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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指标系统建构准则

社会指标系统建构准则

本文作者:黄谋琛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协调原则

我国目前进行的事业可谓史无前例,这毫不夸张。“摸着石头过河”、“从干中学”,这些话语耳熟能详。进一步而言,也是我们已经承认的事实,就是因为没有现成的经验,所以难免顾此失彼、单打一,有时甚至单打一都没打准。所以,要防止片面甚至错误倾向,实现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社会需要协调,这也不是我们强加、想当然的。因为,我们不仅知道———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而且知道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诸领域有机构成。社会发展就是按照不平衡向平衡再到不平衡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的。既然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保持平衡,而现实社会又往往处于不平衡状态。社会结构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等组成,这几个基本领域发展目标应该是平衡,而实际上这几个领域往往表现为不平衡。举例来说,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搞“一大二公”,权力集中,企业没有自主性,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结果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解决了温饱,实现了全面小康。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多头管理等,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我国近现代史上如“五四”运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等,启动一波波的思想解放。社会由不平衡走向相对平衡,循环往复。打个比方,一个人手长手短,腿长腿短,难以平衡,行走跑步就不快;重心不稳,容易摔倒。即使两手、两脚长短一样,也还有动作、功能协调的问题。社会亦然。由不平衡走向平衡,办法是什么?协调,并且这种协调应该是有意识的、自觉主动的、有重点的协调,而不是无意识的、自发被动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协调。一开始,我们可能并未察觉社会是不平衡的,但随着问题叠加、矛盾激化,不平衡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就会引发社会动荡、难以前进。马克思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591~592经济、政治、文化等诸领域不协调,最终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而对诸领域进行协调,理所当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畸形发展。当然,生产力是带有根本性的最终决定力量,因而我们要主动自觉地协调,实现社会整体发展。

量化原则

刚才我们说到社会发展是不平衡向平衡的过程,那么不平衡到何种程度就需要协调,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发展的协调度,也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和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之间的协调度。要分辨显著的变迁,就要揭示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对象或情境的根本结构的改变程度。[5]这就需要量化。如果对社会整体发展有了量化,就能够把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程度,就能够不失时机地协调。不然,就不容易把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就可能随意地、主观地协调,要么是操之过急要么是姗姗来迟,以致协调难以符合社会整体发展的客观进度,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发展。据拉法格回忆,马克思曾经强调: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在方法论上,用数学,不单是运用数学计算,也要运用数学进行思维和论证。比如,“”时期,我国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人们温饱不足,经济发展任务迫在眉睫。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和战略重点转移的决策,极大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生产发展空前迅速。这其实也就是协调,但却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因为建国以后我国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而我们在实践中却对此有所忽视。随着国门打开和市场经济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出现,崇洋媚外、权力集中、违法犯罪现象包括贪污腐败逐渐严重,反过来影响经济发展,进而妨碍社会整体进步。民生领域的社会建设滞后也同样影响经济、政治、文化,从而影响社会整体发展。而在统计学看来,通过对看起来随机的现象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把随机性归纳到可能的规律性中。[6]因此,对经济、政治、文化和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行量化,抓住各领域的重点以及各重点之间、各领域之间的有机联系,有利于及时调控社会整体发展。只有量化,社会协调才能适时,社会结构才能优化,社会整体发展才能稳健。

动态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五形态”理论,也就是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几个演进的时代;而从技术社会形态看,迄今社会是由渔猎-农业-工业-信息社会演进的;1890年恩格斯致奥托•伯尼克的信中指出:“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7]这里说明一个什么道理呢?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社会本质上是僵死不变的,那我们改革什么呢?既然是改革,那就意味着社会在变化,也就是动态的。我们常说,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不就表明社会在剧烈广泛地变化吗?其实,无论自然、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是在变化。自然界没有空气的运动,声音怎么传播呢?从手推磨到蒸汽磨再到信息社会,社会不是在大变革吗?人的思想、语言,不也在变化吗?无论从自然、社会、思维领域进行类比推理,还是从现实生活看,社会都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不管我们承不承认,是否意识到。归根到底,作为整体的社会,其变化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然,我们不否认,人的活动参与其中。如果离开人类这一主体,社会无法形成,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既然社会是处于运动发展的状态,那么作为反映社会整体发展的指标体系,也应该坚持动态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动态原则,说具体,就是有些指标可能会调整,我们称之为变量,而有些指标可能保持不变,我们称之为常量。当然,相应的指标数据也可能变动,这是司空见惯的。但是,从时空坐标看,在某一点的指标数据是相对静态的,这在孔德的社会静力学也说了。否则,各阶段、各地方的社会整体指标比较而作出的判断就难以说清了。其实这个并不难理解,运动就是既在这一点又不在这一点,恩格斯早已讲过。还有真实、客观等普遍原则。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强调:“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在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实(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除此以外,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不过在这里第一次对唯物主义世界观采取了真正严肃的态度,把这个世界观彻底地(至少在主要方面)运用到所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里去了。”[8]原则并非我们强加给社会整体的,而是社会整体本身固有的客观逻辑。否则,先入为主、主观主义,无济于事。原则不是出发点,事实才是出发点。如果社会整体指标体系不真实或造假,就难以反映社会整体,就是自欺欺人。这样,对社会整体发展评估有何益处呢?同时,原则要同实际相结合,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做法,因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当然,反对生搬硬套和闭门造车,这是毫无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