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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发展政府规制改革

体育产业发展政府规制改革

摘要: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写作留学生论文分析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弊端,探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关键词:体育产业;政府规制;规制改革

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政府对体育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我国体育产业也出现了许多不利事件,如陕西体彩案打击了我国并不强大的体育业,屡屡发生的假球、、黑哨传闻使足球联赛陷入惨淡经营的局面。

如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呢?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加强政府规制。如中国足协某位官员面对中超混乱局面时,认为:“今年中超出现的问题和深层原因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对足球事业发展的关注程度和对足球工作管理力度明显弱化……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撒手不管或过早退出对足球工作的管理和支持,是不应该也是不行的[1],因而竭力提升地方体育局和地方足协在足球职业联赛中的地位。那么,加强政府规制就能达到规范体育产业发展的目的吗?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府规制呢?

1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

“规制”(Regulation)一词源于日本学者的文献,顾名思义是依规而制,即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社会活动主体进行的限制。体育产业中的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体育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体育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主要特点是:(1)强制性。政府规制通过行政手段实施,并伴随惩罚措施,对体育市场交易方有强制性。(2)广泛性。政府规制针对体育产业中的所有适用对象,范围广,突出社会性。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大多是基于市场失灵问题而构建起来的,而我国体育产业中的政府规制,多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和惯性使然,这是与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基础所根本不同的地方。因此,探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不应简单借用西方理论,更应结合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国情,构建适合的理论体系。

2体育产业发展中加强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2.1政府规制是我国体育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微观经济学证明了市场制度下平等竞争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引导资源的最佳配置,即只要有了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资源的最佳配置就可以实现。然而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必须要有完善的市场机制的保护才可能实现[2]。

我国体育产业脱胎于高度集中的“举国体制”,起步时间较晚,有效的体育市场机制尚未形成。这首先表现为没有形成明晰的产权制度。当前我国体育产业中国有企业占有一定份额,国有企业产权问题一直是改革的焦点;其次表现为不完善的契约制度。我国是一个讲求人际关系的国度,对于交易过程往往不注意形成规范的书面契约,这也易引发诸多交易纠纷。我国体育产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对经济的规制来完成体育市场制度的构建。

2.2转型期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特点要求政府规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转型期体育产业的发展尚需政府规制:(1)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是渐进式改革过程,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退出历史舞台,市场调节必然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政府发挥更多的调节作用,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如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中,各行业协会是群众性组织,但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他们更喜欢用行政权力干预俱乐部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加强规制,限制这种越位行为。(2)“举国体制”的实施形成了政府对体育的深度干预,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各级政府拥有大量的权力和能力。(3)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结构不合理,体育市场发育程度低,仅通过体育市场配置资源很难优化体育产业结构,达到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目的。而通过政府选择有效的发展战略,则可以减少体育产业发展的盲目性,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也要求政府规制。

3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的弊端

3.1政府规制会导致垄断性体育产业经营的低效率

经济学家胡立君认为,体育产业市场结构分为竞争型和垄断型两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则属于垄断型市场结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下,政府对各种垄断行业实行严格规制,由于缺乏竞争的刺激,往往导致企业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如主管联赛的体育行业协会,其半官半民的性质倍受争议,管理能力也饱受质疑,在篮球、足球联赛中均发生过俱乐部欲成立职业联盟取而代之的事件。但由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才具有合法性,因而成立职业联盟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同意,而体育行业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的隶属关系决定了职业联盟必然失败。这也使体育行业协会缺少竞争压力,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他们深化改革、提高经营效率的动力。

3.2政府规制可能导致体育产业市场信誉的丧失

市场经济是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的,重合同、讲信誉是体育企业生存与发展之本。但是,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由于举国体制的残余影响,政府规制行为过多和不规范,扭曲了市场规则,使体育企业对未来形不成稳定的预期,不注重信誉的建立,而追逐短期利益成为他们的最优选择。

经济学家张维迎用图表示了政府规制与企业信誉的关系[3](如图1),曲线表示政府规制与企业信誉之间存在的关系。在0一X阶段,随着政府规制的加强,企业也注重规范自己的市

场行为,逐渐建立起企业信誉,此阶段政府规制与企业信誉正相关,但过了x点后,随着政府规制的加强,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企业对未来的预期也越不稳定,因此开始追逐短期利益,使信誉逐渐下滑,乃至丧失。最终,市场上只有政府规制,而没有企业讲信誉。出现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在政府规制下,只有政府批准的机构才有机会和权力参与某项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批准的机构就获得了垄断权以及随之而来的垄断租金。张维迎认为,依靠政府获得垄断权力的所谓行业协会,对建立市场信誉不仅无益,而且有害[4]。中国足球协会与足球管理中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加上如前所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在足球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也因而获得了巨额垄断租金。职业化11年,绝大多数俱乐部连年亏损,联赛信誉也日渐低落,甚至陷入信任危机,但中国足协却获得巨大收益。

3,3政府规制产生寻租成本,导致体育产业经济活动效率的损失

政府规制是政府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利益集团便会对政府规制政策施加影响,使之对己有利,这就是寻租行为。寻租行为是经济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开展的非生产性活动,其产出为零,结果导致资源浪费。在我国体育产业中,寻租行为也大量存在,如职业俱乐部为了取得好成绩,给裁判或裁委会官员送钱,以求比赛中受到特殊关照;管理层为了维系自身的寻租利益,甚至出台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冲突的保护性制度。如中国足协在《中国足协会甲级俱乐部工作规范》第8章第79条明确规定:“无论俱乐部还是个人对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项事务的申诉,都只能向属地协会或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而不得提交法院”(此规定明显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经济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相悖)[5]。寻租行为不仅提高了体育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还会极大地扭曲交易的公平性,降低体育产业资源使用效率。

4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改革

由以上讨论可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弊端。规范体育市场行为,仅强调加强政府规制是不可行的,会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而完全放弃政府规制的想法已被证明也是行不通的。这使政府规制改革成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4.1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

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是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实施的规制行为,法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而依法进行规制应是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具体来讲,应该做到规制有据、规制有度、执行有力[6]。(1)规制有据。当前,体育产业中存在政府滥用权力或职能越位的情况,这是政府规制失败的原因之一。规制有据要求政府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允许的范畴内进行规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实现政府规制有据的目标。(2)规制有度。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由于政府规制可能产生诸多弊端,所以并不是政府什么都要管,而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并重。需要指出的是,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当前需要特别做好的一项工作是制定和完善体育产业政策[7]。尽管国务院在界定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能中有拟定体育产业政策的子项,但从实践上看,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切实履行此项职能。这是政府应加强规制的内容。而在涉及体育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领域,政府应放松规制。(3)执行有力。执行是政府规制的关键,无力执行的判决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与信誉。一个高效率的、权威的、建立在政企分离基础上的规制机构是执行有力的重要保证。显然,当前体育行业协会并不是职业联赛很好的规制机构。除此之外,一部体育产业规制法也是必要的。

4.2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的路径

西方国家对要不要政府规制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首先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基本观点是不要政府规制,政府更应像一个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借助完善的社会制度监护市场的有效运行;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凯恩斯等人着力强调政府对经济的规制;而在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起了一场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改革运动。放松规制并不意味着所有规制措施的终结,而是保留了价格规制等多种规制制度,并以激励性规制方法对传统规制方法进行改良,同时引入竞争因素,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高度集中的举国体制下,体育事业由政府来管理,政府集管办于一身,极强的政府规制使体育产业得不到发展。改革开放后,体育事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政府也逐渐放松了某些领域的规制,但总起来看,政府的规制行为仍然对体育产业有较深影响。而且政府的规制行为也往往表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规制行为,即直接命令和严格控制。这一点在体育产业中较为普遍。因此改革体育产业中的政府规制,首先应该逐步放松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高度的计划规制;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体育产业政策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完善,应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规制政策与制度,并对现行规制中不完善的地方予以充实,逐步解决政府规制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总起来讲,转型期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改革的路径是,应该既放松规制,又要强化规制,既要放松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严格规制,又要逐步建立和实施新的规制政策与制度,在总体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局部强化规制,建立起松紧相宜的规制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承鹏.分权地方足协[N].足球报,2005—01—12.

[2]和杰.浅析政府规制的必要性[J].中国审计,2004,(8):61—62.

[3]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三联书店,2003.17—20.

[4]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3.13.

[5]丛湖平,田世昌.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推动要素的经济学分析[J].体育科学,2003,(6):7—10.

[6]陈富良.中国政府规制体制:改革路径与目标模式[J].改革,2001,(4):19—23.

[7]鲍明晓.政府与体育产业[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3):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