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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

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

近些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迅速兴起,但在很多行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会因各种原因造成当地环境污染,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对峙矛盾的局面。而想要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对破坏环境的违法个人或企业进行严厉的惩处,从而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制定相关强制性政策,督促地方政府关注环保

就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工作而言,地方政府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矛盾问题解决上,一直是持有难以抉择的态度。那么,想要地方政府真正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对其施加一定的压力,制定相关的政策,迫使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因此,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颁布了具有权威性的政策制度,以此来为地方环境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目的是促使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共同和谐发展,具有较强的法律性质,能够让当地政府在经济建设发展初期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并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再加上环境区域限批制度的颁布,更是使得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这一制度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完全以环境保护为重点,当地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首位,自从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出台以来,就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各个地方也对经济发展战略及时做出了相应的计划调整。此外,我国多个地方政府也意识到环境区域限批制度的重要性,如果只是一味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就会导致当地很多经济项目无法顺利实施。因此,各地政府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上来看待问题,这些环境保护制度虽然会对地方经济短期内的增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经济发展角度来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地要想建立新型的产业体系,就必须有效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

2明确责任,完善环保立法

要完善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体系,还要修改和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注意国内环境法和国外环境法的接轨。首先,需要重新界定环境立法的范围,建立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法。要把我国环境立法体制中分散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立法不协调、交叉冲突、矛盾的地方予以有效解决,应当由统一的机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规,确立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使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各自的职责具体化。其次,建立健全环境立法重点,要加大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应考虑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也可以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完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以便于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还可以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使环保刑事责任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再次,扩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侵权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障或者押金等责任保障制度,这样既可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感,亦有利于对侵害对象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3合理分配行政权力,建立科学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一定的完善性,其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这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多的困扰。虽然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对职权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但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是比较抽象、模糊的,导致很多基本职责并未落到实处,甚至还会存在一个分管部门承担多个职权的现象。一旦发生问题,无法及时找到责任部门或负责人员。因此,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执法制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政府应当赋予群众一定的参与权,这是由于所有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群众。所以,凡事若只是由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做决定是无法取得民意的。因此,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决策时,应该着重听取群众的想法与建议,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参与其中,这样以来,不仅能够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还可以对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决策给予绝对的群众支持,保证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受到群众的监督下,能够保持廉政执法的工作态度。

4赋予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权力,简化行政执法程序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有些基层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制度中,可增加基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绝对权力,简化行政执法程序。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环境保护问题是所有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而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链中,环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管理的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在行使权利时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对此,必须要完善相关立法,给予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一定权力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环保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自己职责,并在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权可使,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作者:郭赞 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环境保护局