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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法论文2篇

公众参与环境法论文2篇

第一篇

一、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

过于原始化、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被很多国家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法律对公民参与的方式以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环境政策发》中有明确的规定,美国的公众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美国的行政机关必须要通过“公示”“听证会”“说明会”等各种公开的方式,让广大的公民能够有效地了解决策的整个过程,以及决策的内容以及结论。并且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过程以及参与的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个过程的公开性是很强的。而中国的环境法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强制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过程和方式没有强制性的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的权力没有的到有效地保障

很多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第22条规定就明确的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力和资格,这样可以对公共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中国在环境法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环境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条例。致使很多地方的对于环境的诉讼屡次失败,这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三)公众的参与范围很狭窄

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越来越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趋势。《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有明确的对美国公民的规定。不论任何的机关,只要他的行为影响了环境的发展,或者是对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公民就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评论。《环境法典》是对法国公民的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不论国家、省、市、镇、村各个地方或者是个人在涉及全国的利益时,公民都必须要对其进行公众审议,让公民能够充分的对这个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决策中去。

二、对我国公民参与原则进行完善的措施

(一)在环境保护中建立公民诉讼的制度

赋予公民诉讼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公益环境诉讼就是指在有人破坏环境的时候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各个公民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与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对此行为不认同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诉讼”。

(二)提高公民的公众环境意识、扩宽参与的范围以及途径

转变公民的思想观念要提高公民的公众意识,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宣传,让公民能够进一步的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使公民能够进一步的投身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一整套比较为完整的系统制度,扩宽参与的范围以及途径,公众参与强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比较少,而且中国的立法中也没有对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很多发达国家都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公民参与的机会也比较多。

(三)建立决策环境民主制度

保障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政府应该积极的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论证会让公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让公民可以有效地参与到环境问题的重大决策中,实现民主决策的科学性。

三、结论

我国的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与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了创新发展。并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和成果。但是依然有很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现如今任然有很多的法律不够完善。在未来的发展中只有建立好适应社会发展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才能够使我国的环保事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作者:方忠宏单位: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第二篇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具体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使公众有权依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通过立法予以体现,以便使其利益诉求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利。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公众参与能够为环保部门做出恰当的行政决策提供全面、良好的意见。在此原则要求下,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环境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影响生态环境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是故,在公众参与下,使民众获得知情权相当重要,所有参与行为也应当是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有一定的主体范围。即除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以外,参与活动的应是环境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关群体。公众参与原则的适用应包括决策制定之前,制定过程之中及决策实施的末端,还应包括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公众参与的直接目标是使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达到充分表达,以助决策者得到科学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使最终的决策能够成为可持续发展和民众利益协调下的产物。综上,公众参与原则能够保证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影响环境决策,实现对政府相关行为的制约,提高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在保障生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可以协调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多元化主体诉求,促进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环境问题关涉民众基本生存条件,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还具有综合性、累积性和多样性等复杂特征。所以环境问题决不能仅仅由国家政府或少数人来应对,这不仅对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不利,也不能使环境问题的发现得到保障。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要求使公众参与成为理所当然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基础上讲,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故也被成为“环境民主原则”。传统观念中人们对民主的认识过于局限,认为民主是政治的工具,民主在政治活动中就能得到完全实现。但社会发展的进程证实了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够行使权利、表达意愿的地方,就应该有民主。况且政治活动中的民主价值得不到完全的体现,容易出现人们被利益集团左右、个人意志传递失真或表达渠道局限等情况。公众参与恰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主制度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带有很强的方法性,其不仅要求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还设定了很多参与的途径与方式,带有指导性色彩,将权利义务内容包含其中并高度一般化,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从环境权及环境法的特征上讲,公众参与原则能够保障几项重要的环境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首先公众参与原则要求政府对环境信息进行全面透彻的公开,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建议,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的制定与实施。如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决策参与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据环境请求权请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因此,公众参与原则能够基本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法是社会法。美国学者海伦•古拉克在其所著SocialLegislation中对社会法解释是:“为一般社会福利立法”。而公众参与正在此立法范畴之内,能够推动社会福利立法目的的实现。环境法还是综合部门法,保护对象和内容都相当广泛,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也不限于一般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即使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决策机构有着丰富的理论研究和探索经验,也没有公众参与下得到的制度设想来得更符合全体公众的利益。可见,公众参与具有明显的环境法特征,能够成为环境法的重要目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现实基础上讲,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尤其严峻,迫切需要一种公众的力量推动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使公众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中肯的呼声。

三、总结

公众参与原则几乎在环境法基本制度中都能够得到体现,但在环境评价中的作用最为重要。在我国环境法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也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被确立起来的。是故,公众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环评项目,不仅对现实环境及利益群体有巨大影响,也对环境法所追求的生态和社会秩序平衡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王妍婷单位:北方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