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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下微观经济学论文

采购活动下微观经济学论文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利益

博弈政府采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部门也尽量完善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但是事实上政府采购的监督体制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待发现与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备,整个采购过程容易发生个人利益关系,进而产生出很多利益上的博弈关系。在《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于“利益回避”的规定,指出当采购人员和供货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但是在真正的采购活动中又有谁来监督种种利益关系的产生呢?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如果将采购官员和供货商之间的行为看作是一个博弈矩阵,那么双方都可以参加进来,采购商与官员在达成某种默契后,可以通过产品溢价及数额很大的采购量获得巨额经济效益,同时,采购官员也可以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干预采购活动,为供货商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他们那里获得寻租回报。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束缚,双方就会在利益驱动下形成博弈合作,形成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在采购中互相隐藏保护,对付纳税人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发生贪污受贿的案件很多。

二、克服政府采购中利益问题的措施分析

(一)扩大《政府采购法》的影响力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影响力,使全社会对纳税人和采购部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另外,采购项目公示制度是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利的一条很好途径,今后应当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采购公示制度,鼓励媒体参与调查,及时披露采购中的贪腐行为,欢迎公众监督。此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现实中很多贪腐人员和行贿的供货商正是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逃避责任追究。政府采购中出现利益博弈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因此分散采购官员手中的权力,采用“半集中,办分散”的管理模式是值得考虑的。对于用于社会公共服务或扶贫救灾的物资等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进行管理,这样能够集中财力、人力和市场信息,节约资源;而各企事业单位出于工作需要进行的采购,则可以采用分散管理模式,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选择供货商,采购项目由财政审核,但应以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为准则。

(二)落实监督机制

提高采购招标透明度招标采购行为是在政府采购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方法,将采购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化,凡是有能力的企业、公司均可参加。投标商家不仅要在价格上竞争、更需要在品质、服务、信誉上竞争。这种采购形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供货商和采购官员进行暗箱操作,达成利益协议。有利于采购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提高社会公信力!

作者:袁胜钊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