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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党政负责人监督之思考

煤企党政负责人监督之思考

班子内部一团和气,不愿监督

当前,企业班子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等,但是最终民主生活会开成了工作总结会,互相吹捧会,即使提意见,也是回避主要问题,提点建议、希望而已。很少以平等的心态交谈,更谈不上相互提监督意见。即使发现主要负责人干了或正在干违纪违法的事,只要不涉及切身利益,谁也不愿意管,有的甚至随身附和。

民主管理形同虚设,不便监督

1.加强思想教育,努力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和自律意识。抓好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是搞好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的基础工作。要运用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专题教育、案例教育等形式,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接受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加强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管。一是严格把关,慎重授权。对各级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企业领导者对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二是加强对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规范其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关键在于加强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要围绕主要负责人遵守政治纪律,三重一大、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坚持好三项制度:1、对主要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包括:上级领导定期与下属主要负责人谈话,纪委书记的廉政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企业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报告制度。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自己遵守廉洁自律有关情况。3、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上级定期到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对监督机构的权力进行分流。一个完善、科学的监督体制,必须使监督机构的监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监督工作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目前,企业内部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等部门,虽然具有对主要负责人监督的职责,但由于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配备、经费支出、福利待遇等都受制于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监督主体的生存发展资源都掌握和控制在监督对象手中,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所谓权力要分流就是在纪委、监察等领导体制上要有所变化,强化监督部门的垂直功能,将监督部门剥离出去,弱化被异化了的主要负责人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控权”。只有这样,这些部门的人员才能放心大胆地对诸如主要负责人的实权人物进行监督。

4.严肃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打击机制。查处和打击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不打击,所有的监督措施就会流于形式。当前,在查处主要负责人的案件中,普遍存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在同样的情况下,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人相比宽容有加,其结果助长了主要负责人的特权思想。因此,要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查办案件,减少和避免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本文作者:黄涛作者单位:上海能源中煤大屯公司龙东煤矿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