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仅是中介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仅是中介组织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破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千千万万分散经营的农户如何进入大市场难题的具体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离不开组织载体,与之相应的组织模式也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初期以“公司+农户”模式为主,逐步演变成“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社员)”、“合作社+社员”、“合作社+公司+社员”等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可或缺的方面军,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功能正发生着积极的演变,不再是单纯的中介功能,龙头带动功能日益增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始模式“公司+农户”中,公司凭借其拥有资本优势将农业产业链诸环节整合起来而形成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而在全国迅速发展,为解决当时遇到的小农户难以进入大市场问题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随着公司市场拓展能力的提升,其辐射带动农户的覆盖半径也相应增大,公司与农户之间缺少承担生产组织和利益协调的中介,—些公司所需的较大数量的优质农产品原料得不到稳定供给,公司不仅难以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的甚至丧失已占有的市场。有资料显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与龙头组织有订单合同关系的农户不到10%,履约率不足1/3。

“公司+农户”向“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社员)”演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自我完善,其动力首先来自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入,使农业产业链中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更容易成为现实。由于引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促进公司和农户双赢格局的形成,这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重要力量。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在全国9.4万个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带动型达到3.2万个,占34%,销售收入达到2809亿元。

“公司+农户”向“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社员)”转型,由于公司与农户之间更容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而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其方阵,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实现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的扩张,进而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以湖南省湘潭市为例,全市拥有伟鸿、港越、先锋、三旺、金锣等生猪加工企业13家,年加工能力170万头。全市龙头企业创办了74个养猪协会,占全市养猪协会总数的59%。“公司+农户”向“公司+协会+会员”的转型,实现了公司与农户的双赢:全市以养猪为主的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55.3%,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8个百分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具有中介功能,其龙头带动功能更是日益增强。①在众多的“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社员)”的模式中,有的协会转型为合作社,不少协会、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品牌和注册商标,逐渐成为新的龙头组织。②在日益兴起的“合作社+社员”模式中,合作社独立兴办加工厂、开展市场营销业务,成为独立的产业化龙头组织。③在“合作社+公司+社员”模式中,合作社兴办自己的公司。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还很不充分。影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壮大、功能进一步发挥的主要因素是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合作社还只能作为社团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这不能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笔者所知,浙江省、山东省莱阳市、湖南省益阳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部分地方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绿灯,另辟蹊径,允许其作为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尽管按合伙企业登记与其合作社性质不符合,但由于合作社按合伙企业登记后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因而这些地方的合作社获得长足发展。山东省莱阳市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达400多个,拥有社员17万户,占全市22万总农户数的77%。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事业,所需启动资金量不大,起步快,合作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少到多逐步增加,滚雪球式发展,带动面广,能够真正起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作用。应当更新合作社仅仅是中介组织的观念和定位,正视合作社日益增强的龙头带动功能,把合作社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面军,像推动龙头公司发展一样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给予合作社支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培训、监督,并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以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