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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与现代回应研究思考

经济法价值与现代回应研究思考

经济法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对经济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从某种程度上使经济发展步入正常轨道,并且保持在规范化运行层面上。在经济法系统中,存在着相关的价值系统之间的冲突和碰撞,在整体的价值位阶上存在着千差万别,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才能将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消解。

一、经济法的价值系统

法律之所以在社会中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与其自身存在的价值有着密切关系。相关专家学者通过对法律的专项研究,才能将其中蕴涵的深层价值进行挖掘和利用。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针对价值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和探讨,从内在含义上讲法的价值有别于经济法价值,尽管两者之间都属于法的范畴,但是依旧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差别。从价值这一词汇的来源进行研究,可以明确这一词汇最初的含义是维护的意思,经过长时间演变之后,内在含义逐渐丰富,成为了需要珍惜或则需要重视的意思。东西方的众多思想大家,对价值这一词都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念。但是在唯物主义的马克思哲学中,价值体现的是人的本性,人是作为价值的最基本载体,只有在人类社会中产生需求,相应的价值才会应运而生。尽管人类在对整个世界进行认知或者进行进一步改造的过程中,是遵循着一定的客观规律,在相应规律的支配下进行着,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是在自身需求的驱动下,才产生了开始了对客观世界的探索和认知。法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讲包含着几方面内容,首先是指制度,通过制度对相应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规范,其次是社会状态,具体来讲就是针对法律所开展的相关活动,其中不仅有执行,同时还包括制裁。最后是法的观念,这一点具体是指在思想意识形态中存在的法,同时还包括面对法时所形成的思想意识形态。通过法可以对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约束,对人的思想意识行为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影响和规范。经济法在整个法学界中,一直存在着价值上的争论。尽管没有形成统一的思想观念,但是很多专家的见解都十分的鞭辟入里。在经典著作《经济法理论》中,知名的经济法学者漆多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经济法的整体价值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再次是公平,最后是正义。在漆多俊先生的观念中,效率以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存在着,在这一环节中将价值链进行了充分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经济社会都起到着平衡的作用,保证总体的社会经济保持在高效公平的状态中。尽管由于经济法的涵盖范畴过于宽泛,很难形成模式化、标准化的定义,但是相对来讲依旧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特点。整体来讲,在几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是经济法价值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性,在经济法系统中,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经济市场起到控制和平衡的作用,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维护经济市场的规制。这样一来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市场运作展现出更高的效率,通过效率和价值来对市场的经济性进行回应。不仅如此,在经济法的运作过程中,对整个经济市场的运行起到某种程度上的价值引导。其次是经济法价值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的最终价值只有在社会上才能被充分体现,在此基础上,对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经济法的整体机制体系中,这一点得到了更加细化的体现,以经济价值的视角,对经济法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评价,通过对相关经济行为的具体评价,将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体现。通常情况下,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难以超越的局限性,从而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缺陷,只有通过经济法,才能将这一缺陷进行有效弥补。

二、经济法不同价值系统之间的冲突

法的具体价值的体现,存在着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在整个价值系统中,存在着价值体系的有机联系,尽管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不同价值之间还相互独立,从而形成了即统一,又独立的系统。从历史以及现实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经济法很难脱离客观主体而存在。首先,现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来讲,经济法在整体的价值体系上存在着与众不同的内涵,与传统民商法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差异,分属于不同的价值系统中。从作用主体来讲,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同时还有政府以及个人。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政府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对经济市场的运作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这就需要经济法给予政府足够的主导权力,从而可以使相关的宏观调控行为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护,作为正规的行为存在着。人在整个市场运作中,是市场构成的基本单位,对整个市场的运行和相关活动进行直接参与,在民商法系统中,更加注重追求个人化价值,但是在经济法的系统中,更加注重强化人的效率。众多的人员组成了整个经济社会,因此社会在经济法系统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并且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冲着政府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并将两者有机的连接到一起。在市场出现某种程度上的缺陷时,将会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波及面积较大,不仅会对个人的相关利益造成损失,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作用就显现出来。通过对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集中反应,使经济法做出针对性回应。另外,需要将法的基本属性作为框架,才能够将法的价值进行具体体现,这是因为不同的价值会存在不同的客观属性。无论任何形式的法律,都存在着共同的核心,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对相关的争端进行有效解决,并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经济法同样如此。但是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可以针对市场环境进行针对性的宏观调控,并且使调控措施可以从根本上与市场规制相匹配。在经济法的作用下,政府可以光明正大的行使相关权力,对市场的整体运作进行针对性干预,同时在经济法的约束下,还可以对干预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修正。这样一来,权力的双方都受到了经济法的作用,使相关的调控行为可以保持某种程度上的平衡,同时保证相关的市场主体之间建立起合理的相互关系。

三、消解价值冲突以及现代回应

在经济法逐渐衍生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要素之间存在的冲突,很多冲突问题在经济法运作的过程中日渐激烈,为了将经济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需要对相关的冲突问题进行正面化解,不能进行问题的回避。只有对不同价值元素之间存在的相关冲突进行消解,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带的发展,同时消解程度的不同,也将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反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针对消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使社会主义能够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上发展。整体来讲,消解的方式存在以下几种:首先,在经济法中面对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剧烈冲突,需要明确轻重缓急,使两者的关系主次分明,通过秩序的建立,来实现相对程度上的自由。在经济法系统中,秩序是经济系统价值观中的基本元素,只有保证秩序才能实现经济法的系统价值,为相关价值的实现奠定一定程度的基础。尽管经济市场需要自由,但是只有秩序的形成,才能保证市场自由化的正规性,使经济市场能够拥有更加有纪律、有法治的自由。针对自由,人们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毫无约束、为所欲为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这样的自由观点十分狭隘,并且将会导致混乱的结果。真正的自由需要以大局为重,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发展空间受到保护,促进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自由始终是经济法建设的终极方向,但是在这一自由系统之中,需要相应的秩序来为相关的自由权利保驾护航,即使受到政府的干预,但是通过秩序的建设可以获得更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总体上讲,只有保证经济市场得到秩序上的建设,经济法才能在经济市场中顺利推行,在此基础上,经济市场才有可能向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另外,通过经济法的全面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经济社会的运作更加富有效率,同时也会保证社会的整体公平性和公正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效率作为经济范畴的概念存在着,公正应划归到道德范畴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关系,而且在整体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但是还存在着相互一致的内容,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对立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统一。从系统结构上讲,效率需要依托于公正的存在,只有公正建设的更加具体,才能保证市场运作的秩序,在秩序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自由,只有这几方面得到系统建设,才能从整体上提升效率,只有针对社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公正性,同时使人们对于发展机会获取的权利更加平等,通过这种方式的建设,市场运作才会更加富有效率。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公正性始终是困扰市场发展的瓶颈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保障市场运作的公正,强化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可以为当下的市场环境注入一剂强心剂。在整体提升市场效率的情况下,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才能全面提高,增加社会的财富,并针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从而从更高的层次上对相应的社会公正性进行全面体现。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化运作起到保障性作用。所以需要针对法域价值进行研究,同时还需要加深对现代回应的了解。

作者:刘野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