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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

政府诚信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对诚信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商业领域,而忽略了作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的政府诚信。政府诚信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有关政府诚信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运用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对应的方法,将政府诚信问题置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从政府诚信的内涵、政府诚信建设对社会、民众的重要性、政府诚信的问题所在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如何构建当前政府诚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诚信;政府;体系构建

[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诚信,以信取民。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我国政府诚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诚信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政府若带头遵守诺言、讲诚信,则可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政府无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会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

一、政府诚信建设概述

(一)涵义、内容

1.诚信的内涵

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旨在以道德力量提升全社会的诚实信用意识,是诚实守信成为道德主体所具备的思想品德和观念素质,变为行为主体自觉自愿的行为。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说话真实、信守诺言,相互履行对对方承诺的状态。它既是一种个人的内在品质,又是一种主客体互动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道德范畴,又是社会秩序维持和稳定的机制。特别是在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技术高度发达、人民高度自由、政治高度民主的时代,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都离不开人际交往的诚信.

在我国。在哲学、伦理道德意义上诚信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指道德主体内在的一种品质、信念,即所谓的“内诚于心。”“诚”表现为真诚、诚实、诚恳等。“信”则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或社会整体交涉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及其价值取向,即“外信于人”。

2.政府诚信的内涵与内容

(1)政府诚信的内涵

政府诚信是政府主体所具有的道德品质。这里的“诚”主要强调的是政府为民众服务的诚意、信念与心态。这里的“信”则主要指政府履行其对民众承诺(包括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制定政策的责任等等)的信用状况。政府诚信存在于政府对民众赋予的期待与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就民众而言,它则是民众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是政府机关基于相应的行政承诺而展开行政活动,通过实现行政效益从而兑现政府承诺的行政作为,它是一种行政主体共同规范的外在体现。在法律意义上,政府诚信是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维护当事人(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政府诚信是借助行政道德意识的外化,对外部行政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属于行政伦理的范畴。从经济学分析,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影响经济组织的规模。政府诚信就是在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下,行政承诺的预期效用与其终极效用相匹配的经济运行过程。

(2)政府诚信的内容

政府诚信是诚信作用于政府领域,对政府组织及政府组成人员提出的诚信要求。政府诚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政府必须履约践诺,肩负起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要求的责任和使命。政府诚信是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从深层意义上讲,政府诚信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政府诚信是一种组织行政道德。二是政府诚信是一种主观行政责任。三是政府诚信是一种行政文化。四是政府诚信是一种政治文明。政府诚信有其显著特点:第一,政府诚信是一种者诚信,是一种非经济利润刺激诚信,所以存在诚信动力不足;第二,政府诚信是一种建立在诚信方和信任方非对等基础上的特殊诚信,当诚信方即政府一旦发生失信行为,信任方即公众由于其权力支配上的明显劣势而显得孤立无助。政府诚信失范于民,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结果是导致政府威望的丧失与政治危机、社会动乱的出现。

(二)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1.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政府诚信是民主政治必备的品质。因为在专制政体中,政治人物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政治活动的全部细节基本处于秘密状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就很难要求政府有所谓诚信的品质。而民主政府则不一样,它旨在获取国家权力的政治活动需要以公开和透明为标志,它针对公众的政府行为需要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它的全部体制需要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运行,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以诚信为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切身利益,关注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关注政府各职能部门人员的行为方式。因此,只有建设诚信政府,使群众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知情权与参与权,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以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实现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政府诚信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经济价值

事实表明,诚信的政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政府诚信能够吸引更多外商投资。我国正处在大力吸引外资参与经济建设的时期,因此意义十分重大;诚信的政府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促进经济繁荣,从而促进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政府诚信的经济价值还表现在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它减少了政府对于供养大量行政人员所要求的财政投入,提高政府人员在法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数量。对于节省下的资金,国家可以将其投入到其他更需要的地方,从而提高社会发展的速度。减轻了人民群众供养政府人员的经济负担。人民群众可以将节省下的财富进行投资,再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政府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政府诚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导向。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其中思想道德建设是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而诚实信用又是思想道德水准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衡量指标。政府诚信建设可以对整个社会诚信文化建设起到引领作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诚信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政府诚信能够大力推动精神文明的发展。因为诚信内容的丰富和诚信关系的发展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诚信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推进器,作为社会诚信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诚信,也是衡量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孔子认为,民以吏为师,官员的道德水准对百姓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起决定性的作用。为政者讲诚信、重信誉,就能够为人民群众树立守诚信,爱信誉的榜样,促使人民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道德水平,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改善。

三、当前我国政府诚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政府信息不够明澈

政府的信息公开化是政府诚信建设的基础,没有政府的信息公开,就谈不上对政府诚信的评价。正因如此,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阳光政府法”、“信息公开法”。而我国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只强调法人、甚至自然人的信息披露、公开,敦促他们建立诚信体系,但对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要求的力度则很小。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政府的财政预决算的报告根本看不懂,审议往往流于形式。政府公共信息真实、准确地展现给公众,人们可以根据掌握的政府信息适时安排调整自己的生活并可以将政府的工作行为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这对于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和增强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就其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而言,有些行政部门将其掌握的信息当成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工具,为熟人开后门,却将普通百姓置于千里之外,如不少地方查询高考和职称考试成绩、车辆违章情况等必须交费,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些部门缺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服务意识,没有为百姓铺设良好的信息渠道,降低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从而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诚信信息严格保密,诚信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诚信数据和资料,更难以得到消费者个人的诚信信息,也就难以征集诚信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诚信调查、评级、报告等诚信产品,导致诚信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难以开发利用。

(二)制定政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与可行性

施政目标脱离实际,政策的制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与可行性。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的施政目标并没有秉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有为、慎重科学的原则,而是脱离实际、好大喜功,仅凭自己的雄心壮志,不做科学论证,盲目浮躁、跟风式地提出脱离社情民意的政府工程、形象工程等,最后以事倍功半、不了了之而告终。如此的形象工程,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给政府的信用带来严重的损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用评价大打折扣,导致民众的对政府的积怨越来越深。现实中,这样的政府官员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更是让这样的工程建设时似乎有如雨后春笋,怎么也禁止不了的现象。

(三)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这些空白状态,弱化了政府对诚信价值的珍惜,也给政府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机会。

四、建立政府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信息透明度,建立行政执行监督机制

1.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

政府诚信失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由于委托过程中信息相对于对应的双方之间不作对称分布,委托人对人的行为难以观察到,更不易控制,从而难以有准确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形成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导致政治委托人的信息缺失,给政治人道德风险的产生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从而出现了风险。政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众的利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性,又为政府蒙蔽公众,逃避行政监督提供了可能性。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官员易于暗箱操作,权力有了寻租的空间。政府常常拥有一些公民所不知道的信息,一些政府官员凭借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特殊地位,拒绝政务公开,不愿接受公众监督,有意使公众陷入“无知”状态,以便更好的谋求私利。

政府信息公开体现的是政府行为过程的公开,这种公开是公民参政的重要途径。政府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政府的很多决策、法规、程序等行政信息没有及时得到公布,从而加剧了政府信用的下降。因此,要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把它作为构建政府“诚信行政”的重要途径。做到与社会公众的平等对话。要以富有效率的方式提供融合的“电子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保证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政府信息及网络设施的安全,以制度保证政府快速有效地处理信息反馈和提供办事服务,促进政府和社会公众在网上的双向互动,确保政务信息化的有效性,防止政府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在抓好诚信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搞好政府诚信宣传。广泛宣传政府诚信的重大意义。使各级政府及广大公务员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消除错误心理,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政府诚信建设上来。全面宣传诚信措施。要向全社会宣传政府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方法、措施,帮助各部门及公务员认清自己的职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府诚信建设,增强政府诚信建设的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说民众参政的一种的很重要的方式。因为民众通过政府的信息了解政府的行为和关系民众生存环境的事情。笔者认为这是属于政治的范畴的。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政治稳定是政府实施治理国家的基础,对当前的中国国情来说,就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政治基础。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政治稳定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不可分割。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是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沟通途径,从政府与公众关系的角度完善政府诚信体系,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十分必要。

2.如何实现信息透明

如何实现信息透明度?其一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开放、互动、即时、高速等特点为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为了适应全球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各地纷纷将网络建设作为近期政务公开的主要目标,而政务信息本身也是网络信息环境的基本构成和强有力支撑,同时,网络环境带来的民主观念与平等意识的深入人心也为信息透明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保证。其而二,可以规范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成为社会公示、听证会制度的积极组织者和主持者。其三政府可以印发公示通知、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公告、召开会议或在新闻媒体公告方式等,对公示的范围、期限、公示后群众意见的处理等也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二)重塑政府角色,克服市场经济中的“城府诚信失灵”

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弥补、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但是不能把政府的作用神化。在许多情况下,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一种政府代替市场以解决市场失灵的简单规则。如果过分强调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必然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大,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从而强化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政府的迫切任务就是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以及各种经济政策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市场。要把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结合起来,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主,明确政府自身的“向导”角色,切实做到政府为市场服务,与市场相互配合,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二者的关系,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组合。

(三)加快行政诚信立法,完善行政诚信制度

鉴于行政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国家在制定规范经济主体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着重制定如何规范政府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诚信法律责任制度。要使政府诚信于民,重要的是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将道德诚信变为制度诚信。政府行使权力失去规矩和约束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权力不断膨胀,公众权利不断萎缩。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府的权限范围,政府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特别是将行政责任固定下来,保障政府诚信于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确立行政诚信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完善制约政府行为的其他立法,比如信息公开法、政务公开法、财产申报法、人民监督法等应抓紧时间出台,可以将当前政府出台的各种促进行政诚信建设的各种规定加以完善,使之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权威性。在当前的政府活动中,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法制化;另外,普及和完善行政机关引咎辞职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降低司法官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法律漏洞枉法裁判的几率。

公务员是政府行为实施的主体,加强行政诚信建设,必须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管理的水平。要建立公务员守信规则,维护政府诚信。同时要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效能监察;实行公务员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促进公务员监督机制建设。推行承诺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快捷的公务员服务机制。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将诚实守信明确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凸现了行政诚信的作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行政诚信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行政实践的需要,也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的需要。行政诚信建设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就是要建立人民信赖的政府,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我国当前行政诚信建设进行研究,不仅能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而且有助于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有助于整个社会诚信的建设,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