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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完善农业保险的思考研究论文

创建完善农业保险的思考研究论文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正是这种高风险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高,亏损严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三思而后行”,不愿积极开拓市场。在经济效益当先的前提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商业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与本保险公司稳定发展关系不大,与自己的经济效益联系不够紧密,因而不愿意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形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半死不活的状况。

农业是弱质产业。我国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农业保险,建立现代农业保护伞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农业占GDP中的份额不小,农业保险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健全农业保险,开拓我国保险市场就显得尤为紧迫。为此,提出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的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发展现代大农业上

从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十九年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遭受落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抵抗。我国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只要风调雨顺就有好收成。许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淡漠,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认识,我国现代化大农业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突出发展畜牧业、特种水产业、生态农业,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应是农业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在发展现代大农业上。

2.政府要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

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在发展现代大农业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困难,找政府”的思维定式,使他们无须去寻求保险保障方式,在遭到自然灾害损失后,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进行力不从心的无偿救济;即使是参加了保险的农户,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时,仍然把这看成是政府的恩赐,或是民政部门的救灾款,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他们投保受损后应有的权利。

政府过多干预市场运作,对市场经济的完善起负面作用。不利于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也不利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在这方面,政府应下决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确立农业大市场经济观念,利用立法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手段,清理各种法规和制度,搞好服务,搞好市场监管,把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

3.应建立产品丰富、市场繁荣的现代农业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开展十九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保险市场缺乏合格的市场主体,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热情不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不多,保险产品奇缺。

国家在设计农业保险市场时,必须兼顾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收益与风险,鼓励最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在现代农业保险市场中,运用利益驱动,使商业保险公司迸发出极高的热情,根据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分阶段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市场,吸引广大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购买商品,投资保险。

4.现代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明确规定,政府可从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保险。加入WTO,我国对农业的保护将重要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现代农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险市场应在政府统筹考虑我国农业“绿箱”“蓝箱”“黄箱”政策的前提下,设立政策性保险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争,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广大农户参与,真正建立和健全现代农业保险市场。

5.建立保险基金

建立保险基金是建立现代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模式成败的关键。保险基金的形成,要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在国家财政政策的引导下,在税收、利率方面得到政府支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农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建议可以从中央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中拿一块,民政从救济金中拿一块,乡镇企业从上缴资金中拿一块,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垫底资金,以形成雄厚的农业保险总准备金。

6.推动农业保险信息化

我国“十五”规划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产业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把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化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信息化带动农业保险,发挥后发优势,力争实现保险领域的信息化跨越式发展。通过“网上中国”“数字中国”等一系列工程的实施,推广运用信息技术,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农业保险新的增长点。

7.建立有权威的我国信用评估体系

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有良好的环境。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也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第一、第二、第三配置应是协调有效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保险市场具有信息市场经济的全部特征。这就要求有一个高效、可信的信用评估体系,以支持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超级秘书网

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就有必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信息质量优良的、运转通畅的信用评估体系。我国正在进行深层次思想解放和体制改革,配合这一伟大的改革,建立有权威的我国信用评估体系是有可行性的。初始,可由政府推动,配合精简机构和我国信息化工程,将政府减编的富余人员,经严格的转岗培训后,有系统地组建起全国性的信用评估体系;然后,尽快创造条件,将此系统逐步商业化;在条件成熟后,将此系统彻底商业化。

8.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明确规定,政府可从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要使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市场,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

我国的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比较薄弱。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直到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中看到仅是:“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31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其发展是极其艰难的。因此,我国应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户、保险人等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