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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环境信息

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环境信息

进入工业社会时期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以来广为接受,并主导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逐渐成为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信息披露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组织和单位节约使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产生量,尽量降低对环境的损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法》1989),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对于节约资源能源消耗、控制污染排放和维护环境质量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但也消耗了自然资源,并向生物圈中排放了大量的废弃物。因此,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还要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采取积极的措施,改进企业环境绩效。

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国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利用公开财务报告、网络媒体和其他方式向外界说明企业环境政策、环境影响和环境绩效等的做法。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正成为世界各国的法定要求。企业以法律要求为底线进行的环境信息披露,是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企业解释和解脱其环境保护受托责任的必要手段。环境信息披露对于可持续发展起更为积极的作用,体现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正作为一种环境治理的手段,在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外实证研究表明,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比较关注企业的环境信息,即环境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投资者会十分关注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环境业绩。根据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以了解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把握未来的投资风险。债权人基于同样的原因,也会十分关注企业的环境披露情况。所披露的环境绩效表现不佳,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企业为了树立其良好的环境形象,会主动改进其环境绩效,并向利益相关者展示其环境业绩,以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因此,环境信息公开披露,正成为企业改进环境绩效的强大动力。

二、国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从国际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环境信息开始体现在公司年度报告中,90年代出现了单独编制环境报告的行为。当前,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披露环境信息、编制专门的环境绩效报告、通过公司互联网及媒体环境信息等。美国、加拿大、日本、许多欧洲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已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为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法律要求也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基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制定了SFAS第5号(1975年)和第19号(1977年),要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在附注中披露环境或有负债等环境影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制定了一些权威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SOP94-6,96-1)。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所制定的S-K和S-X条例,公开上市公司必须通过S-K格式文件和年度报告等提供环境法规遵守情况、环境成本和负债等环境信息。欧洲国家普遍存在要求企业提供环境信息的法定要求,如丹麦、瑞典、芬兰、葡萄牙、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均按照“欧洲建议(2001/453/EC)”修正了其会计立法,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环境事项。欧盟于1993年提出并建立了生态管理和审计系统(EMAS),参与公司必须遵循标准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程序,并编制公开的环境报表。为了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EMAS要求环境报表必须经独立第三方审核。

从总体上看,自愿环境信息披露仍然是主流。自愿环境信息披露,无论从披露的内容上还是从披露方式上,都缺乏统一的基础。例如,英国公司倾向于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或在年度报告的独立部分提供环境信息,主要集中在“健康、安全和环境”部分;而美国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则主要集中在年报的“经营回顾”或“管理者讨论与分析”部分。环境绩效信息是一种关键性的环境信息,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环境绩效指标体系。1999年3月,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了“可持续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2000年、2002年和2005年根据反馈情况先后三次修订了上述指南。“可持续发展指南”的出台是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步走向全球统一的重要标志。目前,45个国家的500多个公司使用“可持续发展指南”编制报告。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及改进

与国外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相比,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有关指导,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很不规范。根据有关实证研究结果,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

在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形势下,部分企业自发地通过定期报告提供环境信息,申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愿,甚至强调将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企业的战略目标之一。总的来看,我国企业通过年度报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还相当低,重污染企业的披露比例一般也不超过60%-70%。

(二)披露的内容较简单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两部分。货币性信息主要体现在环保投资、排污费、绿化费、财政拨款和补贴等方面;非货币性信息主要体现在国家环境要求、企业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取得的成绩等方面。我国企业缺乏系统的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影响、环境成本和环境绩效缺乏有效的量化标准,是造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简单粗糙的直接原因。

(三)披露的方式较混乱

从披露的方式看,企业环境信息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等部分。董事会报告中,环境信息的分布又有所不同;报表附注中的环境信息则涉及到营业外收支、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非流动负债和资本公积等不同的报表项目。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力度逐年加大,但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信息披露方式也不统一,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比较差,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改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首先,建立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披露机制。就环境信息来看,应建立强制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机制。如果只是由各个企业进行自愿披露,可能有的企业披露,有的企业不会披露;即便对外披露,在披露的内容、形式、方法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披露质量也难以保证。鉴于自愿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应该由政府部门制定强制信息披露规范,以作为自愿披露的底线。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颁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其次,鼓励企业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环境信息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把环境信息分散在年度报告的各个部分中披露,会削弱其可读性和有用性。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将会使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更加集中、全面和系统,从而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绩效状况得出一个恰当的结论。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规模较大、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编制专门的环境报告。

最后,注重加强环境审计。披露环境信息的可靠性需要专门的部门去证实,这就需要发展环境审计事业。加强环境审计的关键环节是培养一批精通环境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专业审计,并出具专业的环境审计报告。

【摘要】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以强制性披露规范为基础,自发自愿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少,披露的内容简单,披露方式较混乱。改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需要建立强制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机制,鼓励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加强环境审计。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金南,邹首民,洪亚雄.中国环境政策(第三卷)[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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