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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服务

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服务

【摘要】民事诉讼是按不同阶段逐步进行的。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及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务会计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对准备提交给法院的财务会计证据进行评估和受委托进行鉴定并以鉴定人身份参加庭审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支持;法务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支持诉讼,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界而且在实务界都引起了较广泛的关注。但与这一较广泛的关注不太相对称的是,我们在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一些具体而细致的小问题上,却没有太多关注,从而实际上影响着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具体而细致的问题有很多,其中较突出的一个是:法务会计在诉讼中到底提供什么样的支持?再深入一点说,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到底能提供什么样的支持?从笔者收集的文献以及进行的实践调查来看,我国法务会计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案件,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也开始运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且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具体的服务内容,却鲜有人进行研究。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受理阶段、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五个阶段。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的阶段及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务会计都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

一、起诉受理阶段法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服务

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制定调查方案,比如收集财务资料的范围、重点应收集的范围以及收集的方法等,从而避免盲目收集;从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存在的弱点(强点),从而评估有利事实,预测诉讼发生的成本和胜诉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采取诉讼的途径对解决纠纷是否经济可行,并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纠纷;合理计算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如果采取起诉的方式,则同时可以帮助收集财会资料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或是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的机会。

法务会计专家在收集财务会计证据时,要根据分析的案情确定收集财务会计证据的范围,包括对哪一时期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以及对案件涉及到的哪些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事实进行检查;要用恰当的方法将可疑财务会计证据提取,然后对可疑财务会计证据进行追查以获取相关书证。对已收集的财务会计证据,法务会计专家应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一是审查会计证据的内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标准;二是审查会计证据有无虚假和伪造,是否有被查单位和被取证单位的签字和盖章;三是审查会计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有无自相矛盾,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四是审查会计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同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整理财务会计资料,在整理时应分笔进行,即以双方涉及到的每一笔业务或款项的来龙去脉为单位,审查收集的财务会计证据是否全面,是否缺少中间环节,需要补证的要及时补证。并对案情进行分析以及对复杂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进一步计算可获得的金钱赔偿的数额,分析判断对方当事人可能出具何种证据来提出抗辩,如何对应这些证据及抗辩等等。

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服务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提交证据。此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分析财务方面的证据,认真探讨哪些证据是应当提交的,哪些是不宜提交的,如不提交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或者是帮助在答辩中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在人民法院没有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申请交换证据。在组织交换证据时,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认真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的财务证据,就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来发现对方财务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同时结合对方的财务证据,来反观己方的财务证据,看是否还有什么遗漏的,还有什么需要加强的,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和加强。如果因客观原因己方调查不了的证据,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建议当事人及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需要鉴定的,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建议当事人及其人申请鉴定。在这个阶段,因为已掌握了对方的证据,所以法务会计专家要配合当事人及其人考虑己方的诉讼策略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如继续进行诉讼法务会计专家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人准备法庭意见,特别是财务方面的意见,如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则可考虑撤诉或跟对方调解。

三、开庭审理阶段法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服务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如果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双方没有交换证据,则在开庭审理阶段己方势必会了解对方的证据,此时法务会计专家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人认真分析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的财务证据,就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来发现对方财务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反观己方的证据。在掌握了对方的证据后,法务会计专家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人就财务方面的问题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对己方提交的财务证据也要有详细的说明,包括其合法性来源和要证明的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在必要的时候,经由己方当事人申请,法务会计专家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帮助己方当事人及其人就案件的财务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说明,用通俗的话语把相关的财务问题解释清楚,并在必要的时候回答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人的问题。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交了会计鉴定报告,则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认真审查该鉴定报告,包括审查该鉴定报告的形式要素是否完整,即审查有无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由、鉴定目的和要求、委托鉴定提供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的过程、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要素;审查该鉴定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即审查鉴定了什么问题,通过鉴定最后得出的结论,以及作出这一结论的根据;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鉴定过程、方法是否适当,鉴定结论是否明确(肯定的或否定的),有无充分的理由和科学依据,有无确实的证明效力等。根据审查的结果,建议当事人及其人认可或否认该鉴定报告,并阐述详细的认可或否认的理由。

四、宣判阶段和强制执行阶段法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服务

在宣判阶段,当法官宣判以后,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人分析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财务知识是否存在错误,从而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建议。比如法务会计专家认为判决依赖的财务证据不充分,或者判决是基于虚假的财务证据作出的,或者判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通过提出上诉等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如没发现有关财务知识有错误,则可以建议当事人不再上诉,以免浪费诉讼成本和时间及精力。

法院宣判后,如果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权利人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所谓强制执行,也称民事执行或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在强制执行阶段,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人通过分析财务证据线索寻找债务人可能的财产,以确保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债务人提出以物抵债,则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人对拟抵债的财产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估价,以保证物有所值,并进而顺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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