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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1篇

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国的统治,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明”,即大体上推行明朝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认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现实,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清朝入关后,赋税征收悉准明朝万历年间的旧规。封建的赋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经济强制的一种体现。清朝完全继承明朝的赋役制度,不言而喻,它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在明末农民战争中,一部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遭到了农民起义的破坏,清朝政府据此宣布,凡为“贼党”“霸占”的田业,一定要归还原主,以恢复地主“故业”,维护明朝的土地制度。所以清朝的土地制度源于明代。

清朝维护明朝的土地制度。从一些土地的名称上也反映出来。清代玉田县有“寿宁公主地”、“景府地”,天津有“会昌侯地”等名称。故事宁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儿,嫁给冉兴让。冉于1644年为农民军所杀。“景府地”是明世宗子景王朱载圳的封地,他藩封在湖广,但封地有在玉田县的。会昌侯是明朝外戚孙继宗的封爵,明制以地名命爵名,清则不然,除极个别以地名命外,用“表法、荣誉”的名称作爵名。驸马,是明代尚主的称号,清称“额驸”,而不是驸马。“寿宁公主地”等名称,从明朝保留到清朝。但是这些土地的主人已经变化了,原来是明朝贵族,后来是清朝政府。承种人还是早先的佃户,交纳租赋也没有变化。土地名称、经营方式都不变,土地制度也是依前旧制。

清制来源于明制。但不等于一点没有变化,至少在土地类别问题上变化还是明显的。明代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类,《明史•食货志》说:“初,官田皆宋、元时人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蠕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田庄,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这里说还官田等十四种田之外,均为民田,说法不准确,应为民田外皆为官田,此点在《读〈明史•食货志〉》一文中已经说明了,这里不重复。但是《明史》毕竟告诉我们明代的官田名目很多,而且它的名称是根据它的来源确定的。清代的土地也分官田、民田两大类,官田又分庄田、屯田、营田等类,庄田也有不同形式,有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光禄寺庄田,王、公、宗室庄田,八旗庄田。屯田,主要设在直隶和新疆,多属军屯。水利田,又曰“营田水利”,政府倡导,在直隶、陕西等省开发水利,种稻。清代官田的名称没有明朝那么多,它也不是按土地来源区分的,而是以它的用途来定名。清代的民田,以土质分上、中、下三种,以耕种情况和用途分为:荒地(未开垦的土地),荒田(垦而未种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隶、沿海煮盐的土地),备荒地(专用以备荒),其余皆称为白地,概括清代的官民田地,可以民、屯、庄、灶来表示。

总之,清朝的土地制度来源于明代。然而在占有形式上也有不少变化。

二特点

清代的土地制度有下述之特点:

(1)因袭明朝旧规。

(2)官、民田两类互变.而且变化数量很大。玉田县城东有学田三顷,系私人捐出,由佃农耕种,称学田庄。学田,供生员廪膳费用,是官田,到乾隆时期,该学田庄丧失,变为私田。还是在玉田县,1680年(康熙十九年)有人买田一分做学田,到1754年(乾隆十九年)也变为私田。临榆县,在明代原有学田,后太监侵占为私田,不纳赋税,入清以后,为了征收赋税,将之改为官田。

官民田变化数量大,加之土地清丈不时,官吏舞弊,所以明清的垦田数字总对不上碴。

(3)田制不一,赋税不一。各省不同,各县也不同,乃至一个县田内完全一样。各省有自己的赋役,有自己的名称。各县的赋役,自称也不同。玉田县的税就不平均,不合理:民田每亩征银一分,草场荒地也是一分,备荒地还是一分,老荒地一分五厘六毫,根本不看土质好坏和生产量进行征收,这就是没有划一制度的表现。

三性质

说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史学界有国有制、私有制的不同说法,主张私有制的,强调封建社会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其实,这是并不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内容。在中国,土地买卖出现的很早,战国时期,赵奢的妻子就批评她的儿子赵括将赵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卷81《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是贪婪的土地兼并者,这种兼并反映了土地买卖的合法与盛行。以土地买卖说明私有制,理由尚欠充足。土地私有权,以中世纪的罗马法所规定的看,它要具备使用权、买卖权、所有权、处分权,买卖权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以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来说,私有权应包括排他支配权,即神圣不可侵犯性。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卖既不能概括中世纪的私有权的全部内容,又不能与资本主义的私有权相提并论,它受着封建政权的干涉和破坏。中国的封建政府可以任意强征、没收私人土地,而不保障他的主人的私有权。如1731年(雍正九年),天津县政府强征李毓正的土地一百九十八亩,用作射箭教场(“箭庭”),而户册上仍有原主赋税的记载。再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荆州大水泛滥,考查原因是有人在江岸造圩田破坏了是防,而造田数多的是萧某,于是将其土地加以没收。其实造圩田是表面现象,萧姓拥有雍正至乾隆四十七年的契约,他占有的是私日而非公田,清朝政府不检查自己失修水利的责任,反而怪罪民户。这次对萧姓民田的没收,表明国家对土地具有最高的权力。由此可见,讲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只强调私有制没有完全反映这种制度的本质。

说国家具有最高权力,同国有制的说法是两回事。国有制是说土地不允许私人占有,更是不许可买卖。只有官田才是国有制的,但它在全部土地中占少数,不能以它的性质代表整个封建土地制度。然则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的意见是不要在国有制、私有制之类的概念上打转转,应当从历史实际出发给予科学的说明。我们以为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这就是说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并以征收地租实现其听有权。地主阶级由皇帝、贵族(包括官僚)和非身份性的大中小地上组成,皇帝既是地主阶级最高的政治代表,又是最大的地主分子,他们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买卖、赠予,可以自行经营管业,也可以出佃收租。中国封建地主主要是采取租佃制的方式出租土地,向农民征收高额地租,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民的人身。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延续至近代,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新民主主义苴命中,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主张,就是为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这种制度的漫长历史,中国革命实践史证明封建土地制度的实质就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四几种经营方式

(1)圈地与田庄

清军入关,即行圈地,既是抢占明朝的官田,又是以暴力掠夺汉族农民的土地。清军刚入关,清朝政府为为吸引满人入关,即在近京府县之圈占土地。1645年(顺治二年)正式颁行圈地令,将所圈占的土地分给东来的八旗将士。为了多占土地,把汉人赶出老家,迁往外地。八旗内部,为了瓜分好地,也产生了矛盾,特别是在康熙初年,统治阶级上层出现了激烈的斗争。辅政大臣鳌拜是镶黄旗人,以该旗圈地土质不好,要求调换。他的理由是八旗各有序列,各占一定方位,即八旗分左右两翼,其左翼,镶黄旗方位在北,正白旗、镶白旗在东、天兰旗在南,右翼是正黄旗在北,两红旗在西,镶兰旗在南。他说镶黄旗没有占在它应有的方位上,要求同占在那个方位的正白旗调换。他的要求是无理的。另一辅政大臣苏克萨哈是正白旗人,代表正白旗的利益,极力反对,终因敌不过鳌拜的势力而失败。鳌拜搞圈换,造成土地“抛荒不耕,荒凉极目”的情景(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6),在圈在范围内的农民又一次遭到圈占的迫害。

满洲圈占以后,起初分给八旗贵族、军官及兵丁。贵族、军官用包衣耕种,包衣是俘虏、买卖、投充来的家内奴隶,因此这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倒退的现象。引起了包衣的反抗,使之不能维持。于是清朝政府改变它的经营方式,组织农庄。庄分大庄(地420-720亩)、半庄(地240-360亩),近情况拨给八旗王、公、宗室,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将所收地租分给王公宗室。官庄采用租佃出租给农民,改变过去以包衣为主要劳动力的经营办法。官庄设庄头,直接管理农民,征收地租。庄头是二地主,是恶霸,《红楼梦》里写乌庄头,就是这种二地主的艺术形象,它写的乌庄头交租,基本上反映了官庄的经营方式。官庄上的农民承受了严重的剥削,进行反抗斗争。不许庄主、庄头“增租夺佃”,并最终迫使庄主承认了这一要求。

清朝的官庄,不同于西方的庄园,它是租佃制,而不是农奴制也不同于唐宋的地主庄田。它是官庄,由政府直接经营;唐宋庄田是私田,由私人地主(有的具有官僚贵族身份)直接管业。也不同于明代的皇庄、王庄,它们虽同是官庄,但明代皇庄、王庄分别管业,各自直接收益,王庄地租也不需经过皇室宦官衙门的分发,不似清朝的由内务府统一管理。清代的官庄,是这个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经营方式。

(2)井田: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2篇

土司制度的发展脉络

两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有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使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中央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就是羁縻制度。

土司制度的源头就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朝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中央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为元朝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司,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但土司区的大小、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以及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

土司制度的特点

土司制度由中央王朝对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

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各少数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往来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

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3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责任。自明朝起,又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3种文官职务。

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官员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土司凭信物与中央和其他地方官员发生联系,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三是规定土司义务。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尽一定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三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纳税是土司对中央王朝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多以金银、粮、布为主。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统治者的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手段,甚至发兵征讨。

土司既是当地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治理辖境内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大权。土司在政治上依靠中央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司武装,维持土司统治和供王朝征调;在经济上,土司是辖境土地的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土司制度的历史作用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基础,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建立后,西南各少数民族在一段时间内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国家的统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土司制度的建立也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大规模的移民屯垦,使西南各少数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3篇

《中国古代经济史》教材中,涉及大量的土地制度及赋税制度演变,和手工业、农商业发展状况的内容。教材内容多、涉及面广,学生轻易掌握不了,容易出现混淆概念的现象。故讲述时应尽可能理清经济体制演变历程,帮助学生认清其发展线索。

从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历程来说,其经历“国有制私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演变过程,其中奴隶制度社会是最具代表的井田制土地国有制社会,该阶段土地制度用一句话描述,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制度则从土地国有制演变为三种形式,包括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私有土地制、国有土地制。围绕土地和人口争夺,三者间展开异常激烈的斗争。但从本质上来看,中国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演变历程,就是进一步发展巩固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过程,整个社会历史中贯穿了封建大地主将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土地变为大地主所有地的过程。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历朝历代中均有体现,如东汉时期出现的大地主田庄;南朝时期的封山占水;唐后期普遍建立的官僚、贵族以及大地主庄园;明后期遍布全国范围的皇庄和庄园等。并且,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与之相应的赋税制度也发生着变化。赋税制度演变历程自春秋时期鲁国始,称之为“初税亩”,到唐朝时期则演变为两税法和租庸调制,直至明朝时期的“一条鞭法”和清朝时期的地丁银制,清晰地体现出赋税制度在封建社会下的发展线索。整条线索观察于以人丁为主转变为以土地财产为主的赋税征收中。赋税形式更是从实物、劳役转向为钱财,明显反映出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中农民身份地位的提高,以及相对减弱的依附关系。

最后,在经济史讲述时,应适当选用生动形象的历史材料,让学生阅读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历史背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与之相应的经济生活场景,有利于学生理清历史概念关系,改善历史概念混淆的现状。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清朝;黑龙江地区;民族

周喜峰先生以《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研究为题,撰就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并经过多次修改,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这部专著是黑龙江民族史研究的一部力作,它围绕清朝政权与黑龙江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一主线,针对黑龙江诸民族在满族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黑龙江地区诸民族迁移,清朝治理黑龙江诸民族之政策以及黑龙江诸民族对国家统一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贡献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学术观点对清朝前期黑龙江地区诸民族的社会发展进行了系统和深入探讨。

该书首先分析了明末黑龙江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指出当时黑龙江地区的蒙古、锡伯、索伦及野人女真等部族仍处于原始发展阶段。他们主要以游牧渔猎为主,农业生产较为落后。其特点是部落众多、族称混乱、界线模糊。清朝兴起后,努尔哈赤及皇太极父子采取招抚、联姻和军事征讨的策略统一了黑龙江地区的各个部族。作者认为,在中华民族重要组成部分一满族形成时期黑龙江各民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这一重要活动并为之作出了重大贡献。

17世纪中叶的清朝入关和沙俄入侵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中国历史发展,乃至于对当时的黑龙江民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此该书作者指出:清朝人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清朝中央政府对黑龙江民族的政治影响,延缓了清朝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减少了清朝中央政府与黑龙江民族的经济联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对黑龙江民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沙俄的入侵创造了条件。

清朝人关前后,波雅尔科夫、哈巴罗夫、斯捷潘诺夫等沙俄侵略者相继侵入中国黑龙江流域,烧杀抢掠,给当地各族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由于受清朝人关及沙俄入侵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清初黑龙江土著民族大规模南迁的浪潮。当时黑龙江地区土著民族大多都参与了这次迁徙活动,清朝政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这次民族大迁徙对黑龙江民族的发展、东北边疆防御以及东北地区的历史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清朝政府对黑龙江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和实行一系列民族政策来实现的。该书对此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作者指出:针对黑龙江地区不同的民族,清朝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建立驻防八旗制、布特哈八旗、盟旗制、边民姓长制等,由黑龙江将军和吉林将军负责对黑龙江各民族进行管理。与此同时,清朝统治者还采取恩赏笼络、分而治之、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对黑龙江民族进行统治。事实证明,清朝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民族政策都非常成功,它使黑龙江地区成为清朝最稳固的后方基地,使黑龙江民族成为维护国家统一中最忠诚的民族。

清朝前期是黑龙江民族发展的重要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大多数土著民族都是在这一时期告别了其原始的发展阶段,进入了新的民族发展时期,并受到满汉民族的较大影响。该书将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分为土著民族和迁人民族两部分加以研究。指出土著民族是指明朝中期以后生活在黑龙江地区的民族,主要有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蒙古、锡伯、赫哲、费雅喀及库页等民族,而迁人民族是指清朝前期迁入黑龙江地区的民族,主要由来自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汉族、满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民族组成。经过大规模的迁徙和编旗驻防,黑龙江民族的分布格局已基本形成,并延续至今。这一时期,各民族之间关系也进一步密切,社会经济都有所发展,但其发展程度并不一致,其中土著民族普遍较为落后,受满汉等族的影响较大。

该书还对勤劳勇敢、能征善战的黑龙江民族大加赞赏,认为在清朝反抗沙俄侵略的斗争中,他们始终站在第一线,为驱逐沙俄侵略者、保卫东北边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顺治年间,当波雅尔科夫、哈巴罗夫、斯捷潘诺夫等沙俄侵略者侵人中国黑龙江流域时,当地各族人民首先起来保卫家园,并配合清军抗击侵略者。在康熙年问反击沙俄侵略者的雅克萨战争中,黑龙江各族人民英勇参战,配合清军给沙俄侵略者以沉重打击,取得了雅克萨战争的胜利。康熙以后,在东北边疆防御中,黑龙江各族军民也是中坚力量。无论是建城驻防、驻守卡伦,还是定期巡查边境,他们都忠于职守,不畏艰辛,在开发边疆的同时,默默无闻地保卫边疆。没有清朝前期黑龙江各族人民的英勇斗争和艰苦努力,便不会有从康熙到咸丰近二百年东北地区的和平稳定局面。

这部专著对清朝前期黑龙江地区各民族的民族文化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满汉文化对黑龙江地区的民族文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清初黑龙江地区民族文化教育颇为落后,主要以对黑龙江各民族的满化教育及八旗官学为主。汉族流人在当时黑龙江地区民族文化教育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清朝前期黑龙江地区的满族、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费雅喀、库页等民族主要信仰原始的萨满教。蒙古、锡伯等族信奉藏传佛教即喇嘛教。汉族、回族等迁入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也传人黑龙江地区。这些文化和宗教信仰成为当时黑龙江各族的精神文化。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有自己独特的民族风俗。由于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其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及节庆礼仪等方面的风俗也各有特色。从总体而言,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受到满汉文化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为黑龙江地域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赋税制度;什一税;两税法;一条鞭法

一、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变革历程

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禹贡》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见,当时已经存在农业赋税制度,具体的征收方法是被后世广为赞赏的“什一税”。《史记・夏本级》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也只是一个大约数量,是分派给每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其实皆什一矣”,即按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赋税,这个十分之一赋税额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是以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的。西周时,赋分九类,《从周礼・天官・太宰》中记载:“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内容包括田赋、人口税、关税、商税、物产税等。秦统一后,实行“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有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因此,以后各代的赋税在狭义上仅指土地税和户口税,而在广义上还包括商税、货税、物产税等,称为征榷、杂役等。

从西汉开始,国家推行算赋、口赋、田租、徭役、等农业赋税形式。“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它规定:凡民年15―56岁,每人交120钱,贾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对民间女子15―――30岁不嫁的加收5倍;汉文帝时减算赋额为每人40钱,一年一次,每年8月纳征。“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武帝,它从3岁起征,至元帝时改为7岁,每人23钱。“田租”也称田赋,是以土地物产为征收对象的赋税。高祖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徭役”是成年男子必须服的劳役。汉代规定23岁至56岁男子,每年要到郡县服徭役一月,称为“践更”,如不服役则须出2000钱。适龄者又有每年戍边三日力役,以路途遥远难以往还索钱300文,称为“过更”。

汉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制度。它不仅对稳定当时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各代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前期,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个男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叫做“租”;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称为“庸”。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均田制的破坏,在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情况趋于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只凭户籍人丁征租庸调,人民已不堪忍受。为了逃避赋役,百姓“多去本籍,浮食闾里”。因此,到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也不断随着形势而发展变化。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征收由以人丁为本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第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我国赋税征收方式开始放弃实物制,实行货币制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以银征税,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以银征税,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因此,一条鞭法成为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第三、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中国农业赋税制度中的以人丁征税的方式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为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

赋税,是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用于国防军事、城建、水利、文教以及维持宫廷、官僚和常备军队的开支所需之经费。从本质上讲,国家的赋税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的根本缺陷。尽管这样,两千多年来在历代王朝的不断改革下,形成的一套适合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曾起过积极作用,其中某些合理有用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制度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二、我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演进大体沿着三条道路前进:一是从以丁征税到以资产征税;二是从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转化;三是从赋税和劳役等多税种相结合逐渐向单一的赋税结构过渡。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唐宋和明清时代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农业赋税制度变革上。如从唐代“两税法”由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征收赋税,经过“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雍正时“摊丁入亩”就基本上放弃了人头税,实行以地税为主的农业赋税制度。从生产力发展的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和农业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农业赋税制度中的各种乱摊派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民负担仍然很重,“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当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进入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障碍。从农业赋税的角度来看,农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形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改革农业赋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轻徭薄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次,要彻底禁止农村中的各种乱收费,实行单一的农业税收制度。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走科技化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褚鸿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2月第6期.

[2]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2卷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