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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社会根源

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社会根源

现代科学已经表明,人类社会是由低级向高级、逐渐地、阶段性地发展的。就阶段性而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其古代(中世纪)跟近代(现代)社会之间,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别或特点。然而,将其古代和中世纪相比,二者之间的社会差别或特点就要小得多,以致使其有人怀疑,从古代到中世纪,是否经历了一个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演变?在中国,除有上述疑问之外,关于奴隶社会何时演变为封建社会的问题,也由于这两种社会形态的差别或特点不甚显著,竟存着七八种答案之多。至于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的开端,一般则无大的分歧。也即是说,古代和中世纪的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除了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不同性质之外,从社会表现形式来看,仍具有较强的共同性或相似性。这固然是由古代、中世纪均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条件所决定,但在这期间社会关系的演进中,如何认识这一共同性或相似性,乃至揭露古代中世纪社会关系的深层剖面,值得进一步地探讨。

笔者认为,要回答上述难题,首先要重新估价原始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在近代以前阶级社会中的地位。

关于原始社会生产关系,不能简单地从现代法学或经济学的视角,来刻画其所有制、分配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中,生产关系的这三个概念,基本上没有各自完整的意义。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几年前已撰文论述,这里仅叙其大要: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原始社会,人的自身生产表现为整个社会生产的目的。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就是人的繁衍——人的再生产,在这种社会生产中,人们结成的生产关系,首先是以生物学、生理学上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的原始群婚关系,随而形成血缘关系,这两者的矛盾统一,即为原始社会生产关系——血族关系①。

血族关系在原始社会组织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一系列“以血族关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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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拙作《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理论新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的这种社会结构”①。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②。在原始共同体内,人们根据血族关系,相互依附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使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制度,成为“自然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③这种状况,自然是由于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十分低下时,以血缘所决定的子女对母亲的依附关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有血缘联系的人,加上由群婚造成的一切有亲属关系的人的自然联合,正好起到了“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④的作用。

血族关系在保障人口的顺利繁衍和增长,改善和增进人类体质,从而使人类社会由童年迈向成熟的过程中,有极其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它使人们相互依附的功能,反映了当时人类在一定程度上仍屈从于自然力,不得不用自然形成的依附关系来保护和发展自己。从社会发展的前景来说,血族关系只能使人类在各个封闭的社会结构中迟缓地进步。当人类认识、控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到一定的水平,生产力已发展到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的高度时,血族关系就日益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在原始社会后期,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生产的个体化和剩余产品的经常化。“在当时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⑤奴隶制生产方式除了大规模地促进社会分工,从而为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创造有利条件之外,从根本上说,是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突破了血族关系对人类片面、狭隘的制约,肯定了个人劳动价值的存在,尽管这种“肯定”不过是“占有”的代名词。这对于人类冲出闭塞的原始共同体,从而走向世界,获得广泛而全面的发展,无疑是迈出了最积极,最具革命性的第一步。作为自身存在的人,终于被意识到了。此后,以个人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生产关系,作为血族关系的对抗力量,逐步摧毁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社会结构。

但是,血族关系可作为一种从属于财产关系(阶级关系)的社会关系,以其改变了的形式,甚至是人为的虚幻形式,长期保留在阶级社会之中,并渗透到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各种剥削关系之中,成为构成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依附关系和等级关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血族关系是以残余的形态出现,而在另一些时期,另一些地区,它却与某种阶级关系牢固结合,成为巩固以这种阶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阐明,在古代和中世纪中广泛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形态,就是打上了阶级关系烙印的血族关系的典型体现,从而使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具有某种共同性或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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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7页。

恩格斯曾指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①这段话不能仅仅看作是适应于原始社会的一条法则,而且适用于整个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古代和中世纪,其生产力水平,社会财富跟资本主义时代相比,有极大的局限性,给自然形式出现的,与自然经济和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血缘关系,保留下其赖以存在的土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以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个人本身的发展问题时,认为:“这种发展是非常缓慢的;各种不同的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完全的克服,而只是屈从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继续存在下去。”②旧的生产关系可以和新的生产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共存,这是社会发展史上的一条规律。尽管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甚至产生剧烈的冲突,原始社会生产关系(即血族关系)也会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并且,它与奴隶制的、封建制的或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相比,更不容易被新的生产关系所排斥。

历史上的奴隶制可在封建社会,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时期,作为一种残余或特殊形式而存在;封建制,按一般规律而言,则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作为一种残余形态而存在,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被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残余形态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最终将被消灭。然而,血族关系的生命力更为顽强,它的残余形态或特殊形态,可以相继保存于几个不同性质的阶级社会之中。打一个不贴切的比方,正如物体质量愈大,其惯性也愈大的力学原理一样,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生产关系,其存在的时间愈长,影响人类社会就愈深,在新的社会形态中的残余就愈多,甚至会在某种条件下“再生”或“强化”。血族制度产生于何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以摩尔根提出的,经马克思肯定的,至今仍有部分学者坚持的血缘家族公社作为“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从它产生到氏族制度的瓦解,血族制度大约经历了三四百万年之久,而整个阶级社会的历史尚不足一万年,因此,血族关系不仅因为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社会中有其生存的土壤而被保留,而且还会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的历史惯性,得以在古代和中世纪长期存在,并显示出它既能同奴隶制相适应,又能同封建制相适应的特殊韧性。所以,“原始公社的生命力比氏族社会、希腊社会、罗马社会以及其他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③。这一方面是说原始公社不那么容易解体,另一方面也是指公社解体以后的血缘关系必然不容易退出历史的舞台。它以“天赋的生命力”顽强地在资本主义以前的阶级社会中畸形地再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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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3页。

以旧生产关系残余形态再现的血族关系,在东、西方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古希腊的雅典,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推翻了旧氏族贵族统治,在政治上消灭了血族制度,虽然“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社会。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①。在古罗马,塞尔维乌斯的改革以后,库里亚大会被新的按财产划分等级的百人团大会所取代,但是,“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象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②。在中世纪的西欧,日耳曼人中的马尔克是由氏族公社脱胎而来,它的“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③,而这种显著的亲属关系的痕迹,又正是“以马尔克公社形式保存下来的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去”④。在古代东方,类似的公社则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甚至其血族关系不是一种残余形态,而是作为一种强化阶级关系的催化剂,被统治阶级广泛地利用,构成像中国西周时期宗法制度那样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血族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的历史地位,可以从恩格斯的话中得到启示:“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不论是自然形成的,或者是人为地造成的,实质上都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但是,这些目的被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掩饰和遮盖了,古代的巴力斯(城邦),中世纪的城市或行会,封建的土地贵族联盟——这一切都有意识形态的附带目的。这些附带目的,它们是奉为神圣的。而在城市望族的血族团体和行会中,则来源于氏族的回忆、传统和象征,同古代的巴力斯的情况差不多。只有资本主义商业社会才是完全清醒的和务实的,然而是庸俗的。……未来的联合体将把后者的清醒同古代联合体对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关心结合起来,并且这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⑤所谓自然形成的联合体,指各种类型的原始共同体(血族组织及其公社),即血族关系的外在形式;所谓人为造成的联合体,指阶级社会中的某些政治或经济共同体(国家及以下各种生产单位)。这些共同体的经济目的,往往不被人们直接所了解,原始共同体的经济目的是将共同体成员联结起来,共同生产消费,保证人的生产和种的繁衍,但人们却通过为了神,为了图腾或共同的祖先等“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来实现其经济目的,同时又形成了传统的习俗和意识形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整个资本主义以前的时代,血族组织虽然已经瓦解或发生了质变,但血族关系的某些形式仍被人为地尊奉为神圣的,这些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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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4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47页。

血族组织的回忆、传统和象征,作为新的“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掩盖着古代国家的经济目的——追求财富。资本主义的庸俗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瓦解封建制的同时,将过去人们奉为神圣的血族关系的传统形式一并冲垮,在纯粹的物质利益面前,人们也就清醒了,开始务实了,为新的社会历史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正是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清醒和务实的基础上,摒弃庸俗性,在以全人类为整体的范围内,发扬原来在原始共同体内部的、狭隘的、仅对本共同体社会福利的关心。在这一历史长河中,血族关系在资本主义以前的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渗透到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各种剥削关系之中;它继续造成人们之间普遍的依附关系,并以此掩盖了剥削关系。换言之,由原始社会中成长起来的财产关系(阶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中,掩盖在以人的自身生产为目的“意识形态的附带物”——血族关系之中,无怪乎马克思会说:“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①

原始共同体的经济目的,决定了共同体成员之间自然形成的依附关系,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跟共同体成员对土地的依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原始共同体中并不具有完整的意义,血族关系要求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是看作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它本身就是生产的前提,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产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同时,“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②。共同体成员只有通过共同体这一生产前提,才能把自己当成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而“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③。所以,在原始共同体内,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直接体现在血族关系之中,同时体现在共同体与土地的结合之中。人们将共同体的土地作为血族关系的物化形式加以依附,人们对土地的依附即来源于血族关系的依附性。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血族组织作为原始共同体的实体已经瓦解或改变了性质,土地的性质随之发生变化。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血族关系所决定的人的依附关系仍然存在。不过,这种依附关系不再是人的自然联合,而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作为自由民的劳动者本能地要和土地结合在一起,将国家所有的土地视作传统的共有土地,并作为原来共同体这一生产前提加以依附;二、土地所有者则利用血族关系长期形成的传统力量,转变成经济外的手段,强制非自由劳动者依附于土地。这两种情况不仅在奴隶社会存在,在封建社会同样存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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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2页。

那里,土地“表现为与个人隔离的虚幻的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①的基础。对土地的依附仍然是来源于血缘关系的依附性。但是,由于土地归虚幻的共同体(即国家或奴隶主、封建主的家族)和个人所有,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就成了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其绝对形式就是奴隶制下对劳动者人身的占有。正因为土地具有如此属性,在自然经济为主的阶级社会中,血族关系的形式就与原始的血族组织形式相对立,或为家族的农村公社,或为个体家庭的私有经济,而后者又与前者有着广泛的联系。这种由血族关系决定的“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②。正是这种双重决定,使人们具有双重依附,既有血族关系的依附,又有阶级关系的依附,马克思1857—1859年的经济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明确指出了公社的各种形式,即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尽管对这些论述,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我们研究血族关系如何渗透在奴隶制或封建制之中,它自身发展规律及其与东、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社会形态更替的对应关系,并由此而带来的东、西方社会的不同历史特点,等等,都富有深刻的启示。鉴于这不是本文主题,将留待日后详论。

总之,血族关系是造成人们普遍依附关系的一个根源。它的重要历史作用不容忽视。即使用革命的暴力摧毁了古代或中世纪的剥削制度,只要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由自然形成的血族关系所造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就必然存在,并使旧的生产关系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制度),长期残存于新社会,造成新、旧社会形态具有较强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的历史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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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84页。

人身依附关系在古代和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等级制度。等级制是任何民族在它的古代和中世纪社会都曾有过的。《共产党宣言》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级。”①不但奴隶主、封建主中有等级,平民、农民中有等级,就是奴隶中也有诸多等级,这已被许多民族学的调查研究所证实。《左传》中“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②,更是中国古代等级制的典型材料,各种阶级关系都笼罩于等级制之中。然而,等级制,作为一种统治阶级的上层建筑,却是由保留在阶级社会中的血族关系逐渐派生。

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等级社会。原始社会的等级是在人们意识到自身存在差异的前提下自然产生的。人和万物一样,生来就在差异,有体质上的差异,有智力上的差异,还有各自适应自然、改造自然和自我能力上的差异,等等。有差异就会有矛盾。人的生理或智能上的差异,在现代人中可能不足以引起巨大的社会矛盾,但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初期,原始人共同体内部的任何一点社会震荡,都可能将他们生存和繁衍后代的进程打断。因此,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人们自发地调节由自身差异造成的矛盾,建立起人所共遵的社会秩序,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看,就是在当时的主要社会生产(即人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中,人们结成了一定的血族关系,而在血族关系中,已经形成了等级。

尽管人们对摩尔根描述的血缘家庭的存在提出了种种疑问,但谁也不否认,在从杂交到一夫一妻制的发展过程中,必然有一个排除有血缘关系的母辈与子辈之间性关系的时间,并逐渐发展到按辈分来划分通婚集团或通婚范围。只有在血缘上处于同一辈分的男女才能通婚,辈分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可以肯定的,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则是必须否定的,这种由血缘决定的并排斥婚姻的辈分,就是自然产生的血族等级。它体现了人们根据血族关系,正确行使其社会权利并履行其社会义务的社会等级关系,是在生产力比较低的时期,与人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相适应的一种社会关系。从19世纪还广泛流行于澳洲土著居民中的级别婚、我国东北鄂温克族在解放前尚残留的5个等级称谓的血缘亲属制度、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等原始婚姻、亲属形态中,都可看到原始社会等级关系的存在和后来的发展。而恩格斯则早已扼要地指出过这种关系产生的历史时代。他说:“希腊早在英雄时代就已经带着等级的划分而进入历史,这种等级划分本身显然只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久远的史前时代的产物。”③由此可见,原始社会等级关系的产生,远比阶级关系的出现,要早得多,在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等级社会。

在这种由自然选择所决定的社会等级基础上,也必然产生等级和特权观念。“老年人受尊敬是出现在人类社会里的第一种特权。”④这种等级和特权观念虽然也是当时人们的社会义务和权力反映,尚不能与财产关系相联系,至多与自然形成的分工有关,在处于原始社会末斯的玻利尼西亚人社会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很明显的例子⑤。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等级和等级观念势必发生变化。在原始共同体瓦解之后,血族关系和传统的等级观念不会立即消逝,如前所述,它将依靠其巨大的历史惯性,长期存在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阶级社会之中。但是,由于社会生产的主要方面已从人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转变为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人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相适应的血族等级,就不可能再体现社会等级关系的实质,而是同在社会分工和财产分配中形成的阶级关系相融合,构成了新的社会等级,产生了真正的特权,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形成了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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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66页。

②《左传》昭公七年。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2页。

④保尔·拉法格:《财产起源论》(王子野译)第74页。

⑤玻利尼西亚的“汤加群岛有三个较高的社会等级,最高的是‘埃古’或称‘贵人’。低于‘贵人’的是‘马塔布勒’。……再低一级的集团‘穆亚’——他们或是马塔布勒的长子,或是他的弟弟。他们的子女称为‘图亚’,意思是平民,普通的公社社员。……等级的划分和职务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例如,某些继承的行业是只能由一定等级的人来从事的……”参见C·A托卡列夫等主编《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第306页。

等级制是由保留在阶级社会中的血族关系造成的,是血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可怕的又是必然的衍化物。在血族组织的解体阶段,血族首领代表着血族集团和血族关系,处于原始形态的“天然尊长”的等级地位。同时,他又是血族集团中日益富有的财产所有者。经济的实力逐渐赋予了他阶级的特权,使其与普通的血族成员处于不同的阶级,成为特权阶级贵族的代表。“原始的自然产生的民主制度成了可憎的贵族制”①。原有的“天然尊长”的社会等级地位,跟现有的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地位相重叠,在这些贵族身上得到了典型的体现。在一切经历了古代和中世纪社会的民族中,总是长期存在着贵族制度,无论这些贵族是否真正由古代到近代的血缘“一脉相传”,还是由各种经济的、军事的和政治的原因而造成的新贵族,都或多或少要将自己打扮成“天然尊长”的模样,利用血族关系的传统和自然等级的观念,使其既得利益、权力和地位代代相承。在另一方面,习惯于服从牢固的、僵化的血族关系的普通血族成员,也存在着“古老可敬的观念和见解”②,暂时还意识不到自己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把赋予了阶级内涵的社会等级,仍视作传统的自然的血族等级关系来遵守。正如恩格斯所说:“原始贵族的形成……,最初也完全不是基于暴力,而是基于自愿和习惯。”③统治阶级就是利用人们对传统的“天然尊长”的服从,来达到他们的经济目的。血族关系虽然不是起源于阶级社会,但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就必然被统治阶级利用,并在社会观念上成为形而上的和神圣的,因而成为超经济的。等级制就是这种超经济的社会关系的外在形式之一。没有血族关系,就不会有等级制,社会关系就如同资本主义时代那样的比较简单的阶级关系。阶级关系是经济学的范畴,而血族关系属于一种“传统文化”的范畴。对于等级社会而言,难道仅仅能够用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去探索奴隶制或封建制的种种奥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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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2页。

②《共产党宣言》单行本(成仿吾译),译文与《全集》有所不同,所谓“一切牢固的、僵化的关系连同它们的古老可敬的观念和见解”,系指在原始社会中产生的血族关系和在阶级社会与之有关的一切社会关系及其意识形态。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7页。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古代和中世纪“虚幻的共同体”国家之中,人们的阶级关系必然带上若干血族关系的色彩。因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个人无不是具有双重被占有、被束缚关系。从历史的逻辑上说,在未发生分化的原始共同体内部,个人只是被血族所占有、所束缚,他们没有独立的人格与意识。原始共同体瓦解以后,个人分别属于各个不同的经济集团,即被新出现的阶级关系所占有、所束缚,由此决定了他属于一定的阶级;同时,被保留下来的血族关系,又决定了他仍属于一定的等级。这两者的结合,就构成了个人在等级制社会中的地位。所以,在古代和中世纪,阶级关系几乎毫无例外地透过等级制以及等级的人身依附来体现。

自然产生的血族关系只能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中存在,由血族关系带来的等级关系和等级制,也只能存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之下。一般来说,商品经济是对一切等级关系的否定因素。因为,商品交换必须按价值规律进行。在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身份、等级有多大的区别,无论他的生产条件、个人素质、技能与别人有多么大的不同,无论他所生产的商品耗费了多少个人劳动,统统要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尺度的衡量下,才能决定其商品的价值及其实现程度,所以,社会的商品经济愈发达,社会等级关系就瓦解得愈厉害。

然而,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并不是普遍的经济形式。国家又是“虚幻的共同体”,是以古代共同体、血族机关的面目出现的,打上了阶级烙印的等级关系——各种等级制度,就必然成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在“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的资本主义社会,“才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①。同时,发达的商品经济也使国家抛弃了传统的等级制度。“一切牢固的、僵化的关系连同它们的古老可敬的观念和见解全被解体了,一切新形成的,等不到凝固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与停滞的消失了,一切神圣的被亵渎了,人们终于被迫用冷静的眼光来注视他们的生活地位和他们的相互关系”②。与其说这是资本主义的巨大成就(这一成就固然不容抹煞),倒不如说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③不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发展高度的商品经济,同样可以取得资本主义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

资本主义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建立在把一切都变成商品的基础之上,是以“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④为巨大代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由进入阶级社会时所受的血族与阶级的双重占有和束缚,变成了只受到阶级的占有和束缚,即只被资本所占有,所束缚。不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发展高度的商品经济,就是承认商品生产者是社会的主人。他们在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过程中,既排除了由血族关系带来的人的相互依附性,又排除了由资本主义造成的人对物的依附性,才能真正发挥生产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必将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大的成就——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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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

②《共产党宣言》单行本(成仿吾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11月第1版,第2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