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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中法律问题研究

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中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农业生态旅游成为新兴的旅游项目,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不得不说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农业生态旅游是一个全新的机遇,但是农业生态旅游的开发不可避免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当前农业生态旅游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利用过程,为此我们以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当前农业生态旅游现存以及未来发展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生态旅游;法律问题;农民环境权

农业生态旅游本身是一种基于生态农业发展起来的旅游项目,是在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发展起来的,充分的将农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新兴旅游产业。农业生态旅游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但是在实际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初衷。旅游产业给当地带来了客观的旅游收入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压力,特别是旅游三废的增加极大的危害了当地人民的利益。而且农业生态旅游中的这种环境污染和资源过度利用的现象非常的常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配套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补偿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而这些问题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律法律制度来协调解决,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在现有生态旅游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构建和完善农业生态旅游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农业生态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当前的法律建设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当前的农业生态旅游的相关的法律是从环境法、宪法、环境与资源单行法等相关领域给予法律的支撑和保护,例如宪法中规定了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很多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证等。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到农业生态旅游的法律制度有:认证制度、环境教育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组成这些制度和法规的过程分别处于不同的领域和层次,导致并没有详细和系统的法律体系,还远远无法满足农业生态旅游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表现着法律建设的不健全。主要的法律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旅游认证机制的匮乏

生态旅游是对形式生态旅游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对于生态旅游企业中的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社区监督、员工培训、绿色资源、环保理念、废弃物处理等工作进行分析和考核,如果达到标准则给与其生态旅游的认证。总的来说生态旅游认证评估的是一个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并实现对自然和社会负责的承诺为主要的考察对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很多发达国家都实现了符合国际标准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由于农业生态旅游发展起步较晚,因此我国的生态旅游认证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广泛的市场。对于农业生态旅游的建设来说,合理的生态旅游认证机制能够在景区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由于对于认证机制的不够重视,导致我国的生态旅游认证机制还没有获得广泛的市场关注;2、缺乏政府的支持。在我国没有所谓的工会制度,完全都是依靠政府的强制措施,但是当前对于生态旅游的认证来说还是处于空洞的状态,政府政策还有详细的规定;3、缺乏旅游参与者的认同。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的开发者都没有认识到生态旅游认证机制的重要性。

(二)环境监管机制的不健全

我们通过对几个农业生态旅游区的调查得知,很多农业生态旅游区的环境监管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各种旅游的垃圾和废弃物随处摆放和丢弃,这种环境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明确监管的主体,长期以来农村的环境本身就出无人监管的状态,而随着农业生态旅游的引入,这种制度的矛盾也就更加的明显。当前的环境监测保护机制并没有深入到农村地区,大多数都遍布在城镇区域,导致我国农村生态旅游环境监管力度远远达不到要求。其次是监管智能的界定和划分不清晰,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监管智能的分配和界定本身就处于一个较为混乱的状态,很多环境监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和真空状态,体现着监管智能划分的不合理。例如从监管职能上来看林业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都有对农业生态旅游的监管职责,对于具体的操作范围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第三是监管的效率低下,很多地区为了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力度,而且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思想,在本就环境保护不够的情况下更是过度的追求经济效益,甚至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态旅游竟然以低环境标准来吸引投资,严重的危害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欠缺

生态补偿机制最早是从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中产生的,由林业局提出了为了解决农民收入和生机问题,提出了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基于人类的经济活动给自然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危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治理协议等。农业生态旅游中还没有具体的生态补偿机制,实际上地方政府从生态农业资源和环境的利用获得了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对这个过程中对经济环境造成的损害给予当地人一定的经济、实物、政策上的补偿,但是当前这种补偿机制的构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几个问题:首先生态补偿的执行非常困难,如何保证补偿能够及时的发放到当地人们手中,如何衡量这种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都是继续解决的问题;其次是补偿的形式还比较单一,当前的农业生态补偿主要有三个形式。第一阶段是基本的补偿,也就是补偿直接的资源和经济损失,例如旅游开发用地等。第二阶段是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补偿,通过给予一定的工作岗位和机会补偿损失。第三阶段是给予生态系统的维持费用。总的来说补偿的形式和渠道较为单一,并且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支出,但是政府补偿又远远无法达到实际的需求。

二、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中主要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重视农业生态旅游中的法律理念

法律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倾向,而公平和效率就是重要的价值取向。就农业生态旅游的发展来说,法律理念探索的价值取向就是环境资源发开中的平衡。效率是对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切忌先污染后治理,也不能单纯的追其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的发展,在农业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也要重视公平和效率之前的平衡关系,在追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意价值分配的公平化。其次是倾斜保护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本身就有着保护弱势群体、调整利益分配失衡的职责,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中产生的,我国的农民本身就处在一个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的地位,因此必须重视对农民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农民群体在资源获取、利益获取、信息获取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劣势,因此农业生态旅游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这种倾斜保护的原则,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本质上的平衡,给予社会的公平性。

(二)确立农业生态旅游中环境保护的原则

在农业生态旅游的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传统的消费方式的弊端,传统的经济开发模式和运营模式不是基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生存需要的,而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中必须重视对于环境的利用,保持其环境和经济的双重可持续发展。其次是重视农民环境权的保护,环境权是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不仅仅是城市居民,农民也应该具有自己的环境权。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重视对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而农村的环境本身就是发展经济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三)完善农业生态旅游的具体法律制度

首先是必须重视农业生态旅游的认证过程,并将认证的过程、内容和结果详细的展示给大众,让农业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都能够收到大众的监督,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可以从营造和谐的农业生态旅游环境开始,从旅游业的长远规划出发强制性的对很多的农业生态旅游采取认证过程,并鼓励相关的认证机制的研究和建设,让农业生态旅游的开发过程有据可循。其二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广,并加强对农业生态旅游的规范和要求。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换气旅游参与者的认同,让旅游景点的建设成为一个全民参与的过程。其次是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环境监管制度的确立可以两个方面入。一方面要重视基层环境监管制度的建设,结合当地的环境保护现状,加强人力资源和政策上的双重效益。另一方面要将农业生态旅游的建设限制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规划和分配,充分的调动花境保护部门的力量,发挥每一个部门的智能和效果,加大执法力度,重视验收措施和监管力度。从而全面的提升环境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农业生态旅游必须体现出生态旅游中环境保护的概念,因此在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度,但是当前相对落后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呈现出了明显的矛盾,我们分析了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中的法治建设的缺陷并提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对农业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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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洪凤 单位: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