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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组织促农业经济发展

农业组织促农业经济发展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关系,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归大堆、硬撮合”,而是农民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自发性地广泛联合,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合起来,将资金、劳动、技术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从而实现互利的目的。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使得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不高,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自我管理能力不高,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3.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实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5.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笔农产品的交易量日趋增大。分散的小农户也没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发展农业市场,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化解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提高市场效率。国外成功经验启示我们,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合作经济组织,并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角色不仅表现在内部的双层经营和市场运作效率的提高上,而且还集中表现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0%。瑞典约有75%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其居民消费的食物中有1/3~1/2是由农业合作社的企业加工生产的。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收益,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民主管理”,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销售,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获得规模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三、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后完成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当时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了生产合作社,以避免小农经济“两极分化”。第二阶段是实行集体化及高度集中的化。由于违背了自愿、民主的原则,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失败。第三阶段,是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实施到现在的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规模较大、管理较好以及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10万余个。然而,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经营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主要有七个:自愿与开放原则;互助合作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以及社会性原则。然而,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不符合这七条原则。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以赢得为目的、服务职能较差,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业务范围过于繁杂,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二)多数农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小户的生产经营习惯形成了较强的“小农经济思想”。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使得不少农民素质较低,比较看重眼前利益。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表现得比较急功近利,对自己有利的就支持、不利的就抵触,爱打个人的小算盘,不听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安排。从而使组织内的经营行为难以统一,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除了小农意识以外,很多人还会受到“大锅饭”时期思想的影响。认为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实施以前的“化”等“一大二公”的“大锅饭”体制。并且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而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强烈的抵触情绪,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政府支持不够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然而许多政策的实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支持,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一)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常常和村委会、党支部混为一体,经常出现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淆,职能不清。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应该明确管理责任,增强运营规范。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三)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政府除了在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支持外,还应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普遍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使农民早日摆脱小农意识的束缚。此外,还要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同过去有着本质的区别,纠正人们的认识偏见。只有从根本上解放思想,才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