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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主体与传统社会性质探讨

腐败主体与传统社会性质探讨

论文摘要:腐败是一个与认知主体的价值观相关联的概念,不同地位的人对腐败的评价是不同的,但是社会主体成员的价值观会随着现代化的深入而改变,在对腐败的认识上也会有新的观点。现代化进一步扩展了腐败主体的范围,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化进一步促进了腐败的产生。腐败的发生,与腐败主体的个人品质有着密切联系,但政府组织本身运行状况与此有更多的关联,腐败的产生还与该国进入现代化之前的传统社会性质密切相关。

论文关键词:价值观;腐败主体;政府组织;传统社会性质

所谓腐败,就是为牟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利用公权牟私利。这种行为显然是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尤其是在日益发展的中国。大部分人认为,那些腐败者往往是利欲熏心、道德低下,为求目的不择手段,于是就形成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腐败与否取决于一个人的本质。毋庸置疑,腐败与一个人的道德好坏与道德水平高低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将腐败的原因单纯地归结于此。因为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腐败者原本是人人称赞的“清官”或者是反腐倡廉的先锋,最终却走上了贪污腐化的道路。理论界,李雪勤在提出腐败态势的“抛物线说”指出:21世纪初,中国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和多发期,其高峰期大致发生在2000年左右。吴敬琏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数次腐败高峰,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三次发生在1992-1995年间。在全面推进改革后,腐败高峰会逐渐降下来。同样的现象在世界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比如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好像就没有19世纪那么严重。英国亦是如此,17世纪和19世纪末英国政治生活看上去就比18世纪的英国政治廉洁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一、现代化进程中认知主体价值观变化与腐败的关系

腐败是一个与认知主体的价值观相联系的概念,不同地位的人对腐败的评价是不同的。典型意义的腐败,如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在不同时代、不同制度的国家里,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有些腐败现象,特别是送礼与行贿,在不同制度的国家里,难以找到普遍适用的度量尺度。就是在同一个国家里,现实中的人由于具有不同的阶级属性、知识结构、观点、立场、方法,对同一种腐败现象的认识也不一样。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成员开始抛弃旧的价值标准而逐步接受新的价值标准,有些按照传统价值观被认为是合理的做法,在现代价值观判断下就成了众人唾弃的腐败行为。也就是说,现代化能够使人们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发生转变。因此,判断腐败与否,首先需要承认公共职能与个人私利之问的区别。比如,不少官员认为,只要是为了实现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共同利益,即使因滥用职权触犯了党纪国法也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走私放私、偷逃税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在许多党政干部那里是“成功的经验”。党政干部中存在的奢侈浪费、挥霍享乐等不正之风,侵吞了人民的血汗,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但有些党政干部却认为,奢侈浪费、挥霍享乐已经成为社会风气,自己这样做,是“跟上时代潮流”,也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里不难看出,普通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在腐败主体者眼里却有着难言之隐。这就表明,普通民众认为是腐败的行为,政府官员并不一定这样认为。

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讲,腐败就是现代化带来的对公共职责和私人利益加以区别的产物。因为,腐败这种现象从私有制观念产生起客观上就存在,但只有到了现代社会价值确立,对于腐败才真正有了明确的界限和标准。

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中国的官场文化提倡感恩戴德,唯上司是从、唯长者是从,在同辈之间是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硬性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都变成了有弹性的东西。在这样的官场氛围中,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牟取私利等司空见惯。也就是说人们在不知不觉中编织了一张无形且无边无际的关系网,令公平、正义、法律望而却步。这种旧的价值观念影响着掌权者,使他们恪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行为准则,为家族成员、好友、下属等牟取私利。而且,时至今日,这种价值观念仍然反映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中。在处理违法乱纪者时,总是说情者络绎不绝,其中有朋友,有亲戚,有领导,甚至有执法执纪的领导。但是,当社会主体成员开始抛弃旧的价值观念,逐步接受新的价值判断标准时,当权者再搞裙带关系、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就成了不可容忍的腐败行为。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言:“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行为背离了公认的规范,还不如说是规范背离了公认的行为方式。”这种判断社会的新标准和新尺度至少把某些传统行为谴责为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化时期腐败现象之所以更为普遍并不是它的量增加了,而是人们的观念改变了。

二、现代化进程中腐败主体范围的扩大与腐败的关系

现代化开辟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来源,从而也进一步扩展了腐败主体的范围,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化进一步促进了腐败的产生。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腐败集中在政治领域,即政治腐败(政治腐败就是政治公务人员以其职务之便获取私人利益,以致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病态的变化)。秉承“学而优则仕”的理念,读书人的终极目标就是考取功名,所谓升官才能发财。一个人一旦走向仕途,不仅意味着政治权利的获得,同时也带来经济地位上的大大提升。但是,现代化进程带来了多样性的就业机会,人们发财的途径就会不断地增多,政治权利也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同时也会伴生大量的腐败现象。

因为,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已经获得巨大财富的人,总是千方百计地谋求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以此来保证其经济地位的稳固,在这个基础上,再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他们的实际政治地位达不到其理想中的状态,且经济利益又得不到满足,那么,他们就会采取行贿的手段,以求达到目的。拥有财富的他们,用钱来参与政治就是其最大优势。这么一来,腐败就在掌握政治权力和拥有新财富的人们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这种实质上的权钱交易,构成了腐败的主要形式。而且这种腐败的趋势会日益扩大化和深入化,比如现在的腐败现象不但扩展到企业之中,甚至扩展到高校及整个教育界,乃至医疗卫生部门收受“红包”现象也日益严重。因此,要全面研究腐败问题,就要联系非政府工作人员,要看到腐败主体不应仅仅局限在某一领域内,也不能仅仅在政府机关里寻找腐败分子。许多非国家公职人员也参与了腐败活动,对腐败现象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不能将参与了腐败活动的非政府工作人员排除在腐败案件之外,更不能认为,只有政府工作人员受贿才是腐败行为,而非政府工作人员的行贿就不是腐败行为。政治与经济是紧密相连的,政治领域里的某些腐败现象要通过经济领域表现出来。国有企事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掌管人财物调配大权的领导者,也有可能成为腐败主体。

由此看来,腐败是拥有新财富和新权力的人为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产生影响所做努力的产物,同时也是其他部门中拥有类似政治权力的腐败主体以其职权换取财富的产物。在我国,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不仅仅有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还有法院、检察院。199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作出规定: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负责受理对各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对党委、顾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机关团体及其各部门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共党员和农村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里的违纪工作人员,也属于纪委和监察部门查处的对象,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腐败的主体。

三、现代化进程中组织主体扩大与腐败的关系

腐败的发生,与腐败主体的个人品质有着密切联系,但不能忽视组织本身运行状况。邓小平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实际上,现代化进程中组织主体方面的变革反而加剧了腐败。现代化使得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变得越来越纷繁复杂,为了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政府的职能也要不断地扩大。也就是说,政府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控制和干涉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政府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同时也很容易导致腐败机会的增多。美国学者阿瑟·刘易斯曾预言,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经济系统充满缺陷,因此人们总有强烈的欲望以(政府)管理来弥补其不足……这就为各种形式的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行贿受贿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会比企图解决的问题更严重”阳。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戈里·贝尔则进一步指出:“因政府介入了经济,才衍生了腐败。介入越多,贪污贿赂就越严重,哪个国家都如此。”纳杰尔·哈里斯就更直接了当了:“政府官员在工业部门中的巨大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腐败。”

另外,由于现代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这就使得政府需要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而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就必须建立起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与执法体系,这就在事实上给腐败创造了机会,增大了腐败发生的规模与频率。尤其是政府输出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大众的支持,违反它被查出的概率又很低,而且违反它的同时又能获取暴利,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腐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正如亨廷顿所言:“各种法令的增多也就使腐化的可能性增大。在实践中,这种腐化的可能性在多大程度上能变为现实,基本上取决于这些法令享有多大程度的民众支持,要看违法而能逍遥法外的难易程度以及违法所得的好处有多大。”像贸易、海关、税收等方面的法令和管理那些牵涉面广而又有利可图的行当,诸如、和贩卖等方面的法令,就成了刺激腐败的温床。所以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败法令只会增加腐败的机会。

四、进入现代化前的社会性质与腐败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某一国家处于现代化时期的腐败程度比该国在其他时期会更为严重。那么,同样都是处于现代化时期的国家,为什么有些国家的腐败现象会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诠释这一问题必须对该国的传统社会性质进行分析。

拿中国为例,我们通常把中国传统社会视为封建社会,其实严格地说中国没有封建社会,只有诸如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传统社会才是真正的封建社会。所谓封建社会,重在一个“封”字,也就是人们的社会地位与生俱有,身份无法改变,阶级不能对流。而中国的传统社会就是一个官僚帝国,大体论之,中国的传统社会在政治上并没有特殊的阶级分别,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全国公民受到政府同一法律的保护与制裁。在真正的封建国家里,其严格的阶级制度就会使这个国家内部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国家的政权基础是土地世袭所有制。由于土地的层层分封关系,封建领主之间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在这样的社会里,作为处在社会等级上层的贵族阶级,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维护群体高贵性的责任感远远超过了个人情感。因而,在这样的国家里,国家内部各个阶级的行为规范多元化很发达,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并且处在不同阶级的不同主体会主动维护本阶级的规范,尤其是处在上层的阶级。这样一来,利用金钱来达到政治目的的腐败现象就相对少一些。可是,中国传统社会建造的是有阶梯的官僚金字塔,处在金字塔每一层的官吏是经常流动的,非世袭的。官僚们对某一地区、某一领域的管理是暂时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预期的,由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每个官员的仕途命运取决于皇帝的意志。所以,他们利用手中暂时掌管的政治权力来攫取经济利益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没法传递给他们的子孙后代,但他们的家产却可以遗留给他们的后人,而中国人的家族观念是举世皆知的。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刚刚进入政治领域内的新掌权者不一定知道官场的潜规则是什么。这样就可能有三种后果。第一种后果是不适应者被淘汰出局,古人所谓的书呆子应该属于此类。此类人物往往以圣贤人物为榜样,力求清廉,不与世俗妥协,但又没有被统治阶级重用,常常会被同僚所孤立、边缘化,久而久之,就会愤而弃官,避于穷乡僻壤得过且过,饮酒赋诗以终其生,例如竹林七贤、陶渊明等。

第二种可能的后果是适应后被同化与他人一同腐败。此为中国传统官场社会之主流,此不赘述。第三,像海瑞之类被悬挂于清廉榜上供后人怀念。但他的政敌,迫于他的名声,表面不露声色,私下则千方百计寻找机会加以陷害。中国历史上的“十官九贪”也许是对中国传统社会腐败现象的最好概括。

从上面的事实可以看出,认知主体价值观的变化、腐败主体范围的扩大、组织主体的扩大、进人现代化前的社会性质都与腐败现象的发生密切相关。这就是像中国这样的社会,在现代化初期阶段腐败现象频仍的原因。这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所应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