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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对社会的有效途径

地质环境保护对社会的有效途径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下,各类建设用地只有上山上坡了。根据相关调研的数据显示,仅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2012年计划就开发低丘缓坡面积418.65公顷。我国长江以南省市基本上是山地多,(平原)耕地少,这种大规模的开发,对地质环境的扰动不言而喻,未来地质环境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可估量。

开展我国地质环境容量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地质环境安全需要

要保护好地质环境,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开展地质环境容量研究。地质环境容量(capacityofgeologicalenvironment)是指在不影响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前提下,一个特定地质空间可能承受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扰动的最大阈值。人类生活、生产的所有消费物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取自地质环境。人类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排入地质环境中。所以,地质环境容量,可以用特定地质空间可能提供给人类利用的地质资源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扰动的容纳能力来评价。

1.影响地质环境容量的要素影响地质环境容量的要素有以下三个方面:地质结构与状态变化的临界值;可能提供人类利用的地质资源阈限量;人类活动排放的有害废弃物的最大容纳能力(蔡鹤生等,1998)。即:影响我国地质环境容量的要素主要有地质条件、地下水环境、地表径流、降雨、矿产资源与土地承载力和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破坏等,这就需要以这些要素为基础,对我国的地质环境容量进行系统地分析评价。

2.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地质环境容量评价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重点放在人类对地质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变化临界值的确定上,即找出评价区域中,地质环境恶化进程中迈向地质灾害的临界点。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应该与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相适应。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结构与状态变化的临界值,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临界降雨持续时间与降雨量等;地质资源阈限量,如地下水资源最大开采量等;有害物阈限值,如污染排放容限值等。

3.地质环境容量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模拟研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质环境容量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其对社会经济的反作用也应该是动态变化的。通过构建相关模型,开展地质环境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模拟评估研究,一方面可以摸清地质环境容量与经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最终形成地质环境容量指数对外,可以为我国某一区域生产生活活动提供最直接的指导。对地质环境容量进行定量评价,可以为我国城镇发展、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较为准确的地质本底数据,从而可以为我国未来城镇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最根本的安全保证。

建立地质环境容量调查区划制度,提高地质环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1.建立地质环境容量调查制度地质环境容量调查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城镇乡村建设、城市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公路铁路航道机场港口建设规划、水利水电建设规划、能源开发规划、农林业建设工程规划、旅游景点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依据,为合理安排开发建设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开发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保护、改善地质环境和地质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的功能,在上述开发建设活动和规划编制前必须对相关地区的地质环境容量开展深入调查。只有在法定的、符合规范的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才能编制和实施开发、建设规划,批准开发建设活动。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应该进行地质环境容量调查。

2.建立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尽快制定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技术指南,积极推动规划和工程活动的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凡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乡村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公路铁路航道机场港口建设规划、水利水电建设规划、能源开发规划、农林业建设工程规划、旅游景点建设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容量评价。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必须以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环境容量评价报告为依据,合理安排开发建设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开发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保护、改善地质环境和地质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的功能。只有在法定的、符合规范的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才能编制和实施开发、建设规划,批准开发建设活动。

3.进行地质环境功能区划和风险管理依据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成果,进行地质环境功能区划,为国民经济建设战略布局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活动容易引发难恢复、难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特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根据地质环境容量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地质环境风险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积极防控地质环境风险。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必须在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调查地质环境容量,并据其制定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要落实地质环境风险管理的人员、责任、应对措施、资金、设备、程序和工作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要对地质环境风险源和风险进行认真识别、科学分析,对各种地质环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治理;当发现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没有考虑到的重大意外地质环境事故或者其苗头时,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商请有关专家进行诊断,调整风险控制和治理措施,情况严重时,可以决定撤销在风险地质环境体上的开发、建设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开发、建设完成后,要按自然规律恢复地质环境功能。对于没有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开发、建设活动责任主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改正。

作者:孙贵尚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