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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法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

社会行政法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

现今我国的社会格局不断出现变化,和谐社会的构建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社会行政法治方面亦在不断进步当中。但是,社会行政法并未将将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学作为其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细分析社会行政法,仍旧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今社会中各个方面的需求。因此,本文就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学的角度分析社会行政法的范畴、规制模式,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社会行政法范畴

(一)增加社会福利

社会的发展使得各个国家逐渐进入了福利国家时代,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后期伊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制定关于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实际上,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关于增加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应该属于整个社会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现今已经制定的关于增加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已经成了较小的规模,能够为增加社会福利提供相应的帮助。例如《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维护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能保障社会与其他条件之间的和谐关系,能给人们极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社会安全中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例如社会治安、社会食品,以及社会卫生安全等。我国已经下发的文件中,对社会安全进行了系统描述的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例,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会安全的重要性。

(三)保障社会权益

社会中的特定群体、个体、具有一定社会属性的公众均具有相应的社会权益。一般情况下,社会权益由自身享有的、社会个体享有的、特定人群享有的、特殊全体享有的权益而组成。最重要的是特殊群体社会权益的保障。例如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智障者等。针对上述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国家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进行保障与规范。

(四)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的发生会为工人造成生活的困扰,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个别社会问题并不能够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便予以良好的解决。由于社会问题存在着长期以及社会更新中一次性发生两种情况,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时展的社会行政法予以支持。自上世纪意识,信息时代的发展极为快速,社会问题逐渐增加,例如兴奋剂和的泛滥、青少年犯罪、独生子女出现问题等。上述现象基本上均可以利用社会行政法予以相应的控制和解决。据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等。

二、社会行政法规制模式

(一)社会行政法立法权需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中对于社会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并不十分清晰,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危机。虽然由现今的政治、经济等因素而决定,但是应该在规制社会行政法时逐渐将立法权回归于立法机关。一方面允许我国的立法机关参与社会行政法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将大部分立法权集中在行政立法机关。

(二)社会行政法执法主体需相对集中

在社会行政法直达主义当中,应该强调法律形式的主体负责与其职责。现今的社会行政法制定与其执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执法主体不能够完全认真、负责的执行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实行了综合执法以及相对集中的执法实验,使得执法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集中。例如我国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两个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进行了相对集中,执法主体相对能够加强自身的社会行政执法责任心。未来的执法主体集中模式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三)社会行政法侧重点需适度选择

社会行政法的执行应该寻找到恰当的执法侧重点。制定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安排公共幸福。现今我国的社会问题重点在于要拨乱反正、在于经济发展、在于社会平等。因此,社会行政法执法期间可以适当进行侧重点的调整,将关注度偏向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未来执行社会行政法时,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世纪情况进行更加合理的调整。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现今的社会行政法虽然已经能够包含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权益、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但是并不能够将所有的范畴均列为其重点的基础内容中。我国在社会行政法的规制模式方面,希望通过立法权合理分配、执法主体相对集中、侧重点适度选择,使的社会行政法能够更加符合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学的要求,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真正发挥效用。

作者:马宁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