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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不平衡分析及策略

社会发展不平衡分析及策略

本文作者:李瑞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马列思政教育部

不平衡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征,无论在全球的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其发展过程始终贯穿着不平衡性,只不过在不同历史阶段其不平衡性程度不同而已。究竟什么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如何看待和把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平衡的发展会给社会带来何种影响和后果,如何避免和克服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把这些问题纳入到社会发展理论的视野内进行反思,在现时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发展不平衡性的两种类型

何谓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是思考和研究社会发展不平衡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平衡”与“不平衡”最初是一对自然科学范畴,在力学中,当几个力同时作用于一个物体时,如果所有的力的作用恰好互相抵消,从而使物体的存在形式或运动状态不发生任何改变,这就是力系的平衡。反之,所有力的作用不能互相抵消,就是一个非平衡的力系,它将引起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1]。在自然辩证法看来,自然界千差万别的物质,都表现为平衡或不平衡状态,一个自然物的诸多因素在比例关系上达到和维持在某一定值时,诸因素之间表现出协调、和谐、一致、适应或均衡等关系,这时该物质所处的状态就谓之平衡状态。反之,一个自然物的诸多因素在比例关系上不在那个应有的定值之内,诸因素之间表现出不协调、不和谐、不一致、不适应或不均衡的关系时,这时候该物质所处的状态就谓之不平衡状态[2]。而所谓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依笔者看来,是指社会总体内部各部分或各要素在发展上不一致或不均衡的状态。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所谓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或系统,各基本要素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各要素自身的变动,或由于社会系统内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各基本要素之间不能相互适应或相互协调,出现了一种在发展上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非稳定状态,如在一个社会内部,一方面是经济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却是道德滑坡、腐败蔓延、理想失落等。另一种是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所谓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是指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或不同步性,从而使社会总体在发展上呈现出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如我国的东部与西部之间,无论在经济的发展速度上,还是科教文化的发展水平上,都存在着较大的落差,使我国社会在总体的发展上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在笔者看来,上述社会发展的两种不平衡状态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无论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还是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都是制约和影响社会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理论界的多数学者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仅仅归结为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只重视对社会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分析和研究,忽略对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的分析和研究;其次对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的研究仅仅局限于经济学的范畴之内,并把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归结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忽略了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性非经济方面的表现,这在理论上是非常片面的。此外,还应当看到的是,尽管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和区域不平衡有着各自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但两者在社会总体发展过程中总是交错在一起的。如在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中,就同时包含着某个地区内部的结构性不平衡,而某个地区内部的结构性不平衡往往是导致整个社会区域性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同时还应注意到,区域性不平衡使得国家对结构性不平衡的调整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既要把两者区分开来对待,又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

二、社会发展不平衡性的必然性和普遍性

在辩证法看来,平衡与不平衡作为事物运动的两种状态是相互包含的。当系统内部诸因素维持在一定比例关系协调一致处于平衡状态时,其中个别因素总可能在量上增加或减少,多少有些偏离原来的比例关系,出现质的某种变化,这就是平衡中的不平衡。反之,当诸要素不能维持一定比例关系破坏协调使物质总体上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其中少数因素在局部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能组成一种暂时的协调比例关系,造成相对的、局部范围内的暂时的平衡,这就是不平衡中的平衡[3]。此外,在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关系中,尤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它们象静止和运动的关系一样,具有相对和绝对的辩证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切平衡都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4]。辩证法关于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事物发展的不平衡并非是事物的一种特殊状态,而是在事物的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并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状态。因此,对其作用性质的确定,只能根据特定的条件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于自然物质的运动,且均衡和协调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其状态上毫无例外地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性。无论是结构性的不平衡,还是区域性的不平衡,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和经常发生的。社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之所以是经常的和不可避免的,根植于社会基本结构中各基本要素的差异性和变动性。如经济与其它要素相比较,在社会系统内部处于基础和主导的地位,尤其是在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驱动下,经济的发展具有优先性和活跃性。而政治、文化等要素与经济相比较,在发展上和变动上相对滞后。固然,政治、文化等要素为使自己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通过不断调整自身,努力与经济形态相适应和协调,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总会不断地打破它们之间的均衡关系,使社会在结构上处于一种不平衡和不稳定的状态。这说明,社会发展结构性不平衡的形成带有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并且是经常发生的。社会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其形成的原因更为复杂。因为不同地区间在发展上的差距不是单一的,而是体现在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差距的形成又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区域性不平衡往往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理论上很难找到一个最终的原因。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因素特别是生产力发展及其基础条件,是导致社会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最为根本的原因。但又不能不看到,造成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结果上的差别又可在经济以外找到其它原因,也就是说,非经济因素如科技、教育、卫生、人口素质、文化和人的观念等又是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区域性不平衡的分析,不可忽视非经济因素在不平衡中所起的作用。在此我们单就经济而言,的确区域性不平衡是各国发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区域性不平衡现象。人类文明史证明,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逐步拓宽生存空间和梯度推移的过程,起初发展起来的主要是有利于农牧业的江河中下游平原地带;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城市,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港口,于是城市和港口便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最繁荣的地方。总之,由于各个区域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人口密度与素质、技术水平和原有基础条件的不同,形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的巨大差距,这种区域性的不平衡,在发展中的大国经济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经济学的研究还表明,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在各区域具有同时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时期的发展格局上,只能是有的地区处在经济发展的中心,有的地区则必然处在发展的边缘。因而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区域差异由扩大到稳定、缩小等几种情形[5]。综上所述表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具有必然性和经常性,即不平衡性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普遍特征。问题在于,由于社会的发展不是一种自然的和自发的过程,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或政府总会意识到社会发展的严重失衡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总是采取一定手段和措施,对不平衡的极度发展进行调整和控制,竭力使社会的发展处于某种相对的平衡和稳定状态。但社会发展的绝对平衡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社会发展的实际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三、社会发展的“适度不平衡”与“极度不平衡”

当我们把不平衡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经常性的状态时,又不能不对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作出程度上的区分,进而区别对待,并在实践上采取不同的对策。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上看,我们可以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分为两种,一种称之谓“适度不平衡”,另一种称之谓“极度不平衡”。这两种程度不同的不平衡状态,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同的。对此,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因为在此讨论和研究的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经济学范畴之内,因此很难在理论上确定“适度不平衡”与“极度不平衡”的数量界限,所以我们只能从性质上或特征上对它们加以描述。所谓适度不平衡,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限度内的不平衡,即是一种包含着某种平衡的不平衡状态。如在结构性的不平衡中,尽管社会各要素在其发展中具有不同步性和不协调性,但由于各要素在性质上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且在方向上趋向于相同的整体发展目标,因而在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一面。结构性的适度不平衡是传统社会急于进入现代社会进程中常见的一种发展状态,这种状态持续到一定阶段,必然要进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调整。在区域性不平衡中,尽管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上不具有同时性和同步性,尤其在经济上存在着富裕和贫穷、发达和不发达的差距,但其差距并没有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较短时间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是任何国家、任何发展阶段都可能发生的,但只要不超出一定的限度,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不会产生太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可能是促进区际要素流动、刺激区域发展的必要条件。总之,适度不平衡是社会发展规律所容许的,关键是把握好这个“度”,使之社会在这种状态下仍然能保持较稳定的发展。此外,此种不平衡状态可以通过改革或改良的手段加以纠正。所谓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状态。其中,结构性的极度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在社会系统内部由于某个或某些要素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各要素之间在发展方向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和分裂,即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基本要素在性质上极不适应,在发展上极不协调,在方向上背道而驰,或政治和文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或经济生活本身丧失了理性和道德的支持,走向无序和混乱;区域性的极度不平衡则主要表现为:各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上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马太效应”加剧,即本已优越的将更为优越,本就不足的将更为不足,发达的更发达,不发达的更不发达,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不对等心理、观念也形成了鲜明对立和冲突,这种状态如果持续下去,将把社会拖向十分危险的境地,即社会不满情绪高涨,社会治安恶化,区际摩擦加剧,民族问题严重化等,最终必然导致社会的激烈动荡。值得注意的是,由极度不平衡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难以用改革或改良的方式加以解决的。

尽管适度不平衡对社会总体的发展不会构成太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是,如不对其进行经常性的调整,任其扩大,到一定时期社会的发展必然会滑向极度不平衡。因此,对于社会的决策者来说,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警惕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持续扩大,深刻认识极度不平衡给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整体性和均衡性的发展观。其次要在实践上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以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加以经常性的调整,严格防止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极度扩张,使社会的发展步入稳定、协调和健康的运行轨道。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按着既定方向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