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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

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

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产品单一

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较大导致商业银行缺乏提供贷款的动力,往往只有那些纳入国家计划以及财政资助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银行的青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目前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主要是针对流动资金贷款等短期小额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大企业的长期贷款,缺乏为农业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个性化、多样化的信贷品种,缺乏对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农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其发放规模有限。

2.配套中介服务跟进不及时

即便一些银行有心推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实行贷款支持,缓解其贷款难问题,但因缺乏配套服务中介机构,新的贷款品种难以推广,从而制约信贷投放。例如,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资金投入不足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融资渠道,但由于目前农业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机构普遍缺失,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存在评估难和处置难问题,加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因此,金融机构对该类农业科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不高,导致金融机构与企业无法完成信贷投放。

3.保险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所以农业保险一直是保险的一个短板。农业保险本身比较特殊,对政策非常依赖。目前我国农业方面的保险还很不完善,涉农保险产品严重匮乏,没有完整的系统,过分依赖政府补贴等缺陷使得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很多方面几乎没有涉及,大都对农村的种养业提供保险,对农业科技创新不曾问津。而且农业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参与不多,极少筹集农业科技保险资金,很难为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持,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发挥出来,再加上农业保险补偿范围认定较难,缺乏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机制等问题,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4.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未形成整体合力

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某种信息交流不畅、沟通机会少等原因,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金融机构与科技农机、农技等部门联系较少,对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前景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对农业科技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风险缺乏掌握,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认识,导致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二、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农业科技企业贷款标准

银行业监管部门需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与考核方式,制定出适应农业科技贷款的监管标准,从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业科技贷款力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自身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原则,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具体而言,金融机构需降低贷款的门槛,简化贷款的流程,提高授信的额度,建立适应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从而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

2.加强金融产品创新

根据农业科技创新融资需求特点,金融机构需

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信贷产品及抵押方式的研发与推广。对于具有稳定现金流和稳定物流的农业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可考虑对其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而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科技企业,应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对其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贷款的程序。同时,金融机构需扩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开展信托、信贷、债券、投资、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提供包括票据融资、委托投资、风险保障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做好农业科技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满足不同农业科技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充分挖掘供应链的融资价值,根据涉农科技企业的订单设计贷款品种,按照订单量发放贷款。

3.创新金融组织形式,跟进配套中介服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增加农业科技贷款的积极性,政府等部门可以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开展科技部门与银行之间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跟进配套中介服务。政府可依托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型企业聚集的地区,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建立科技贷款公司,通过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等增信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农业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的考核机制,从而实现银行与农业科技企业的双赢。另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以及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4.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发挥保险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

保险公司应探索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将科技育苗、农作物、农业机械及标准化养殖、畜牧品种改良等涉及的农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畴,鼓励发展以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等保险品种。政府需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从而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都较为担心的农业大灾,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保险公司亏损有效补偿机制,进而弥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损失。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农业保险的险种与覆盖范围,增加农业保费补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同时,政府应规范农业科技行业的保险市场,严打农业科技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科技的合法权益。

5.整合与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

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夯实金融支持基础,形成整体合力。政府需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按照放活经营性、强化公益性的原则,大力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完善以县域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的完善,可以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从而为资金进入该领域营造良好环境和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贾中明赵珊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射阳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