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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论文

经济法与行政法论文

一、行政法视角下的“茂名PX事件”

面对诸如PX等特殊项目,行政机关应如何实施行政活动才能避免公众不满,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亦能保证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分析PX事件的整个发展脉络,可以得知正是由于以下行政制度的不完善才酿成一次次恶果。

(一)行政参与制度与“茂名PX事件”的切合点

PX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化工产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PX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对PX的不熟悉,甚至误认为是高危高毒产品,事实并非如此,这也引起了轰轰烈烈的百度百科词条保卫战。訛譹正因为群众对化工项目的不理解,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才导致面对PX项目时的恐慌、亢奋甚至反抗局面。因此,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在开展时,行政机关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深入了解每个行政行为的原因及过程,切实落实行政参与制度。公民参与到行政中来是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概念,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行政参与就是行政活动建立在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对话的基础上,该制度的落实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比如增加行政决策的有效性、缓和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冲突、提高公众文化素质、减少权力寻租现象。但现行行政参与制度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

1.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参与行政的意识,没有行政的主动性。同时,一些行政人员十分排斥公众参与行政,不能接纳公众的参与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这就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公众行政参与的重要性,从而间接引导和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的意识。

2.参与制度的细化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十分有限、范围相当狭窄、规定过于抽象。就行政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程度、参与费用的分担、参与不当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无相应规定。这就使得行政参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具体制度对行政参与的充分实现意义深远。

(二)合理行政原则与“茂名PX事件”的切合点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基础之上对行政机关更高层次的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在行政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理性,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扰,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具体到“茂名PX事件”,有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策,并多方听取意见,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利益权衡,公正、客观、合理的作出行政行为。合理行政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一方面,正确、理性、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促使行政目的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若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限制,则很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改善合理行政的相关制度:

1.完善相应保障机制

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救济。但针对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由于复议机关与被复议机关存在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复议机关很难做出公正裁判,行政复议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就诉讼途径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合法性的审查权,但对行政合理性的审查基本没有涉及。虽然《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赋予法院对行政合理性的有限审查权,但未明确何为显失公正,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条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未做强制规定,法院在利益权衡下一般都不会变更。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赋予法院适当的行政合理性审查权,扩大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但这并不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恣意干预,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大框架没有改变,只是在这一大前提下做的制度创新。

2.淡化官本位意识

虽然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但在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下行政行为无需说明理由成了普遍现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指出:“只有当允许互动即直接或间接靠交往达成的沟通存在的时候,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才是合理的”。该理论运用到行政法领域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无偏见的基础上,具备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的程序,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强化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说明理由义务,并对说明理由的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细致规定,逐渐淡化行政主体“官本位”意识,取而代之的是形成说明理由的行为模式。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茂名PX事件”

“茂名PX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样,那么,解决办法也应多元化。前文已分析了行政法视角下的解决措施,在经济法视角下,作为直接受益者的企业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经济回报的同时,也应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1.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论断充分揭示了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的享有有利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保障权利的享有。简而言之,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基于该法理,企业在享受行政机关赋予的某些权利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时,也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到权利义务的协调实现。

2.社会本位原则的要求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的重要性日趋明显,这也促使其目标的传统定位有所转变,即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Smith)曾提出,“社会的财富如果不被全社会所共享,那么这个社会就不稳定”。我们知道,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有必要强化企业的“社会人”属性,引导企业破除狭隘的个体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从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最终预防或消除企业的自发性、逐利性、滞后性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极为广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很难明确界定。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对雇员、对债权人等的责任,结合本文所涉案例,重点论述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某些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对环境一定程度污染之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却因生产获得可观利益,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企业有义务改进技术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并对潜在受害者给付相应经济补偿。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当代人利益,也对子孙后代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树立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使其选择对公众危害程度最小的生产方式,并积极采取各种补偿措施,这样可以减少公众与企业、公众与行政机关的摩擦,引导企业良性运行,并获得消费者信赖,也有利于行政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两个层面,我国法律尚未对道德意义上的企业责任范围、负责对象做强制性规定,这就给企业规避义务提供了机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缺位。在“茂名PX事件”中,若法律强制规定企业有义务举办项目相关知识讲座、工厂实地参观、补偿消费者利益,PX项目开展的阻力也会随之减少。

2.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最大化的矛盾

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社会责任的承担必定要求企业巨额经济付出,两者在极端情形下存在矛盾。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承担社会责任,忽视公共利益的存在,必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若对企业过严管制,施以过多社会责任,要求其承担庞大经济负担,违背“经济人”属性,则不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影响企业发展。基于此,如何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最大化两者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茂名PX事件”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会得出不同认识,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就行政法领域而言,完善行政参与、合理行政等制度是一项重要环节,同时,我们的目光不能仅局限于行政法领域,也应明确在经济法框架下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各部门法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李苑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