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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

一、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

2000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当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只保留赠与税。

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月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这项税制改革计划实际上将减轻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据德国联邦纳税人协会的计算,在到2005年为止的一个税收改革阶段中,按照新的税率,人个和企业将总共减少600-800亿马克的税务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税额再增至15011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种种优惠等,实际免税还要更大些。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缴纳所得税的人都将从提高基本免税额和降低起点税率中得到好处。而最高税率也将先从51%,经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

此外,法国2000年至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国新总理拉法兰又宣布,从今年秋天起将个人所得税降低5%,5年内所得税削减1/3。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目的在于: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家庭消费能力,增加私人投资,短期内刺激经济回升,也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总产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呈加强趋势。近些年来,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济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认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企业,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经济繁荣,则必须减轻企业税负。在这种经济理念下,许多国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出售企业减免税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德国从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须为其盈利支付25%的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30%,不予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40%,改革后不再存在这种区别。但改革后的25%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不能返还的确定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将企业事先向国家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折算到其个人所得税上(全额折算方法),也就是说,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从财政局收回与自己份额相当的公司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对盈利的双重征税。改革后股份公司整个税收负担将从2000年的大约52%减至38.6%。企业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业,其免税额从6万马克提高到10万马克。另外,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售收益付税,而2000年前在出售股权时须支付40-50%的资本收益税。此外,康采尔在出售股份时根本不再需要为其出售盈利付税。

法国也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率,并且公布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加拿大自2001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8%逐步降低到2004年的21%。澳大利亚2000年7月1日起把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34%;2001年7月1日又降至30%,并对个人持有1年以上的资产减半征收资产利得税。

此外,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对研究开发费用继续给予20%的税收抵免等。马来西亚在2002年预算草案中的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所得税和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鼓励、出口服务以及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等多项优惠政策。

上述各国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其政策意图在于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和国际间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强。在全球经济处于衰退或可能出现衰退的情况下,相当的企业经营困难,为了维护企业运转,控制失业的大量增加,各国政府用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或避免企业亏损,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同时,由于国际竞争日益加强的原因,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也不得不纷纷采取了类似的减税措施。

第三,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引人瞩目。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对工资、薪金所征收的一种特定税收,税款实行专款专用。1935年,美国首创了社会保障税,随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二战后,尤其近一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适应经济波动、失业增多、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趋势。从较长时期看,其税率和税收收入额均呈上升趋势。

根据IMF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和地区已达80多个,覆盖面超过了增值税,在发达国家全部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北美乃至全美洲,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而且,社会保障税在有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OECD成员国的此项比重,1965年为18%,1985年为22%,1990年为23%,1995年为25%。美国社会保障税比重增加更为突出,1955年为12%,1965年为20%,1975年为32%,1986年为37%。美国在9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一直居于首位。1990年社会保障税收入相当于头号税种的80%。1993年社会保障税已跃居首位,占联邦税收总额的41%。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3倍。在法国,社会保障税已接近税收收入总额的50%,相当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瑞士、荷兰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也均成为头号税种。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的比重也高达25-35%,根据IMF199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东欧国家的此项比重高低依次是:克罗地亚33%,拉脱维来32%,爱沙尼亚32%,白俄罗斯31%,俄罗斯29%,波兰28%,罗马尼亚27%,匈牙利26%。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是使这些国家的直接税收比重不断增大;二是促使这些国家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增强了税收对维护社会稳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四,环境保护税收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力求在环保市场获得优势,环保产业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于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纵观这些国家的环保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保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使税收在环保和环保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征收的环保税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二氧化硫税。就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随后,1991年1月,瑞典也相继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到目前,征收该税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挪威等。二是二氧化碳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燃料(产生二氧化碳的根源)的使用。从1991年开始,瑞典征收此税,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进行征税。其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登记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由于不同然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因此其确定的单位税额也不同。三是水污染税。即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对污染水的行为进行课税。德国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四是垃圾税。荷兰较早开征垃圾税,主要是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的方式是以每个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同时,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另外,英国和芬兰等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五是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以及废电池等。最近出版的《欧洲环境观察》上的一份报告说,为提高可重新使用的饮料瓶的利用率,德国将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15至0.30德国马克不等。六是噪音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征收此税。美国洛杉矶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音治理税,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

此外,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积极治理污染,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综合效益。

第五,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或者一体化)。其主要表面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制趋同。19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倾向。一方面,西方国家普遍遵循“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原则进行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基本的所得税改革,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目前实行此税的国家已达110多个。而且出现以下特点:从税率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税收协调加强。全球化进程中,区域内税制趋同与区域外税制冲突交织,使国际税收协调日益加强。建立国际税收组织、情报交换、征税协作、构建国际惯例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合作等已成为OECD组织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措施。国际全面性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拓展,目前已增加到2600多个,并且此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下去。其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对外签订的。协定适用的税种逐步从所得税、财产税延伸到社会保障税;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叠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缓和;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加强。这对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税收征管趋同。在欧洲联盟核心国家之间、北美经济圈国家之间,税收征管机构在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管手段、法律诉讼等方面联系日趋密切,并有广泛的信息网络。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计会统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手段全面电脑化,使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

第六,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近年来,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速发展,1998年全球上网交易额为430亿美元,2000年达2000亿美元,预计今年会达到5000-6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和高隐匿性。然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没有票据;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数量不清;政府税收流失风险大、税收法规不健全;税收征管稽查困难重重。面对这些新问题,各国都在加紧研究有效的税收对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美国财政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基本意见。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保持中性的原则,既不扭曲也不阻挡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的方面还有待补充。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应通过对这一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二是关于引入新的国际互联网税种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的新税种。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易引发经常性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有些专家主张立即对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开征新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毕特税”(BitTax)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互联网信息传输的第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但对这一方案目前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企业界反映强烈,其最大问题在于不仅对网上商业交易征税,而且对所有数字信息征税,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观点仍有积极的一面,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之,目前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涉税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之中,各国税制的合理化与国际协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七,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其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并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以有效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移。二是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基本国外的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评定申报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予以恶惩。三是在避税港采取反避税措施,取消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拖延纳税(不汇回所得利润而拖延纳税)的做法,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四是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五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以保护本国的税收权益。近年来,在绝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加上了防止滥用的条款,并列有反避税和防止偷漏税条款,而且具体规定越来越细致、严谨,使漏洞减少,国际偷漏税变得更加困难。

从国别来看,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作了修订。美国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采取防范的对策。瑞典、荷兰、比利时只同商订在相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分配中,协同采取“独立竞争原则”,以防止国际偷漏税。等等。

二、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宏观经济理论变革以及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借鉴国际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国家还应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提高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分配公平、改善税收管理等)加以权衡,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进一步改善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我国上一次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在当时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这一套税制的运行是相当成功的。但从那时起到现在,8年时间过去了,税收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更有必要对现行制进行改革,把中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增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加速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未来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超越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税收国际化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各国之间全面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正在扩展。经济全球化和税收国际化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加速与国际接轨,从税制结构设计、税种配置、政策取向到征管体系等能全方位地适应开放经济环境的需要。

第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征环保税。我国政府虽然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但还不够。我国应积极借鉴各国经验,认真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尽快开征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实行专税专用,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开辟广泛的空间,社会保障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我国至今仍未开征此税。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由各方面征收的社会保障“费”,很不规范和统一,不利于全社会的公平分配。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逐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保障费统筹起来,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保障税,建立起专税专用的收支体系。这样,还可为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奠定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我们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