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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库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建议

推进水库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建议

摘要: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杠杆作用,摸清水价改革情况,2018年12月下旬,湖北省水利厅组织调研组对漳河水库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情况进行调研,针对现行水价偏低、水价核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亟待完善等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水价核定制度办法、将农业供水基本水价纳入财政统筹、适当提高非农业供水水价等建议。

关键词:漳河水库;水价改革;农业供水

为统筹推进水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2018年12月下旬,湖北省水利厅组织调研组对漳河水库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调研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简称省漳河局)隶属于省水利厅,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财政编制439人。所辖漳河水库和漳河灌区为省直管最大水库、灌区。省漳河局下设6个机关科室、15个事业机构和8个直属经营单位。2018年末资产154403.74万元,负债51235.37万元,净资产103168.37万元(其中独立法人经营单位经营性净资产1735.69万元)。年末人数1113人,其中在职职工627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484人。漳河水库位于荆门、宜昌、襄阳3市交界处,系拦截漳河及其支流育溪河而成,水库总库容21.13亿m3,于1958年动工兴建,1966年基本建成并全面发挥效益。漳河水库是跨流域引水的大(1)型水利骨干工程,以防洪、灌溉为主,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旅游、水产、航运等综合功能。水库自建成以来,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水价改革情况

1.供水现状

(1)农业供水情况

水库设计灌溉面积260.5万亩(1亩=1/15hm2,下同),有效灌溉面积233.5万亩,2001—2018年水库年均农业供水1亿m3,农业灌溉用水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非农业供水情况

①工业供水。2001—2018年水库年均工业供水3631万m3,主要是向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高新区的5所大型企业提供工业供水。随着取用水企业户数增加,工业供水量逐步上升。②生活供水。2001—2018年水库年均生活供水量3823万m3,主要是向荆门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原水。随着荆门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生活供水量呈递增趋势。③发电供水。水库向大坝下游水电站提供最小流量2.55m3/s发电供水,该流量同时为向当阳市、荆州市等沿河乡镇提供的最小生态基流。2001—2018年水库年均发电供水3.53亿m3。④生态供水。从2007年开始,为改善荆门市城区水环境,漳河水库向荆门市提供生态供水,流量为0.5~4m3/s。2001—2018年水库生态供水累计1.56亿m3。

2.水价改革

(1)农业水价

2001年农业水价标准:基本水费2.16元/亩,计量水价0.0378元/m3。2003年鄂价能交〔2003〕87号,计量水价0.05元/m3。2004年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漳河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100号),核定漳河水库灌区农业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水价标准为:基本水价5元/亩,计量水价0.033元/m3。基本水价按受益区内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价按支渠进水口的实际供水量计收。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在漳河灌区试行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批复》(鄂价能交〔2006〕178号),同意在漳河灌区试行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选取灌溉用水定额为370m3/亩(含),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对超出定额部分的水量实行累进加价。定额以内的水量计量水价按鄂价能交〔2004〕100号执行,370(不含)~500m3/亩(含)在计量水价基础上加价50%,500m3/亩(不含)以上在计量水价基础上加价100%。目前,农业供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2011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以鄂价环资规〔2011〕157号文下发标准:灌区灌溉用水定额为370m3/亩(含),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基本水价5元∕亩,计量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水价具体标准370m3/亩(含)以下为0.033元/m3;370~500m3/亩(含)为0.0495元/m3;500m3/亩以上为0.066元/m3。

(2)非农业水价

2001年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省漳河局水利工程供水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2001年执行的鄂价重字〔2000〕206号中规定,2001年非农业供水水价标准:工业生产0.16元/m3,自来水厂0.12元/m3。2005年6月湖北省物价局以鄂价能交〔2005〕80号文对漳河水库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水价标准为:工业生产0.20元/m3,自来水厂0.12元/m3,水力发电0.008元/m3。2008年9月《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漳河水库非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2008〕83号),对漳河水库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农业供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非农业水价标准为:工业生产0.35元/m3〔含水资源费0.1元/m3(闭式火力发电0.30元/m3,其中含水资源费0.05元/m3)〕,生活供水0.2元/m3(含水资源0.05元/m3),水力发电0.0083元/m3(含水资源费0.0003元/m3)。2013年1月湖北省物价局以鄂价环资规〔2013〕1号文对漳河水库非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水价标准为:工业生产0.45元/m3〔含水资源费0.1元/m3(闭式火力发电0.40元/m3,其中含水资源费0.05元/m3)〕。201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m3,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kWh。目前非农业供水价格:工业生产费0.50元/m3〔含水资源费0.15元/m3(闭式火力发电0.40元/m3,其中含水资源费0.05元/m3)〕;生活供水0.2元/m3(含水资源费0.05元/m3);水力发电0.0085元/m3(含水资源费0.0005元/m3)。

3.水费计量及计收情况

农业供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村组或协会代收上交水管单位。通过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促进水费计收。每年灌溉前,与灌区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水费收取方式、水价标准、收费时间、有效灌溉面积和按灌溉用水定额核定的年度供水量及供水管理办法,用协议规范供水双方行为。非农业供水以进水管道进口为计量点,采取与用户实行供用水合同管理模式,合同中明确供水价格和年度供水量,以及供水方和用水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内部水费计收规章制度,强化人员管理,外部做好各种计量仪表的检查工作,确保供水计量工作制度严格,行为规范,计量准确。每月进行水费结算和计收。

三、存在的问题

1.现行水价偏低,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

省漳河局现行供水价格和周边大型水库供水价格相比明显偏低。如湖南省龙源水库供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2019年1月1日由0.29元/m3调整到0.32元/m3。河南省发改委2015年3月将省辖的白沙水库、信阳市南湾水库、平顶山昭平水库的非农业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白沙水库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为0.5元/m3,南湾水库为0.36元/m3,昭平水库为0.3元/m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4号令)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以下简称310号文)、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以下简称470号文)测算,省漳河局农业供水单位成本0.38元/m3,非农业供水单位成本0.49元/m3,现行农业、非农业水价分别只占供水成本的14%、51%。省漳河局虽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但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未完成,财政供养仍然存在缺口,水费收入是单位弥补经费不足的主要来源;由于供水工程和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和标准逐年提高,工资、社会保障费等人员费用逐年增长,现行水价偏低造成单位资金困难,致使职工工资不能按照省人社厅核批的工资标准发放。供水价格偏低势必影响单位稳定和良性运行。省漳河局目前的供水价格远远低于供水成本,不符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4号令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

2.现行水价偏低与有关水价改革精神不符

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推进水价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为落实有关治水方针,在《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943号文)中提出: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省漳河局水价为例,生活供水10年未做调整,工业供水5年未做调整,水价已远低于成本价格,不利于形成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3.水价核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亟待完善

一是完善修订310号文。例如310号文中第十二条“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2018年1月开始执行的8号令中第二十五条“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在实际工作中,水管单位由于水价偏低而资金紧张,职工兑现工资远没有达到人社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在供水价格测算工作中,如按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则导致供水成本不完整,职工收入得不到保障,水管单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良性运行得不到保障。二是完善修订470号文。2019年起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上都属于事业单位,也会执行此项会计制度。470号文的核算规定是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的,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资产分类发生根本变化,应完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三是丰枯水价难落实,生态水价难核定。按照4号令规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但对实际操作没有具体规定。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很多水利工程都承担了生态补水的功能,但在价格核定时没有具体可遵循的规章制度。

4.现行非农业供水价格偏低,与历史约定不符

省漳河局灌区农业供水计量水价近15年未做调整,实际执行水价只占测算的14%。荆门市三干渠管理处(隶属荆门市管辖)2004年前无财政编制,经费全部自给,农业供水收入是其主要来源。单位收入不仅不能满足运行管理需要,连职工工资也无法得到保障,职工队伍不稳定。鉴于此,荆门市委、市政府、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荆门市物价局、漳河工程管理局、荆门市三干渠管理处多方协商后,确立了以工补农的价格核定方式。省物价局以鄂价能交〔2004〕190号文批复漳河水库对荆门三干渠管理处农业供水价格,即基本水价为0.0025元/m3,容量基数为8000万m3,计量水价为0.008元/m3,并于2005年对省漳河局非农业供水价格进行了调增。若进行水价调整,应统筹考虑水价的合理补偿,遵循以工补农的价格核定方式,以促进节约用水及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良性运行。

四、有关建议

1.修改完善水价核定制度办法

对国家发改委、水利部4号令及310号文、470号文等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办法更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2.将农业供水基本水价纳入财政统筹

目前农业灌溉水价太低,造成本已稀缺的水资源浪费严重。但现行水价仍让部分用水户感到力不从心,部分农民不用水不交钱的思想严重,致使水管单位在丰水年无法计收基本水费。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建议将农业供水基本水价纳入财政统筹,由公共财政直接支付给水管单位,既可降低农民负担,又可保证水管单位基本运行费用。

3.适当提高非农业供水水价

根据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为贯彻国家发改委943号文,落实“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及“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目标和措施,建议适当提高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水价。

参考文献:

[1]李儒元,刘雄华.荆门市漳河三干渠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水利,2018(18).

[2]崔延松,崔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协调推进模式分析[J].中国水利,2018(2).

作者:赵金河 邵远亮 王晓杰 单位: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