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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制度生存探析

国内非制度生存探析

本文作者:孟宪平曹小春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非制度化生存的基本特征

(1)与制度缺陷密切关联。在好的制度和体制下,非制度化生存的活动空间和作用机会是极少的。反之,因为制度的约束力减弱,使一些人在行为时的规则意识减弱;因为制度理念发生变异,使一些人的心理减少了惧怕感;因为制度规则不完善,使一些人期待着较大的非制度化空间;因为一些现象造成了制度损毁,又使一些人放弃制度另行一套。种种现象,都表明由于制度上的空档、“空壳化”,使一些制度内容成了摆设或墙上的风景。制度空档造成的制度之间的不衔接,给非制度化生存以施展能力的空间,使行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设计的一套方案或程序达到既定目标。制度缺陷造成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对人权的无视。人的权利,不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还是文化权利,在经受非制度化行为浸淫后,都会变得暗淡无光。在具体操作中,行为主体有时借助制度实施非制度化行为,有时违反制度实施非制度化行为,有时和制度若即若离貌合神离,靠心理权衡、利益取舍或贬抑他人演绎非制度化生存。经过一系列活动,使原本不完善的制度体系再次遭受重创,有益的内容也被一层层剥落,留下一些干瘪的条文和硬性的规定,此时的制度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因此,制度缺陷为非制度化行为提供了作用机会,非制度化行为的盛行又使制度内容一损再损,二者在交替中形成恶性循环。

(2)依靠利益博弈或潜规则来实施。利益博弈是非制度化生存的主要方式。对于非制度化生存主体而言,尽管它竭力想得到额外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明目张胆地公开抢夺,其利益获取自有一套方式。一曰依靠利益博弈,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博弈形式可能平静也可能激烈,可能公开也可能隐蔽,可能借助规则也可能逃避规则。其结果也有不同的形式,有双赢的,有零和的,有单赢的或单输的。二曰依靠潜规则。潜规则是制度外的规则,或者称为不是规则的规则。潜规则是非制度化行为者的游戏方式,是行为主体为了顺利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心照不宣的形式。就活动场所而言,潜规则可以存在于官场、商场、群体之间、阶层之间;就活动主体而言,潜规则可以由个人操纵,也可以由“单位”操纵;就活动结果而言,潜规则可以盘活人脉,可以“绝处逢生”,可以“一本万利”,可以“平抑差别”,可以使欺心者得利、忠实者破财,使德者受损、奸者获益,使守法者减损资财声名,使违法者增益不良财产,其为祸也,不一而足。于国,它有损形象;于社会,它有碍和谐;于人,它侵犯权利;于己,它求得私利。非制度化生存的这种特征,存续数千年,自古及今,形式辗转,逦逦日新,危害却未曾减弱,它总是在历史的记忆和现实的表达中绵延。

(3)随机裁量,手段各异。非制度化生存并没有固定的范式,那些成为经典的内容,也只是为其它非制度化行为提供一种思路。行为主体也只是将它作为一种可以借鉴的参考材料来对待,这些经典不像法律条文那样具有明显的约束力。而且,行为主体在实施非制度化行为时,往往权衡周围的环境因素,比照一些参考事例做出自己的分析。因为环境在变,形势在变,参与人也可能在变,相应的行为决策和行为方式也在变。这使非制度化生存带有明显的随机性,有利则行、无利则止是其基本原则。非制度化生存的手段也是随机的,它不拘一格,形式灵活多变,不管如何,都试图用不同的手段攻击制度弱项,形成各色各样的发展状态。

(4)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为主要形式。非制度化生存大多是自利行为,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他者利益。生活中,各种权益会牵动行为主体的每一根神经,促使他们对处境做出不同的反应,轻者违反规则,重者藐视法律,心理上的极端性造就了行为上的极端性。结盟型的非制度化生存,往往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在共同的利益盟约下,行为主体把眼光集中在获取利益上。由于结盟情况下,不可能在盟友那里获得太多的利益,因此,第三方利益成了进攻对象。对抗型的非制度化生存所涉及的利益比较复杂,一方可以从另一方获取好处,也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益处。还有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混合型非制度化生存,其利益获取方式更是多样,这种形式可以看成是上述两种非制度化生存的复合结果。

非制度化生存的构成要素

非制度化行为有自身的基本结构和表现形式,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差别,但主要构成大体上是相同的。

1.人是非制度化生存的最基本要素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活动中首要的基本的因素。社会活动都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人的活动,一切行为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不过,在非制度化生存中,行为人一般不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社会,而是以自己的“尺度”追名逐利。这里所说的人,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这些个体或群体的行为都受到当时环境的影响,又对环境发挥作用。不过,在非制度化生存中,人更多地是按照功利主义行事,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或其它人的利益为代价,表现出行为异化、心理异化和交往方式异化。一些人的心理中,可能只是为了显示其“物理特性”,可能只是为了体现“经济人”的功能,可能只是为满足低级的欲望,也可能是上述心理的汇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在非制度化生存中,缺少了人的活动,那就既没有编导者,又没有了剧中人。人将自己的意图和欲望纳入非制度化活动之中,既为自己的利益追求去寻找场所和路径,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关系和状态。在这里,行为人可以显示出非凡的“创造力”,却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发挥“聪明才智”,却不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可以“创造财富”,却不是与社会共享;可以“乐于助人”,却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所有这些,都与人的利益及人的活动挂钩,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行为人的关系就像黑格尔描述的市民社会一样。“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309在非制度化行为主体之间,有些行为与黑格尔所描述的状态是一致的,其利益关系就如狼与狼的关系一样。这种关系是很少顾及人情的,“岸花飞送客,樯燕语留人”,大致可以描述其状态。还有一部分人是带着温情脉脉的面纱的,它将亲情、人情、关系、面子等融入其中,一方面显示出对当事人的“同情”与“眷顾”,另一方面希望表达自己的怜悯之情和恻隐之心,这使非制度化生存表现出温和的一面。在人的推动下,社会发展明显地呈现两条轨迹,一条是按照社会秩序和规范演进的路线,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追求,这是历史的主流,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会占据优势地位。恩格斯认为,历史是普遍理性的观念发展史,是“民族的发展史”,也是群众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进行活动”的历史。另一条轨迹是按照非制度化的路径发展形成的。这一路线已经延伸了数千年,将人类的利己主义倾向在社会的不同角落发挥出来,形成一种“灰色文明”,其影响当然是负面的。“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2〕663。处于这样的状态,颓废的不仅仅是社会,还有人的心灵。“同人的、精神的要素相对立的自然的、无精神内容的要素被捧上宝座”〔3〕25。由于异化,正常行为被扭曲了,私利占据了社会活动的大部分内容和场所,那种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2.现实社会是非制度化生存的活动场景

其一是社会规范。非制度化生存不是在混乱无序的社会背景中毫无阻碍地推进的,它要受到制度的影响和约束。当制度功能相对强大时,非制度化生存的空间就会被压缩;而制度影响较弱,则会给非制度化行为提供更多的作用空间。换句话说,非制度化生存总是在制度场景、制度平台和制度氛围中活动,它的效果是在制度背景下体现出来的。其二是社会习俗。社会传统文化是非制度化生存的又一活动场景,它提供了非制度化生存的文化背景。非制度化生存必须在既有的社会心理习惯和约定俗成的惯例的影响,在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道德氛围中活动。尽管社会道德、社会的行为习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着非制度化生存,行为主体却不能将这些因素一概忽视,而必须在其影响下活动。其三是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非制度化生存的主要媒介,人际的优劣、强弱、密疏,对非制度化行为的结果影响极大。一定程度上说,人际关系是非制度化生存中最微妙最不易把握的东西,是非制度化生存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3.社会资源是非制度化生存的必要材料

实施非制度化生存,要么用金钱财物作为敲门砖,要么行为主体本身就拥有相应的资源。通常情况下,空手套白狼的游戏是很少的,“免费的午餐”只能是传说中的故事。正因为如此,非制度化行为主体总是想方设法获取资源上的优势地位,并借助这一优势来实现预期愿望。也正因为如此,有资源的人总是想充分利用资源并把这种资源优势保持下去,没有资源的则希望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资源来达到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资源的类型不同,所产生的影响力也不同;资源的多寡不同,其效果也不一样。弗朗西斯•福山曾用“社会资本”解释人的行为关系:在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中,社会资本差异构成“信任半径”,影响着人际辐射的效果。经济学家格伦•洛里、社会学家伊凡•莱特也都使用过“社会资本”一词,后来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和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扩展了这一名词的含义。在中国社会中,“面子”和“关系”都可能成为社会资源,它们作为一种强势文化符号,被突出为重要的价值规范,深刻地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生活。但是,在一些场合,操作者不会把非制度化过程想象得那么复杂,而是凭感觉、凭经验来运作。一旦有事,不是寻求制度保护,不是发挥制度的维权功能,也不是诉诸相关的法律,而是先检索有没有熟人、有没有关系、有没有门路,然后“打通关节”、打点“各路神仙”来达到目的。

非制度化生存的现实悖论

1“.人情”与“法理”的悖论

非制度化生存主体的行为选择,首先是在人情与法理之间做出权衡。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很多行为选择离不开关系背景和人情因素。按照儒家的观点,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儒家规范,礼仪廉耻是优先考虑的内容,长幼尊卑是不能忘记的原则,忠孝节义是做人的基本规范,这些内容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但是,当一些人把它看成行为方式的唯一准则,并作为现代社会行为的指导思想时,必然与当今社会的法理观念形成悖论,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制理念是以法律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在法律语境中,一切人的行为方式又要放在法制天平上来衡量,一切人的利益获取都要遵循法制原则。当传统的人情观遭遇现代的法制观时,必然会产生观念上的冲突和行为上的疏离。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仅仅依靠严刑峻法实施治理也是不合适的。古代社会提倡的“衣裳之治”,现代社会提倡的以德治国,都是与当时制度并行的行为理念,我们现在讲德治与法制结合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2.“己”与“群”的悖论

非制度化生存中的“己”与“群”悖论,是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矛盾。单个行为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经常会形成对集体的威胁,尤其是可分配的资料不足时,对群体内其它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一种侵犯。而社会群体也在极力以制度化行为维护多数人的权益,在公权力的保护下形成群体与某些私利个体的矛盾。站在国家层面上看,国家要维护公民的利益,要实现公平、公正与和谐,必须从更高远的视角审视每一个个体和群体的行为,并以一定的方式抑制那些不法行为的泛滥和蔓延,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公器与私人手段必然冲突,国家行为与非制度化行为必然矛盾,国家利益与某些私利必然存在悖论。

3.“私”与“公”的悖论

“私”与“公”的悖论是上一个问题的延伸。自有集体出现以来,财物就有了公私之分,而国家的出现,进一步明确了公私观念和权利原则。朱熹曾讲:“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正邪”,“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4〕228可见,所谓“公”,意在强调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当人们用这一标准来评骘社会的具体行为、思想和言论时,对伴随着私人情感和私人话语的否定的是对于“私”的压制,而私人对于公共秩序和制度的悬置,常常推动他们设法规避社会秩序的约束,形成了“公”与“私”的悖论。非制度化生存意在改变既定的公私界限,将公有资产据为个人财产,将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将社会利益异化为个人私利。另一方面,公共物品、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都被打上公有利益的印记,并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公共物品配置要按照制度原则进行,公共权利的实践要按照制度原则进行,公共利益的实践也要按照制度原则进行。所有这些,都与私人行为之间形成一道鸿沟或篱笆,跨越鸿沟或翻越篱笆都会影响公私界限,都会在公与私之间形成纠纷,而填平鸿沟或拆除篱笆则会模糊公私界限,造成公私不分。公私关系中,一方坚持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方谋求部分人的利益,两者利益的平衡点在哪里,是一个难题,因此二者的悖论是经常存在的。当属“公”的领域占据主要空间,属“私”领域中个人的思想难以成为共同的话语时,公私领域之间的缓冲力量就消失了,柔性的活动方式可能会转化为刚性的制度原则,刚性的制度原则也可能转化为柔性的活动规则。

4.“身”与“心”的悖论

对于非制度化行为主体来说,“心”与“身”的悖论也是经常发生的。从心理上讲,行为主体要承受各种可能的压力。有来自精神方面的,成功的非制度化行为给人一种愉悦感,失败的非制度化行为给人一种沮丧感;有来自经济方面的,财大气粗者可以不在乎花钱多少,只要达到目的就行了,经济拮据者会权衡再三,不敢贸然出手;有来自道德方面的,有的人顾及良心和道德,有的人却寡廉鲜耻。从行为来讲,非制度化生存主体经常游走于制度和非制度化的边缘上,也承受着被制裁的风险。心理有重负,身体有压力,负罪感与疲惫感交织在一起,形成“心”与“身”的悖论。非制度化生存还造就一类“失意者”,其思想游移,态度冷峻,言语愤青,在追求中抒发心中的不满,欲得而不能,欲罢又不忍,心中垒块难以排遣,生出许多郁结。在他们心里,“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开阃扞边者,则目为粗才;读书者,则目为玩物丧志;留心政事者,则目视为俗吏”〔5〕43。

5“.权力”与“权利”的悖论

非制度化生存又是权利和权力的较量。在非制度化行为主体看来,“权力”力求获利,并尽可能实现利益增殖;从制度视角看,权力应该维护利益,并尽可能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在社会发展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大致有以下状态:(1)“权力”维护“权利”;(2)“权力”损害“权利”。两种状态,将维权者和当权者的心态在非制度化行为中显示出来,具有不同地位、权力、资本和资源的组织或个人,在社会舞台上演绎出一幕幕活剧,使“权力”与“权利”的悖论深入到社会肌体中。对于非制度化生存的悖论应客观看待,任何社会发展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存在没有任何代价的发展。“历史向来在悲剧性的二律背反中行进,文明进步要付出道德的代价。”〔6〕5卢梭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向善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背离了自己的本性,在道德上会日趋堕落。这也符合一定的事实,却存在着极端倾向。康德把代价看成社会进步的实现形式和动力,他认为,“恶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是善借以实现的工具。但历史的最终目的是善,发展道路是通过恶达到善”〔7〕92。马克思恩格斯更是辩证地看待社会发展中的不良现象,他们在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发展与代价的关系时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件事物好像都包含着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8〕4。然而,面对非制度化生存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消极回避,要积极探索应对非制度化行为的方式方法。

非制度化生存与制度化生存的界限及可能的转化形式

在社会发展中,制度行为和非制度化行为总是共生和互栖的。二者的边界有时分明,有时模糊,它们在利益、情感、道德等因素作用下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而且,由于社会的变迁和人的认识变化,原来的制度可能被废除,转化为非制度内容;原来非制度化形式,可能会因形势的变迁转化为制度内容。制度化行为与非制度化行为的边界是经常变动的,冲突和调适不断地经常演绎着“异端思想”的蔓延与“主流领地”的捍卫,在边界的清晰和模糊的变幻中显示着制度的疏离或向心,它的存在与传播使传统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防堤越来越脆弱了。在此,我们分析以下几点:

第一,利益纠葛引起的边界变化。学术界大多都赞成这样一个观点,即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冲突的最终根源。当社会制度在调解利益关系方面的功能减弱时,便会滋生出一种替代形式,它在调解利益关系、调整利益格局中会起到另一种影响和作用,它在经济利益调整中以占有物质为基础,在政治利益调整以保有地位为目标,在文化利益调整中以思想支配为目标。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利益纠葛而又没有良好的制度规范时,资源配置会有利于强者一方,各类利益主体的互动,使利益边界移动,出现临界现象或越界现象,使弱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不同权利主体也在力争达到利益最大化,希望充分表达自己的权益。就主观愿望讲,一些权力主体也希望主动跨越制度边界,形成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态势,这会造成权力主体之间、公权与私权之间、实然权力与应然权利之间的冲突。

第二,制度缺失引起的边界变化。制度在调解社会冲突中起到降低社会交往成本、提供基本信息和实施必要监督的作用,实际上为人的活动设定了一个权利边界。但是,非制度化行为往往跨越这一界限,形成一些人的特权现象,人为地扩大了不平等。由于制度缺失,不择手段地争夺各种权力的行为必然产生冲突,形成权力异化,导致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由于制度缺失,一些行为主体会不择手段地牟取私利,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争取主动机会。我国体制改革初期的“双轨制”就是明显事例,双重模式和双重规则的相互制约造成制度的一些功能紊乱。伴随制度边界的移动,社会边界、信仰边界、道德边界、符号边界、文化边界和利益边界亦发生变化,有的形同虚设,使一些人可以“出入自由”、随心所欲。到了这个时候,改划内容、调整格调已成为重振制度雄风的必要手段了。社会主体的意识边界是一个具有丰富层次和内涵的“色谱”,这个边界的扩张或压缩,边界的涵化和濡化,边界的交叉和重叠,都互相映照。它们一方面在自己的实践中,以新的认识和理解不断突破制度界限,将制度的滞后特征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又在自身的发展中,不断矫正制度偏差,修复制度空缺,形成新的制度体系。

第三,价值变迁引发的边界问题。各种社会主体在活动过程中,存在着价值观念的差别,由此引起不同的社会行为,这是社会的普遍现象。非制度化行为中,社会观念尤其是传统社会观念会形成非正式制度,它是传统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构成的文化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行为存在着差异。表现为:政治理念和社会运行规则存在矛盾,社会期望和社会现实存在矛盾,旧观念与新思想存在矛盾。传统社会中存在的迷信权威藐视法律的行为,把非制度化生存作为实施各种行动的便利渠道,而现代社会的“快餐式”特征和后果直接激励了一些人的违规行为。一些人眼里,求助法律保护不如寻找关系有效,遵守制度规范不如实施土政策有效,依照程序办事不如请客送礼有效。这样一来,思想上的共鸣造成行为方式上的互动,心理上的欲望转化为在场的博弈。

第四,社会转型带来的边界变化。社会结构转型中,引起各种行为主体对利益格局作有利于自身的调整。这种调整有的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内进行的,有的是在非法情况下展开的,违规办事与依法办事形成了不同的行为分野。“各种社会优势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个体身上,导致了社会整体结构纵向分化严重,不平等性增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广泛的矛盾和冲突,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9〕20社会分化中,各种利益主体的“抢滩登陆”,不是我们期待的“软着陆”,而是争夺地位和生存空间的“攻城掠地”,是对制度界限的超越。

总之,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冲突与边界移动源于二者的差异性、变动性、互动性和开放性。差异性导致不同行为主体在结合或摩擦时能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在边界处以一定的方式控制着能量的释放流动〔10〕,这给解决制度冲突提供了一个线索。变动性为主体跨越边界提供了机会,“由于边界可能不断地发生变化,穿越边界往往终究不完全是某个个体的事情。因此,当某个冲突主体跨越某种社会分界线时,边界冲突将会产生,新的集团便会形成,并且由此明确他们之共有某种与众不同的性质。”〔9〕66互动性影响着行为关系中的透明度、参与度等,给边界冲突注入丰富多彩的实践内容,在主体推动下形成不同的演化和组合。开放性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取向,建立一个合理开放的反馈机制,使社会主体活动保持良性动态和能量交换,乃是对边界冲突的良性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