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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贵州少数民族的科举考试

清朝贵州少数民族的科举考试

中国的科举制肇兴于隋,始盛于唐,历宋明诸展,至清而成唯一的教育与选官制度,其影响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无可比拟。清朝沿袭明代“非科举毋得与官”的旧制,高度重视科举制度,许多原本科举文化落后地区开始奋起直追,就连远离科举文化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加入了这一队伍。作为边远省份的贵州便是一例,贵州原本是科举荒僻区,唐时为羁縻区,直至明始独立设科,明政府虽注意到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但终明一代,中举者多为移民后代,少数民族出身的清朝统治者更加注重民族问题,在教育及科举方面的政策都有一定变化,因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效应。

一、政策的演变

科举制的基本目标是选拔人才以任官吏,根本目标则是维护统治,缓和社会矛盾。它为士人指出一条通往仕途的路径,吸引他们为之奋斗,当其在精神上被纳入这一体系后,危及统治的举动及动机也会大大减少。历代统治者都深谙这一道理,因此不断将科举选才规范化,扩大其取材范围。贵州省内少数民族种类众多,民国《贵州通志•土民志》中独立成章记述者便有“苗”、“卢鹿”、“百粤”、“氐羌”、“百濮”等,另有各类不明之族若干,所有少数民族历来都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这一情况直到清代才发生变化。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时,朝廷便下旨准苗民应试,这一政策的出台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清朝刚建立时,贵州苗民起义不断。其中雍乾、乾嘉、咸同时期爆发的三次苗民起义更被称为清代苗族三大起义。今天所能见到的清代苗民起义档案史料始于雍正年间,是因为雍正朝以前,清政府长期忙于巩固对内地汉族地区的统治,尚无暇顾及西南苗族地区。因而相关内容未被关注,或没有被保存在清政府档案中,并不证明雍正之前未爆发起义。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湖南巡抚臣布兰泰奏折提到在湘黔交界的地方“此外尚有谬冲花苗,恣行劫掳,扰害生民,臣已屡檄地方文武,严督兵役,协力擒拿……”[1]此年五月,时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在奏折中则极力描画谬冲苗民的凶悍,指出“黔楚交界地方,多系苗夷错处,更有花衣苗一种,不论男妇老弱,俱以劫掳为生”,并着重提到谬冲“界于两省,奸薮甚多,四面高山,周遭密箐,负固恃险,尤称凶悍……”[1]雍正六年十二月《杨天纵奏派拨官兵携带靖蛮大炮赴丹江折》则提到“窃照新升抚臣张广泗,前至丹江招抚,顽苗不遵化诲,纠众拒敌……后伏思此种顽苗,必大加惩创,使其党类畏惧,而后可望其革心向化。”而携大炮进剿的结果是“攻取甲些、乌归等十余寨,擒杀不计,余皆奔逃。”[1]这无疑给清政府在西南地区的统治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为平定局势,清政府高压与怀柔政策并用,一方面组织武力进行清剿,另一方面则对起义民众进行安抚利诱,准许参加科举考试便是其中之一。顺治十七年(1660年),政府出政令准许苗民参加低级别科举考试:礼部议复贵州巡抚卞三元疏言:“贵州苗民中有文理稍通者,准送学道考试,择其优者取入附近府州县卫学肄业,仍酌量补廩、出贡。”(清实录顺治十七年庚子五月十八日)[2]而《钦定学政全书》卷六十九《土苗事例》中所记此条又有“不许各处士民冒考”之语。康熙年间的政策则前后有别,二十二年时题准贵州、云南各土官族属子弟及土人应试,各三年一次,定额取进。而四十四年时又取消了对苗民的照顾,“贵州苗民,照湖广例,即以民籍应试。进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3]雍正年间的政策偏于宽松,雍正三年(1725年)议准“贵州苗童应试,准于各府、州、县定额外,加取一名。”十二年时又议准黎平府所属之古州“择文理通顺者,酌取一二名,附入府学苗童之后,以示鼓励。”[2]乾隆年间稳中偏降,四年议准“凡贵州归化未久之苗,有能读书赴考者,准照加额取进。”十六年则又议准“贵州各属苗民,岁、科两试,仍与汉童一体合考。不必分立新童,加额取进。”嘉庆四年礼部议复巡抚冯光熊奏疏时称“仍令苗生与汉童一体合考,毋庸另立苗童学额。”[2]此后,《清实录》等流行史料中已少见关于贵州苗民科举的资料,揣测可能已渐次取消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早期的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体恤之意是很明显的。一是准许其就近入学,二是为其定额编册,与府州县卫学额相独立。因为苗民受汉文化影响较浅,与汉族考生的竞争处于不利位置,独立编册考试入学等于开设了一条专用通道,保证了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史料中还可以看到朝廷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法外之恩”,如《清实录》(雍正十三年六月甲申)所记“礼部议覆贵州学政晏斯盛疏奏,黎平府属亮寨正长官龙绍俭呈称,由生员出身,请应科举。查龙绍俭即已承袭土官,不便准其乡试。得旨:土司龙绍俭原由生员出身,既有志观光,陈请科举,准其一体应试。若得中式,其土司世职,着伊将应袭之人举出承袭。”[2]为土司申请乡试资格并非首现于贵州,在《清实录》(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壬午)条中有这样的记录:“兵部议覆、原任湖广总督喻成龙疏言、湖广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应如所请,从之。”[2]于成龙所请为湖广地区,贵州不在其列。但据当事人晏斯盛《楚蒙山房•土司乡试》所言,土司科举实自龙绍俭始。在晏斯盛为龙绍俭申请乡试资格时,礼部认为龙已继承土司职位,按规定不能参加乡试,但雍正帝从收拢少数民族人心出发,特批其参加考试。《清实录》(乾隆元年六月癸未)也记述了一则类似的事例:“礼部议,贵州学政邹一桂奏,思南府属蛮夷长官司正长官安守仁、安化县土主簿杨世正俱由廪生承袭,广西学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国丞由生员承袭,俱呈请一体乡试。得旨:准其一体乡试。”[2]自嘉庆后的史料中基本见不到关于贵州少数民族受到科举优待的资料,苗民受到的优待渐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清廷对这些地区的行政控制力更为强大,朝廷具有了实际的控制权,在博弈中占据上风者开始制定规则。因此,后来清廷在处理声势浩大的“咸同苗民起义”时,便不以“科举优待”等怀柔政策来配合军事镇压。

二、学校教育的发展

清代贵州少数民族的学校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方面是因为历代中央王朝都重视对于少数民族的“教化”,需要在边疆地区兴办学校,发展教育;另一方面,鼓励苗民参加科举,除了在考试内容、录取名额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条件,还需要在基础文化方面创造条件,即需要在苗人地区开办教育。清代地方基础教育的学校主要有两种:社学和义学。社学是一种公办地方小学,是地方官奉朝廷诏令在乡村设立的“教童蒙始学”的学校。义学的教学内容与社学类似,资金来源则更广泛,有时靠官款,大多靠民间义捐。二者受教对象多为贫寒子弟。清政府一直重视基层学校的建设,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也开设不少社学、义学。民国《贵州通志•学校志四》中所列之义学数目便达二百四十左右,遍及各府、州、县,少数民族子弟可随汉童一道入学。清政府对贵州少数民族子弟的入学资格多持支持态度。《钦定学政全书》中顺治十五年、康熙四十四年、四十五年、雍正三年、乾隆二年、五年、十六年皆有义学事宜:“顺治十五年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合立学一所。”“康熙四十四年题准:清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贵州仲家、苗民子弟一体入学肄业,考试仕进。”“雍正三年议准:苗人子弟情愿读书者,许各赴该管府、州、县报名,送入义学,令教官严加督察。”[3]乾隆《贵州通志》记述了康熙及雍正年间两位贵州巡抚关于开设义学的奏疏,一名《苗民久入版图,请开上进之途疏》,一名《设立苗疆学疏》。上疏者分别是于准和张广泗,而后者还曾残酷镇压过苗民起义。二疏皆以“宏文教,变苗俗”为由,恳请政府在苗疆设立义学。这种支持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帮助是巨大的,但统治者亦始终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水平持轻蔑态度,并因此而对启蒙文教心怀警惕。《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三《义学事例》曾记述乾隆十六年(1751年)议准:“查贵州苗疆设立社学,原其化其犷野,渐知礼义,以昭圣朝声教之盛。但在士子稍知自爱者,必不肯身入苗地设教。而侥幸尝试之徒,既不能导人以善,转恐其相诱为非。且苗性愚蠢,欲其通晓《四书》义理甚难,而识字以后以之习小说邪书则甚易。徒启奸匪之心,难取化导之效。应将苗疆各社学所设社师已满三年者,均以无成淘汰;未满三年者,届期亦以无成发回,渐次裁撤……”[3]《清实录》有乾隆十六年吏部回复贵州布政使温福条奏事,更表现出统治者在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上的两面性和虚伪性:“苗地遍立社学。并择内地社师训教。无知愚苗。开其智巧。将必奸诈百出。请密饬地方官、将新疆各社学之社师。已满三年者。徐行裁汰。未满三年者。亦以训迪无成。渐次停彻。则从学苗童。自不禁而止。并请岁科两试。仍准苗童一体应考。但不必另设额数。则苗卷自难入彀。亦可不禁而退。”[2]他们一方面声称要提高苗民文化,另一方面则担心“开其智巧”,从而获得更强的作乱犯上能力。这说明统治者仍高度鄙视且提防少数民族,温福投其所好地谋划奸计以欺骗苗民,用语鬼鬼祟祟,因难以公之于众故“请密饬地方官”。为达到拒绝苗童进学的目的,先采用裁汰停撤社师的方法,使苗童无师可从,考试时则不顾苗汉文化差异,取消苗童专额,苗汉童生按同一标准考试,处于文化劣势的苗童自然无力与汉童为争,从而冠冕堂皇将苗童淘汰。吏部议复的结果是“从之”,反映出统治阶级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致态度。

三、公平的悖论

从整个清代来看,科举政策比较注意对边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的照顾,首先从省级区域便实行分省录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礼部•贡举•会试中额》引乾隆言曰:“但国家取士,博采旁求,于甄录文艺之中,原寓广收人才之意……”[4]其次,各省内的落后边远地区也受到照顾,在各省内划出专用名额,另编字号以对这些地区的土人进行特招。许多少数民族因为地处偏远而成为这一政策的受惠者。而从现有资料来看,贵州少数民族在大多数时间里并未得到真正公平的科举权利。首先,表现为考试级别受限。最典型的例子是《钦定学政全书》卷六十九《土苗事例》中所记“康熙二十二年题准:贵州、云南各土官族属子弟及土人应试,贵州附于贵阳等府,云南附于云南等府。各三年一次,定额取进。俱另行开列,附于各府学册后。照例解部察核。其土司无用流官之例,考取土生不准科举及补廪、出贡。如不愿考试,亦不必勒令应试。”[3]这说明政府虽然允许民族子弟加入到科举体系中,但只能参加府县试这样的低级别考试,“考取土生不准科举”一句的“科举”实指乡试以上的高级别科举考试。明清两代科举实行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制,而要获得乡试资格,就要先通过科举预备性考试———童试。童试又称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岁试、科试四个阶段的考试,其中前两级考试分别由知县、知府主持,后两级考试由学政主持,岁试合格者称为秀才,方具备参加乡试的资格。清代规定,通过乡试这样的省一级考试者称举人,举人参加全国性大考即会试取中者可被授予官职,落榜三次的举人也可以通过“大挑”这样的选拔获得低级别官职,但秀才本身并无做官资格,仅能获得免除部分赋役钱粮、见知县不必下跪等经济政治优待。生员经岁、科两试后,成绩优秀的增生可依次升廪生,谓之“补廪”,正式生员每月都由政府提供膳食资助,称为“月廪”,并有一定名额,正额之外者即为“增生”,不能享受这一待遇。同时,屡试不第的贡生,可按年资轮次到京,由吏部选任杂职小官。获得选任,就叫作“出贡”。由上述“不准科举及补廪、出贡”来看,政府此举实际上剥夺了少数民族考生的部分经济政治利益,使其无法享有与其他考生相同的权利。其次,从考试内容而言,所考内容与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相去甚远。据《清史稿•选举志》所记,“儒童入学考试,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一,《孝经》题少,又以《性理》、《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命题。嗣定正试《四书》文二,覆试《四书》文、《小学》论各一。雍正初,科试加经文。冬月晷短,书一、经一。寻定科试《四书》、经文外,增策论题,仍用《孝经》。乾隆初,覆试兼用小学论。中叶以后,试书艺、经艺各一。增五言六韵诗。”其中,《四书》内容为先秦儒家言论学说,《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则分别为宋儒周敦颐、张载所著,《性理》为明儒胡广所著,所言多涉宋明理气之说,即便今天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若非专攻此类学问,恐怕都很难读懂其文字,更何况世代未闻儒声的苗民!对许多少数民族考生而言,一切都要从零开始,以此种知识积累和学问水平与早已驾轻就熟的汉族考生竞争,在起跑线上便已落后不少。再者,从考试环境而言,贵州少数民族考生多居住于交通不便的大山之中,赴考有诸多障碍。且不说去遥远的北京参加会试,便是参加乡试也有交通方面的巨大负担。明中前期贵州无独立开科资格,附试云南,士子要到昆明参加乡试。嘉靖九年(1804年),在京任户科给事中的贵州思南人田秋向朝廷上《请开贤科以宏文教疏》专门提到行路之难:“且以贵州至云南相距二千余里,如思南、永宁等府、乃至云南且有三四千里者,而盛夏难行,山路险峻,瘴毒浸淫,生儒赴试,其苦最极。中间有贫寒而无资者,有幼弱而不能徒行者,有不耐辛苦而返于中道者,至于中冒瘴毒而疾于途次者,往往有之。”[5]清代贵州乡试全在省会贵阳举行,但边远地区的考生往来省府亦非易事,有些路况与田秋所述相似,黔地又多雨天,因此这一行程不仅意味着艰苦,有时还会有危险。光绪二十一(1895年)至二十三年(1897年)间任贵州学政的严修在任期间写有《蟫香馆使黔日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贵州乡试同考官的华学澜写有《辛丑日记》,前者列叙其视学各府州县之事,后者则详述出入贵州之经历,贵州交通之不便,于二书中一阅便知。因此对于少数民族考生而言,参加考试的级别越高,交通的压力就越大。即便政策不限制其参加高等级考试,其在赴考条件上也处于相对的不公平之中。另一个不公平则来自于有区别的民族政策。因为自身的民族身份,清政府对民族问题相当敏感,其民族政策却厚薄有差。首先是南北的差异,总体而言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政策优于南方;其次是关系的亲疏,对于自己出身所系的满族自然是极尽优待,而与宗室颇多姻亲的蒙古族也多承优渥恩宠,自顺治年间便开设的翻译科考试就专为照顾二者而设。其考试分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前者以满文译汉文或直接以满文作论,后者则以蒙文译满文。除无殿试外,其他各级考试俱备,考试内容及录取方式也有较大灵活性,照顾之意不言自明。道光帝就曾说过“听其应试,以广进取之阶,所以造就人才,体恤旗仆者,无微不至……”[4]而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的轻视则几乎是不加掩饰的。

四、引发的社会问题

何炳棣认为,“我国制度之中对籍贯观念之形成影响最大的,莫如科举”,[6]“明清科场中对籍贯的禁限,与行政法中对官吏铨选的籍贯禁限,作用相同,但其影响更大,深入全部社会的每一阶层”。明清科举皆实行分区配额,因此籍贯便成为影响考试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科举中的冒籍便屡禁而不绝。“冒籍”意即假冒籍贯,在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语境中特指假冒籍贯参加科试以获取更大录取机会。冒籍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是地域性冒籍(如江浙人假冒甘肃、贵州籍贯),此外有职业性冒籍(如民籍假冒商籍),与本文所论话题有关的则是假冒民族身份。贵州文教相对落后,历来是冒籍的重灾区,而处于科举生物链最底端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受害严重。主流史料中关于贵州少数民族冒籍者极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民族考生考试权限太低,只能参加乡试以下的预备性考试,而为世人所轻,或未被记录,或轻易遭弃。但从许多史料中依然能看出这一现象的普遍性。清代律法严苛,对科举冒籍也相当重视。《实录》雍正六年二月:“考试冒籍之弊,向来习以为常,理当清查禁约。况今滇黔楚粤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学额数,为学臣者,尤宜加意禁饬。毋使不肖士子冒其籍贯,阻土民读书上进之路”。《实录》雍正十年六月《贵州学政晏斯盛条奏考校察核事宜》提到:“苗童应试,加取一名。请用汉廪生同苗生联名保结,苗童五名互结,以杜汉童冒占。其苗童名目改为新童,苗卷改为新卷”。[2]可以看出政府对汉民冒籍其他民族的担忧,而这一现象是社会普遍具有的。假冒少数民族应考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影响到局部地区的民族关系。因为科举考试是一种个人代表家庭家族与国家政府寻求联系的社会活动,非仅是个人活动,而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许多科举冒籍现象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嘉庆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贵州巡抚景敏等为审拟黎平府苗童欧阳五彩赴京控告冒籍等事奏折》[7]中明确记载的一则事关民族冒籍的冤案,虽则佞人诬告未成,但事件影响到了民族关系,引发了政府的担忧。这是一起因政区变化而引发的科举冲突,事件的发生地黎平自明代后期就将府治设在五开卫,五开卫下辖十六所,城内六所,乡置十所,皆为汉人。自顺治十七年起,苗人开始具备考试资格。“部议……取进苗童五名”,康熙朝曾对学额进行调整,“议准土司族属俊秀苗人与民籍一体应试”,苗汉生童一直相安无事。但两个因素导致了争端的兴起:一是雍正三年的政区调整;一是附近永从县学额的分配调整。雍正三年“裁五开卫,改设开泰县为黎平府附郭首邑。隶府属者,归府考试;隶卫属者,归县考试。”因为政府进行了相应安排,苗汉生童皆“日久相安,本无异议”,但永从县的一次名额调整引发了个别苗生的功利之想。永从县原由福禄、西山两土司改设而来,原定学额八名,由于很少有苗人参加考试,因此黎平府与开泰县汉人便钻空子去冒籍考试,地方政府当然也不愿浪费名额,对这种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但随着苗生的增加,这种不合规定的行为遭到了抵制,“苗生石光全等出而攻讦”,最终礼部议覆学额减二名,而冒籍考生一概拨归本籍。黎平府属的一名被革生员欧必达援引永从县的案例,控告府城六所之人冒考府学。其理由是:城内六所历来与在乡十所政策一致,而雍正三年时就已规定“在乡之十所生童俱考县学”,城内六所因此应随之一同考县学,入府学即属冒籍。遭到黎平府驳回后,欧氏又赴提督衙门控告,不仅目的未达到,还被拟施徒刑。其弟欧必售为替兄翻案,先向苗民集资,又约集欧阳五彩等人进京告状,并列赵方宁等考生为被告,由苗生欧阳五彩“赴都察院投递,求请转奏”,但赵方宁坚称六所之人考府学已有数百年历史,合情合法,终审判决原告败诉,几位原告依大清律分别领受充军、杖责等处罚。这起冒籍事件既有地域之争,又有民族冲突,由于城内六所原系汉人,若取消其入府考试的资格,苗生将独享全部名额,而欧必达、欧必售兄弟两次向苗民派敛银两,也有哗众闹事以扩大影响、激起苗民义愤以将事件转化为民族冲突的用意在其中,最终幸而未酿成大的冲突事件。因为此类史料较少,这一案例或许有其特定情境,因此难以从中得出规律性结论,但景敏在奏折中的分析或许能反映出当政者的关注焦点。他认为名额分配容易引发争端,利汉则损苗,利苗则损汉,任何一方利益诉求受阻都可能引发社会事件。“若仍令照旧合考,不量为变通,则该处民苗历次争控,嫌隙已深,于赴试齐集之时往往互相寻衅,恐致别酿事端。苗疆重地,不可不妥慎输。”表达了对维持地方秩序的忧虑,但事关各方利益,仅从民族关系入手调停,高调宣扬苗汉一体的民族和谐论恐难有成效。景敏所提出的建议是增加学额,以开源的方式尽可能达到苗汉双赢,恳请朝廷“于黎平府学原额二十一名之外酌增四名”。这样的措施多能立竿见影减少冲突,却难成为普遍采用的处理方法,若每有冲突便增加学额,那么全国范围内的增长量将在互相效法中快速攀升,过多的名额将为下一级别考试遴选带来难度。如果每一级考试都递增名额,教育质量与考试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又将面临巨大挑战。因此这一举措只能是适用于局部的权宜之计,难有普遍的借鉴性。景敏的另一条建议或许能提供参考:分棚考试,汉童入开泰县考试,土苗生童入永从、锦屏二县考试。消隐双方的冲突焦点,无可争之利益,或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办法。而事情的复杂性超乎预想,景敏于当年三月初十日的《为密查苗汉分棚后暗中阻考事片》介绍了此后的新发事端,分棚考试后考生意外减少,经调查发现有人“从中煽惑拦阻,必欲全占府额始肯出考”,而领头闹事的就是伙同欧氏兄弟告状的苗生杨光大。这件事情引起了景敏的担忧,“事关学校,地属苗疆,设或舆情稍有未协,苗性愚执,仍不能日久相安”,最终决定秘密调查以擒元凶。这则难以确知最终处理结果的史料充分反映出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与生存相关的利益之争永不会停息,仅靠打压难免会留后患,唯有广泛开辟发展之路,才真正能够减少冲突,若仅有一条“科举”之路成为各族各类人民的晋身之阶,而不结合各群体的具体情况来寻求多元化发展道路,出现冲突的几率就难以减小。

五、结论

清政府在处理贵州少数民族科举问题上,形式与处理汉族相关问题时不同,但有着共同的本质,那就是吸纳下层人士以利于统治。如刘海峰所言“……能够将社会下层的能人志士网罗进政府中,既能树立政府的开明形象,又可以消弭社会上的反抗力量。”[8]在注重华夷之辨的中国古代社会,少数民族历来受到轻视,个人命运受到出身影响。即使在少数民族掌权的时代,其恩泽也未惠及大部分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依然比较容易被忽视,科举制的实行则可能消弭个人民族身份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获得与强势民族相同甚至更优的机会,对其自有非同一般的吸引力。从另一方面来说,统治者在少数民族中推行科举制,也利于消解考生与家族的心理联系。何怀宏认为“科举考试又可以说是一种最淡化个人与其家庭关系的制度”[9]少数民族大多数依靠家族制来维护伦理秩序,以土司制进行政治统治,以宗教作为心理向心力,科举制能对民族地区家族统治形成较大冲击,使群体中较有才干的青年人不再以家族为心理归宿,而同汉人一样视科举入仕为前途所系。对地区性统治的破坏是大一统王朝所乐意看到的景象,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民族地区推行科举制也是增强集权统治的方式之一,而发展教育、选拔人才不过是其副产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