游习惯急需养成。根据调查结果发现,有很多的游客是驾驶私家车抵达旅游景区,部分是乘公共交通和混合动力汽车,少部分人是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等低碳或无碳方式抵达旅游景区。同时,游客在游览时也制造了不少垃圾,比如一次性餐具,食品的真空包装袋等,很多游客不能自觉进行垃圾的清理。有部分游客虽然有低碳环保的意识,但认为一人之力太过薄弱,对整体起不了作用。有些游客在遇到发生破坏环境的行为时,不加以阻止,有的甚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2.景区能源使用不环保,奢华、浪费之风严重。景区的建筑采用的是普通材料,而不是节能环保的绿色材料。景区现如今还是采用传统的能源消耗模式,这些能源消耗对环境的破坏极其严重。景区在降低碳消耗方面的工作欠缺,景区需在内部建设规划上进行调整,使之成为推动低碳旅游进程的有利因素。

3.景区智能化发展步伐缓慢,低碳道路坎坷。景区在景点讲解方面主要采用人工讲解,为游客提供的是一般的景区游览纸质地图,而非智能化的导航指引。景区进行低碳转型需要高新技术,同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本大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景区在进行低碳转型期间举步维艰。

三、镇江“三山”旅游景区低碳旅游管理对策分析

增强游客低碳意识,倡导低碳旅游行为

1.倡导低碳旅游。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对低碳旅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旅游者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树立低碳旅游的意识,尽量减少个人不必要的碳排放量,在旅游过程中,不仅要求自己做到绿色旅游,更要在遇到不文明行为发生时,及时阻止,并宣传低碳旅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每个游客都为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争做一名合格的“低碳旅游者”。

2.健康绿色饮食。作为景区内的饭店、餐馆等要尽可能采用当地食材,避免运输过程中的能量消耗和碳的排放,选择绿色有机食品,杜绝激素类食品[3]。在用水用电方面,要坚持节约环保的原则,珍惜水电资源。饭店、餐馆在经营过程中药汪重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创建低碳环保型企业。作为游客,在就餐时要尽量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游客可以自备餐具。游客切忌乱丢垃圾,浪费食物,就餐结束后可以使用环保塑料袋进行食物的打包等。游客应该尽可能的自带饮用水,少买或不买瓶装水,抵制过度包装的商品。

3.及时清理垃圾。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一系列的垃圾,而这些垃圾恰恰占据景区垃圾的大部分比重。因此,游客必须及时做好个人垃圾的清理工作。游客可以自带垃圾袋进入景区,将自己的垃圾及时清理回收,或是将垃圾丢进景区内的垃圾桶内。如今,景区内拥有分类环保垃圾箱(可回收资源与不可回收资源),但是游客对可回收与不可回收资源的分类标准不是很清楚,往往都是随便放置。景区可以在垃圾箱的箱体对应位置上标识投放物的具体名称或对应图案,通过形象明确的说明指示来引导游客树立生态环保,资源持续利用的观念。

4.文明旅游。景区内很多树上都可以看见“某某到此一游”的刻痕,破坏了景区内的生态美。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要崇尚文明风尚,做到除了脚印不留下任何东西,不乱刻乱画,不随便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游客还可以进行植树造林的活动,保护环境、美化环境。

(二)景区合理管理,创建低碳景区

1.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低碳旅游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可实施的、有效率的发展规划才能保证低碳旅游的发展。国家应该制定低碳旅游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只有这样,低碳旅游才能真正的落实。国家的政策支持是低碳景区建设的关键,国家可以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快旅游景区低碳建设的步伐。同时,国家应该在着眼于景区低碳建设的同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相关产业的低碳建设,如酒店餐饮业、汽车租赁公司、旅行社等[4】。国家相关部门对景区进行低碳建设的评价标准应设置的更加细致具体,国家相应的可以对一些在低碳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景区进行处罚,甚至勒令其整改。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在景区进行低碳改造的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把关工作。

2.景区智能化。为了对一些非低碳行为进行及时的阻止和弥补,景区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控网络系统,可以通过游客中心的电子大屏幕监控旅游景区的各个景点和主要路段,以实现景区的低碳发展。为了避免纸质地图的浪费和随意丢弃,景区应该加大科技的投入,在景区内设置电子导航屏,游客可以自行在屏幕上操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线路。为了缓解导游员的讲解压力和引导低碳旅游,景区可以使用电子导游讲解代替一部分的导游员。游客可以自由游览,在游览的同时又能时时听到讲解,使心情更加放松,避免了之前跟随导游员游览线路的固定性和游览过程的单一性。游客可以随时选择昕或不听,给予游客更多的自主权。电子导游这种独特的讲解方式不仅能为低碳景区的建设做出贡献,而且将会进~步提升景区的讲解品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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