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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商法论文

社会经济商法论文

一、商法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历程

商法的发展由于商法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各项经济活动,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可以安全健康的发展,而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每一个经济活动周期都会分为:繁荣期、衰退期、萧条期和复苏期。因此,不同国家的商法制度也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时期进行适当的制度调整。在经济活动繁荣期,商法制度主要是以“经济效益”为制度价值理念的,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美国的政府机构为了创造和维持一套具有较高效率的金融体系,便将商法制度的“效益”与“效率”价值理念作为发展的重点,鼓励各行业企业自由竞争发展,但是,在该阶段的商法制度中,人们往往会忽略对商业经济活动中“安全”这一价值的关注,导致出现“泡沫经济”,当这种“泡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经济衰退。经济危机就是经济衰退的主要表现,它将虚假经济繁荣背后的不稳定因素和商法制度的不足之处通通暴露了出来,所以,为了稳定经济活动,消除“泡沫经济”,以“安全”理念主导的商法制度成为了此阶段的主流,虽然这一理念可以有效的阻止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却会导致经济出现下滑现象,如此便会使经济活动进入萧条期。所以,为了帮助经济活动快速的摆脱萧条的现象,商法制度就需要在“安全”与“效益”两大制度理念之间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将二者结合到一起,使得二者可以有效的配合,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如此,便会使经济活动进入复苏期。

二、商法的制度价值理念和经济发展观念

(一)“政府与市场”经济发展观的选择

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我们不难发现:自由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商事主体具有的创造力可以在该经济模式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也能够充满活力,并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商法制度中对“效益优先”价值这一理念的坚持,也能够使商业行为可以诞生很高的效益和回报。然而,高收益和回报也必然会带来很高的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它会使交易中的风险无数被的被放大,由此便会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创伤,这便是自由经济的本质。但是,如果只是依靠市场监管的力量,而不给予适当的制度约束,社会经济的活动就会承担起极大的社会道德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在自由式经济模式引导出的杠杆交易中,一些高杠杆率的交易中,以某个人或者部分群体为主的,通过不透明的交易活动来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在获得利润的过程中,由商主体引发的风险却不能被科学合理的控制起来,但是,这些风险问题暴露后引发损失则会由社会来承担。因此,无论是零约束还是完全约束的社会经济活动行为,都会使社会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面对当前金融市场的此种现象,如何寻求一个平衡点,以便在最大化的利用市场力量来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对自由是经济带来的高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目标。但是,想要防止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大起大落,使得社会经济可以稳定健康的发展,如何有效的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成为了关键。其中,无论政府是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还是过度的放任,都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所以,找到二者关系的平衡点,便成为了预防金融风险的关键。

(二)协调“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相关部门要想有效的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找到商法制度中“效率”与“安全”价值理念的平衡点,需要对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不能操之过急。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人们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来探求解决方案的,但是,经济手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次危机,还不能长期的实施。因此,要想真正的防止全球性经济危机的不定期出现,真正的将各国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解脱出来,就应该从完善商法制度内容入手,对目前商事领域中由于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产生的风险利益制度导向进行纠正,合理的加大政府监管部门对商事领域的监管力度。同时,对于之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黑洞也要将其纳入到商法制度的管理范围,并对商事领域中的中介机构存在的恶性经营和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持当前商事领域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另外,从商法制度具有的稳定性来看,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极大的作用,所以,只有将商法制度中“安全”和“效益”两大制度价值理念的关系有效的解决,才能够将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从根本上解决完成。

三、从商法的制度价值看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一)商法制度存在的价值误区

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开来,并在不断的发展中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段时间内,政府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领导者,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由政府进行统一控制,这就使得市场竞争性差,国民经济发展缓慢。虽然,自改革开放政策施行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是未被世界发达国家认可。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经济大国,这使得其经济思维模式往往都是以大局观为主,是以安全稳定的大局观来推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并且这种经济发展观念也在商法制度的理念中体现出来了,这就使得我国商法制度的价值存在着一定的价值误区。

1.对政府的行政手段过分依赖

首先,无论是我国的市场准入机制,还是对提出市场的行政干预,一直以来,我国的市场监管部门都是以行政手段来处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问题。这就与西方国家倡导和采取的以市场调控手段为主,以政府行政调控手段为的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次,从国外先进国家的市场管理经验来看,其处理金融机构的问题时,往往是采用多够重组、减少破产概率的监管原则,但是,对于部分严重的金融机构,绝对会严肃处理,将其从市场上驱逐。反观我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金融机构的问题时,往往是姑息养奸,大多时候都是采用托管和接管的方式来帮助金融机构化解其已经存在的市场风险,而不是对该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勒令金融机构及时的退出市场,这就使得我国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的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由于监管部门在为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选择托管方时,并没有采用市场竞争机制,而是以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态度来决定的,这就会造成“以弱并弱”的情况。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损失

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后,我国的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先后出现了破产的情况,其中,除去小部分的小型商业银行外,其余的都是由国家保证个人的存款。这些商业银行的破产,就是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推出。其主要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将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留给自己,但是却将经营风险交由政府承担。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健全的存款保体系,但是我国对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保护力度却远远的赶超了发达国家,这就使得每当我国的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波时,中国银行便会拨款救助,帮助其度过难关,长此以往,这些拨出的款项就会成为全国的隐性负债。

(二)商法制度不应该过度追求其“安全”理念

首先,不利于培养我国以商业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市场的创新性发展意识。如果对证券公司或者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以政府的行政手段为制定的行业托管模式,很有可能会加剧此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因为,在行政手段置顶的托管模式中,并不存在市场竞争体系的影子,这就使得被指定的金融托管机构不具有并购和重组的市场需求,导致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会被带到托管机构当中,使托管机构也会出现此类的经营风险。其次,会让金融机构失掉很多的发展机会。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以独资、合伙、公司的形式为主导,组织形式十分单一,人们在选择企业的形式时,选择范围过于狭窄。虽然我国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衍生出了“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但是,我国却没有制定出对这一组织模式进行管理的法律,该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这一组织也往往会被人们以私营企业的形式看待,这就导致“合作社”也无法创新企业组织形式,进而使金融机构失掉了较多的机构发展机会。

(三)商法制度应该找到“安全”与“效益”的结合点

目前,我国实行的商业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以政府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的,这就使得我国的商主体与商事交易缺乏足够的自治能力,其发展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决定的。所以,就容易导致商主体与商事交易开展的经济活动很容易会偏离其原有的发展方向,此种情况下,一旦政府的行政干预出现问题,就会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金融风波。我国的金融机构要想保证其经济可以安全稳定的发展,就应该要找到“安全”和“效益”的结合点,协调二者的关系。从我国我国经济发展的经营实践中发现,以“效益”制度价值观念引导的自由式市场竞争体系,可以有效的提高其主体行为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会遇到一些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此时就需要国家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市场干预,进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总之,我国金融机构在注重效益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好经营安全性的维护,并科学合理的配置各项权利,让效益和安全可以共同实现。

(四)要重视对金融主权问题的关注度

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开展经济活动的关键就是金融,重视对金融主权问题的关注度,重点关注金融的发展,就是抓住了金融机构经济发展的核心。所以,我国的商法制度在对创新性进行鼓励时,还应该对金融市场的时空风险进行预防,如果过度的进行开放,就会使我国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也会受到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因此,我国要以精确的制定商法的制度价值定位为基础,认真研究我国参与到国际金融的发展规划,不断的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国商法制度的主要价值点。同时,我国的商法制度还应该提高对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检测,并对金融风险后期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分散性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经济的有序运转。

四、结论

总而言之,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出现可以看出,目前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在理念的实施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要想有效的解决当前全球经济的此种状况,掌握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找到“安全”与“效益”二者关系的平衡点,才能够减少商事领域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纠正商主体错误的价值导向。另外,我国金融机构也应该改变现有的商法制度价值理念,从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

作者:西茜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