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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

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我国把农业结构调整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几年来,对于农业结构调整是否增加了农民收入这个命题,理论研究还缺乏统一的意见。本文通过1999~2003年宏观层面上的农产品交易规模和微观层面上的农民家庭经营出售农产品数量以及收入资料的实证分析,试图回答农业结构调整怎样影响农民增收及其影响程度;农业结构调整是扩大农民增收空间,还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以及这些研究结论的政策意义。

一、引言

1998年12月下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的发展不仅受到资源的制约,还受到市场的制约。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2002)。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仍然强调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之所以在政策上选择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其基本假设是通过调整农业结构能够实现农民增收。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吗?能够得到实践的检验吗?

发挥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这一命题尽管影响了1999年以来我国农业政策的选择,但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并不是增加农民收入。有的把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总结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宋洪远等,2000)。有研究表明,农业结构调整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民收入产生效应,但在宏观层面则没有效应(王萍萍,2001)。也有学者将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作用归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而对整个国家的农业总量扩大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张明林等,2002)。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体制制约了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的发挥(谭秋成,2003)。可见,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并不支持调整农业结构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命题。

实践上,农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农民增收吗?我国农业结构已经历过几轮调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调研组对浙江、福建和山东三省农业结构调整在农民增收中作用的调查报告认为,不应低估农业结构调整的增收效应(鲜祖德等,2001)。尽管如此,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实证研究支持调整农业结构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命题。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各地都把农业结构调整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这一途径的效果到底如何,有必要进行评价。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来看,2003年与1997年相比,第一产业名义人均纯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24.4元,下降了2.0%。1997~2003年,农村人口由8.4亿人下降到7.7亿人,绝对数量减少,全国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总体规模的下降幅度应该比人均纯收入的下降幅度更大。可见,单纯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来看,1999~2003年,第一产业纯收入增长基本停滞的走势并没有因农业结构的调整而扭转。

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之间的正相关性没有显现,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就一定不存在吗?为什么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整体上的效应没有显现呢?原因可能是:第一,农业结构调整本身没有实质性进展;第二,农业结构调整虽然没有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产生明显影响,但并不能否认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

研究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实际上很复杂。第一,农业结构调整缺乏公认的一个衡量指标以反映它的进程;第二,农业结构调整影响供求关系,从而影响价格,价格变动又与多种因素有关,更多地体现为货币因素,而且由于技术进步、制度缺陷和经济组织结构等原因,农产品生产者收入可能会转化为农产品消费者剩余;第三,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的判断标准多样化,从而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

从不同判断标准检验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一致的。其一,如果根据全国的农民收入单一指标及其变化进行判断,1999~-2003年,农业收入基本停滞。如果认为此间农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容易得出“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不明显”的结论。其二,如果采用反推法,即如果不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更加恶化,则很可能动摇上一个结论。其三,如果从农户家庭经营收入构成来看,虽然小农业(主要为种植业)收入减少幅度相对较大,但畜牧业、渔业和林业的人均纯收入在农产品价格总体下降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这是否为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呢?至少不能得出农业结构调整没有产生收入效应的结论。其四,如果根据个体判断,对于一些品种、一些地区、少数年份,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可能十分明显。

为了更加集中回答1999~2003年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本文假设农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在此基础上回答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表现在哪些方面及其动力源泉。进一步地,本文为了回答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按照1999年启动的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并结合杨小凯(2003)用分工解释经济发展源泉的理论,假定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水平提高与农业发展是共生的。这样,可以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如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产生了重要影响,则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需求空间扩大,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增长;第二,通过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促进农业比较效益提高,或者,剔除价格影响因素后农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农业结构调整的动力来源于农户对提高现金纯收入率和增加现金纯收入的追求。实证分析表明,1999~2003年农业结构调整期间,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的现金纯收入增长明显,因而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是客观存在的。

二、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与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增长

按照杨小凯(2003)对分工与市场交易规模之间关系的理论,经济发展的动力主要在于分工促进专业化,专业化促进市场交易规模扩大。这一理论推广到农业结构调整上来,主要表现为专业化和区域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农民销售农产品数量增多和现金收入增加。

(一)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扩大

农业结构调整如果具有效应,则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应该扩大。反映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虽然没有直接标准,具体统计难度也很大,但是,仍然可以根据现有相关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和检验。

从城乡集贸市场交易额来看,部分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额一直保持增长态势。1998~2003年,城乡集贸市场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额逐年增长,其中,除了2001年较上年有较小幅度的减少外,其他年份的交易额基本上都保持明显的增长。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额增长表明农产品市场容量扩大(参见表1(略))。至于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额年际间增长率时高时低,这与价格变化、市场需求波动等有很大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998~2003年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总体上趋于扩大,但是,根据部分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额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出,1998年以来,市场交易额的增幅明显缩小。1985~2003年的交易额年均增量为747.89亿元,1990~2003年的交易额年均增量为951.04亿元,而1998~2003年的交易额年均增量为727.26亿元,2000~2003年的交易额年均增量进一步下降到438.80亿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与此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环境变化有很大关系。

1998~2003年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首先受到这一期间农产品价格总体上不断走低的不利因素影响。在这一阶段,农产品生产价格有4年是下降的,尤其是1998~2000年,农产品生产价格下降幅度还比较大。尽管2001年后农产品生产价格有所回升,但作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一些农产品的价格仍然回升乏力。2003年农产品生产价格回升主要是第四季度以后才开始的。考虑到价格对生产和市场交易的滞后效应,可以理解1998~2003年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是在很多不利的环境下实现的。

1998~2003年主要家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不够理想,还受部分年份城乡居民食品消费支出规模缩小的影响。199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规模徘徊,直到2002年才明显扩大。1998~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不但增长缓慢,而且前3年每年都比上年减少,直到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仅为886.03元,比1997年仍然低4.25元。城乡居民食品消费需求不旺,是制约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扩大的不利因素。

通过对主要农产品市场交易额情况及其生产价格和城乡居民食品消费支出的影响因素的初步分析,可以认为,1998~2003年,尽管经历了农产品需求不强,农民销售农产品价格水平不高甚至绝对下降的情况,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总体上仍然保持了相对扩大的趋势。

(二)农民出售农产品数量增多

农业结构调整扩大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结论还可以通过农民人均销售的主要农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得到验证(参见表2(略))。1998~2003年,农民家庭人均出售家产品数量几乎都实现了增长。比较而言,畜产品的人均销售量增长最快,其次为水产品,大宗家产品中棉花的人均销售量增长也十分明显,粮食则保持稳定增长。2003年,农户家庭人均出售的棉花、牛羊奶数量比1997年分别增长了2.3倍和1.8倍,年均增长都超过了20%,而粮食和蔬菜则保持年均5%以上的增长。

农户家庭人均出售的不同农产品数量实现不同速度的增长表明,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市场需求旺盛的农产品的增长相对较快;另一方面,普遍增长的农产品销售量促进了农产品市场规模的扩大。因此,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尤其是1999年以来推进的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民生产专业化程度提高,人均出售农产品数量增加,市场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那么,农业结构调整是否最终增加了农民收入呢?

(三)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增长明显

如果说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在于扩大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那么,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必然会增加。进一步地说,如果1999年起实施的农业结构调整主要作用于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那么,这一轮结构调整无疑会在农民收入货币化程度(指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农产品总收入的比重)、农民现金收入等方面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作用。为此,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农户家庭经营中农林牧渔业总收入、现金收入等的抽样调查资料,计算并比较1998年以来的农民收入货币化程度及其现金收入增长的情况,以检验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来自于农产品市场化的收入的效应。

长期以来,受自然经济影响,我国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处于自给半自给状态,农产品的商品率和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这种状况改变缓慢。1999年以来实施的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到2003年,对于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的货币化程度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998~2003年,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由52.28增加到68.29,增加了约16个百分点,年均增加3.20个百分点,且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都在明显增加。

根据杨小凯(2003)对古典发展经济学的解释,可以认为,1998~2003年,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普遍明显提高,这与面向市场调整农业结构有十分明显的关系。进一步讲,农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市场容量的扩大,必然会反映到农民销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的增加上。

从不同时期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及其不同部门人均现金收入的年均增幅进行考察,1998~2003年,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人均现金收入的年均增幅为70.02元,比1985~1997年的年均增幅只少3.65元,其中,农业、牧业人均现金收入略有减少,而林业和渔业人均现金收入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参见表3(略))。可见,从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人均现金收入来看,1998~2003年的年均增幅与往年虽然存在着小幅度的减少,但是差别并不悬殊。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人均水平总体上是在持续增加的。

即使按照《中国统计年鉴》中乡村人口数量计算的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总规模,考虑到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因素,对按现价计算的全国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总规模指数化(以上年为100),就很容易发现,自1999年以来,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总规模也是逐年扩大的,年均增长近6个百分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参见表4(略))。这一结论支持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市场容量扩大,农民销售农产品收入总量增加的结论,也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市场化程度提高和农民货币收入增加的结论。

三、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

考察这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除了对第一产业现金收入进行研究外,还应回答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是否改变了农业比较效益及其结构,以及农业比较效益的改变是否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导向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区域化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诱导作用应更加明显。

为了回答农业比较效益变化情况及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导向效应,首先应确定反映农业比较效益的指标。由于农民通过近一轮的农业结构调整,更加主动地以现金收入为动力,而现金收入毕竟不是农民完全可以支配的,农民必须将部分现金收入用于农业再生产,因此,与现金收入相比较,现金纯收入应是农民在更积极主动地调整农业结构的过程中重要的追求目标。在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或者农产品现金收入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决定现金纯收入的因素为现金纯收入率。这样,现金纯收入率是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比较效益的指标。

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直接获得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现金纯收入数据,因而无法直接计算出不同部分的现金纯收入率,更无法比较不同部门的比较效益情况。为了进一步考察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设定。本节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中不同部门的现金纯收入率相同的假定,估计出相应部门的现金纯收入及其贡献率,从而验证现金纯收入增长、现金纯收入率提高与农业结构调整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纯收入率和单位投入纯收入率普遍提高

为了估计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的现金收入,便于比较不同部门的效益情况,首先对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率和单位投入纯收入率做出设定。

设定1:纯收入率定义为纯收入与总收入的百分比,单位投入纯收入率为纯收入与中间投入费用(即总收入扣除纯收入部分)的百分比。

根据设定1,考虑到资料的可利用性,通过《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中家庭经营总收入和纯收入资料,计算出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纯收入率及单位投入纯收入率。

对不同时期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率和单位投入纯收入率的计算结果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第一产业纯收入率还是第一产业的单位投入纯收入率,总体上都变化不大。90年代以来,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率一直维持在60%左右,单位投入纯收入率大约为1.50。其中,林业纯收入率相对较高,超过80%,单位投入纯收入率也相对较高,大约为5;畜牧业相对最低,纯收入率为39%左右,单位投入纯收入率只有0.6左右;而农业(主要是种植业)和渔业处于中间水平,尤其是农业纯收入率达到68%左右,单位投入纯收入率超过2(参见表5(略))。

尽管如此,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面对农产品价格不断走低的特定情况,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的纯收入率和单位投入纯收入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总体上较90年代早期有所提高,尤其是畜牧业表现得相对突出。这可能与农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关系。

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率及其不同部门纯收入率都没有发生明显改变表明,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有效地扼制了由于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持续下滑可能对农业比较效益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仍然没有改变农业比较效益的总体格局。

(二)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全面增加

为了进一步考察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业比较效益变化的关系,有必要对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进行计算。但是,根据现有的农村住户调查资料,无法直接计算出现金纯收入率等比较效益指标。要计算出现金纯收入,还需要做进一步设定。

设定2:现金纯收入率和实物纯收入率相同。

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进一步地分为现金纯收入和实物纯收入。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直接计算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的现金纯收入,因而需要按照一般纯收入率推算出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根据设定2,利用《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中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资料,结合设定1的结果,分别计算出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的现金纯收入。

根据对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的估算结果,计算出包括实物纯收入在内的纯收入和不包括实物纯收入的现金纯收入年际间的名义增长速度,并进行比较。

比较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与包括实物在内的纯收入的名义增长率,可以发现,现金纯收入增长一般情况下相对较快,对扭转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下滑趋势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1998~2003年,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的名义水平基本停滞,但现金纯收入增长了30.97,年均增长率达到5.54%;尤其是在农业(以种植业为主)部门包括实物在内的纯收入出现下降的情况下,其现金纯收入仍然维持了年均4.31%的增长速度。与其同时,第一产业其他部门的现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10%,明显高于同期包括实物在内的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参见表7(略))。这再一次验证了现金收入或现金纯收入增长与农业结构调整之间的互动关系,即农户为了追求现金(纯)收入增长来调整农业结构,而农业结构调整又进一步促进了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

(三)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贡献率反映农业结构调整的动力源泉

为了能够深入地论证农户家庭经营中农民调整农林牧渔业结构是出于对现金(纯)收入的追求,即农户既追求现金纯收入更快增长,也追求现金纯收入率更快提高,从而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本文进一步比较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贡献率。为此,再做一个设定。

设定3: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贡献率定义为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现金纯收入增量占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量的百分比。

计算结果表明,1998~2003年,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中农业(主要是种植业)的贡献率仍然相对较高,平均超过50%;畜牧业为其次,贡献率平均近40%;林业和渔业的贡献率仍然相对较小。

进一步比较农户家庭经营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贡献率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1998年以后,农业现金纯收入贡献率较90年代前期相对下降,而畜牧业明显上升,林业和渔业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与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增长率的变化趋势存在着方向上的一致性。可见,随着农民市场意识的增强,他们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中必然会追求现金纯收入的更快增长,从而直接影响作物的布局,在宏观上最终决定第一产业不同部门、不同农产品的结构。

比较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贡献率与增长率、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发现三者之间存在着相对较好的一致性。这充分证明,1999~2003年,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随着农民面向市场不断调整农业结构,价格的变化以及政策的改变,都会对农民追求现金纯收入更快增长和现金纯收入率更快提高产生重要影响。对上述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不同部门现金纯收入率、增长率和贡献率的具体考察,可以发现,它们年际间的波动仍然十分突出。这一现象至少反映两个问题:第一,我国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结构调整尚未结束,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有增无减;第二,农户交易的农产品尚未稳定,农产品布局仍然没有最终确定,农户并没有形成特定的交易方式。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按照发展理论,农业发展始终包括总量的增长和结构的变化。即使不实施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导向的政策,农业结构始终也是变化的。尽管本文没有直接回答1998年以来农业结构调整进程是否明显加快,但是,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农业结构调整总能产生作用,而且农产品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农产品优质化率的明显提高,都表明农业结构调整得到了推进。

本文着重从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农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增长以及现金纯收入率提高等多个角度考察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通过对1998~2003年的统计资料分析,可以初步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是存在的。农业结构调整产生收入效应的主要作用机制表现为随着面向市场的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进行,农产品市场空间得到了扩张,农民出售农产品数量增多,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明显提高,农户家庭经营农林牧渔业的现金收入(包括现金纯收入)规模总体不断扩大,现金纯收入更快增长和现金纯收入率更快提高对农民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的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除了加强技术创新外,还应在制度创新方面多做文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分工水平和相关市场扩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是交易条件(杨小凯,2003)。因此,从改善交易条件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更多地实现农民增收的要求来看,必须持续扩大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

市场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迫切要求农产品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我国农业生产区域化和专业化正在形成,这一过程可能使农产品市场波动更加明显,出现农林牧渔业现金纯收入率变化无常。市场变化无常,不但妨碍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的发挥,也会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说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化的不断形成是农业发展的标志,那么,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则会对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化的形成产生冲击。农民面向变化无常的市场,也就很难从事专业化生产。没有家产品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农民根据市场的经常变化,反复地调整农业结构,就不可能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化。因此,无论是出于增加农民收入,还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加强和改善农业宏观调控,实现农产品市场交易稳定,应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从农业固有的风险来看,市场风险越来越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矛盾。农业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可以降低或者转嫁农业的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但无法克服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因此,随着农业生产区域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增长越来越依赖市场。

要实现农产品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必须扼制机会主义和减少交易成本。

第一,促进农产品交易方式现代化。在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期货市场的发育,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重点解决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和单方面不履约等问题,大力发展契约交易和订单农业以及网上交易,增强农产品交易的稳定性。要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发展,国家也应为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保险。

第二,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要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考虑到农户分散、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特点,选择激励履行合同的机制比选择违约处罚的规则更加有效,要在农村尽快建立对模范履约的农民进行奖励的制度。

第三,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为农业合理布局的形成和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扩大提供政策服务。目前,我国建立了几千家农业信息网站,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仍然觉得信息不足,指导性不够,有效性不强。农业网站普遍提供市场行情,而市场瞬息万变,且农产品市场波动具有周期性,根据当前的信息调整农业结构,农户遭受风险损失的机会明显增加。因此,为了避免政府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不能及时地满足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需要,可以从深入分析区域间的比较优势入手,动态地确定各地竞争力强的农产品的生产和国家需要的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在信息提供方面将重点放在区域间农产品生产布局和农业竞争力评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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