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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监管问题及措施

网络广告监管问题及措施

摘要:网络广告发展势头迅猛,并呈现出与多媒体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趋势。有效整合网络广告资源,节约网络广告运行成本,防治网络广告行业的恶意竞争,打击违法、虚假网络广告,不但关乎网络广告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更是摆在网络广告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难题。本文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制度、监管执行这四个方面阐述了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每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完善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广告;广告监管;对策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正面临着深刻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网络以势不可挡之势向我们走来,气势如虹,不可阻挡。互联网与网络数字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为显著的标志。网络广告伴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在这个大变革的时期,如狂风骤雨般席卷而来,改变我们的观念,打破传统的规律,冲破旧式壁垒。网络广告将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大显身手,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网络广告作为网络信息社会的产物,了解和把握网络广告的经营环节,做好网络广告监督与管理,这是建设大数据监管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的网络广告事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网络广告活动并不规范,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并不尽如人意。如何在网络虚拟时代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体系,从而引导、规范、监管好网络广告从业活动,都具有非常急切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出现时间较短,网络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因此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大体上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制度、监管执行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监管主体方面。一是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我国的网络广告监管是一种多部门协作的规制模式,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在广告监管过程中,特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负有责任,从而形成了网络广告监管主体权责不清、政出多门的问题。部门权责不清也使在部门利益的冲突中产生执法的主观随意性,导致重复执法或监管盲区,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抬高了规制成本。二是行业自律缺乏权威性。网络广告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机构,积极地倡导行业自律,监督和引导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在推行行业自律相关规范的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权威性,对违反规范的活动惩罚力度较轻,惩罚方式一般是舆论谴责、批评教育、行业通报等,达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使行业监管流于形式化。三是社会监督存在困难。消费者既是网络广告违法活动最为直接的受害者,也是基数最为庞大、分布最为广泛的社会监督群体,但是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需要承担维权的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强大的精神压力,而即使最终维权成功,所获得的赔偿往往抵不过维权的成本,导致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对虚假广告选择默默承受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二)监管对象方面。一是主体身份界限模糊。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互动的、便捷的平台,每个人只要能够触及网络,就能够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具有不同影响力的广告。每个主体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承担其他主体的功能,这就造成了主体身份的界限不明确,模糊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类别繁多。在重点监管类别的监管工作不断强化的同时,一些较冷门的违法网络广告类别则出现暗流涌动的情况。如收藏类、招商投资类、酒类、网络购物类等虚假违法广告有所升温,并出现新的平台和手段。三是跨域较大。网络广告者尽管也会有登记注册地等信息,但是活动往往具有跨域性。广告者可以在全国甚至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登陆广告平台进行信息宣传,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广告活动更为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四是活动隐蔽。一些商户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体介绍商品或服务时,往往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难以准确认定为经营性广告还是一般的信息传播,不便于监管部门认定是否违法。

(三)监管制度方面。一是市场准入制度。广告市场准入采取的是严格准入的管理办法,即行政主管机关对市场主体有监管权力,可对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随时取消其主体资格。而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制度却并不健全,最突出的表现为市场准入存在门槛较低的问题。例如,微信的朋友圈营销几乎是零门槛准入,通过图片、文字对商品进行展示,使用交易渠道进行线上线下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即使一旦被其他用户举报,也能轻而易举的再次注册进而网络广告。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在具体网络广告监管的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例如网络水军问题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重要表现。

(四)监管执行方面。一是监管技术水平落后。网络广告业的发展速度快,电商销售、网络购物等网络经济活动持续繁荣,网络广告的监管速度仍显落后。还缺乏一支能够有效开展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专业化队伍,未能形成流畅的组织协调机制。二是监管任务繁重。由于网络经济的非均衡性,网络广告平台聚合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部分网络广告活动,营销范围辐射全国。按照现行属地管理原则,需要承担大量的监管任务,工作量巨大,任务繁重。三是违法行为认定难。在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一些网络广告者利用社交平台的相对隐蔽、不易察觉的特点各种虚假经营信息和广告图片,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消费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一旦被公众举报,者能够迅速销毁违法证据,使监管出现举证难、违法行为认定难的问题。

三、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促进网络广告监管主体的整合。一是明晰政府监管部门的权责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网络广告监管中起到主导作用。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类型,同样应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辅助监管的职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所涉及到的各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其职能分工和监管权限大小,避免因部门利益冲突而产生越权行为,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其形成监管合力,齐抓共管。二是加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作用。要增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对网络广告活动的约束作用,要着眼于网络活动主体,从意识上增强主体的对网络广告活动的自律。在网络广告的监管中要让网络广告活动主体从思想上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依照规范、章程行事,不从事违规广告活动。要积极发挥网络媒体自律性审查作用。统筹合同管理部、投放部、法务部等各个部门,使其通力合作,并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审查网络广告的合格程度。要加强网络广告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在以往网络广告行业自律的基础上,要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增强行业协会自律的约束力度,扩大行业自律的影响力度,在网络广告行业内树立权威性,促使成员自愿服从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三是提供畅通的社会监督的渠道。网络广告的社会规制主要是依靠社会监督,即通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舆论机关以及公民个人对网络广告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消费者对网络广告有全方位监督的权利。要保证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监督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畅通的反馈渠道,对违法的网络广告行为能够有途径及时进行举报,对侵害自身权利的虚假网络广告能够进行投诉,并获得及时的处理。要完善举证制度。在举证环节中可以考虑简化举证程序,节约举证成本,尽量考虑到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利益。要发挥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曝光违法网络广告,使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二)强化网络广告监管对象的规制。一是建立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身份认证体系。要明确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对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界限的确认是明确监管对象的基础。对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界定不必纠结于网络广告的具体分类及表现形式,而是只要是通过互联网的为了达成商业目的的信息传播手段都可以纳入监管范畴。要制定网络广告经营者、者的资质条件,实行核准注册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网络广告主体的经营权进行严格的授予和资质的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网络广告主体授予市场准入资格。至于资质标准则可以根据现有网络经营网络广告的水平实事求是的进行拟定,对有能力承揽网络广告的主体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私有公司都应予以支持。要建立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通过对网络经营者发放数字证书,使其在从事网络商务活动的同时时刻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二是完善网络广告活动的立法。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是市场监管的有效依据,要把网络广告监管落到实处,要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上着手,使网络广告不游离于监管规范之外,而是纳入到法律充分可控的范围之内。在网络广告立法上,要开拓思路,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网络广告监管立法经验,结合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因地制宜。三是加强网络广告活动的道德教育。利用道德的力量对广告活动秩序约束和自律,制定易于操作的网络广告道德行为规范。把网络广告道德规范变成广告活动主体的自觉行动,使其成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网络广告行为细则。加强对网络广告道德教育与宣传。倡导网络广告道德自律,强化网络广告道德责任意识,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每一个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准则,使道德自律成为网络广告秩序建设的主旋律。

(三)完善网络广告监管制度。一方面严控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制度。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制度是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稳定,营造良好的网络广告活动环境的门槛。严把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关最重要的是对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不仅要审查其提交材料上应然资格,还要确保主体在实际市场活动中实然状况达标。要建立备案登记查询平台。备案登记可查询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用户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用户通过查询平台可以准确获知哪些网络广告主体具有经营资格,哪些诚信状况较好,更有利于用户进行选择与判断。还可以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进行加精或推荐,树立网络广告行业的典范,增强网络广告主体的品牌意识,从而实现对行为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建立网络广告公示制度。将网络广告信息充分公开面向公众,从而解决公众与网络广告活动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在法律法规上规范植入式广告的运营模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该将关闭标志明确标出,并且能够一键关闭,而不是将关闭标志隐藏,让用户找不到退出程序,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要加大对网络水军的监管力度,发现虚假消息和从事违法网络行为的利益团体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加大惩罚力度,对在网络水军背后操作的个人或团体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增强网络广告主体的透明度。通过评定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等级,对信息披露不同程度的主体评定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与政府优惠政策相挂钩,鼓励网络广告主体完善自我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程度,使网络广告活动置于政府、行业、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落实网络广告的监管执行。一是提高网络广告监管技术水平。要加大对网络广告监管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技术手段的改进依托于网络信息监管手段的进步,在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与管理的技术投入同时,也要对网络广告的技术投入提供资金支持。要增强监管执行人员的监管能力与技术水平。要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指导,从而建设一支能够有效开展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要增强对网络广告监管的事前预防技术措施,充分发挥数据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合理分配网络广告监管任务。在总体设计、标准统一的原则指导下,以网络为手段从各级数据中心获取数据,形成联动机制,打破地域之间的界限,避免在监管过程中的独立作业,致力于在全国形成策略同一,统筹布局的监管系统。三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能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监管执行的惩处力度,加大对违法网络广告的处罚。要增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能力。利用数据监测中心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布控,防治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违法行为不能认定的现象发生。要及时受理公众对违法网络广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要在各种渠道方面畅通公众意见,公开举报的电话、邮件地址,并在收到投诉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公众是对违法网络广告感知最为敏锐的主体,因此对于公众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对举报公众予以象征性奖励,从而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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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飞 单位:国防科技大学信息与管理学院MPA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