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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存性

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存性

一、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务筹划的存在

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就是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

二、市场经济下,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与盈利矛盾运动的结果

(一)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税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请看:

税后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显然,在利润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大小。国家得的多,企业留的就少;企业留的多,国家得的就少。作为两个利益主体,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而一些流转税,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即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额)又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大小。在相关数值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售税金越大,企业利润总额就越少;反之,产品销售税金越少,利润总额就越大。以上公式提示我们,税收对企业的影响还远远不止于此。在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利润分配及重组过程中,税收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企业交易往来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税收的影响无处不在。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税负,应该说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

(二)市场经济下,纳税与企业的根本目标相抵触。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经济下的企业的自然属性之一就是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企业的制度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必须以独立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然而,纳税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纳税与盈利发生了矛盾。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生存,发展、壮大,必然要努力降低一切影响它实现利润最大化根本目标的负担。税务筹划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然是法治经济,就意味着判断任何一件事情、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下,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体现在税收征纳关系上,理应是依法治税。一方面,对于征税方,应是依法征税,那些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违背税法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其实,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对于纳税方,依法纳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理所当然应该存在,应该得到承认,起码在法律框架内不应该对这种行为有非议。有人可能会问,避税也不违法,那么为什么国家还要花费那么多人、才、物力,甚至精力去制定反避税条款呢?这里面有一个表面上合法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是实质上合法的行为的问题;也有一个合法的行为是否同时也是“合理”的行为的问题。表面上合法实质上合法与否,其实是法律条文外显在字面上的含义与隐含在字面后面的政策导向或立法意图是否一致的问题。任何国家制定任何法律法规,基本的目的无非是限制某种行为或者是鼓励某种行为,比如,税法规定,对生产严重污染产品的企业征重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含义是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重于生产非污染产品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实际目的是引导企业生产环保产品,减少污染。再比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该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含义是只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其实际目的是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引进外国先进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发展我国经济。税收从本质上说都会或轻或重地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面对不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不同的选择,接着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结果。比如说,税法不是规定对生产严重污染产品的企业征重税吗?如果纳税人为了少缴税甚至是不缴税,钻税法的空子,仍然生产污染产品,只是在严重与否这儿做了文章,使其产品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产品的标准,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就是标准的表面上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实质上违反了国家税收的政策导向的避税行为,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为。如果纳税人采取措施,加大科技投入,研制开发无污染产品,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就是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即国家应予以鼓励的纳税行为。合理似乎还包含道德问题在里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环境下,“为”抑或是“不为”也要受到道德的制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道德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道德标准也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展开公平竞争应该就是合理的,道德上就是无可否认的。因此,税务筹划恰是促使税制和征管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健康因素。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他要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大的产出。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既是生产经营者也是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本能促使他在消费的过程中节约开支,表现出来的有,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等。节约就是使可能被消耗掉的资源不被耗费掉或少耗费掉。节税对于企业而言,也是节约费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选择在法律框架下能够把税款压到最低限度的消费方式,是市场经济赋予它的权利。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没有仅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仅享受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应有权利基础上的法律要求,同时,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又享有法律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可以说,纳税人最基本和最大的权利,莫过于不需要缴纳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除此基本权利之外还有几个更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税收法规的知情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要求税务机关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权、委托税务权、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等。此外,税法还特别规定了纳税人的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控告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以及在社会生活中享受各种公共服务的权利等。税务筹划理应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因有二:首先,纳税人的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税法的规定性,它对纳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纳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不能只注意了法的规定性却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税务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其次,前已述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关键要使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使其充分发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给企业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是在企业履行义务的同时赋予它更充分的权利。既然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通过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来说,税务筹划不但是抑制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滋生的行为,更是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